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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再贴现办理条件

发布时间:2022-01-15 12:11:08

A. 什么是再贴现业务

1、再贴现是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商业汇票是购货单位为购买销货单位的产品,不及时进行货款支付,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签发的、在约定期限内予以偿还的债务凭据。在一般情况下,为保证购货方到期确能偿还债务,这种债务凭据须经购货方的开户银行予以承兑,即由其开户银行承诺,若票据到期但该客户因故无力偿还该债务,则由该银行出资予以代偿。
2、经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即为银行承兑汇票。销货单位收到这一银行承兑汇票后,在该汇票到期前若需要这笔资金,则可以以转让该汇票的权益作为前提条件,将该汇票卖给其开户银行,从其开户银行得到融资支持。
3、再贴现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作的票据转让。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它不仅影响商业银行筹资成本,限制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控制货币供应总量,而且可以按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选择地对不同种类的票据进行融资,促进结构调整。一般来说,中央银行的再贴现利率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是一种短期利率。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在我国,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再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再贴现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和调整。
第二,是一种官定利率。它是根据国家信贷政策规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向
第三,是一种标准利率或最低利率。如英格兰银行贴现及放款有多种差别利率,而其公布的再现贴现利率为最低标准。
商业银行进行票据贴现后,若其资金紧张,在贴现票据到期前,可持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同理,再贴现也有折扣,其折扣率通常被称为再贴现率。简言之,贴现是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两者都是以转让有效票据(一般是银行承兑汇票)为前提的。
无论是企业申请贴现,还是商业银行申请再贴现,都要在提交银行承兑汇票的同时,提交增值税发票和真实商品、劳务的交易合同或必要的运输单据,以确保贴现和再贴现是发生在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基础之上的,防止企业或商业银行利用贴现或再贴现套取资金。
4、再贴现作为西方中央银行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存款准备金)之一,被不少国家广泛运用,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再贴现在日本、德国、韩国等国的经济重建中被成功运用。再贴现能够如此受到重视和运用,主要是它不仅具有影响商业银行信用扩张,并借以调控货币供应总量的作用,而且还具有可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选择地对不同种类的票据进行融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

B. 村镇银行开办贴现业务需要什么条件

您好,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票据市场经营秩序,对金融机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对金融机构的要求。由于票据贴现是一种特殊的资金信贷,因此,并非任何人、任何机构都可以经营票据贴现业务,只有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批准经营票据业务的金融机构,才可以从事贴现业务,以贴现人的身份买入票据。不具备贴现资格的机构不得办理票据贴现。 第二、对持票人的要求。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2、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第三,对票据的要求。贴现的银行承兑票据应符合《票据法》的规定。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风险提示指出:“贴现票据是否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是否对贴现票据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是否对客户有无背书及付款人的承兑予以查实。 贴现票据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即绝对记载事项齐备,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没有更改,票据在形式上没有涂改和伪造等痕迹,汇票没有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如票据已经背书转让,背书应当连续,当事人的签章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等。贴现票据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实质要件,是指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C. 央行的再贴现政策指什么

1、概述

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最早拥有的货币政策工具。现代许多国家中央银行都把再贴现作为控制信用的一项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转让。对中央银行来说,再贴现是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流出现实货币,扩大货币供应量。对商业银行来说,再贴现是出让已贴现的票据,解决一时资金短缺。整个再贴现过程,实际上就是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资金让渡的过程。所谓再贴现政策,就是中央银行通过制订或调整再贴现利率来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及货币市场的供应和需求,从而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一种金融政策。

