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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公司金融组织体制改革是与管理需求

发布时间:2022-01-18 19:35:19

1. 从中国金融组织体系的现状出发,谈谈你对中国金融组织体系改革的一些看法

我对中国金融组织体系改革现状的看法:
对外开放20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一方面,中国的经济发展得益于从国外引进的资源、技术,得益于中国参与各国之间的分工和合作,也得益于世界经济的繁荣和国际经济秩序的逐步改善;另一方面,对外开放也将从各个方面对中国的社会经济带来巨大的冲击,尤其是,当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成为市场化进程中的下一个攻坚战时,对外开放给中国金融部门的改革将带来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制约。
下面我将通过5个方面来谈谈对我国金融组织体系改革现状的看法。
(一) 金融组织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
目前,中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各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主体的比较健全和完善的金融组织体系。到2007年底,全部金融机构(含证券、保险公司)总资产已达21.8万亿元,其中存款货币银行总资产14.1万亿元,所占比例64.7%。这样的情况说明了,.银行组织体系进一步健全以及证券类金融机构在规范中发展和保险机构体系不断完善。
(二)立了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新的金融体系的建立,中国的金融市场在不断探索中发展。目前,一个初具规模、分工明确的金融市场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融间接调控方式的逐步建立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在以后的10年里,中国的货币政策主要采取直接调控方式,即通过控制贷款规模来控制货币。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这一传统做法遇到了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随着金融机构多元化的发展,国家银行贷款规模控制覆盖的范围逐步缩小;二是对外贸易发展迅速,特别是1993年以来外汇占款大量增加,货币供应渠道发生变化,国家银行贷款规模对货币供应量的贡献率下降。
(四)现行外汇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目前,中国初步确立了在市场汇率基础上的,以“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外汇管制”为特征的外汇管理体制。当然,这里讲“资本项目外汇管制”,实际上并不是全部的资本项目,现在正处于放宽的过程之中。
(五)金融法制化建设
经过多年努力,中国的金融法律框架基本形成。银行及其相关法规已经逐步完善。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继颁布实施,奠定了中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框架。此后又出台了《担保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最近又完善了《合同法》。从法律上确定和巩固了中国在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发展过程中已积累的有益经验,从而标志着中国金融事业已经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以上5点就是我对当今金融组织改革现状的一些看法。

