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机构执行《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工作方案该如何写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二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部门:
一、金融机构工作安排(一)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执行《指引》的工作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或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授权对该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的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二)考虑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适当给予其一定时限的制度执行过渡期,但不应晚于2019年7月1日前执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及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应当将金融机构执行《指引》要求的完善风险治理架构、制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等情况,作为反洗钱监管重点。<span color:#333333;"="" style="padding: 0px; margin: 0px; border: 0px none; word-break: break-all; outline: none 0px;">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反洗钱部门。
2. 如何评价现行的存款准备金管理体系
1984年我国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以来,这项制度在宏观调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时至今日,尽管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产品的不断创新,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虽占比逐年降低,但2012年末,我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与资金运用总量的占比仍高达58%左右。从中看出,在今后一个较长时间内,存贷款仍是商业银行业务的主要构成,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在宏观调控中仍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中还有一些不完善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不具体,会计科目设计存缺陷。一是财政存款与一般存款缴存范围会计科目存在重叠。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按资金性质分为一般性存款和财政性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财政存款和一般存款缴存范围会计科目存在重叠。二是地域之间缴存范围不同,行际之间亦存在差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同业存款属于非缴存准备金存款科目。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地区同业存款科目划入了缴存范围,有些则没有,缺乏明确标准,易引发争议。在检查中还发现,一些金融机构在同业存款科目核算一般存款。同业存款科目如没有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制约,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该科目不断扩张,产生更多的派生存款,同业存款科目是否应该纳入缴存范围有待明确。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执行标准有待完善。一是农信社、农商行、农村合作银行在存款准备金率上差异较大。尤其是对于农商行,在2003年之前完成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在存款准备金率上享受的是和普通商业银行一样的待遇。但此后,改制的农商行均执行18%的存款准备金率,较之改制前执行的14%、支农比例高执行13%的准备金率之间存在着4-5个点的巨大差异。虽然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商行,但是其仍然发挥着支持“三农”的作用,涉农业务仍然占其总资产业务的70%以上,是否会对其服务“三农”的取向有所影响值得深入探究。二是改制的农商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是否存在过渡期值得探讨。在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通知》中提到:“2006年7月5日后新组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挂牌后给予一个季度的过渡期”。但是,在此之后再没有相应规定,且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近几年当中通过请示总行并没有执行过渡期政策,没有过渡期,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升存款准备金率势必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不利于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而如果存在过渡期,这个过渡期的时间长度设定为多少合适也有待研究。
(三)法定存款准备金日间考核存在漏洞。理论上,中央银行应该根据金融机构一般性存款余额时时动态监测考核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但是当前营业部门运用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只在次日才能生成“存款准备金透支罚息”提示,而对于日间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不足没有任何提示。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与超额存款准备金账户合二为一,存款准备金账户和清算账户两户合一,金融机构在日间操作中,有时会因为会计人员疏忽在超额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下调拨大额资金,导致超额准备金透支,侵占实际存款准备金使其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此种情况时有发生,金融机构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可以自由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而核算系统却仍可以正常结算,为此,会计核算人员很难在该过程中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存款准备金监测的意义和价值,降低了存款准备金的严肃性。
