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扶贫的机制措施是什么样的,目的如何
两种机制法则
优化资源配置
持续加大扶贫信贷资金投入
为建立完善金融扶贫工作机制,云南银监局成立了由党委书记、局长担任组长的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动全省银行业金融扶贫工作。各银行机构也按要求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了领导联系、部门挂钩、分片督导的工作机制。
程铿介绍,在深入调研基础上,该局于2016年3月22日研究印发了《关于云南银行业全力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扶贫信贷投入持续有效增长、扶贫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础金融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三大目标和精准对接金融扶贫需求、实施差异化扶持政策、量身定制贫困群众金融服务、扶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助力易地扶贫搬迁等10大工作任务。
在具体措施上,各银行机构坚持支持扶贫开发与地方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理念,将信贷资源更多倾斜配置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民生工程建设等领域,着力解决民族地区发展瓶颈制约。截至9月末,扶贫开发贷款余额348.35亿元,重点支持了农村路网以及贫困地区公路建设、农村基础水利和电力设施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农村中小学校标准化改造及校安工程建设等项目。
按照省委省政府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云南银监局引导辖内银行机构把改善贫困群众居住条件和发展乡村旅游业、民族文化创意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等结合起来,扎实推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截至9月末,全省累计争取到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额度1169亿元,已累计投放贷款381.9亿元。
除此之外,该局鼓励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合机构及村镇银行发挥网点多、覆盖面广、贴近贫困户的优势,探索扶贫小额信贷有效模式,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等相关领域的支持。9月末,全省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余额76.4亿元,同比增长44.2%;惠及建档立卡贫困户18.9万户、67.9万人。
深化金融创新
努力提升精准扶贫质效
近年来,云南银监局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认识到,金融扶贫既是重要的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也是发掘潜在客户、实现自我发展的重要机遇。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五个一批”、“六个精准”的政策要求,不仅提供融资支持,也要充分利用银行业的网络、信息和服务优势提供“融智”支持。
程铿表示,云南银监局非常支持银行机构通过基地、农户、企业主体、金融机构、担保的“五位一体”模式,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带动贫困户增产增收。“辖内银行机构结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针对特定人群、特殊行业研发多类信贷新产品。”他举例说,如农村信用社开发“贷免扶补”、“基层党员带领群众创业致富贷款”等25款创新信贷产品,目前该社已在全省累计发放“基层党员带领群众创业致富贷款”61.45亿元,辐射带动10万多户基层群众户均增收超过1.5万元。
在担保方式的创新方面,云南省银行业稳妥开展林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抵押融资业务。据悉,截至9月末,该省林权抵押贷款余额176亿元,居全国首位;农房抵押贷款余额16.46亿元,农土抵押贷款余额1.6亿元,分别比年初增加3.13亿元和0.71亿元。
受特殊的自然地理、产业结构、社会历史以及交通教育医疗条件落后等因素影响,作为我国农村贫困面最大、贫困人口最多、贫困程度最深的省份之一,云南省脱贫任务十分艰巨繁重。
近年来,云南银监局紧紧围绕银监会和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把金融扶贫列为各项工作重中之重,通过持续强化监管引导、推动优化金融扶贫工作机制、引导加大扶贫信贷投入、创新金融扶贫方式方法,为全省脱贫攻坚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撑。
11月9日,第80场银行业例行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云南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程铿以“云南银行业积极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为主题,介绍了云南银监局引领当地银行业支持云南脱贫攻坚的相关情况。
据透露,截至2016年9月末,云南全省银行业对93个贫困县的贷款余额达到6328.5亿元,同比增长13.1%,比全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快1.4个百分点,为脱贫攻坚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撑。
此外,云南银监局还搭建桥梁,联合省扶贫办召开云南银行业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推进会议,与省扶贫办、财政厅、农业厅等相关单位建立沟通机制,定期获取贫困户建档立卡信息并向银行机构通报,提高贷款精准度,构建工作合力。
值得关注的是,为打通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夯实普惠金融基础,该局对在贫困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开辟市场准入“绿色通道”,并积极支持全省农村信用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同时,云南银监局牵头绘制金融服务网点乡镇分布、基础金融服务行政村分布地图,实施挂图作战,限期消除空白。各相关银行机构通过设立固定网点、简易服务站,布放惠农自助设备或提供流动服务等方式,促进金融服务到镇、到村、到户。数据显示,截至9月末,全省14262个行政村(含城区居委会、社区等)中,13312个行政村实现基础金融服务覆盖,覆盖率达93.3%;地处贫困县的10230个行政村中,9282个行政村实现基础金融服务覆盖,覆盖率达92.2%。
2. 我国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状况怎样
农村金融基来础服务体源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①推动农村地区信用体系建设。截至2007年底,全国已建立农户信用档案7400多万户,评定信用农户5000多万户,金融机构对已建立信用档案的3900多万农户累计发放贷款9700多亿元,贷款余额4800多亿元。②农村地区支付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吸收了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设立了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中心,专门办理农村信用社汇兑和银行汇票清算业务;鼓励商业银行代理农村信用社的支付结算业务;协调各地农村信用联社加快开发和健全省内农村信用社通汇系统,增强农村信用社的结算功能等。③2005年开始试点的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有效解决了农民工返乡携带大量现金的资金安全问题。
3. 改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06〕9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以下统称农村地区)。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涉及面广,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
二、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一)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上述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对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的申请,监管机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实质性贷款活动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机构设置规划指标,并可同时在发达地区优先增设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也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二)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三)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金来源合法等条件。
资产规模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四)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
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在不增设机构网点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银行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加大信贷投入。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并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优势互补原则基础上,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力度。
