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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开放服务与金融监管

发布时间:2022-01-27 00:42:35

1.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法规主要有:

《储蓄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人民币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1)金融开放服务与金融监管扩展阅读: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业内简称“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等主要政策标准的确立将推动资管行业发展重回本源,以稳健投资策略为主的持牌机构将迎来重大战略利好。

国家想发展经济,首先就是钱的问题,有了钱,政府机关就能给公务员发工资,国家各项政策能够落实,跟钱有关系的国家机构分为两类——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

1、金融机构

在金融机构,国务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个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发钞票、对货币流通进行调控、指导银行业务。其中,指导银行业务很重要,因为各大银行都是直接碰到钱的,银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非盈利机构,国家想搞建设就要找它贷款;

商业银行——盈利机构,和老百姓息息相关,比如四大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以上机构的主要管理币种是人民币,外币也是央行管,不过她把这份工作交给了外汇管理局,专门管外汇。

(2)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靠给银行派活儿调控经济,那监管银行的机构就要提到银保监会了,他主要管银行日常运营,比如银行想开分行、银行内部高管人员变动等等。银保监会还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2018年,两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因为我国的金融模式已经改变,步入混业经营的发展时代,各个业务间的交叉经营极为频繁,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等问题严重,部分新式金融机构,如财富公司,需要两个监管主体的协调,不然就会产生监管盲区。

央行和银保监会有很多业务交集,平常经常配合,但是具体的活儿还是不同,央行是业务指导,银保监会是监管运营。

(3)证监会

股票、基金、期货这些词汇对于投资人恐怕再熟悉不过,能够主营这些业务的机构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简称“精中英”。管不好这些机构,金融市场稳定将受到空前影响。管理他们的,就是证监会。

举个例子:如果某企业想上市,他需要到证监会审批,只有得到证监会审批,证券交易所才会做好准备,企业才能发行股票。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司其职、各管一摊,都是平级关系。他们,就是国家金融机构体系。

2、政府机构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钱的部门,不然收上来的税怎么处理?公务员工资怎么发放?管它的叫财政部,主要职责是:定税收政策、发国债、管政府收支。

财政部因为是国家机构,结构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征——省会设立财政厅,地方市级设立财政局。

他们的工作模式也很简单:财政部定政策,财政厅执行,财政局贯彻落实。

3、央行和财政部的关系

央行和财政部都受国务院领导,央行管货币政策,财政部管财政政策。

当国家想管理经济的时候,需要两个机构配合,比如近年来的“去杠杆”,央行让银行”收紧”,就是少借钱给企业,财政部也要跟进”收紧”,就是让政府也要少花钱。

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除传统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和政策外,专门针对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从2010年的人民银行2号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开始的(一般认为,支付业务的发展及监管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标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发布的221号文(《指导意见》)既是对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全面总结、梳理和确认,同时也是未来监管政策落地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

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2、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3、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

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4、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

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

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

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

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5、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

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

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6、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

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

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2. 金融监管体制有哪些类型

金融监管体制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 统一监管体制;

  2. 分业监管体制;

  3. 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关于以上监管体制的相关内容如下:

  1. 统一监管体制:只设一个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

  2. 分业监管体制:设置多个金融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进行分工负责,同时根据情况协调配合;