(四)财政性存款管理有待规范。一是对资金范围不清导致在执行监管时缺少界定依据,难以甄别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资金来源和真实性质,缺乏有效监管手段;二是基层央行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的监督管理,仅限于审核金融机构会计科目反映的财政性存款是否全部缴存,往往忽略对其他会计科目如“待结算财政款项”和其他内部过度账户的审核,很难形成有效监管;三是财政性存款缴存账户分散,增加了管理难度。按照财政存款属地缴存原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划缴的财政存款一直实行单独设立账户进行核算,同一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均在人民银行开立了财政存款专用账户。但多头开户、分散开户,不利于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以及对账户中财政存款变化的监测、统计与分析。
(五)新设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监管存在“时滞”。目前,对于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在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核定以前是否可以准许营业以及营业所涉及的业务范围都暂无明文规定。在当前管理模式下,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在准备金缴存范围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核定前就可以加入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接受结算凭证。这是在基础准入环节忽略了准备金账户管理,在没有缴存准备金的情况下吸收公众存款,是存款准备金管理的真空,在某种程度上比存款准备金的少缴与漏缴的性质更为严重。
(六)法律法规滞后,执法依据难把握。一是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处罚非轻即重,部门规章大于法律。对于法定存款准备金透支、欠缴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法》与《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同,增加了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后的处罚难度。国家法律“二十万至五十万元”“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的处罚与人民银行规定“对于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依法减轻处罚的,对缴存存款准备金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罚款”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处罚非轻即重,缺少中间过渡。导致操作中,对金融机构的处罚往往避重就轻,产生部门规章效力大于法律效力的问题。二是对迟缴、漏缴、少缴财政性存款行为缺失明确的处罚办法。《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等行为进行检查监督,而是否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的其它财政性存款及缴存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未做出规定。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2条规定:“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自此以后,对金融机构占压、迟缴、欠缴财政存款行为,再无制度性约束。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
(一)统一缴存标准,变加法管理为减法管理。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由各家金融机构自行上报,人行进行逐一核定,这一形式随着金融产品开发和新增科目的不断增加,已经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求。建议根据资金性质在会计核算中明确非缴存范围,变追逐市场变化为以不变应万变,变加法管理为减法管理。一是央行要出台专门编制的统一、完善、具备法律效力的存款准备金缴存资金范围和非缴存范围的规定,要求各家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变核定为自觉缴纳的行为。统一缴存标准,一方面对存款准备金缴存资金范围进行了规范,另一方面也是对存款准备金制度严肃性的维护。二是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缴存款会计处理手续,制定并完善财政性缴存业务的实施细则,人民银行应把财政性缴存款的具体核定原则、划缴方式等编入实施细则,以便严格明确缴存业务流程,明晰执行标准,减少争议,杜绝业务中不规范行为,提高中央银行的监管水平。三是针对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缴存会计科目重叠问题,建议采取一般性缴存和财政性缴存分开核算的方式,根据资金性质重新设置会计科目和核算内容,实现一般性存款与财政性缴存款会计科目会计核算隔离,以制度设计杜绝缴存漏洞。
(二)统一缴存范围,实行差别准备金率动态调整。2004年,我国创造性地实施了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在缴存范围上统一标准,规范科目的同时,在存款准备金率的制定上差别对待,动态调整。充分考虑地区、行际间差异,科学测算各家金融机构的调整参数,实施差别准备金率并且动态调整,加入政策引导因素权重,在其他各方面实现化繁为简。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在制定时可以参照差别准备金的计算方法进行核定。对于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过度时间。《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等考核奖励措施也应在测算时广泛适用,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的货币政策导向作用。
在条件成熟时,可适当扩大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的实施范围,逐步扩展至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体现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同时,针对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区域性商业银行,建立总分支跨级考核体系,既对总行实施考核,又体现监管的针对性,防止总行达标而局部地区风险突出的问题。
(三)改进会计核算系统,完善存款准备金考核管理。央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对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应做到实时监测,应增加对存款准备金缴存不足的日间警示提示功能,对存款准备金下限做到日间动态实时监测。当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达到下限临界状态时,系统能够自动识别并及时做出预警,会计营业部门做到及时发现并通知货币信贷部门,提醒其合理控制流动性,防范风险。如果确有需要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则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动用程序。变事后处罚为事中监控,真正发挥人民银行对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作用。
