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改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06〕9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以下统称农村地区)。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涉及面广,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
二、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一)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上述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对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的申请,监管机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实质性贷款活动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机构设置规划指标,并可同时在发达地区优先增设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也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二)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三)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金来源合法等条件。
资产规模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四)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
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在不增设机构网点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银行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加大信贷投入。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并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优势互补原则基础上,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力度。
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
(五)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一是村镇银行的董事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其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二是在乡(镇)、行政村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含高中或中专)学历。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人,由其投资人自行决定,事后报备当地监管机构。四是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五是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六)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上述准入政策调整范围内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其筹建行政许可事项,其筹建方案应事前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设监管办事处的,报监管办事处备案)。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未设银监分局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上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决定机关颁发。
(七)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农村地区新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在强化决策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缩短决策链条、提高决策经营效率的同时,要加强对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的约束,防止权力的失控。一是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并可视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管理小组或岗位,规模微小的村镇银行,其董事长可兼任行长。二是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理事会,由其社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经营管理层,但应设立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层可由投资人直接委派,并实施监督。
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高效、安全、稳健运作。
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以及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外资金融机构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外,在农村地区的其他准入政策适用本意见。
三、主要监管措施
(一)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要强化对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动态监管。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二)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一是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监管机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二是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以及要求其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三是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对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应主要实施合规监管,并与其母公司实施并表监管。
(三)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原则上,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对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只要其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融资支持。鼓励农村地区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兼顾当地普惠性和商业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将其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尽可能多地用于当地。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用于购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向“三农”融资。
(四)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一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满足区域内农民、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信贷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服务目标,保证其贷款业务辐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在农村地区开展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构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三农”实际的贷款管理制度,培育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信贷文化。三是监管机构应建立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该机构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促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满足农村地区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⑵ 现阶段中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相分离,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现代金融体系,且形成了严格分工,相互协作的格局。
我国现阶段所形成的金融机构体系的总体情况如表所示。
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
新型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北京、上海、深圳、大连等十八家
非银行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场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等