2、具体内容
1.规定再贴现票据的种类。商业银行可以拿客户借款时提供的票据来办理再贴现,或者以中央银行同意接受的其它抵押品作保证而申请贷款。可用作抵押品的通常是政府债券,以及经审查合格的商业票据。中央银行若公开挂牌,规定某些行业的票据可优先办理再贴现,这种情况表明了中央银行的资金意向,旨在扶植某些行业的发展。
2.规定再贴现业务的对象。各国中央银行根据本国的不同情况,对此有不同的规定。许多国家允许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但也有一些国家对贴现对象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如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的再贴现业务只限在会员银行之间进行,英格兰银行的贴现对象只是英国十一家贴现商行持有的一级证券或银行汇票。
3.再贴现率的决定。这个问题关系到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所以必须谨慎行事,决定的过程也比较复杂。早期曾出现过各地中央银行自行决定再贴现率的情况,后来随着西方国家中全国性的金融市场的出现和统一的市场利率的形成,各地采取不同的贴现率在实践中已经行不通了。更重要的是,为了贯彻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也要求再贴现率必须统一。因此,现在各国的再贴现率一般由中央银行决策机构统一确定。
中央银行的决策机构必须定期举行会议,研究再贴现率,会议通常分析现阶段的经济与金融形势,讨论再贴现率执行中的问题,最后以投票形式决定再贴现率是否变动和如何变动。
4.再贴现业务管理。对再贴现业务的管理是再贴现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办理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给予的一种优待,使商业银行能够应付一时的准备金不足。但商业银行可能滥用贴现之便套利,如用贴现而来的资金从事有价证券、房地产或商品的投机和买卖。中央银行为避免此等事情发生,必须对再贴现业务进行管理,包括审查银行的贴现申请、了解商业银行贷款的用途和性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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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银行再贴现什么意思怎么运用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商业汇票是购货单位为购买销货单位的产品,不及时进行货款支付,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签发的、在约定期限内予以偿还的债务凭据。在一般情况下,为保证购货方到期确能偿还债务,这种债务凭据须经购货方的开户银行予以承兑,即由其开户银行承诺,若票据到期但该客户因故无力偿还该债务,则由该银行出资予以代偿。
再贴现作为西方中央银行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存款准备金)之一,被不少国家广泛运用,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再贴现在日本、德国、韩国等国的经济重建中被成功运用。再贴现能够如此受到重视和运用,主要是它不仅具有影响商业银行信用扩张,并借以调控货币供应总量的作用,而且还具有可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选择地对不同种类的票据进行融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

E. 经济法中的“再贴现”是怎么回事呀

再贴现是商业银行为了融通调剂资金以未到期的合格票据再向中央银行贴现。对中央银行而言,再贴现是买进票据,让渡资金;对商业银行而言,再贴现是卖出票据,获得资金。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项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可以通过提高或降低再贴现率来影响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借款的成本,从而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其它经济变量。

1、服务对象

在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具有贷款权限的分支机构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以及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再贴现,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办理。

2、办事依据

⑴《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

⑵《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再贴现管理实施细则》(上海银发〔1999〕79号)

⑶《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再贷款、再贴现业务的意见》(上海银发〔1999〕435号)

⑷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上海银发〔1999〕715号)

3、办事条件

⑴金融机构持有未到期已贴现的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

⑵申请商业承兑汇票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须具有经营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资格。

4、提交材料

⑴再贴现申请一览表或大额再贴现申请书;

⑵再贴现凭证;

⑶申请再贴现银行已贴现、背书的商业汇票;

⑷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查询书(异地商业汇票查询书按统一格式);

⑸盖有转讫章的贴现凭证复印件;

⑹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提货单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办事程序

⑴再贴现申请。申请人向当地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提出再贴现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⑵再贴现审查。由货币信贷部门按总、分行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再贴现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⑶再贴现审批。对经审查符合再贴现条件的商业汇票的再贴现申请,报经上级行审批后,按下达的再贴现额度发放。

⑷再贴现发放。对经审批、签章的再贴现凭证及所附汇票交会计(营业)部门,由会计(营业)部门对票据要素和真实性审查后,办理发放再贴现会计帐务手续。

6、办事时限

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再贴现,受理的人民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按下列情形办理:

⑴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再贴现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退回申请人;

⑵经审核认为符合再贴现条件的,按上级人民银行规定的时日集中电传上报审批,经上级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办理的,应在接到批复件后60分钟内办妥再贴现手续,被上级人民银行否决的应在接到批复意见后,即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连同有关材料退回申请人。

F. 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要求办理再贴现业务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调控货币供应总量。
针对性的再贴现业务也可以实现经济机构的调整,如支持农业,对农业的承兑汇票开展在贴现业务。

