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会计和税法的计提坏账准备的区别是什么怎么做纳税调整
会计和税法的计提坏账准备的区别是计提的比例有时会不同。假设税法规定的计提比例是3%,而会计规定的5%,虽然你按照会计5%的比例提取了坏账准备,但在计算纳税时,它们相差的2%必须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所谓的纳税调整。
例如:期末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会计利润)10万
会计和税法所规定的计提坏账准备的差额是2万
那么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就是12万(这只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使用,会计帐务不作任何处理的)
希望我说清楚了
B. 新所得税法下,计提坏账有何新规定
新所得税法规定,一切损失、准备金支出不允许计提记入成本费用,在实际发生时,经第三方鉴证审核,出具鉴证报告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税前扣除。而并不是备案就可以的。
如果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计提记入成本费用的,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一次性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新所得税法规定,一切损失、准备金支出不允许计提记入成本费用。
在实际发生时,经第三方鉴证审核,出具鉴证报告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税前扣除。而并不是备案就可以的。
如果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计提记入成本费用的,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一次性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调增你计提进入当期成本的1.5万元。
拓展资料:
计提方法
具体来说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有四种:即“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
(一)余额百分比法
这是按照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坏账百分比由企业根据以往的资料或经验自行确定。
在余额百分比法下,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末根据本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和相应的坏账率估计出期末坏账准备账户应有的余额,它与调整前坏账准备账户已有的余额的差额,就是当期应提的坏账准备金额。
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如下:
1.首次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坏账准备计提百分比
2.以后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账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或-)坏账准备账户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
(二)账龄分析法
这是根据应收账款账龄的长短来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通常而言,应收账款的账龄越长,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越大。为此,将企业的应收账款按账龄长短进行分组,分别确定不同的计提百分比估算坏账损失,使坏账损失的计算结果更符合客观情况。
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如下:
1. 首次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期末各账龄组应收账款余额×各账龄组坏账准备计提百分比)
2. 以后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账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或-)坏账准备账户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
(三)销货百分比法
这是根据企业销售总额的一定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百分比按本企业以往实际发生的坏账与销售总额的关系结合生产经营与销售政策变动情况测定。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也可以按赊销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
采用销货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本期销售总额(或赊销额)×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可以看出,采用销货百分比法,在决定各年度应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时,并不需要考虑坏账准备账户上已有的余额。
从利润表的观点看,由于这种方法主要是根据当期利润表上的销货收入数字来估计当期的坏账损失,因此坏账费用与销货收入能较好地配合,比较符合配比概念。
但是由于计提坏账时没有考虑到坏账准备账户以往原有的余额,如果以往年度出现坏账损失估计错误的情况就不能自动更正,资产负债表上的应收账款净额也就不一定能正确的反映其变现价值。
因此,采用销货百分比法还应该定期地评估坏账准备是否适当,及时做出调整,以便能更加合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C. 坏帐准备的计提比例
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坏账损失金额:核销的坏账—收回以前年度核销的坏账+(年末应收款项余额—年初应收款项余额)×5‰
坏帐准备(allowance for bad debts/provision for bad debts/bad debit reserve)帐户是应收帐款帐户的备抵帐户,其贷方登记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以及重新收回的以前年度发生的坏帐损失;借方登记已确认坏帐损失的冲销数;余额在贷方,表示已提取但尚未冲销的坏帐准备金。
基本特征:
商业信用的高度发展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商业信用的发展在为企业带来销售收入的增加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导致坏账的发生。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
坏账损失是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
计提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坏账损失的核算应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可以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赊销金额百分比法等计提坏账准备,也可以按客户分别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除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超过国家税收规定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D. 新税法下坏账准备的扣除比率有没有新的规定
我怎么觉得这个就是个税会差异呢。坏账准备是会计准则中的,税务从来就不认啊,只有损失实际发生时才扣。
E. 现行的会计制度及税法要求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是多少计提是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企业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诸如帐龄法等计提坏账准备,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所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在5‰以内进行纳税调整。
F. 新税法坏账计提比例
按新的所得税法规定:凡计提的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存货的跌价准备、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都不能在税前列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整。
应收账款中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需经税务确认后方可税前列支
G. 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公司会计政策制定的,一般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账龄分析制定,如一年以内5%,一到二年20%,二到三年50%,三年以上100%等。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坏账损失金额:核销的坏账—收回以前年度核销的坏账+(年末应收款项余额-年初应收款项余额)×5‰。
一、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当列出目录,具体注明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以供投资者查阅。
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按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一般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账龄分析制定,如一年以内5%,一到二年20%,二到三年50%,三年以上100%等。
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坏账损失金额:核销的坏账—收回以前年度核销的坏账+(年末应收款项余额-年初应收款项余额)×5‰
一年以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3%-5%。
二、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
公式如下:
1. 首次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期末各账龄组应收账款余额×各账龄组坏账准备计提百分比)。
2. 以后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账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或-)坏账准备账户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
目前我国会计实务中规定只能采用应收账款百分比法,即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5%计提坏账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形成坏账准备,实际发生坏账时再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应收账款。
H. 坏账准备提取税法有何规定
所得税计量不看坏账准备计提,造成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所以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所得税进行相关调整
I. 国家税务局对金融机构的坏账准备金如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国税发[1999]213号)
网络找下,太长了,复制不过来
J. 不同行业提取坏账准备比例
1、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坏帐损失应按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各行业企业提取坏帐准备的比例分别为: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农业企业为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为2%;外商投资企业为不超过3%;其他各行企业为3‰~5‰。
不同行业坏账准备提取比例是财政部根据各行业应收账款产生的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制定的。
税法上允许扣除的坏账准备与会计制度规定不一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纳税人的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2008年新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新税法只允许计提上述准备金,其他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金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现在会计上一般是企业自己定的,会计准则无特殊规定,属于企业的会计政策,可以自行确定。可以采用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个别认定法等计提坏账准备,只要对提取部分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同一企业在不同年份坏账准备比例不同是正常的。
这属于比较常见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
会计政策变更
企业选用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但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这种情况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企业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规定改变原会计政策,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这一情况是指,由于经济环境、客观情况的改变,使企业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改变原有会计政策,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以对外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企业因满足上述第(2)条的条件变更会计政策时,必须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其变更的合理性,并说明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会计信息的理由。
如无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或者未经股东大会等类似机构批准擅自变更会计政策的,或者连续、反复地自行变更会计政策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