(表一)我国现阶段金融机构体系的主要构成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它是我国的货币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职责包括:1、发表、履行与其制作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检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的最高决心机构是理事会,李事长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在北京,1998年以前按行政区划设置其分支机构,1998年以后按经济区域设立了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等九个跨行政区的分行,各分行下设若干支行。各分支行在总行领导下在各自的辖区内履行中央银行的有关职责。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在北京和重庆设立两个直属于总行的营业管理部。
(二) 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投资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图专门充实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
1、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3月17日建立,其基本职责是为我国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融资。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是投资于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产业项目、能直接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高新技术产业的重大营业性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
2、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4年7月1日成立,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提供出口信贷,办理与之有关的各种贷款、混合贷款和转贷款,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业务。
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4年11月18日成立,其主要职责是以公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办理粮、棉、油、糖、猪肉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等。
(三)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等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按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中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从事同业拆借。8、买卖、代理买卖外汇。9、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0、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11、提供保管箱服务。12、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无论是吸收储蓄存款,还是发放中长期贷款,或是办理结算业务上都处于优势地位。它一方面积极开拓、稳健经营,同时又以效益为中心,进行集约化经营。
中国农业银行一方面利用固有的优势,继续服务于农村经济,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基础,将经营重心转移到高效行业和企业;另一方面实行城乡联动的市场定位,拓展城郊与城区的业务,支持城乡经济一体发展;同时还在积极创造条件进入国际金融市场。
中国银行在其作为国家外汇外贸转移银行时期,在发展国际金融业务方面就已奠定了良好基础。现在,作为外汇指定银行,继续充分发挥着支持外贸事业发展、提供国际结算服务、提供进出口融资便利以及作为对外筹资的主渠道等的业务优势。中国建设银行在经历了十几年财政、银行双重职能并行的阶段后,1994年进入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新阶段。1996年3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由于该银行过去长期专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等基本建设金融业务,与大企业、大行业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而继续发挥优势,实施为大行业、大企业服务的经营战略,其同时也在积极拓展商业银行的其他业务。
(四) 其他商业银行
自20世纪80年代初起,我国就陆续组建了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心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等。就这些商业银行的活动地域来看,新建时明确由全国性商业银行(如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与区域性商业银行之分,这从各银行的行名即可基本判别。但近些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一些区域性商业银行的经营域界已超出了原来定位的地区,也向其他城市或地区扩展。
1995年春,我国开始在规范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其基本方式是将众多的城市信用合作社改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多极核算经营的体制,所有入股的城市信用合作社都变为尘世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城市合作银行在性质上并不属于合作性金融机构,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因而城市合作银行后来又改名为城市商业银行。这些以城市名称命名的城市商业银行的主要功能是为本地区经济发展融通资金,重点为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2001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江苏省成立了张家港市、常熟市、江阴市三家农村商业银行,这是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改制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这标志着一种新的农村金融机构诞生。
(五) 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指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和租赁公司等。
1、 保险公司
这是经营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和集聚保险基金,建立社会经济补偿制度,保持生产和人民生活的稳定,增进社会福利;经营国内外保险和再保险业务以及与保险业务有关的投资活动,促进社会生产、流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太平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等。国外一些著名的保险公司如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等也在我国设有分支机构。
2、 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有三种类型:国家银行附属的信托投资公司;全国性的信托投资公司,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爱建金融信托公司等;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它是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区和国外的经济技术合作而在大中城市建立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信托存款;经营委托贷款与投资及信托贷款与投资;从事融资性租赁;办理担保与代理业务;经营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买卖,以及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筹措境外外币借款;经营外汇信托投资业务等。
3、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主要业务有:推销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代理买卖和自营买卖已上市流通的各类有价证券,参与企业收购、兼并,充当企业财务顾问等。
我国第一家证券公司于1987年在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以后,各省市都相继成立了证券公司。为了方便投资者买卖股票和债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在全国大中城市设立了证券交易营业部,在那里人们非常方便地买卖各种上市证券。
4、 财务公司
我国的财务公司多为企业集团内部集资而成,其宗旨和任务是,为分企业集团内部集资或融通资金,一般不得在企业集团外部吸收存款。财务公司在业务上受银行监督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在行政上则隶属于各企业集团。主要业务有:人民币存款、贷款、投资业务;信托和融资性租赁业务;发行和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等。
5、 金融租赁公司
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金融租赁公司创建时大都是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合资设立,如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等。根据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及管理原则,对租赁业务也要求独立经营,与所属银行等金融机构脱钩。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有:用于生产、科研、办公、交通运输等动产、不动产的租赁、转租赁、回租租赁业务;前述租赁业务所涉及的标的物的购买欲望;出租物和抵偿租金产品的处理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及其他融资业务;吸收特定项目下的信托存款;租赁项目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外汇及其他业务。
6、 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