(四)强化现场监管,健全内部存款准备金管理机制。一是要明确职责,建立基层央行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建立起会计核算、业务指导、监督管理、业务检查为一体的高效制度。
货币信贷部门将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的文件、规定及时转发到相关部门;会计营业部门对存款准备金的日常管理与监测情况要定期书面告知货币信贷部门,对于金融机构日常动用存款准备金要及时告知;货币信贷部门负责对存款准备金缴存和处罚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营业部门反馈。二是从金融机构会计核算的源头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按照要求设置、核算缴存款科目,不转移、不漏损,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由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牵头定期、不定期地联合会计和营业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缴存准备金存款及财政性存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依法核实各行缴存款项是否真实完整,核算科目是否准确,报表反映是否全面。要严格落实处罚措施,对不能有效执行缴存款制度的金融机构及时通报批评和严肃处罚,促使金融机构按照准备金制度的要求自觉、及时、全额上缴存款准备金。
(五)加强法人机构的内部治理,严格落实责任制。法人金融机构要健全和完善岗位责任制,责任到岗,落实到人,实行问责制度。对业务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法定存款准备金“透支”罚息的要在相应法律法规中明确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加强业务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对存款准备金工作的认识,准确掌握准备金制度的各项规定,自觉树立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意识,也有利于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防范,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针对《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同,建议明确统一的处罚适用标准。一是建议人总行对已出台的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对现行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和细化,保障相关规章制度的连贯性、统一性、互补性。二是要增强处罚规定的可操作性。比如对于地方小型法人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对金融机构违反存款准备金规定的处罚标准偏高,实际工作中难于操作,可适当调整处罚尺度,调低相关处罚规定的下限,扩大处罚的浮动区间。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透支的金额、频率等情况为依据,进行合理的处罚,确保资金的正常流动,维护好辖区金融稳定。
3. 什么是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法人机关总部在县级的金融机构
4. 央行及时释放降准消息,建议操作持谨慎乐观
一、财经新闻精选
央行:于12月15日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释放长期资金约1.2万亿元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1年12月15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本次下调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为8.4%。此次降准为全面降准,除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部分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外,对其他金融机构普遍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同时考虑到参加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的大多数金融机构都达到了支农支小(含个体工商户)等考核标准,政策目标已实现,有关金融机构统一执行最优惠档存款准备金率,这样此次降准共计释放长期资金约1.2万亿元。
中共中央政治局: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
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6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2022年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明年经济工作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宏观政策要稳健有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实施好扩大内需战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微观政策要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结构政策要着力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增强供应链韧性。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
香港新冠死亡率全球最低,港府官员:感谢祖国大力支援
6日下午,香港特区政府卫生署署长林文健在第24届京港洽谈会京港卫生健康合作高层研讨会上介绍,香港特区已经持续“动态清零”接近半年,截至目前,香港累计确诊新冠肺炎病例12460例,其中死亡213例,死亡率在全球最低。他表示,这需要特别感谢祖国调派人力、物力南下,支援香港特区开展全民核酸检测。林文健表示,此前,多个施行“与病毒共存”策略的国家其疫情先后恶化,甚至需要重新启动大规模的工程措施,以防止医疗系统崩溃。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区,则意志坚定地采取科学化和严谨的防疫措施,有效维持“动态清零”,确保了人民的生命和生活得到很好保障。日前,港大研究团队成功分离及培养奥密克戎毒株,分离出的毒株可用于开发灭活全病毒疫苗。林文健表示,香港将争取把病毒样本以最快时间与国家分享,协助内地研发疫苗以及进行其它研究。
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已达17个
据新华社6日报道,科技部副部长李萌在近日召开的2021人工智能合作与治理国际论坛上表示,我国目前已经有17个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科技部2019年8月印发的《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提出,到2023年,布局建设20个左右试验区,创新一批切实有效的政策工具,形成一批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典型模式,积累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打造一批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人工智能创新高地。