G. 再贴现政策的具体内容

1.规定再贴现票据的种类。商业银行可以拿客户借款时提供的票据来办理再贴现,或者以中央银行同意接受的其它抵押品作保证而申请贷款。可用作抵押品的通常是政府债券,以及经审查合格的商业票据。中央银行若公开挂牌,规定某些行业的票据可优先办理再贴现,这种情况表明了中央银行的资金意向,旨在扶植某些行业的发展。
2.规定再贴现业务的对象。各国中央银行根据本国的不同情况,对此有不同的规定。许多国家允许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但也有一些国家对贴现对象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如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的再贴现业务只限在会员银行之间进行,英格兰银行的贴现对象只是英国十一家贴现商行持有的一级证券或银行汇票。
3.再贴现率的决定。这个问题关系到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所以必须谨慎行事,决定的过程也比较复杂。早期曾出现过各地中央银行自行决定再贴现率的情况,后来随着西方国家中全国性的金融市场的出现和统一的市场利率的形成,各地采取不同的贴现率在实践中已经行不通了。更重要的是,为了贯彻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也要求再贴现率必须统一。因此,现在各国的再贴现率一般由中央银行决策机构统一确定。
中央银行的决策机构必须定期举行会议,研究再贴现率,会议通常分析现阶段的经济与金融形势,讨论再贴现率执行中的问题,最后以投票形式决定再贴现率是否变动和如何变动。
4.再贴现业务管理。对再贴现业务的管理是再贴现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办理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给予的一种优待,使商业银行能够应付一时的准备金不足。但商业银行可能滥用贴现之便套利,如用贴现而来的资金从事有价证券、房地产或商品的投机和买卖。中央银行为避免此等事情发生,必须对再贴现业务进行管理,包括审查银行的贴现申请、了解商业银行贷款的用途和性质等等。

H. 金融机构需要申请哪些资质

(一)银行卡业务

1.银行卡发卡
2.信用卡发卡
3.信用卡收单
4.外资银行借记卡

(二)第三方托管、存管、保管及账户业务
5.公募基金托管
6.私募基金和资管产品托管
7.社保基金境外托管
8.社保基金境内托管
9.QDII、RQDII境内托管
10.QDII境外托管
11.QFII、RQFII托管
部分略

16.期货结算和保证金存管(含上期所、大商所、中金所、郑商所、国际能源所)
1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
18.第三方支付的备付金账户
19.P2P第三方存管(因法规暂缺失、列举大致三种模式)
20.海外投资基金资金保管银行
21.公司债受托管理人

(三)投资及交易类
22.银行衍生品交易(包括银监会和外管局,外管局又包括银行间和代客)
23.外资银行债券投资
24.QFII
25.RQFII
26.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资格
27.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资格
28.债券做市商
29.银行间外币对做市商
30.人民币对外币即期、远期和掉期做市商
31.外汇综合做市商
32.外汇一级交易商
部分略(具体参见报告)

(四)结算及结算代理业务
39.债券结算代理行
40.基金销售支付结算银行
41.股票期权资金结算银行
42.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
43.CIPS系统直参行资质

(五)代客理财、代销及外汇业务
44.银行理财产品发售
45.银行代客境外理财
46.商业银行代销保险
47.商业银行代销基金
48.商业银行代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9.代客利率互换

(六)外汇
50.银行结售汇业务
51.离岸银行业务
52.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业务资质

(六)债券发行及承销业务资质
53.金融债发行和上市
54.金融债承销
5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
56.国债承销团成员

(七)法人机构准入
57.城商行机构准入及股东资格要求
58.外资法人银行机构准入
59.民营银行机构准入
60.农村商业银行机构准入
61.村镇银行机构准入

(八)其他
62.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资格
63.大额存单发起资格
64.同业存单发起资格
65.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

二、银监会监管的非银金融机构法人准入
66.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67.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68.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69.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70.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71.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三、证券公司
(一)投资银行业务
72.企业债主承销商资格
7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
74.券商在新三板的主办券商资格
75.保荐机构资质
76.公司债承销业务
77.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资格
78.证券公司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

(二)信用交易业务
79.融资融券业务
80.股票约定式购回业务资格
81.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资格
82.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业务资格

(三)经纪业务
83.证券公司介绍业务
8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
85.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

(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86.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87.境外投资顾问资格
88.券商财务顾问资格