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的邮政金融机构。其主要是以个人为服务对象,以经办储蓄、个人汇兑和结算业务为主,不能办理与银行机构相同的如发放贷款这类业务。邮政储金汇业机构吸收的存款,除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外,其余部分转存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使用,不得经营国债和国家政策性金融债券。
7、 外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金融机构,其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外资银行,具体包括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二是外资财务公司,具体包括外国独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三是外资保险公司,具体包括外国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随着金融机构地对外开放和我国加入WTO 后,外资银行将陆续金融我国,这既有利于引进外国银行资本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但也加剧了金融业的竞争;既对国内金融机构提供了机遇,但也提出了挑战。国内金融机构只有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才能适应市场,接受挑战。
⑶ 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
农村金融体系问题研究
[摘要]农村金融问题是近些年理论界、政府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文章从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五个方面全面地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加快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和职能定位,加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生态;普惠制农村金融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地进行着改革。2004年以来,先后有8个金融文件对农村金融改革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分别是2004—2009年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2007年的中央三号文件及2009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农村金融改革部分。
农村金融问题也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严瑞珍、刘淑贞(2003)从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的退出的视角分析农村金融体系的重建,宋艳林、刘小玲(2004)和李锋(2004)从金融抑制的角度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周天勇(2004)从“三农”特点人手提出创新农村金融体系,姚翟军(2006)、李喜梅(2006)基于“金融功能观”的视角分析如何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周立(2005)分析和研究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逻辑,丛丹阳(2005)、王晓云(2005)从功能定位与战略调整的角度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吴晓灵(2006)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角度提出如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温铁军、姜柏林(2007)从把合作金融还给农民的角度提出重构“服务三农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议。除此之外,杜晓山、焦瑾璞、高伟、韩俊、何广文、吴晓灵等都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虽然已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效,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仍然滞后、农村金融体系仍不完善。
二、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
现行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辅助,以邮政储蓄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为补充。这种机构体系总体来看较合理,但各金融机构在产权关系、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1.农村信用社
一是管理体制不合理。具体表现为:一方面,省级联社政企合一的性质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不一致。省级联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而具有企业的性质;同时又是省政府的行业管理机构(正厅级单位),故其具有政企的双重属性。从现实运行上看,省级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上均由省政府任命,从而形成了省政府的行政权力对其所有者权力的一种“替代”。就这一点而言,这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不吻合。另一方面,省级联社与下级联社之间关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股权与控制权的配置相违背。省级联社与下级联社的关系主要表现在股权和控制权两个方面,从股权关系来看,信用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持股关系;而从控制权来看,信用社之间是自上而下的控制权。这种制度设计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股权与控制权的配置相违背。
二是产权制度不健全。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没有形成“权、责、利相称”机制。目前入股农信社的社员,入股的目的要么是为了得到稳定的股金分红,要么是为了得到信用社的优惠贷款,但他们并不关心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真正转变,而最终风险基本由政府承担。另一方面,股权结构非农化倾向严重。很多地方在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改革中,对股东既没有身份要求,也没有社区范围限定,法人、职工、国家公职人员持有的股份明显增加,农民被边缘化。股权结构的非农化易导致农村信用社经营方向的非农化。
三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农村信用社在形式上具有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构架的“三会”制度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其法人治理有其“形”无其“神”。由于许多农村信用社所有权虚置,导致社员代表大会流于形式;由于理事会成员素质普遍不高、外部理事特别是企业法人理事和自然人理事的贷款问题、理事会议制度不完善等原因,理事会很难真正执行其作为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决策监督机构的职能;此外,监事会也没能真正发挥各项监督作用。
2.中国农业银行
一是机构大量收缩。自从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农行开始大幅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至2007年初只有60%的网点、51%的员工、42%的存款、35%的贷款分布在县域范围内,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是背道而驰的。钟笑寒,汤荔(2005)构建信息模型分析认为,农村金融机构的收缩主要是农业银行农村机构的收入对农村信贷市场的影响,研究表明:农村信贷市场受到了农村金融机构收缩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产权主体虚化、法人地位残缺。国家与农业银行财产权益缺乏真正的利益关联,银行经营者缺乏追逐利益的内在动机,政府对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此外,地方政府对农业银行的人事、业务经营等方面仍有许多行政干预。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一是经营非效益化倾向严重。由于经营观念陈旧,经营意识淡漠以及地方政府的干预,导致经营中不太注重成本核算,致使业务运行成本较高。二是经营核算考核机制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各项经营管理指标设置的有效性和科学性需要完善和改变。三是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业务管理机制非科学化,内部管理机制不规范,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格、不彻底。四是内控非刚性,自我约束力不强。五是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活力不足,创新、开拓精神欠缺。六是缺乏现代信息技术支撑。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一是股权结构单一,公司治理结构很难发挥应有的效能。虽然邮政储蓄银行已经成立,但是邮政储蓄银行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全资所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股权透明和股权多元化基础之上的,而股权结构过于单一将会影响董事会、监事会职能作用的发挥。二是风险管理缺失,表现为风险管理的理念还不到位,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重视不够,缺乏实施不同业务、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化管理;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大量业务信息缺失。三是人员素质还偏低。据调查,某市邮储银行共有员工667
名,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共有238名(占比35.6%),具有中级职称仅12名(占比1.8%),这两项占比远低于其它各大商业银行。
