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哪些企业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私募基金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管理私募投资基金。
㈡ 信托公司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吗
信托公司基本都是有限公司,股东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信托公司受到银监会的监管,对于信托公司的成立条件方面都是有规定的,具体的规定可以参考信托的一法三规
㈢ 有限公司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拜托了各位 谢谢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从维护公司权益及其独立人格的角度出发,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更有利于资本的流通。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以自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相分离,是公司财产的重要特征。
公司以用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股东除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外,不在承担任何其他责任,所以说无论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或投资企业,对于公司来说承担的责任以及风险都是一样。
公司一旦成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避免风险,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应当建立完整的内控体系,特别是法律风险的控制。
㈣ 有限公司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有不同观点;观点一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法明确禁止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是一条禁止性的规定。如果没有其他的法律规定其允许,就是不可以的。而《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我认为这条不能理解为法律明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如果可以这样认为就不用写第三条了。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条也是禁止性规定,禁止部分法人不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虽然这里没有明确禁止公司(已经没有必要再禁止,因为公司法已经明确了),但我认为没有重申禁止,但,不能就理解为法律另有规定了———允许其成为普通合伙人。
最后,对比以上两个法条,不难看出,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不能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而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求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很自然地就可以得出结论: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一种,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㈤ 普通合伙人的条件是什么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
1、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特定;
4、合伙应签订书面协议;
5、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㈥ 普通合伙人条件
法律分析: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普通合伙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㈦ 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连带出资人
这里法律做了但书规定,就是为了后面修改的合伙企业法做准备,合伙企业法中只禁止国有公司,上市公司,公益法人,社团成为普通合伙人,在民商领域遵循的原则是:法无禁止即自由,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㈧ 普通合伙人条件
1、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㈨ 公司能否作为普通合伙人
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可承担无限责任,即公司不可成为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