2. 为什么我国目前还实行金融业分页经营的管理体制

我国目前还时时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必须的严厉严格的管理。

3. 商业银行体制改革

在建立中央银行之后,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加快我国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刘鸿儒教授认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新型金融体制,这一新型的金融体制的主体是商业银行的改革。若不实行商业银行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就难以深化;而另一方面,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和重点,企业改革必须与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相结合起来进行。商业银行是企业资金供应的主体,商业银行的机制对企业机制的制约和推动作用都很大。企业机制的转换和商业银行运行机制的转换是相辅相成的。
1979年以来,关于商业银行改革的讨论一直在进行,有的改革措施已经实施了,有的仍在继续探讨。研究和讨论过程中的主要焦点体现了我国商业银行改革思想的变化和改革的过程。这里让我们倾听一下刘鸿儒教授对我国商业银行体制改革思路与焦点的有关谈论。
一、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能不能建立商业银行制度
前面讲过,1979年分设专业银行时及以后相当长时期内,人们都认为应当建立按产业部门划分业务范围的专业银行,而这种专业银行又是国家银行。专业银行也以作为国家银行为荣,并以国家银行的指导思想进行改革,不可能进行市场经济需要的商业银行改革。
在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的背后, 有个思想认识的进化和深化过程。1992年之前,在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的思想的误导下,许多人误认为商业银行也“姓资”,不“姓社”。因此,对于是否要提“商业银行”这四个字颇有争论。在很多场合,只能提“综合性银行”。新型的商业银行出现后,每每召开研讨会,只能称“新建银行研讨会”;“商业银行学会”始终得不到承认。1990年曾一度打算把交通银行改为专业银行,变成专业分工的官办银行。1993年以后,“商业银行”这一提法才明确下来,允许多设商业银行,并且鼓励银行间的竞争,可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1995年我国颁布了《商业银行法》,有人认为这部法律未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它不满意,但它毕竟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商业银行的地位和作用,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商业银行的法人地位。当然,法律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商业银行的完善化、规范化和国际化,也需要较长的时间。
二、是建立多功能的商业银行,还是建立分业管理的商业银行
在我国,长期以来有两种观点:主张多功能商业银行的,更多地考虑了范围效应;主张与证券、投资业分业的商业银行的,更多地考虑了宏观调控的实施。对此,刘鸿儒教授认为,我们要从中国的现实条件来考虑这一问题。首先,固定资产投资膨胀是我国多年来未解决的老问题,“投资饥渴症”根深蒂固;其次,我国的宏观调控能力较差;第三,我国的市场条件尚未发育成熟。因此,不便于马上建立综合性的、多功能的银行。中国从1984年拟定金融改革方案时,就确定了实行分业管理的原则。
在改革中也以个别银行试验多功能经营,如交通银行恢复后,曾作为多功能银行的试验。当时批准该银行业务范围比较广,可经营长期融资,甚至保险业务。但最近几年,固定资产投资膨胀严重,通货膨胀加剧,宏观调控的难度加大,需要强化金融宏观管理,于是,便取消了这一试验。其保险业务独立出来,成立了太平洋保险公司;其证券业务也分设出来,成为海通证券公司。
在《商业银行法》的起草、修改和审议过程中,对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进行投资,以及投资的范围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是一个主要依赖银行间接融资发展经济的国家,目前银行负债主要是存款且以活期存款居多,这就决定了银行信贷资金应主要用于对工商企业贷款以及其他短期性资金需求。如果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使短期资金长期运用,必然会加大信贷资金的风险。在我国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听任银行业和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房地业交叉窜位,混合经营,不仅不能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降低银行经营风险,反而会助长证券市场的投机和房地产市场的混乱,易产生泡沫经济,不利于整个金融与国民经济的稳定。同时,银行利用自己的信贷便利从事非银行业务,必然会加剧金融业的不公平竞争。在目前我国银行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尚未达到8%的要求的情况下, 银行业只能是通过运用信贷资金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果投资于证券和不动产,一方面不利于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另一方面将扩大信贷需求,形成“倒逼”机制,增加中央银行的信贷压力,进而削弱整个宏观调控的效力。前几年发生了乱集资、乱拆借,把信贷资金投向房地产和证券业,到现在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清理,有的还造成了资金损失。因此,这种意见主张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禁止银行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于证券和不动产。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从国际银行业的实践看,商业银行的投资与商业银行的贷款构成了商业银行的两大资产业务,这是银行资金运用的最主要途径和银行收入的最主要来源。随着资金证券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投资业务对于商业银行的重要性日益明显。商业银行进行证券投资的目的是获取收益、降低风险和增加资产流动性。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业务过于单一,信贷资产质量下降,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于国债等政府债券,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允许商业银行买卖政府债券,也有利于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操作,为防止风险可进行比例控制,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于商业票据,进行票据贴现,有利于商业票据的流通,有利于央行再贴现调节经济,从而促进商品流通。商业银行在达到资本充足率、设立银行的最低资本金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其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一方面有利于金融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于银行投资于股票和房地产,由于投资的风险性大,与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原则相悖,因此,必须严格禁止,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是,银行业与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及其他金融业务日渐融和,全能性银行业务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德国和日本的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融合对这两个国家的经济起飞,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很少出现银行破产的现象,而且美国国会也正在考虑修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放松对银行从事证券业的严格管制。因此,可考虑允许我国的商业银行进行各种投资业务,同时加强管理,这样既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银行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全面发展我国的银行业。
考察一下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法对银行投资的约束性规定,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第一、对银行投资于企业及非自用不动产的限制。香港、瑞士、新加坡、德国都对银行投资企业及不动产的总额占银行自有资本的比例作出规定。香港银行条例规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于任何农、工、商或者其他企业,但为追偿债务而取得股票者,不在此限。瑞士银行法规定,银行对单一企业的投资应与银行自有资本保持适当比例。新加坡银行法第27条规定,银行取得或持有金融、商业、农业、工业或其他企业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40%,但为追偿债务而持有的股份除外。德国银行法第12条规定,信用机构对土地、建筑、生产设备、船舶、信用机构及其他企业股权的投资,依帐面价值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责任资本。
第二,对银行投资于自用不动产的限制。各国银行法一般都允许银行投资于自用不动产,但同时限制投资额所占银行资本或存款余额的比例。韩国银行法规定,金融机构投资于营业用之不动产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的净值。台湾银行法第75条规定,商业银行对自用不动产之投资,除营业用仓库外,不得超过其于投资该项不动产时之净值;投资营业用仓库,不得超过其投资于该仓库时存款总额的5%。 新加坡银行法规定,除以经营业务为目的或提供职员住宿用之合理需要外,银行购置不动产或取得其所有权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40%。香港银行条例规定,银行购买或持有的土地,其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与公积金之和的25%,但监理官批准的为经营业务或为职员住宿目的所必须的部分不在其内。
第三,对银行投资于企业股票的限制。韩国和泰国禁止商业银行购买其他银行的股票。韩国银行法第27条规定,金融机构不能购买或长期持有金融机构的股票,但经韩国国民银行监督院长核准的除外。泰国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买卖或持有其他商业银行的股份,但其取得是由于债务的清偿或授信的保证,并于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予以处分的,不在此限。韩国、台湾和香港规定,银行对股票或有价证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存款余额或银行资本的一定比例。韩国银行法规定,金融机构承受之股票,或偿还期限超过三年的公司债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不得超过其吸收活期存款的25%,但关于政府公债及韩国银行通货安定证券不在此限。香港银行条例规定,银行取得或持有一家或多家股票的总额,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该银行实收资本与公积金之和的25%,因追偿债权而取得的股票不在此限之内。新加坡银行法规定,1984年银行(修正)法颁布以后,凡欲与任何公司缔结协议,直接或间接取得或持有超过该公司20%以上股份的银行,应事先报知主管机关表明其参与该项协议的意图,并须获得主管机关的核准。泰国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下列投资活动,须经泰国银行同意:1、 买卖或持有有限公司的股份;2、拥有有限公司股份超过公司发行股份总额的10%;3、买入或持有股份或无担保公司债的总额,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金的20%。