国家乡村振兴局: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国新办6日就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国家乡村振兴局局长刘焕鑫表示,总的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为新发展阶段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要看到,与乡村全面振兴和农民群众生活品质改善要求相比,还存在区域进展不平衡、技术支撑不到位、农民参与不充分、长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十四五”时期将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政策、健全机制,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投资顾问:林旭锐,执业证书号S0260615100004)
二、市场热点聚焦
市场点评: 央行及时释放降准消息,建议操作持谨慎乐观
周一 A股各大指数均出现震荡小幅回落,截止收盘,其中沪指下跌0.5%,失守3600点整数关口,收报3589.31点;深证成指下跌0.93%,收报14752.96点;创业板指下跌2.09%,收报3405.93点。市场成交额依然维持在一万亿上方,当日成交达到1.2万亿元。盘面观察:大金融、家居用品、仓储物流等板块涨幅居前;而半导体、造纸、电气设备跌幅居前。板块个股呈现分化炒作,央行及时释放降准消息,年末流动性预期改善,后市市场有望延续近期进二退一走势。操作上规避高位题材股,保持灵活仓位做好轮动操作,逢低布局大金融、军工、半导体、必选消费等板块。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611020066)
宏观视点:中国社科院:预计2022年GDP增长5.3% ,CPI上涨3%
事件:12月6日,中国社科院发布《经济蓝皮书:2022年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中国社科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所长李雪松在发布会上表示,2021年中国经济增长8%左右,2020-2021年两年平均增长5.1%,考虑到全球疫情仍在持续,预计2022年中国经济增长5.3%左右,2020-2022年平均增长5.2%,三年增速高于疫情前两年平均增速5.1%,说明经济在持续恢复过程中,但略低于潜在增长率5.5%。这是因为有疫情的影响,要达到这个增长率是很困难的,另建议2022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预期目标设定为3%左右。
来源: 第一财经
点评:2022年我国潜在经济增长率预计约为5.5%,但受疫情反复、大宗商品上涨等影响,实际增长速度可能略低于潜在增长率,目标设定为5%以上,留有一定余地,较为稳妥,也有利于各方面集中精力推动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另预计2022年CPI为3%,将处于温和区间,出现全面通胀风险的可能性不大。
(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611020066)
券商行业:看好券商跨年行情,建议关注财富管理主线及龙头券商
事件:上周券商板块累计上涨2.02%,跑赢沪深300指数1.18pct,跑赢大盘0.81pct,看好跨年行情,预计券商行情仍有较大估值提升空间。
来源:中航证券研报
点评:当前证券行业景气度较高,近日李克强总理提到“适时降准”有望催化板块行情,中长期财富管理和机构业务将共同支撑券商业绩增长,另目前券商PB估值为1.68倍,位于2016年以来的45分位点,仍具备较大估值修复空间。
(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611020066)
三、新股申购提示
明月镜片申购代码301101,申购价格26.91元
四、重点个股推荐
参见《早盘视点》完整版(按月定制路径:发现-资讯-付费资讯-早盘视点;单篇定制路径:发现-金牌鉴股-早盘视点)
5. 有关法人金融机构的问题,了解的请给予解答,谢谢!
分支机构.分行不是法人,是法人授权的经营单位;但我个人看法,应可成为市场成员>
6. 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农信社改革提出了怎样的观点
2020年5月,孙天琦出任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主要是农合机构,信用社、农商行、村镇银行等。
这两年很多地方政府非常积极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设计中有的想省上搞一个省级全牌照农商行。有的省的方案,成立一个省级农商行,全省就这一个法人,超级省级农商行模式。统一法人之后,响应地方党委的能力大大增强,主要投向大城市大项目,实实在在影响到了县域支农支小的力度。
我国现在不缺大银行,所以这次信用社改革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农村信用社,县级农商行法人地位的稳定。
西部地区也要重视中小银行的风险化解。强调五点:
一是集中有限的资源攻坚重点风险点。不能撒胡椒面。不能避重就轻,越捂盖子未来的危险越增大。
二是化解风险过程中,老股东必须承担责任,股权清零,老股东出局。
三是地方政府一定要拿出真金白银,不能一味向中央要。
四是一定要完善公司治理,完善公司治理一定要把好准入关,把股东选好。
五是处置风险过程中地方政府要负起属地责任。有的地方政府认为他们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关联交易不知道、没法查,异地贷款什么情况也不掌握,什么数据都不掌握,地方政府有一些怨言,不是没有道理。处置金融风险,地方要负属地责任,各监管部门的监管的有效性也要不断地提高。
7.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有哪些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包括:
农村信用社;
村镇银行等法人机关总部在县专级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简属介: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8. 重磅!央行宣布降准,释放资金约1.2万亿
据央行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1年12月15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据介绍,此次降准为全面降准,除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部分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外,对其他金融机构普遍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同时考虑到参加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的大多数金融机构都达到了支农支小(含个体工商户)等考核标准,政策目标已实现,有关金融机构统一执行最优惠档存款准备金率,此次降准共计释放长期资金约1.2万亿元。
9. 年度新增可贷资金的计算方法及原理
年度可贷资金=(年度新增存款–年度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额)*75%
年度新增存款=年末存款-年初存款
年度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额=年末数–年初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