(五)资产管理业务
89.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
90.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91.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92.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
93.资产管理机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94.证券公司、资管机构QFII资格

(六)证券自营业务
95.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格
96.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资质

(七)基金及代销金融产品
97.证券公司代销基金
98.公募基金管理人
99.券商公募基金托管
100.证券公司、基金公司QDII
101.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券商、基金)

(八)创新业务
102.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个案准入

(九)机构准入
103.证券公司机构准入
104.证券公司子公司准入
105.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准入
106.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准入

(十)其他
107.证券业协会机构报价与转入系统参与人
108.中证登乙类结算参与人

四、基金、期货、其他
(一)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

109.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质
110.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业务
111.券商对基金公司参股、控股资格
112.基金公司机构准入
113.基金子公司机构准入
114.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准入

(二)期货公司(含期货子公司)
115.期货公司代销基金
116.期货子公司股票期权做市商
117.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经纪业务
118.期货公司商品期货经纪业务
119.期货公司境外期货经纪业务
120.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121.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122.期货公司机构准入

(三)其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销售)
12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准入
12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代销基金
125.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准入
126.基金销售第三方平台辅助服务

五、保险、中介服务及互联网金融
(一)保险
127.保险公司机构准入及业务准入
128.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准入
129.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业务
130.外资保险公司机构准入
131.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QFII
132.保险公司代销基金
(二)中介机构及互联网金融业务准入
部分略(具体参见报告)
139.地方资产管理机构
140.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
141.非金融支付机构
142.小额贷款公司(北京、上海、重庆、深圳对比)
143.融资性担保公司(北京、上海、重庆、深圳对比)

案例:28.债券做市商一 、法规依据和准入条件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14项: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审批。
2.《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 3 号)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1号,2007-01-09)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
(二)市场表现活跃,提交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现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
(三)提交申请前,已在银行间市场尝试做市业务,具备必要的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激励考核机制
(五)有较强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分析能力;
(六)相关业务部门有5人以上的合格债券从业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七)提交申请前2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二、具体办理细节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审批服务指南》确定债券做市商具体准入流程如下:
(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更准确地说是金融市场司债券处,相关咨询均通过债券处。
(五)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七)申请人条件
和上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列举的7项条件完全相同。
(八)申请材料
1.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做市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包括人员构成、岗位设置、职责划分等);
(6)提交申请前2年在银行间市场活动情况的报告(包括做市业务尝试情况总结);
(7)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提交申请前2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8)提交申请前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9)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九)申请接收
(1) 窗口接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值班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2) 网上接收:暂无。
(3) 信函接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值班室,地址:此处略,具体见报告。
(4) 联系电话:此处略,详见报告
(5) 传真:010-66016675
(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十七)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债券交易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三、债券做市商权利义务
这主要通过交易商协会加以规范,而不是行政性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第2号)中详细规定了债券做市商的评价体系,主要有:
第十条 做市商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方面:
(一)合规性:主要评价做市商是否遵循《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报价价差: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对各待偿期限债券双边报价价差(以bp表示)。
(三)报价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报价总量情况。
(四)成交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做市成交笔数和成交总量情况。
(五)配合与报告:主要评价做市商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提交季度报告的及时性和质量等情况。
(六)加分项:主要对在某些方面表现较好的做市商给予加分,包括最优报价次数、连续报价债券只数和关键期限国债做市等情况。
(七)减分项:主要对合规性指标表现较差和有违反相关自律规则行为的做市商给予减分。

四、债券做市商和其他资质之间的关联关系
债券做市商银行可以自动获得其他的资质:开展对客利率互换业务,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代客理财账户;
加分项有: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

五、目前债券做市商市场名单
截止2015年8月,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共25家,此外还有47家债券尝试做市商:

序号

机构名称

1

中国工商银行

2

中国农业银行

3

中国银行

4

中国建设银行

5

招商银行

6

中信银行

7

中国光大银行

8

兴业银行

9

中国民生银行

10

恒丰银行

11

北京银行

12

上海银行

13

南京银行

14

杭州银行

15

汉口银行

16

中信证券

17

国泰君安证券

18

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9

国家开发银行

20

交通银行

21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2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3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4

广发银行

25

浦东发展银行

尝试做市商共47家(名单此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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