我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商业银行法》过程中,多数委员认为,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应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国家的金融政策,在目前阶段,对银行业的投资问题采取慎重态度,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分业经营。
刘鸿儒教授指出:《商业银行法》明确我国要实行分业管理,是符合中国的当前的实际情况的。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两大趋势,一是分业逐渐淡化,多功能银行强化;二是一些大银行开始合并,增强实力。东京银行和三菱银行合并后,一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银行。从长远看,淡化分业经营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随着市场体系的发育成熟,宏观管理力量的加强,多功能经营的高效益就能体现出来,这是符合经济原则的,中国将密切注视这方面的发展,供下一步改革参考。
三、建立新的商业银行,还是先改革国有专业银行
刘鸿儒教授谈到:我们曾计划集中力量改革国有专业银行, 并于1986年在试点城市进行企业化经营的实验。反复研究和改革试验后表明:四大专业银行的改革难度较大,主要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难以解决,现实的政策性借款的要求也不能回避。于是,决定采取“农村包围城市”的方法,建立新型的商业银行,强化专业银行的竞争对手,以样板的力量来推动专业银行的改革。这既有利于统一思想,又有利于摸索经验。近十年的实践证明,新建的商业银行机制灵活,效益较好。
从1987年至1996年,我国先后建立了11家新型的商业银行。
首先,重新组建了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 年, 1958 -1986年期间,其国内业务被停止了。1986年,国务院决定重新组建交通银行,恢复其国内业务,并于1987年4月1日正式开业。
其次,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1987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其前身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银行部。<BR> 以后,又有一批新型商业银行陆续成立。为鼓励两省和特区经济发展,先后成立了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和海南发展银行。为推动浦东经济发展,成立了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的成立,是首钢综合改革试点的结果。光大银行是由光大公司创办的。民生银行成立于1995年,由全国工商联牵头创办,以民营企业为股东。到1995年底,我国共成立新型的商业银行11家。这些银行成立之初,其业务范围和分支机构设置都受到严格限制,现已逐步放宽。另外,还有一家中国投资银行,是中国建设银行全资附属的银行,它正向商业银行转化,还有两家为住房制度改革服务的试点银行,即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它们还不是规范的商业银行。
新建的11家商业银行(不含中国投资银行和两家住房储蓄银行),具有机制灵活的特点,效益较好。其主要特点如下:
1、产权清晰,制约力强。11 家新建商业银行基本上都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结构。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以大中型企业为股份持有者,如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这些银行的股东们从企业和经济效益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并对银行的管理层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一定的压力,建立了有力的制约机制。第二类,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相结合,如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政府投资由财政代表,由此会不会导致过多的政府干预,从而影响银行的效益呢?实践证明,这一担心是多余的,因为股份制的银行首先要考虑自身经营的风险和效益,更何况政府也只是股东之一,不可能独断专行。此外,董事会和股东会也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第三类,向公众募股并上市,目前仅有深圳发展银行一家。从这家银行的经验可以看出,来自股东和社会的压力是比较大的。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的银行业还没有形成完全平等的竞争局面,处于半垄断状态,因此,它还不是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商业银行。其利润和收益不能完全反映自身的经营状况,同时,数万个股东如何去参与银行的管理和决策也是有待于深入探索的问题。因此,国务院决定,银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上市暂不扩大。中信实业银行是由公司集团设立的全资控股银行,也正考虑募股。这是因为,银行的发展需要强大的资金实力,单靠一家公司的力量是难以与其他银行竞争的;而且银行经营的安全性要求也决定了银行不能只服务于一个“老板”,听从一个“老板”的支配;银行吸收的存款来自全社会,就必须服务于全社会,受社会力量制约。
2、真正能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自我发展。新型商业银行得不到政府补贴,也不承担国家政策性贷款业务,很少受政府干预,机制灵活,经营规范。
3、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人事制度。 新型商业银行在人事制度上比较灵活,人员可以选聘,可以辞退,工资待遇与效益相结合,一些银行还取消了过去的行政级别制度。
4、业务多样化,管理制度严密。 上述银行大都建立了严密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开拓金融业务,改进金融服务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这些新建商业银行的发展不平衡,基础条件也不一样,领导层和管理层人员多是原国有大银行培养起来的,不熟悉新型商业银行的经营。因此,原有官办银行的习惯势力和思想体系在不知不觉中阻碍着银行自身的深化改革。“穿新鞋走老路”的危险依然存在。今后新型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课题是如何坚持改革的方向,发挥自身的优势,向国际化的现代商业银行方向发展。
四、如何建立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
建立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这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刘鸿儒教授说:1984年以来,这个问题一直在研究之中。因为要使国有各大专业银行真正转化为商业银行,并防止新建商业银行不重蹈国有专业银行的老路,其重要条件之一就是将政策性业务分开,逐步建立专门承担政策性贷款业务的银行。
日本的金融制度中,政府金融机构有其独特的地位和作用。1947年,为了复兴战后日本濒临毁灭的经济,向基础产业提供的资金,日本成立了复兴金融金库。1950年左右,又设立了国民金融出库、住宅金融出库、日本输出银行、日本开发银行等政府金融机构,专营政策性业务。
政策性金融机构通常是由政府制定的,或参股或担保,其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国民经济比较薄弱的环节或急待发展的方面,根据特殊的融资原则,不完全以盈利为目的。我国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由我国为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决定的。分离我国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是为了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地区间经济协调发展及产业结构的合理化。1994年我国先后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建和技改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开发银行的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 由财政部核投。国家开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贷款的拔付业务,优先委托建行办理,并对其委托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其运营资金来源是: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发行金融债券;财政支农资金;境外筹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其业务范围是: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的贷款和棉花粗加工企业的贷款;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
1994年3月19日成立的中国进出口银行, 其业务范围是: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出口信贷;与机电产品出口有关的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的转贷;国际银行间贷款;出口信贷担保等。
成立三家政策性银行是个良好的开端,但业务范围的划分和资金来源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有待于进一步摸索。
此外,刘鸿儒教授还就建立地方性银行谈了看法,他指出:从金融体制改革之初起,各地政府就要求建立地方银行,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些要求一直未获同意。因为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力量较弱,而地方政府干预经济的力量较强,建立地方银行容易失控,带来较大的风险。
为满足各地发展经济所需的金融支持,国家批准各地成立了一批信托投资公司,分为地方政府投资为主体的信托公司和由金融机构设立的信托公司。这些公司的成立,适应了发展地方经济的要求,以其灵活多样的筹资方式,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实践也表明,一些地区的政府对信托公司干预过多,使之资金效益欠佳。我国现有信托公司394家, 正在清理整顿,强化管理。
1994年,我国加强了中央银行对金融的调控和监管的力度,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务院决定成立城市合作银行,作为地方性商业银行,给地方一定的融资余地。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有利于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解决其现存的问题;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从而带动城市辐射地区经济的快速增长;有利于引导地方财政信用进入正常的金融轨道,稳定金融秩序;有利于引进竞争机制,促进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体系;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城市合作银行,实际上是地方商业银行,对解决地方融资渠道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城市信用合作社原定为小企业、个体户服务的目标就难以实现。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4. 结合你对商业银行了解和个人发展倾向,谈谈你对未来从事业务领域、岗位的初步设想。字数限制:10-200 )