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
(五)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一是村镇银行的董事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其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二是在乡(镇)、行政村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含高中或中专)学历。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人,由其投资人自行决定,事后报备当地监管机构。四是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五是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六)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上述准入政策调整范围内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其筹建行政许可事项,其筹建方案应事前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设监管办事处的,报监管办事处备案)。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未设银监分局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上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决定机关颁发。
(七)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农村地区新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在强化决策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缩短决策链条、提高决策经营效率的同时,要加强对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的约束,防止权力的失控。一是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并可视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管理小组或岗位,规模微小的村镇银行,其董事长可兼任行长。二是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理事会,由其社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经营管理层,但应设立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层可由投资人直接委派,并实施监督。
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高效、安全、稳健运作。
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以及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外资金融机构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外,在农村地区的其他准入政策适用本意见。
三、主要监管措施
(一)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要强化对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动态监管。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二)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一是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监管机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二是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以及要求其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三是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对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应主要实施合规监管,并与其母公司实施并表监管。
(三)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原则上,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对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只要其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融资支持。鼓励农村地区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兼顾当地普惠性和商业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将其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尽可能多地用于当地。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用于购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向“三农”融资。
(四)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一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满足区域内农民、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信贷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服务目标,保证其贷款业务辐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在农村地区开展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构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三农”实际的贷款管理制度,培育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信贷文化。三是监管机构应建立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该机构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促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满足农村地区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4. 金融精准扶贫统计工作中遇到哪些困难
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亟待加强。全县贫困村多在深山、库区一线,群众居住分散,自然条件差,交通不便,水利设施老化失修,用电质量不高,基本公共服务不够到位,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弱,行路难、饮水难、用电难、上学难、就医难、居住条件差等问题比较突出。从调研中了解到,一些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仍显滞后。
二、投入不足,持续发展能力弱。
一是资金投入难以满足群众需求。现有的贫困村基础条件和资源条件都较差,多在深山库区一线,基础设施建设点多线长面广,任务重成本高,且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愿望迫切,资金投入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缺口大。扶贫项目资金投入不足,建设标准难以达到规范要求,影响了扶贫项目建设效益的发挥。如贫困村扶贫资金补助每年只有50万元,只有15%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能解决稍大点的工程需要,成效不显著;产业开发补助每户平均1500-2000元,可谓杯水车薪。
二是部门资金整合难。扶贫资金整合度不高,部门大多各自为阵,撒胡椒面,难以发挥整体效益;互助资金量少且使用面小,发挥的作用有限。
三是群众自我发展能力弱。多数贫困村经济结构单一,土地抛荒严重,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能人大户带动和辐射作用发挥有限,持续增收能力不强。农村留守人员老人居多,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贫困总户数比例高。思想观念陈旧,科技意识不强,生产经营能力较低,缺乏致富能力和发展门路,抵御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脆弱。
四是制约产业发展要素多。市场、技术、信息等制约要素作用明显,农技人员少,普及农业技术不到位,市场信息不灵,运输成本高,难以推动产业发展。精准扶贫项目难实施,扶贫到户产业需求项目零乱,小而散,一些养殖业项目属于短期效应,难以形成支柱产业。群众“等、靠、要”思想较为突出,单打独干难以发展一体化产业项目,且收入构成不合理,外出务工工资性收入比重较高,缺乏收入稳步增长的长效机制。
三、扶贫工作长效机制有待健全,返贫现象较为突出。扶贫开发工作与农村其它建设项目缺乏有效衔接,工作联系、项目对接、资金整合相互之间协调不够,社会帮扶体系还未完全形成。部门之间合力不够,不少是各自为阵,统筹协调能力弱。部分行业、部门和单位对扶贫开发的思想认识、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不同,实际效果差异性也较大,存在不平衡状况。因病因教致贫返贫现象较为突出,贫困人口脱贫与返贫相互交织,因重度残疾、重大疾病、年老体弱致贫占40%以上,如燕子河镇金冲村高血压患者多,且因中风、偏瘫使家庭贫困。“因教返贫”的现象仍是常态,中高等教育费用在农村家庭经济支出中仍占相当大的比例,贫困人口脱贫抗风险能力弱。同时,自然灾害、市场风险致贫等也占很大一部分。还有相当一部分贫困户是病残、精神障碍和无劳动力户,基本难以脱贫。
5. 哪个省的金融服务扶贫工作做得好
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各项工作做更实、做更细各贯彻落实省委全精神能停留层层传达、层层表态关键要层层抓落实要目标任务落实处目标明确、安排月任务具体县乡村、落实户要工作举措落...