5.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一是数量不足。截至2009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然而这一数量与农村金融的供求缺口相比还显得有些不足。二是结算渠道不畅。比如目前绝大多数村镇银行的结算渠道不是直接与当地人民银行对接,而是通过其他的金融机构代理,势必给人民银行监测其资金流动带来困难,也无法控制其流动性风险。三是经营人才匮乏。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规模小,工作环境欠佳,难以吸引合格的金融人才。
(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存在缺陷
现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以农村信贷市场为主,同时还包括规模较小的农村资本市场和农业保险市场。
1.农村信贷市场
一是农村信用社形成垄断,农村信贷市场缺乏竞争。由于近些年国有商业银行的大规模机构收缩,农村信用社逐渐成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主体,在农村信贷市场中占据了垄断地位。如果将“三农”贷款局限于农业、乡镇及收购贷款三类,据统计2005年农信社贷款占50.96%,农发行占27.84%,农行占12.97%;其中,农信社贷款占所有农业贷款的8l.78%,乡镇贷款的58.52%;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占农户正式渠道贷款的71.8%。农村信用社垄断的形成并非农村信贷市场各利益主体激烈竞争的结果,而是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纷纷退出农村市场的结果。
二是贷款利率定价不合理。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限还存在,而在农村地区的商业银行则已经取消了贷款利率上限,这样就存在政策歧视问题,也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符合。第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还受到严格管制,从而缺乏实行风险定价的机会。
2.农村资本市场
农村资本市场发展滞后。具体表现为农业板块上市公司占整个市场的比重大大落后于农业在GDP中的比重。比如:2006年我国农业的国内生产总值为2.48万亿元,占全国C,DP的比例为11.80%,而截至2006年12月31日,我国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的总市值仅为740亿元,占A股市场10.4万亿元市值的比重仅为0.71%。很显然,资本市场对农业发展的贡献度远远低于农业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从而说明资本市场没有给农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支持。
3.农业保险市场
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缓慢,其主要表现在农业风险日趋严重而农业风险保障却在减少。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年平均达1747亿元,近年来自然灾害损失更是呈上升趋势,2005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甚至高达2042.1亿元。然而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据统计,农业保险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由1992年的约5%下降到2004年的不足2%;农业保险赔偿金额从1992年的8.1亿元下降到2004年的3.0亿元。虽然近些年,随着中央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农业保险关注度的不断提升,加之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为主要内容的政府大力支持,农业保险承保面、保费收入及保险赔偿金额都得到了大幅提升,但与农村经济发展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相比还有些不足。
(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服务范围过窄、总量不足、品种有限、结构不合理。比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虽然近些年业务品种有所增加,但仍然主要是专注于粮棉油流通领域的政策性贷款;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基本还停留在中国传统银行业的存、贷、汇三种基本业务上,近些年银行业发展的新兴业务基本上没有开展;农村金融供求缺口严重,据杨兆廷(2009)测算,从1998~2006年我国农村金融供求缺口从5397.50亿元增加到13002.03亿元,且仍然还有不断增大的趋势。
(四)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
目前,我国虽然己经初步建立起一个分工负责、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体系,但从审慎性风险监管和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至少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首先,风险主体缺位,难以实现监管的全面有效。其次,农村金融监管目标错位,使得外部监管职能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再次,监管理念落后,监管内容陈旧,监管效率低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理念基本上还停留在机构设立、业务审批和合规性检查阶段,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比如现有的农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对农村信用社日常经营活动的风险和合规性监管不够。最后,监管法规标准、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不适应市场监管要求。
(五)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欠佳
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建设不完善,对失信者缺乏有力的惩罚机制;二是有关农村金融的行政和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不高,而且收费高,“三农”融资成本高,比如客户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时,有关地产评估和登记的费用达2%~6%。而且金融机构在处置抵押资产时,各项费用也很高;三是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其核心是打破原来只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才能提供政策性金融的局面,让所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开展的支农业务都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并逐步建立普惠制农村金融。普惠制农村金融的构建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由于农村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农村金融需求数额较小、层次较多和农业风险性较高等特点,导致了以效益为生命的农村金融机构的有效金融供给不足;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这样的思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出于解决“三农”问题和粮食安全战略考虑,加大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是当前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所以当前为了大力发展农村金融、不断增加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应该逐步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
(二)加快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和职能定位
第一,继续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改变现在僵化的信贷管理体制,其省级机构应合理向下级机构授权授信,发挥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融资主渠道作用。第二,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机制并扩大其业务范围。农业发展银行在确保政策性农副产品收购的同时,还应增加对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研开发与科技推广的资金投入。第三,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现行管理体制、健全产权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继续发挥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支农主力军的作用,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不动摇,重点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专业户、专 业村的发展。第四,加强邮政储蓄银行的风险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努力提高员工素质,并扩大其业务范围。邮政储蓄银行在试点小额贷款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抵押贷款、保证贷款等业务。第五,加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力度并尽快出台配套措施。
(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