给你一个好文章,但是别全抄。修改借鉴下。

一、成效卓著的二十年改革
20世纪80年代以来,受金融自由化、电子化和信息化的影响,全球商业银行的经营方式和竞争格局一直处于迅速的发展变革之中。与之不同的是,中国商业银行组织体系的形成、市场化竞争的兴起、经营管理方式和竞争格局的演变,则主要是由渐进的经济金融体制改革所推动的。
80年代以来,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金融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生机与活力。从重建金融体系、实现金融宏观调控到全面展开金融部门的市场化改革,中国的金融改革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发展之路。伴随着整体金融体制改革发展的步伐,中国商业银行业从无到有,不断壮大和规范,演绎着生机勃勃的改革篇章。
其一,组建“专业银行”,标志着中国商业银行体系雏形的出现。八十年代初期,人民银行“一统天下”、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不分彼此”的格局被打破,形成了由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四大行组成的专业银行体系,这是中国商业银行体系的最初形态。
其二,商业银行概念诞生,四大专业银行逐步改造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初期,中国没有“商业银行”这一概念。八十年代中后期,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对银行业和金融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业银行运作中存在不少弊端也逐渐暴露,中国开始考虑建立体制较新、业务较全、范围较广、功能较多的银行,从而出现“综合性银行”的提法和“银行企业化” 口号。而真正形成商业银行的概念,把商业银行作为一种分类标准、作为一种体制选择、作为一个行业来对待是在90年代初期。大约从1994年前后开始,在中国的银行体系中不再有“专业银行”这一类别,在中国的银行体系中起绝对支撑作用的工、农、中、建被改造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其三,设立一批新型商业银行,丰富和完善商业银行体系。1987年国家重新恢复交通银行,以及招商银行等一批新兴商业银行随即产生,到目前为止,已先后设立了10家新型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剔除合并了的中国投资银行和被关闭的海南发展银行),十多年来,这些股份制商业银行迅速发展壮大,现在这10家银行的总资产已占全国商业银行总资产的十分之一以上。
其四,组建政策性银行,分离商业性和政策性银行职能。从1993年开始,我国先后组建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从而实现了在金融体系内,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职能的分离,扫除了工农中建四大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方向改革的最大障碍。 其五,突破了地方不能办银行的限制,全国各地大中城市分两步组建了近百家地方性商业银行。从1995年开始,我国先后将分散的众多城市信用社改组、合并成城市合作银行,继而在1997年之后全部改称为“某某市商业银行”。这些银行基本上是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渠道)掌握一部分股权加以控制。另外还有2家住房储蓄银行(即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和约4500家城乡信用社。
其六,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从1993年开始,在交通银行试点进行资金营运制度的改革,导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到1995年在各大商业银行全面推广该制度,从而按《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建立了商业银行稳健、有效运作的制度规范。
其七,取消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控制。从1998年1月1日开始,全面取消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控制。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增加量,从必须执行的指令性计划改为“供参考”的指导性计划。这既是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制度与调控方法的重大改革,也是商业银行按照自主经营、自求平衡、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要求进行新体制运行的必备条件。
其八,初步建立了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商业银行风险控制机制。资产质量问题是任何体制下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重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又是我国商业银行进入90年代以后面临的迫切任务。从1998年开始,我国改变传统的信贷资产按时间分类的办法,改按国际通行的五级分类制。同时,从更谨慎的原则出发,改革了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制度。
其九,强化了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制度。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长期低于8%,这是中国银行业既要快速又要稳健发展面临的一个大难题。1998年8月中旬,国家财政部定向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四大银行的资本金,使其资本充足率达到国际通行的标准。其他商业银行也都通过投资者增加注资、定期扩股增资等办法来解决其资本充足率问题。
第十,积极推进商业银行上市步伐。自1991年深圳发展银行上市以来,银行上市一直受到严格限制,直至1999年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为政策解冻后的第一家上市商业银行。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表示支持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和股票的发行上市,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国家控股的改造,具备条件的也可以上市。自此,中国商业银行业掀起了一股上市的浪潮。继中国民生银行挂牌之后,招商、交通、光大、华夏、中信实业和福建兴业等新兴商业银行都在积极作上市准备工作。 综上所述,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在建立中央银行制度的同时,通过“存量改革”和“增量导入”两条途径,打破了“大一统”的银行组织体系,实现了中国银行业由垄断走向竞争、由单一走向多元、由封闭走向开放、由功能狭窄走向健全完善的转变,建立起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央银行,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以股份制商业银行为生长点,中资和外资商业银行并存发展的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银行组织体系。我国银行业正向着规范化的商业银行的国际标准靠拢,银行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得到不断提高。最有力的证据是,在英国《银行家》杂志的“世界1000家大银行”排行榜中,按照国际银行一级资本规模标准,我国商业银行不仅在数量上呈逐年增多之势,而且在排名位次上也不断提升。2000年度,我国已有9家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和厦门国际银行)进入世界1000家大银行之列,较前一年增加了2家。位次排序除了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略有下降外,其他七家均有一定幅度的上升,其中招商银行上升了78位,名列第222位。这些数据说明,中国商业银行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
中国银行业二十年的改革发展,不仅增进了我国银行业的经营效率,而且较好地适应了宏观经济体制改革,满足了国家经济发展对银行业的要求,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随着商业银行的服务面不断扩大、服务手段不断增加、服务效率不断提高,全社会所需要的金融服务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由于商业银行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竞争以及由业务竞争所派生出来的机构竞争、工具竞争、手段竞争、客户竞争、人才竞争等已愈演愈烈,其积极结果之一便是服务范围的扩大和业务运作效率的提高。
同时,中国商业银行的体制变革对整个国家的金融体制改革产生了深刻影响,促成了中国金融体制向现代金融制度转型。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所进行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探索带来了中国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内部经营管理体制与内控机制的重大变化,从而引起中国银行体制乃至整个金融体制的变革,并积极促进整个经济体制向市场化方向转型。
二、需要进一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在看到中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商业银行在改革与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在向现代金融制度迈进和缩小与国外发展比较健全的商业银行体制之间的差距过程中,还有不少障碍要消除,还有不少瓶颈要疏通。 第一,商业银行之间发展不均衡,银行业市场结构呈现比较明显的垄断特征,市场竞争还不太充分。在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体系中,尽管有100多家中资银行,但能跻身于世界1000家大银行的只有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极少数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无论是资本规模还是资产规模都普遍弱小。显然,这种非均衡的银行体系结构不利于我国银行业整体竞争力的提高。就我国进入世界1000家大银行的银行数量而言,不仅与欧美、日本等发达地区和国家无法相比,而且不能与东南亚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甚至比我国的香港和台湾还少。商业银行之间发展不均衡,使我国银行业市场上的垄断一直难以动摇,尽管近年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成长使得高度垄断的格局有所改观,但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资产方面仍占据国内银行业市场90%左右的份额,存款和贷款一直在70%以上。这说明,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具有比较明显的垄断特征,市场竞争不够充分。
第二,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不足,商业银行的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相对较弱。从1000家大银行排名看,我国银行业在税前利润、利润增长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营效益的指标排名中都属于相对较低水平。在国内需求不足仍未明显缓解、金融开放步伐加快、商业银行的国内外同业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中国银行业的盈利能力和经营绩效正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中国的银行业亟需更深刻的变革。