6. 什么是金融精准扶贫的最新相关信息
一、金融精准扶贫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包括以下五个统计内容:
1、贫困地区扶贫贷款统计;
2、 扶贫贷款及相关普惠贷款专项统计;
3、精准扶贫贷款统计;
4、贫困地区金融基础设施统计;
5、货币政策支持情况统计。
二、扶贫贷款:
扶贫贷款是由国内有关金融机构承担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 它是我国扶贫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放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到户的小额扶贫贷款; 另一种是发放给龙头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贷款。
三、扶贫贷款存在的问题:
1、扶贫贷款与商业化经营两种属性的矛盾。
扶贫贷款是政治任务与经济工作的结合载体,它是国家为了促进和保持国内经济的区域均衡发展,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和发展本地优势产业而实施的一项扶贫发展计划。说它是一项经济工作是因为它有别于其他的财政无偿拨款和无偿投人,实行以借贷有偿和付息对价的原则,是一种信贷行为和经济杠杆,具有政策倾向性、优惠扶持性的特点。而商业性经营是以经济利益为出发点,获取商业回报为目的,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遵循的最基本的经济规律。当前扶贫贷款在农业银行的商业化运作过程中,欲使熊掌与鱼翅二者得兼,必然顾此失彼,从而导致扶贫贷款的商业化运作矛盾迭出。
2、承货主体能力弱化与信货主体控制风险的刚性约束的矛盾。
扶贫贷款承贷主体的选择是扶贫贷款投放的重要“门槛”,加强对扶贫贷款准人条件的严格要求,主要是为了防范贷款项目的风险。作为政府部门更希望贷款投向于生产困难的企业和急需解决贫困的农户。而作为贷款主体的银行首先选择贷款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农银发[1998]99号《中国农业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以种养、林果业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和扶贫经济实体项目,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20%。而在我州当前相当一部分企业亏损严重,自有资金严重不足,这无疑使大部分企业被拒之扶贫贷款门外。企业如此,对于贫困地区的个人来说,确实过于贫困没有偿贷能力,也使信贷主体对其失去信心,从而使承贷主体对扶贫贷款的需求与信贷主体对承贷主体的选择矛盾加剧。
3、三农的低效性与货款追求高效的矛盾。
农业本身的自然特点就具有较大的风险,更何况贫困地区农业对自然的高程度依赖及农民对现有农业技术掌握程度的限制,造成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均难以达到增收的目的,即使部分农产品的产量取得丰收,由于农产品价格低,农产品增产不增收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决定了当前贫困地区三农的低效性。同时,在贫困地区依托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由于产品深加工能力差,产品科技含量低,产品市场销路不够看好,使得这一部分企业效益难以提高。
扶贫贷款的发放不仅要保证贷款本金收回来,而且要能够得到利息收人,这是贷款投放的基本要求。如果企业和个人的贷款项目效益低下,必然同贷款追求高效目标产生矛盾,同样使贷款主体对承贷主体失去信心。
4、扶贫货款风险的多重性与货款责任终身追究的矛盾。
扶贫贷款的风险主要来源于贷款项目风险、承贷主体的信用风险和贷款的财务风险。
①由于扶贫贷款本身扶持的承贷主体个人及法人经济实际状况,无法为贷款提供担保,使扶贫贷款缺乏风险保障。
②由于贫困地区农业银行大多是贷差行,扶贫贷款所需资金绝大多数是靠向上级行借资金,资金成本高,有的甚至贷款利率倒挂,形成扶贫贷款发放越多,银行亏损越大。
③扶贫贷款贴息补贴难以到位,从1998年至2002年末湘西自治州农业银行扶贫贷款累计亏损13922万元,其中,因贴息政策变化应补未补利差2130万元,应补未到位873万元。
由于利率倒挂和利差补贴不到位,更加重了扶贫贷款的风险。扶贫贷款风险的客观性、多重性、政策性的存在,加上这种风险补偿机制的极不完备,贷款风险责任让人难以接受。
7. 友信金服在金融精准扶贫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呢
作为国内领先的金融科技企业,友信金服在过去两年里,联合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先后前往云南元阳县,广西南宁武鸣区等8个具有代表性的农村地区进行实地调研,积累了详实的数据、真实的案例,对中国农村普惠信贷的发展形成深刻认知。在此基础之上,友信研究院编写的《2019中国农村普惠信贷研究报告》对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金融精准扶贫,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