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业纳税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一、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一)存款利息.
(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二、免征增值税
(一)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65号)规定执行.
(八)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九)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四、跨境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⑵ 凭什么要向企业高管返还个税
按正常的申报啊~只是好像有个新规定12W以上的还要单独申报一次
⑶ 园区招商引资将公司高管缴纳的个税返还给公司,公司返给员工时需要扣税吗
根据招商引资协议,园区招商将高管已经缴纳的个税部分返还给企业,企业返还给员工时,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所以如果是取得省级政府以上的单位发放的上述范围内的补贴奖励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如果取得的是市政府发放的补贴奖励,是不符合免税标准的,所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⑷ 税收优惠“土政策”有多乱
由国家税务总局主导的2014年减免税统计调查正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这次调查可视为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全面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未来预算改革的七项任务之一,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7月初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优惠政策过多,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执法不严或者出台"土政策",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变相减免税收,侵蚀税基、转移利润,制造税收"洼地"。
这些问题,成为本轮减免税统计调查的重点。
"国字头"清单
据楼继伟表示,目前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多,已出台实施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约50项,几乎囊括了全国所有省区市。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楼继伟所言"约50项"区域性税收优惠,应该都是在以往各类文件中明文规定、被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批准过的"国字头"优惠。
"国字号"区域税收优惠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出现。1984年《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对中国首批设立的四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
此后30年时间里,各类国家级的区域发展规划不断涌现,随之而来的是配套或比照的税收优惠。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不完全统计,过去多年在国税总局法规库中有章可循的国字头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集中了一批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部分沿边、沿江和内陆省会城市也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因此同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是伴随着各地产业园区的涌现,一些上升为国家级的开发区等,成为新的税收优惠集中地。
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各省之间的招商引资竞赛开始加剧,尤其以各省之间的税收竞争为主要体现。
那些没能取得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好处的地区,多以申报各类产业园区作为争取发展先机、获得优惠政策的手段,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物流产业园等等都在其列。与此同时,各部委也积极推出国家级园区,例如农业部的现代农业示范区、文化部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
"就是从那时起,各种名目和层级的园区在全国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上述人士表示。
与主要为吸引外资不同,国内企业也开始成为这些开发区的主要扶持对象。例如,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财政部针对开发区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及税收征管质量的专项检查在近两年时有进行。2013年的检查范围覆盖12个省市区,62个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盘查重点包括开发区财政收入真实性、地方擅自越权减免税、是否采取"先征后返"等手段变相减免税、是否存在以预算支出方式按企业缴税或投资额一定比例等方式补贴企业,以及违规开设税收"过渡户"等问题。
三是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引致的一轮税收优惠潮,例如对符合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交通电力等产业内的新办企业、民族自治地区企业等制定了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等方面的减免措施。
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中部崛起战略陆续启动。"各地攀比是不可避免的,在一定程度上区域发展演变成了获得政策洼地的竞争。你申请一个国家级战略,获批后就要有相应的配套,或者税收优惠标准比照之前获批的同类区域。"张斌说。
例如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实施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等措施,中部崛起战略中,中部多地比照西部大开发或东北地区的税收优惠执行。
四是国家级新区。作为区域发展中一种高规格的制度支持,国家级新区的相关特殊优惠政策和权限由国务院直接批复。在上海浦东新区与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后,2010年至2014年间,国家级新区进入了快速设立的阶段,目前全国共有10个国家级新区。
这些区域的税收优惠情况分两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教授林江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早几年设立的国家级新区都直接配套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成为政策洼地。
然而,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财税主管部门开始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新批的国家级新区可能将不再配置明确的税收优惠条款。"林江说。
以南沙新区为例,2014年6月《广州南沙市新区条例》在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二审时,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即被删除。
五是部分上升为国家级战略的一些区域板块,例如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区内的鼓励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是一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如成渝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
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人士表示,中央政府一般不会给予这些区域明确的优惠政策,但是赋予了他们在探索更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先行先试"的优先权,很多地方政府便将原先已有的税收优惠灵活运用,用来招商引资,"实际上是一种更为深度的税收竞争"。
除以上各类区域外,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还有老少边贫、三峡库区等地也实施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土政策"凶猛