第三,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目前仍处于传统金融业务阶段,未能完全实现向现代金融业务的转变。在世界银行业综合化经营趋势不断强化的助推下,目前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已经实现了从传统金融业务向融存款、贷款、投资、证券、保险业务一体化发展的现代金融业务的转移。与之相比,基于历史原因和体制约束,我国银行业从传统金融业务向现代金融业务的转变可能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这有可能进一步拉大我国银行业与世界银行业的发展距离,不利于我国银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当然,在商业银行发展前沿——网上银行发展方面,我国银行业与世界银行业的差距不太大。招商银行的网上银行不仅在国内保持技术领先地位,某些方面即使在国际银行业也处于领先水平。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不能实现战略扩展,那么我国的网上银行发展可能只会在低层次水平上徘徊。
总体而言,与发达国家的银行业比较,我国银行业整体上呈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大而不强”,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强不大”的发展格局,并存在着许多抑制我国银行业综合竞争能力提高的问题。面对世界银行业的巨大变革并基于我国即将加入WTO这一客观现实,迅速缩小与世界银行业发展的差距,加快中国银行业全面融入国际金融社会的步伐,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重心。
三、发展趋势展望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和金融自由化国际浪潮的推动下,银行业正朝着以金融品牌为主导、以全面服务为内涵、以互联网络为依托、以物理网络为基础的综合化、全球化、电子化、集团化、虚拟化的全能服务机构的方向发展。同时也面临着现代信息技术、客户需求多样化、金融风险控制、管理效率、人力资源等多方面的挑战。中国正在向世界敞开开放的大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最后关口已经在望,中国的商业银行必须放眼全球,认清未来发展趋势,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谋求更大发展而整理思路:
第一、 重组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实现商业银行的均衡发展。
重组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实现我国银行业的均衡发展,是矫正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非均衡结构态势,造就更多国际化大银行,提高我国银行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在制度转轨的宏观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体系重组的基点应定位于金融改革、金融发展和金融开放“三位一体”基础上的金融制度变迁,其根本目标是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资源配置结构和配置机制,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持金融稳定和良性发展。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实及未来趋势看,商业银行体系的重组必须实行“改革主体,发展两翼”战略。“改革主体”是指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解决发展的体制约束和产权主体缺位问题。同时,要在系统内进行机构撤并重组,实现减员增效。“发展两翼”是指大力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不仅取决于其自身的战略选择和既定目标下的努力程度,而且从根本上有赖于政府的政策支持。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的现实途径是通过上市和资本运作,实现低成本规模迅速扩张。 第二,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购并重组,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御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目前我国银行业呈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大而不强”,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强不大”的发展格局,不利于从整体上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国际银行业并购浪潮启示我们:提高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的现实而有效的途径是在商业银行体系内引入购并重组机制。根据国际经验,银行并购的指的是市场化的“效率性”购并,而不是命令式的“行政性”购并。我国银行业实施“效率性”银行购并重组应在政策上把握住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近期应侧重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之间的购并重组,以国内市场为主,购并对象主要是其所要涉足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或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在国际市场上寻找购并对象,进行购并活动。其二,银行业的购并重组不能就银行购并自身而进行购并,要根据世界银行业综合化全能经营这一发展趋势,积极探索银行的集团化发展道路。其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正确定位政府在银行购并重组中的功能角色。其四,健全法律法规,确保银行购并重组在法制基础有序进行。 第三,正确把握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内涵和国际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发展大势,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要求,逐步放松以至解除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经营限制。
出于分散银行经营风险、规范银行银行运作的初衷,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但面对世界银行业的综合化发展的潮流,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平等竞争的要求,这一制度已经显露出其不适应性。尽管政策界已承认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是一种过渡性的体制原则,但至尽尚难看到废除这一原则的“时间表”。我们必须以发展的观点来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不能为分业而分业,现在实行的分业,必须为向将来的全能经营创造条件。在最终解除分业限制之间的过渡期间,可以试行混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方式,成立以大银行为主体的金融集团控股公司。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银行、证券、保险和资产管理领域开展分业经营,并对其下属金融性子公司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建立健全商业银行资本供给机制,多渠道筹集商业银行资本金,在实现资本结构合理化基础上确保商业银行的资本有稳定广泛的供给,不断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 商业银行资本供给机制包括外部供给机制和内部供给机制。内部供给机制的核心是关于留存收益的诸多安排。外部供给机制的核心内容是关于普通股和优先证券发行的诸多安排。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政策条件以及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内部供给机制的作用是有限的。现实有效的途径是发挥外部供给机制的作用,目前较为可性的方式途径可考虑:一是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扩股增资机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商业银行上市;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三是扩大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规模。 第五,加快银行电子化建设,加速推进网上银行发展。
随着网络经济的到来和互联网的普及,传统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础已经发生了不可逆转的变化。面对网络经济引发的银行业的激烈竞争和动荡,网络经济时代的银行家应该具有更加敏锐的目光和超前的思维,必须彻底改变管理理念、经营方式和组织结构以及战略导向,以适应电子商务的需求、推动网络经济的发展。在业务体系上,银行业必须积极创新,完善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品种,提供“金融超市”式的服务。面对资本性和技术性“脱媒”的压力,银行业必须重新构造业务体系,要以网络为业务发展平台,以银行业务为核心,构筑辐射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服务领域的“金融超市”,为“E-客户”提供“一站式”的全方位服务。在经营方式上,银行业应该把传统营销渠道和网络营销渠道紧密结合起来,走 “多渠道并存”的道路。一方面,金融产品日趋多样化和个性化,银行销售人员与客户之间面对面式的互动交流必不可少,而擅长于高效率、大批量地处理标准化业务的网络银行也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发展“多渠道”营销方式,不仅可以利用网络化新服务手段维护原有客户资源,还有助于提高网络银行的发展起点。在经营理念上,银行业必须实现由“产品中心主义”向“客户中心主义”的转变。传统商业银行经营理念的核心是“以量胜出”和“产品驱动”,而在网络经济条件下,随着客户对银行产品和服务的个性化需求和期望越来越高,迫使商业银行必须从客户需求出发,充分体现“以质胜出”和“客户驱动”,为客户提供“量身度造”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在战略导向上,银行业必须整合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争取成为网络经济的金融门户。网络经济对金融服务业提出了整合和协同的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将以建立金融门户的形式共享资源、提升效率。网上金融门户是多家金融机构网上服务的结合,与各类金融机构交易系统之间存在直接连接。其建立和经营是各类金融服务机构间关系从冲突到协同的过程,对于中国金融业向综合化、全能化转型具有特别的意义。
最后,正视加入WTO以后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加强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与合作,发展新型的伙伴关系。
加入WTO意味着中国商业银行业的进一步开放,外资银行的大举进入乃大势所趋,国内商业银行将迎来全面竞争时代。在大力改革经营体制的同时,国内银行必须在技术、人才、服务、产品创新、市场拓展等方面迎头赶上,逐步缩小与国际银行业的差距,在竞争中壮大规模、扩展势力。在战略上重视外资银行,并积极了解、学习其先进经验,加强彼此间的合作,也是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我国银行业与外资银行之间既有竞争,还有相当多的相互补充、相互合作的机会,我们既可以与其展开股权形式的合作,设立中外合资银行,也可以开展业务上的合作,诸如参与银团贷款、项目贷款、债券投资等。
我想这个对你肯定是有帮助的。