第一,尽快出台推动农业企业步入上市进程的政策。根据“国九条”和“非公36条”的精神,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大省的政府部门要出台扶持农业企业上市政策,使企业尽快做大做强,从而带动一批相关企业的发展。第二,发展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具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优势,能较好地满足创业企业早期的资金需要,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在高科技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我国的风险和产业投资基金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农业产业往往伴随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对民间资本吸引力较弱,因此,政府需要出台扶持政策,发展民间资本与政府共同参与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
(四)加快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鉴于农业保险成本高、风险大、收益差,为推进农业政策保险的起步,可以通过政府的适当补贴和政策优惠,吸引和鼓励社会各方力量投资设立农业保险机构。建议中央财政出资建立中央级农业救灾保险基金;探索将农村财产险、寿险和农业生产的政策性保险合并经营,用财产险和寿险的盈余,适当补贴生产保险的不足,实现险种的搭配互补;鼓励地方政府、农业大企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各出一点资金,各级政府补一点资金的办法办保险;对经办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机构适当减免所得税;对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再保险。在发展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同时,同样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发展投资主体多渠道、经营主体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机构,并鼓励引入外资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五)加强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
具体可以在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农村存款业务及农村金融服务方式上实施创新。例如农村金融信贷品种可以进行如下创新。农业银行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举办“企业+协会+基地+农户”的“订单农业”贷款,创办票据贴现、项目融资、科研贷款、订单贷款等;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公共事业贷款上,创办“信用共同体”贷款;农村信用社要在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基础上,开办农村公职人员为农户保证贷款。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扩大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以动产和不动产抵(质)押贷款范围,可创办仓单质押贷款、滩涂承包经营权和林业资源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贷款、农民外出务工和回乡创业贷款等。
(六)加快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
一方面要端正思想认识,走出理论误区。要纠正“农村利率越低越好”、“低利率就是对农民的支持”、“低利率才能让城乡人民用得起贷款”等诸如此类的错误认识。涉农贷款应在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下进行,即借贷利率要能覆盖贷款业务的全部成本。另一方面应尽快明确在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互助资金组织等领域取消贷款利率的上限规定。
(七)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一方面,要改进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技术,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充实监管力量。另一方面,中央银行要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以维护其良好的运作,并促使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八)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强化法制建设,夯实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首先,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恶意逃废债务的自然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其次,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等农村金融法律法规。最后,要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
二是完善征信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的信用环境。首先,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宣传、舆论监督等手段,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其次,要广泛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社区、信用户、信用企业建设,进一步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风气。再次,要加快对工商、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联网步伐,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⑷ 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体系
金融——金融工具,金融机构,金融市场。这是金融学的三个基本实体。另外还有金融理论,金融政策(货币政策)等“虚的东西”。这是线索。
金融市场有很多种分类方式:一般是分为货币金融市场和资本金融市场,通俗的讲,前者是资金的融通,如银行;后者最典型的就是股票市场,交易的是股权资本。货币市场通常又被理解为短期资金市场。资本市场则被认为是长期资金市场。
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其他专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⑸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情况有哪些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情况有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农业银版行 ,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权作银行都是农村信用社,只是资金充足率高才改名叫商行或者合行,领导机构还是各省农村信用联社。目前国家规定可以在农村经营银行业务的只有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农业银行。没有村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该还有: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卖行,农村互助基金组织。
⑹ 金融机构,金融体系,市场产品三者之间的联系
我晕你,我叫你给我找,你连题目都给我弄错“论金融市场,机构与产品之间的内关系”啊 老大!
我自己都理容清思维了,自己问,自己答:从广义的金融上讲,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市场都是金融的组成部分。作为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直接面临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暴露。而产品在流通过程中,引发导致市场的不稳定性,都是由金融机构来进行宏观调控的。
⑺ 应当如何界定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聚土回答
农村金融在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已经发展成了已正规性金融机构为主非正规金融机构(个人)为辅的金融体系服务于农村,在如今的农村金融中,正规机构包括农业相关银行,农业,农业发展,农村邮政,农村信用社等,而非正规金融机构包括无组织无机构的(1)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2)有组织无机构带有互助资金性质的各种金融会。(3)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等。
农村金融的研究思路及方法主要包括要研究农村金融的:
(1)农村金融资产总量,包括了解农村金融资当前产量,预测未来可能产量。
(2)农村金融机构盈利水平。
(3)农村金融机构业务量占全国比重。
研究农村金融包括金融机构面对的问题,包括:
(1)农村正规金融市场主体单一问题
(2)农村金融经营风险很大的问题
(3)农村资金需求与供给不匹配的问题等。
最后应当研究农村金融在未来的发展思路。希望能帮到你。
⑻ 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哪些
包括银行和非银行机构。银行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专村合作银行。非银属行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业保险公司等。
金融机构:
1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
2金融服务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3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⑼ 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有哪些
农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机构。银行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版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权农村合作银行。非银行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业保险公司等。还有一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