地方政府争相获得"国字头"优惠的同时,也没有忘记"桌面下"的功夫,遍布各地的税收优惠"土政策"成为区域税收竞争的利器。
这些土政策并不符合国家规定,甚至在国务院文件中明令禁止,但在各地大行其道,成为导致税收优惠乱象的一大顽症。
"可以考虑武清、宝坻或附近的一些园区。"当记者向一位税务公司会计人员咨询北京或周边地区哪里可以注册公司少缴税时,对方如是回答。
武清是天津税收留成最高的区域。记者查阅天津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发现,营业税方面,武清区政府的留成比例为75%,企业所得税留成比例35%,个人所得税留成比例为30%,增值税留成比例为21.875%。武清区政府不拿税收分成,这意味着武清区政府的留成税金,将全部以"税收返还",或称作"税收奖励"的形式,返给企业,并按月兑现。
除返税外,在包括武清开发区在内的天津经济园区注册,并不需要企业在园区实地经营,园区能为来注册的企业提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园区管委会还可以帮助企业协调税务关系,对于质量高的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可指定该企业为重点企业,三年不进行税务检查。
这样丰厚的税收优惠"礼包",武清绝非个例。"可以说全国不分富裕地区还是贫困地区,也不分这个地区是否已有国家允许的税收优惠条款,各地都会实行各种土政策来吸引投资。"张斌表示。
昆明理工大学教授秦成逊则认为,人为放松税收征管力度,也是部分地方政府为企业避税甚至逃税"开绿灯",从而达到招商引资目标的一个手段。
例如,出口低报和进口高报可以使已过减免税期限的外商投资企业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外资企业可以借此规避境外税收,地方政府可以将外商投资稳定在本地,但却损害了中国的税基。
通过税收返还等"土政策"带来的税收损失究竟有多少?截至目前,最近的官方大范围调查是2009年国家审计署对17个省区市2008年度和2009年1月至6月的财政管理情况进行的摸底。
这次摸底发现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有7个省级和59个省以下地方政府及开发区为吸引投资,自行出台税收减免和先征后返政策,或以政府奖励、财政补贴等名义将税收和土地出让金等收入返还给企业,涉及金额125.73亿元;有4个省级和10个省以下地方政府及开发区以购房补贴、购车补贴和人才奖励等名义,向2万多名企业高管返还个人所得税4.63亿元。
此外,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减免,以及对外来企业提供价格低廉的水电天然气、政府再补贴资源供应单位等办法,也是一些地方政府在"费"上做文章的"土政策"。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对企业收费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账目不清,且裁量权掌握在地方本级手里,因此这一部分的不合理减免带来的财政损失很难计量,并容易造成负担摊派的现象。
地方政府在享受税收优惠"土政策"带来招商引资之便时,往往也面临纠结。如果一味优惠,会让财政收入吃亏,还会因为"挖墙脚"太猛而不利于邻省、临市关系。为了平衡多个目标,一些地方在推行税收优惠的同时,衍生出了一系列不合理的"怪现象"。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教授林江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地方政府在多个目标之间平衡的结果往往是"亲大疏小"。比如深圳作为特区,地方税收优惠有更宽松的空间,对企业的吸引力很大。它既可以去争取大央企总部入驻,也可以去吸引民营企业。
小微企业更容易在地方政府各种利益权衡中"被权衡下去",造成一方面税收优惠泛滥,另一方面应该得到扶持的却没有得到。
2012年5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联合阿里巴巴集团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小微企业经营与融资现状调研报告》说,"中西部地区仅29.21%的小微企业感受到了政府的政策扶持",不足三成。
此外,有的园区会利用企业避税心切的特点,在税收奖励上制造"陷阱",带来更加混乱的市场秩序。
"有的地方一方面想吸引投资,一方面又有税收压力,所以会通过承诺一些有水分的返税优惠,先把企业招来再说。"前述税务公司会计人员举例,有的地区先承诺一个很低的返税比例,等企业注册后才发现返税基数并非是企业的实际缴税额,还有的园区事后才说缴税要达到一定额度才能享受返税,甚至有的地方将返税资金先返给一些主管企业的行政部门,层层截留卡扣,企业实际拿不到多少。
⑸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
税收返还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1、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税收返还有两方面的含义:1.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中央的税收返还制度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转移支付,是年年都有的经常性收入返还。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情况,合理确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保证1993年地方既得财力。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
2、2002年所得税分享改革后,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海洋石油天然气、中石油、中石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部属中央收入外,其余绝大部分企业所得税和全部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分享比例2002年为5:5,2003年以来为6:4。地方分享部分省与市划分办法是:中央在豫企业和跨省经营、集中汇缴企业所得税及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金融证券、保险、信托、信用社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跨省辖市经营的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省属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与中央单位共同投资的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全部作为省级收入;省与市县共同投资的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分别按省、市股份和投资比重划分为省级收入和市县收入;市县与中央共同投资的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市县收入;除上述外,市县企业的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均为市县收入。
3、2004年我国实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改为中央和地方分担。财政部根据改革前各地出口退税情况,核定各地出口退税基数,基数内退税全部由中央负担,超基数部分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分担。2005年,分担比例由中央和地方原按75:25改为按92.5:7.5比例分担。
4、中央财政按核定的各地所得税基数,对地方净上划中央收入实行基数返还。国家对人民的税收返还。我国的政策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虽然不能直接归还给每个具体的纳税人,但具有整体的返还性。
⑹ 税务局返还给公司高层人员的个税还需要再交一次个税吗
这个补贴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情况,所以不属于免税范围!
⑺ 什么是税收返还分哪几种
税收返还 是对企业的所交税金实行先征后返。
一般是在第二年年度按一定比例将增值税,所得税等税金返还给企业。
企业收到返回的增值税作补贴收入,收到返回的所得税作减少本年度所得税费用。
⑻ 公司高管个人所得税有什么退税的优惠政策
个税返还即个税手续费返还,是指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税时可以相应地从税务机关按2%比例取得返还的手续费。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⑼ 税收返还奖励政策
法律分析:税收返还,指的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⑽ 企业收到的各种税收返还、财政补贴该如何处理
1、企业收到的各种税收返还,财政补贴的账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税收返还
营业外收入-财政补贴
2、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营业外收入并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因此,在会计核算上,应当严格区分营业外收入与营业收入的界限。通俗一点讲就是,除企业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营业务以及附属的其他业务之外的所有收入为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