5. 金融改革 是什么

金融改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将允许投资者做空股票的试验方案的规模扩大了3倍;

2、采取措施支持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暗示允许更多私人资本进入银行领域;

3、将严密管制的资本账户略微放松。

在A股市场上,金融体制的一系列改革对银行、保险和券商信托等板块形成了反复向上的刺激动力,在利好政策刺激下,金融股的企稳走强将对整个A股的趋势见底回升起到极为关键的作用。而伴随着金融业垄断门槛的降低,部分优秀的商业银行、创新能力较强的券商以及与互联金融相关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预期将产生逆转,优秀金融公司或参股金融公司的估值有望出现价值回归行情。

(5)我行公司金融组织体制改革是与管理需求扩展阅读

2015年12月2日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北京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认为,坚持突出特色、重点推进,选择一批条件成熟的地区分类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可为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积累经验,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会议决定,一是建设浙江省台州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通过发展专营化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服务新模式、支持小微企业在境内外直接融资、完善信用体系等举措,探索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二是在吉林省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围绕分散现代农业规模经营风险、盘活农村产权,对农村金融组织、供应链金融服务、扩大农业贷款抵质押担保物范围、优化农业保险产品等进行探索。

6. 学术论文刘光溪《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完善地方金融管理》 —加快推进金融纵向改革的步伐

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完善地方金融管理
—加快推进金融纵向改革的步伐
云南省金融办党组书记 主任 刘光溪

