⑴ 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
中国政府网7月2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意见》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
《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明确了六方面的支持政策。在降低税费负担方面,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方面,一是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二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⑵ 央行和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在政治上反应了什么
房地产作复为重要经济支柱和关系民制生的重要产业,房地产的稳定发展关系社会的稳定,关系国家发展大局。解决人民合理的住房购房需求是头等大事,相关部门下发上述通知,反映了当前,稳定房地产市场,完善住房金融服务机制的重要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⑶ 实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 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
3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官微披露,其于3月22日在北京召开全国24家主要银行信贷结构优化调整座谈会。
会议认为,2020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金融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迎难而上,主动作为,认真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安排信贷投放总量和节奏,有序实施好1.8万亿元再贷款再贴现政策,让利实体经济1.5万亿元,全力支持抗疫保供、保市场主体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我国率先控制疫情、率先复工复产、率先实现经济正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
会议强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
会议还提出,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前瞻性地综合考量资金投放、资产负债、利润、风险指标等因素,持续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的能力。改善经营理念,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强化对企业实质信用风险判断。在管控好风险的同时,优化内部考核和激励措施,因地制宜增加经济困难省份信贷投放,支持区域协调发展。
⑷ 央行:坚持“三稳” 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
8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21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要统筹做好今明两年宏观政策衔接,保持货币政策稳定性,增强前瞻性、有效性,既有力支持实体经济,又坚决不搞“大水漫灌”,以适度的货币增长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小企业和困难行业持续恢复,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对于房地产行业,央行报告指出,2021年上半年,全国房价总体稳定。6月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价格同比分别上涨4.3%和3.5%,涨幅较3月分别低0.1个和高0.2个百分点。受上年低基数影响,商品房销售和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速较高。上半年,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27.7%,两年平均增长8.1%;销售额同比增长38.9%,两年平均增长14.7%。上半年,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15%,两年平均增长8.2%;其中,住宅开发投资同比增长17%,两年平均增长9.6%,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为75.2%。
此外,房地产贷款增速总体平稳。根据报告,6月末全国主要金融机构(含外资)房地产贷款余额50.8万亿元,同比增长9.5%,增速较3月末低1.4个百分点。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6.6万亿元,同比增长13%,增速较3月末低1.5个百分点;住房开发贷款余额9.4万亿元,同比增长3.4%,增速较3月末低2.4个百分点。
在谈及下一阶段的主要政策思路,央行报告称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
⑸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问题
你好,如果你贷款还没有批下来的话,只是刚签订的借款合同等材料的话,原则上讲,应当按照7折利率给你贷款的。
⑹ 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的介绍
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是一项政府颁布文件。
⑺ 首套房的8大定义 有哪些贷款政策如何贷款
高速发展的当代,生活水品的提高,物质追求的上升,贷款政策的出现,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一套住房。然而首套房与二套房的贷款政策却是截然不同的,那么首套房的贷款政策究竟是怎么样的呢?新又出台了哪些首套房贷款政策呢?
1.首套房的含义即要求
首套房是指个人所购买且仅拥有的名列前茅套住房。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了我国城市居民凡购买名列前茅套住房可享有的按揭贷款的利率优惠政策。所谓“首套房”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买房的人需年满18周岁;所买的房子是90平方米或以下的普通住房,就可以享受到契税税率;且要求购房人名下没有单独或是与其他的人共同购买的住房。不过需要说明的是与父母一起购买的并且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或通过继承遗产,拆迁安置获得的住房是可以除外的。
2.首套房的贷款选择
(1)商业贷款
以家庭作为单位,假如说是头次购房,则可以贷到房屋评估价的70%左右,评估价一般是比市场价低的。例如:首套房屋的市场价格是400万,评估价为360万,那么高能贷360万的70%,就是252万,剩余的房款400万-252万=158万是可作为首付,利率打折,基准利率的85%为标准;
注意:商业贷款是既认房又认贷的:既要看家庭名下有没有房产,又会看之前有没有贷款的记录。即使是有过房产,但是已经出售,或者是有过房贷,但是已经还清,都算记录。比如说,曾经有过一套住宅房产,已经出售;或者是曾经有过一套住宅房产,有过贷款行为,但是贷款已经如数还清,房子也已经转售给别人,现在名下并没有房子,都算作一次记录,当再次通过商业贷款买房,都算是二套。
(2)公积金贷款
以家庭作为单位,如果是头次贷款购房,90平米以下的可以贷到房屋评估价的80%,超过90平米的是70%。
注意:公积金是没有评级的,一般封顶只能贷到80万,但还是要看您的公积金缴存额和缴存比例,来确定终的贷款额。
(3)首套房首付计算方式:
首付款=总房款-客户贷款额
贷款额=合同价(市场价)×80%(头次贷款额度高可达80%)
总而言之,按照现有首套房执行标准就是:新房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是三成,公积金贷 款首付比例为首套房面积90㎡(含)以下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大于或等于20%,90㎡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大于或等于30%。
3.首套房贷款的新政策
2015年,央行、银监会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指出首套房贷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于那些拥有了1套住房并且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了改善居住条件而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对其执行首套房贷款的政策。
同时,在已经取消或者未实施“限购”措施的一些城市,对拥有2套及2套以上的住房并且已经结清相应的购房贷款的家庭,又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根据借款人的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一系列因素审慎的把握,然后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首套房贷款政策为千千万万的初次购房者提供了巨大的帮助,使无数人住上了自己梦想中的家。新的政策的出台,又将首套房贷款推向了不一样的高度。
1. 贷款并结清后再买房,算首套房;
2. 贷款过房子后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的,此时再买房,算首套房;
3. 全款买过一套房再买房,算首套房;
4. 全款买过一套房后卖掉,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5. 有两套房商业贷款记录,但已全部还清且出售,并能提供出售证明的,再买房属于首套房;
6. 有一套贷款已还清的房,并且还有一套公积金贷款但已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住房出售的房子,再买房属于首套房;
7. 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使用商业贷款买房,另一方婚前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若贷款已还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因素灵活把握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
8. 夫妻两人一方婚前有房但无贷款记录,另一方婚前有贷款记录但名下无房产,婚后买房申请贷款,也算首套房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8-04-1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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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二、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加强政策指导,做好贯彻落实、监督和政策评估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踪和评估住房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