我国金融业深受大一统管理体制的影响,这一体制造成高度的金融垄断、高度的金融压抑、高度的金融监管,严重制约了地方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微金融机构的发展,导致地方金融监管与调控的缺失,国家高度垄断了金融资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各种专业性、管理性金融机构先后从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分离出来,并普遍采用分支式的组织形式。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金融业的主要特点,从而奠定了近30年来我国金融制度演进的内在基础。
中国入世后,金融业逐步对外开放承诺形成刚性的制度约束,我国金融业掀起新一轮横断层面的改革与对外开放。由于改革主线是在分业监管体制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上做文章,没有在纵向层面进行放权让利,打破金融垄断,而是中央金融部门进一步集中了各方面的金融资源,成为金融资源主要供给者和金融资源垄断者;地方作为资金支撑项目的落脚点,中小微企业、三农经济、县域经济等实体经济成为金融服务的薄弱领域,地方金融资源稀缺进一步加剧,存在严重的金融压抑。近几年来,为了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地方政府大力发展地方金融,充分发挥金融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各种新兴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机构提升了地方金融的服务能力,拓展了地方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成为我国地方金融业重要的补充。在我国地方金融机构中,各种游离于体制之外的民间金融长期以来是中小微企业重要的资金供给者,民间金融活跃但缺少约束的现实状况,无疑加大了民间金融的脆弱性。
金融资源供给与需求不一致,中央金融部门与地方政府存在重重的博弈,导致金融运行成本增加。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成为当前社会各阶层和民间大众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和焦点,建立国家与地方分层有序的金融监管体系成为必要。国家“十二五”规划第一次提出“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责任”,明确指出地方金融发展和管理体系建设的问题,十分符合我国经济金融在纵向结构及横向结构均存在巨大差异的现状。2012年1月6日,全国第四次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意识和责任,有利于坚持发挥中央监管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维护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金融宏观政策、监管规则与标准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又能引导和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大力改善金融环境,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清理规范。2013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调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健全法治、改善公共服务、预警提示风险、完善抵质押登记、宣传普及金融知识等方面,抓紧研究制定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切实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股权投资企业等机构的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加大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惩处力度;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
中央金融业的高度集中垄断、地方正规金融的高度压抑以及民间金融的高度脆弱交叠存在,是近30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状况。本文拟从我国金融管理体制存在10个方面的不匹配问题,探讨如何构建和完善分层有序的金融管理体系,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推动金融业市场化改革与发展,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为地方经济金融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金融支撑和保障。
一、我国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不匹配问题
(一)我国金融体制纵向层面的不匹配问题
1.国家金融政策统一制定与地方金融政策制定权和经济差异化发展需求不匹配。金融政策是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在金融市场上通过各种金融工具或者金融手段,调节政府与非政府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内与国外之间金融资产的流量与存量的各种行政性行为。金融政策主要通过利率、汇率等价格机制以及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等数量供求机制,调节微观经济主体行为,实现市场供求平衡,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此外,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金融法规进行完善和补充,实现一定政策倾斜突破和差异化管理手段是金融政策的重要补充职能。金融政策一般根据经济目标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要具有可控性、可测性、灵活性和可变性,才能适应市场调节需求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充分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
国家各金融部门高度集中了金融政策的制定权与操作权,有利于确保国家金融政策的权威性与统一性,然而却忽视了金融政策灵活性、可变性的本质特征。实际上,我国幅员辽阔,各个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习惯、教育水平、文化传统、信用状况、民族特性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这种地域的差异性、经济发展不平衡对高度集中高度统一的金融政策形成制约,间接抵消了金融政策特别是紧缩性金融政策的操作效应。在我国金融政策操作实践中,扩张性和紧缩性金融政策呈现出严重的不对称效应。近10年来,我国紧缩性金融调控政策很难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
显然,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制定的金融政策不可能充分考虑各个地方对金融政策差异化的需求,比较难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导致国家金融政策的有限性与不对称性。地方经济作为金融资源供给主要落实地和金融政策主要调控对象,它的发展需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金融政策制定权与调控权,形成国家金融政策为主导,地方差异化金融政策为补充的金融政策体系,才能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实状况,满足地方经济差异化、多元化发展的金融服务需求。
2.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统一制定与地方金融立法缺失不匹配。法律法规是金融发展的制度基础,主要规范规定各种金融市场活动主体具有长效性行为以及相关经营交易活动。不同的法律法规体系决定了金融业发展的不同路径。作为单一制国家,我国金融领域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全国人大。国务院办公厅、一行三会、外管局、财政部以及发改委等部委分别从各自监管的角度,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上述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涵盖了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方方面面,并详细规定了各行业在市场准入、持续监管、自律管理等方面的市场行为,成为金融改革、金融发展的制度基础。金融法律法规与金融政策相比较,在较长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是其主要特点。
然而,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法律法规保证中央立法权的权威性,却对金融业发展形成种种制度性约束:一是全国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法律法规必然造成金融资源的高度垄断集中,形成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局面,不利金融风险的防范与金融市场化改革发展,其结果必然是银行捆绑财政,中央财政部门成为金融风险最后承担者;二是形成金融资源配置马太效应,加剧了东部、中部、西部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落后地区、农村地区很难获得金融资源的支持;三是间接影响到金融机构经营机制,各大金融机构很难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服务,造成所谓地方正规金融高度压抑,发展严重滞后;四是地方民间金融作为地方经济差异化发展主要资金供给者,只能向地下化、灰色化发展,进一步加剧了民间金融发展的不规范和脆弱性。
我国现行集中统一的金融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省级人大的金融立法权和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权,这就造成了地方金融监管空白、缺失与薄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金融服务县域经济、“三农”经济、小微企业、民生经济等实体经济质量的提升。结果,发展地方特色金融,成为地方政府被动被逼被迫的选择。地方政府发布各种指导性文件支持地方金融发展,这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难度,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地方金融管理混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和地方金融机构培育和发展,国家应赋予地方省人大一定的金融立法权和地方政府金融调控权和监管权,以此推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建立与完善,加快市场化改革发展。
3.国家金融业垂直监管与地方金融监管权缺失的不匹配。金融法律法规决定了金融业监管模式与金融机构组织结构。我国金融机构普遍采用分支式的组织形式,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是我国金融业主要特点。国家相关部门集中了我国金融业主要监管权,一行三会一局、财政部金融司、发改委财金司是我国金融业的主要监管者。
由于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分业垂直、高度集中的金融监管体系导致监管条条分割,监管链过长,不能及时反映地方金融信息,导致监管成本增加,经营风险、道德风险的出现不可避免。以国有银行改革为例,金融资源供需失衡导致巨额的三角债与银行不良资产的出现,特别是四大国有银行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第二次剥离不良资产,其规模远远超过了第一次剥离水平。同时,由于受到金融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率的制约,外汇管理局、证监会、保监会大多在州(市)一级设立监管机构;银监会只在经济发达县级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人民银行作为县级唯一健全金融监管机构,由于部门职能限制,很难发挥扶持地方金融发展的作用。显然,高度集中、分业垂直金融监管体系很难真正实现有效监管,还造成了地方金融监管真空、监管弱化、监管滞后的出现。
近年来,随着地方新兴金融机构特别是贴近基层、贴近社区、贴近民生等小型微型金融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已无力激发地方各类金融市场主体的活力,难以完善对地方新兴金融机构的管理。各种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民间金融活跃但缺少约束,在存贷利差过高情况下,加重了民间金融经营的投机性与风险性,违约破产所产生的社会成本加大,容易引发社会动荡。因此,参照我国分税制放权让利的改革措施,实施下行、下沉、下放、下移、下调的金融改革,让渡部分金融管理权给地方政府部门,增加地方政府金融管理的话语权,是健全地方各项金融监管制度,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责任,优化金融监管资源配置,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有效途径。
4.国家金融资源统一供给与地方金融资源缺失和差异化需求不匹配。金融资源只有发挥市场基础性配置功能,为实体经济提供服务,才能实现金融资源价值最大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国有大型金融机构是金融资源主要供给者和实际控制者,然而与消费、投资、出口以及政府公共支出相联系的金融资源需求主要来自地方项目单位,这就造成金融资源供给与需求的不一致。在过去30年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中央金融资源供给导向和地方金融资源需求导向虽然交替存在,但从总体上看,金融资源需求导向占据了主导地位。事实上,国家金融部门并没有真正掌握金融资源配置的主导权,而是受到地方政府投资主导型经济增长方式的巨大压力所趋使。
金融资源供给与需求普遍存在非均衡性现象,导致国家与地方之间、各金融机构总行与分行之间存在层层委托代理关系,导致金融资源配置的社会成本增加,不利于我国经济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广。金融资源的过渡集中,国家以权力配置金融资源成为必然,各个地方政府只有通过跑(步)部进京,寻求金融资源分配的政策倾斜。结果,权力干预有形之手代替市场无形之手配置金融资源,造成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同时,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加强对地方金融资源的调控配置,以满足贴近市场、贴近基层的金融资源差异化需求。
5.国家信用资金指导性配额与地方项目市场化资金需求的不匹配。1998年,我国取消了信贷计划指标,对银行机构信贷规模采取存贷比例控制,但事实上还存在变相的信用资金计划分配问题。在过去10多年信用资金指导性分配过程中,人民银行主要通过直接信用控制如信用配额、存贷比控制以及选择性货币政策如消费者信用控制、证券市场信用控制等手段控制社会信用总规模。以信贷资金分配为例,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信贷额度发放指导性计划对各大商业银行进行调节;各大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规定计划限额范围内在内部层层分解,下达各级分行年度信用资金分配计划,实现了通过信贷分配计划对各省级分行进行二次控制。同时,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还监控辖区内信贷资金分配计划,加强对地方金融控制。
信用资金计划分配的制度安排造成落后地区信用资金流出不可避免,而金融机构分支式的组织结构则为信用资金流出提供了便利。由于地方实体经济的各种落地项目是按照风险收益的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在利率管制、汇率管制的情况下,金融市场上的价格机制还不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这就促使各金融机构总部通过信用资金跨省市调动,主动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结果导致地方金融发展的长期非理性,金融资源从中西部地区向东部地区流动,从县、州(市)两级向中心城市集中。全国各地金融资源分配不均的情况更加突出,使得贴近基层、贴近市场以及经济落后地区的金融资源更加稀缺。显然,作为金融制度核心要素的金融交易关系依然是一种以政府为主体的配额交易关系,使得落后地区风险较大或者收益较低的项目很难获得正规金融支持。
(二)我国金融体制横断层面的不匹配问题
1.金融分业垂直监管与金融资源横向共享不匹配。在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演进路径中,金融业基本上形成了分业监管模式。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金融监管不仅形成条条分割式的监管体系,还存在“九龙治币”的问题,造成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监管效率低下,金融监管弱化、金融监管真空、金融监管滞后成为不可避免现象,这不利于金融风险及时防范与化解,同时还留下了大量金融政策、金融法制的空白。各个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实现金融信息共享,这不利于金融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作用。以债券发行监管为例,发改委、证监会、人民银行分别负责非上市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债券以及中期商业票据发行的监管权,财政部则代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为此,温家宝在全国第四次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我国债券市场管理不统一,市场互联互通不顺畅,不利于完善债券市场管
理体制,建立统一准入制度和监管标准,落实监管责任,扩大债券市场规模,营造良好的市场制度环境。
分业垂直金融监管体制与“九龙治币”金融监管模式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存在监管套利,导致监管成本过大,监管缺乏效率。在全球金融业普遍实行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金融监管边界越来越模糊,这从一定程度上需要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近几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机构逐步实现综合经营,地方作为资金支撑项目的落脚点和金融资源主要需求者,更需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信息资源的优势,主动优化配置金融监管资源,为金融业发展提供良好制度环境。
2.我国金融高货币化与金融发展低效率不匹配。经济落后国家和地区,其经济增长需要积累一定货币资金。货币资金积累越多,计划投资的规模就越大,经济增长也就越快。M2是用来度量货币资金供应重要指标,它与名义GDP比值(货币化指数)反映了一个国家金融发展程度。西方发达国家货币化指数接近1左右时,普遍存在一个倒U的拐点,此时,一个国家金融发展建立了相对成熟、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货币化指数全面超过欧美发达国家水平,接近日本水平,货币化指数并没出现历史性拐点,而是继续保持上升趋势。2005年,我国货币化指数创下历史新高,攀升到1.8左右,此后一直保持相对较高水平,并没出现所谓的货币化拐点。
高货币化是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金融高度集中垄断的结果,这也是我国经济增长奇迹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高货币化是国家通过对货币供应量控制满足消费、投资、出口等方面货币资金需求,获得了巨额的货币红利,促进了经济增长。然而,高货币化没有真正反映我国金融发展的实际状况,还从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金融业运行效率十分低下,计划的货币资金与信贷资金供给仍然是我国信用资金主要供给手段。中央金融存在高度垄断、地方正规金融存在高度压抑以及民间金融存在高度脆弱相互交叠,造就了我国金融的高货币化现象。结果,我国货币政策不对称效应出现了,地方各种游离于体制之外的民间金融作为县域金融的重要补充,间接地抵消了缩紧性货币政策的效应,紧缩性货币政策在我国是低效甚至是无效的,中央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有限。
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代替目前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部门联系会议,形成稳定固定的监管机制,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结合我国国有金融机构的现实状况,组建金融国资委是实现超级监管的有效途径。金融国资委不仅将管理财政部、汇金所持中央级国有金融资产,还将使中国人民银行逐步从管理出资人职责及部分金融监管职责中退出,银监会、保监会及证监会三家监管机构将从出资人角色中逐步退出,集中行使金融监管职能。
在探索地方金融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各省市可以借鉴中央金融国资委以及上海市、成都市等地方成立金融国资委的管理经验,组建地方金融国资委,改变地方金融机构由国资委、金融办等部门多头管理而不统一的现状。成立地方金融国资委有利于理顺地方金融机构出资人管理职能,实现地方金融机构之间管理信息的横向共享,促进金融资产保值与增值,完善地方金融管理,推动地方金融发展。

7. 试述我国的利率体制改革过程,并解释为什么说我国当前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是一种改革发展的必然

1988年10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利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利率管理进行了专门规范,初步明确了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主体地位和管理范围。

1990年人民银行下发了《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对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职责范围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并明确了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在利率管理中的职责。此时,人民银行对利率管理的范围覆盖了几乎涉及所有资金价格和对计息规则的管理。

在完善利率管理制度的同时,通过适度扩大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和下放利率浮动权的形式,对利率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积极尝试。


1996年随着统一的银行间市场的建立,利率管理体制改革迈上了新台阶。金融机构间的批发业务利率逐步放开,人民银行管理的利率范围不断缩小,利率管理种类不断简化。

人民银行针对不同性质资金和不同行业制定的差别利率政策逐步减少,利率管理承担的财政职能逐步弱化,而对宏观经济灵活调控的职能不断增强。

1998-1999年人民银行连续三次扩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并统一了不同期限档次利率的浮动政策,使金融机构的定价权逐步扩大。


1999年3月2日,人民银行修订并下发了《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强调了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进一步简化了利率管理的种类,明确了人民银行利率管理和金融机构自定利率的范围。

使利率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以规范的形式明确下来。目前,我国利率管理基本上是在该《规定》的框架内进行。

(7)我行公司金融组织体制改革是与管理需求扩展阅读

主要缺陷

一、利率形成机上的缺陷

鉴于利率有其特殊性,从理论上讲, 它的形成应当是计划与市场共同作用的结果。这是因为, 利率作为国家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与经济杠杆, 要由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规划和货币供应状况进行有计划的调整, 反映国家的货币政策导向。

二、利率构成体系上的缺陷

由于存在上述缺陷, 因而利率构成尚不完整。表现在一是国家计划制定的中央银行基准利率部分占绝对多数, 专业银行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围绕基准利率而自行上下浮动的非基准利率部分占绝对少数, 或者说, 中央银行政策允许的、合法的浮动利率贷款极少。

8. 银行的公司部是做什么的主要职责,还有负责内容

银行有非常多的部门,下面是具体的部门职能:1 办公室:组织总行办公,负责综合协调、公文处理、督办查办、保密档案、分行行长会议和其他重要文件的起草、宣传联络、来信来访以及总行本部行政、财务管理。

2 管理信息部 :主管全行的业务统计和信息工作,负责汇总和编制各类业务统计报表,对全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组织调查研究,在国际互联网发布信息,搜集处理各类经济、金融信息。主管总行办公自动化工作。

3 计划财务部 :编制全行的资金营运计划、财务计划、基建计划和其它综合经营计划,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财务管理、利率管理,负责全行的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管理。考核分行行长和部门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

4 资金营运部: 负责管理全行人民币资金头寸,平衡、调度、融通资金。包括承担全行人民币资金管理工作,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科学编制资金营运计划,通过内部资金往来价格、存款准备金、系统内借款、内部资金交易等手段,统一配置全行资金,实现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目标。通过参与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运作,集约化经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全行经营效益的提高。

5 个人金融业务部 :负责全行个人金融业务的统一开发与管理,包括本外币储蓄业务、个人中间代理业务、个人理财业务、消费信贷业务。

6 公司业务部 :负责全行公司金融业务市场营销、客户管理和服务管理,组织开展公司客户银团贷款、委托代理、委托贷款等业务,负责协调行内相关资源,为公司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和一揽子解决方案。

7 信贷管理部 :负责全行信贷政策管理、制度管理和业务监控,包括组织信贷政策研究,制定行业信贷指导意见,负责全行信贷审批、监测分析和授信管理,并承担总行信贷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8 住房金融业务部 :负责全行住房金融政策、制度制定以及业务营销、监控和管理;负责住房按按揭证券化工作。

9 资产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信贷资产、投资及其它资产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制订全行资产风险控制和管理政策,对资产质量进行分类监测,组织不良资产的清收、转化,负责全行债权管理和呆坏帐核销。

10 会计结算部: 负责全行会计制度管理、会计体制改革、会计信息监测、会计信息披露,组织结算业务的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推进会计电算化进程,组织综合业务系统的参数管理工作。负责全行资金清算业务,包括人民币资金清算、外汇资金清算、帐务管理以及对资金交易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基金销售登记与注册。

11 国际业务部: 负责全行国际业务系统管理;负责国际结算和对外融资业务管理;建立和发展国外代理行关系;建立和管理我行境外机构及合资机构;负责外汇资金业务的经营与管理;管理全行的外事工作。

12 营业部: 负责总行本外币业务的直接经营,主要包括全国性集团公司、大型优秀上市公司、世界500强等优秀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垄断性和成长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业务经营以及大额低风险贷款、总分行信贷资产转移业务。

13 法律事务部 :主管全行的法律事务工作,处理经济诉讼(仲裁)案件和内部经济纠纷等法律事务。

14 信贷评估部 :负责全行贷款项目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定额制定以及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业务。

15 信息科技部 :负责全行电子化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全行信息科技发展规划和制度办法,组织全行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工程建设和安全运行,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建设、应用产品设计开发、计算机设备配置和技术培训。

16 稽核监督局 :负责全行稽核监督工作。拟订稽核工作计划,制定稽核工作制度办法,组织对总行本部有关部 门及境内、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和总行控股公司的全面稽核、专项稽核及稽核调查;负责对总行管理的干部进行离任稽核,组织开展非现场稽核及稽核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17 人事部: 负责全行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机构管理。制定人事组织管理规划及规章制度,负责干部任免、考核、调配、领导班子建设、工资福利、保险统筹、人员总量控制、机构发展规划、技术职称评定以及党的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和发展规划

18 教育部: 负责员工培训、智力引进、院校管理、党员教育、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

19 城市金融研究所 :开展经济、金融理论研究,编辑发行《中国城市金融》和《城市金融论坛》,承担城市金融学会日常工作。

20 电子银行部: 负责全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规划、产品开发、管理协调、宣传营销和电子银行中心的业务运作与客户服务。

21 资产托管部 :主管全行资产托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委托类资产托管和QFII资产托管)业务工作。负责制定我行资产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进行资产托管业务品种的开发研究和资产托管业务市场开拓,安全保管受托资产,负责基金托管工作的内部稽核和风险控制。

22 机构业务部 :负责全行机构客户业务管理和市场营销,主要客户对象包括银行同业、证券保险、政府机构、军队客户、中介机构以及其他非法人性质的机构等等。

23 投资银行部:负责全行投资银行业务的规划协调和经营管理,承办或牵头承办投资银行业务,策划和实施我行股份制改造与资本运作方案,负责中间业务的牵头管理工作。

一般都有公司部,主管大中型企业客户

机构部 管理政府单位,事业单位等客户

个人业务部 主管绝大部分的对私业务

卡部 主管信用卡

这些都是有经营任务的部门

信贷部 主管信贷审核

个贷部 主管个人贷款审核

还有些后台部门

比如计划财务部 办公室 法务部 等等内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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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行公司金融组织体制改革是与管理需求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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