  3. 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有牵头式监管和双峰式监管两类监管体制。

3. 简述中国金融监管的一般措施。

一、当前国际经济环境给我国现代化建设带来的历史机遇。(一)经济全球化为我国的对外开放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参与国际分工与协作的空间更加广阔。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参与国际分工可以在充分利用本国资源和发挥本国优势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国外资源和技术,弥补本国的不足,促进经济的发展。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协作越深刻、越密切、越广泛,创造的新生产力也就越多,经济全球化为世界各国参与国际分工创造了一个基本前提和条件,使我们有了一个更加宽广的发展空间。我国积极参与亚太地区的经济合作与协调,主张实现东南亚联盟与我国的经济合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使我国吸收和借鉴国外文明成果、发展我国经济的步伐加快。此外,日趋统一的国际大市场和激烈的国际竞争也将给予我国经济以更大的激发力,经济全球化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建立了一个打破国家疆界的更加广阔的经济竞争舞台,各国、各企业在经济全球化所搭建的舞台上一显身手,参与国际竞争,将更加有利于推动我国的产品不断优化与进步,激发中国企业努力进取,接受国际竞争的考验。(二)全球资本市场为弥补我国资本不足提供了便利。资金不足一直是阻碍我国经济发展,影响现代化实现的瓶颈。引进国外的资金,是解决我国资金短缺问题的重要途径。经济全球化促使全球资本市场形成,加快资金在全球范围流动速度,为各国引进资本提供了便利条件和可能性。尤其是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新的金融工具或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使国际金融市场空前活跃,许多等待投资机会的资金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寻求最佳回报率。这些情况的出现为我国解决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提供了良机,近年来,我国每年的引进外资规模都在400亿美元左右,连续多年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外资引进国,通过引进国外资金促进了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三)国际产业结构调整为加速我国产业结构升级提供了有利条件。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的流动,在世界范围引起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转移的浪潮。发达国家集中力量发展以信息技术为主导的高附加值知识密集型产业,以抢占全球产业结构制高点,同时把劳动密集型产业或传统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我国人力资源充足,劳动力成本低廉,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产业转移的理想场所。为中国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参与国际产业结构调整来加速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创造了条件。中国不可能像西方国家那样花200多年的时间,按部就班地实行工业化、服务化和知识化社会的演进,但是应该看到今日中国有条件也有机遇在完成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同时,推进工业社会向后工业时代发展的历史进程。(四)科学技术在全球的交流与传播为我国吸引国外先进科学技术来实现跨越式发展战略提供了机会。科学技术在全球无国界的发展使任何国家、任何集团、任何个人都已经无力完全垄断和控制新技术的传播,即使能在一定时期控制和垄断科技成果,也不可能永远控制和垄断它。本身已成为商品、可以进入市场买卖的科技成果最终会与一定的产业结合在一起,通过其自身的传递机制,扩散到全球,后进国家有可能利用引进的先进技术,越过或缩短传统产业的发展阶段,赶上和超过先进国家。二、当前国际经济环境给我国现代化建设带来的严峻挑战中国作为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后来者,从国际经济比较的角度来看,我国现阶段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国际经济竞争力尚弱,但参与国际经济分工的程度相对较高,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增长较快,国民经济对国际资本、技术、资源和市场的依存度逐年上升。对外依存度较高而竞争力较低的不平衡状态使我国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这就使得我们在当前的国际经济环境中可能遇到一系列问题甚至威胁。(一)产业结构和市场面对的冲击。在当今世界经济体系里,我国仍然属于国际分工体系外围的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总体上仍然是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低层次产业为主导,与发达国家形成的主要还是垂直分工。同时,由于我国外贸依存度和资本依存度相对较高,,外贸出口产品结构、出口市场分布和外资来源国结构等方面又存在高度集中现象,使我国经济发展容易受到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周期的不良影响和世界经济波动的影响。外商直接投资中的控股与技术垄断往往容易让国内科学技术含量高的产业和产品市场被跨国公司控制,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也会挤压国内同行业企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民族工业和产业安全构成威胁。(二)金融安全存在隐患。虽然从整体上看,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基本上还是安全的。我国政府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前,已高度重视金融方面的经济安全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监管的政策和措施。但从长远看,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仍是经济安全诸问题中需予以重点关注的领域。东亚和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金融安全是经济安全最复杂也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必然要进一步开放,国际金融风险将很容易传入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必然使我国金融企业面临外国金融企业的激烈竞争,发达国家在服务业、金融业方面的竞争优势十分明显,我国的金融企业从经营方式到金融技术和金融人才与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达国家的金融企业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外国金融企业进入我国,还将使金融监管更加困难,一旦国内经济出现问题,或者外资进入骤然减少,或者投机资本乘机涌入,都会酿成严重的金融危机,严重冲击国家经济,对经济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三)被迫接受一些对自己不利而且还不熟悉的国际制度和规则的约束。长期以来,发达国家为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制定了符合自己需要的国际经济秩序。发展中国家要参与国际经济体系,就必须遵守已有的国际条约和惯例,在经济主权上作出某些让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遭到削弱。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融入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中国也将被迫接受一些由西方制定的、对自己不仅相当苛刻而且还不熟悉的国际制度和规则的约束,在某些方面,要依照国际规则对经济管理方式、对外经济政策、法律规则进行一定的调整,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我国制定经济政策和执行经济发展战略的自主性。(四)外部不良因素对经济和社会稳定构成的冲击。经济全球化把世界各国纳入一个统一的经济运行体之中,经济的传导性和扩散性日益扩大。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和融入世界经济步伐的加快,中国经济既会对世界经济产生影响,也会接纳世界经济传递出的各种变量,外部的资源和市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度不断加大;参与经济全球化意味着更多的机会,也隐含着巨大的风险,世界经济的波动会迅速影响到我国国内经济的发展,各类不良因素也会迅速传入国内,构成猛烈的冲击。2001年美国经济出现衰退影响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对外出口也因此受到相当大的影响。世界石油市场价格的涨落也直接影响到国内石油的价格。此外,我国还将直面意识形态的挑战。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借助经济全球化,推行西方政治模式的全球化,通过经济全球化的各种渠道向我国推广西方的思想理念,快捷开放的互联网为西方的思想文化渗透提供了平台,如何应对敌对势力企图借助经济全球化对我发起的思想政治攻势是不容回避的重大挑战。总之,21世纪的中国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发展也需要中国的进步。当前国际经济环境使我们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对严峻的挑战和考验,只要在参与国际经济合作过程中趋利避害、扬长避短,充分利用新经济所带来的机遇,清醒地认识和防范其可能带来的不利因素与风险,不断增强自己的国际竞争力,那么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目标就会早日实现。

4. 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和传统金融的监管的不同

一、对互联网金融功能和风险特征的基本判断 尽管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可以创造价值,但研究讨论中有三点需要把握。 第一,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P2P、余额宝等创新的是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等,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就此而言,互联网金融可能并不会像有些人预言的那样彻底颠覆现有的金融体系。其发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证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的“金融功能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 第二,互联网与金融之间并非没有冲突。互联网强调便捷、强调快,金融业强调规范;互联网强调创新,金融业强调稳健。互联网金融毕竟是在开展金融活动,其运营管理不能没有风险管控这样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具有不确定性,应当避免过度乐观的预期。有不少意见就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并没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个伪命题,只不过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上的延伸,与电报、电话、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应用相比,并没有革命性变化。 互联网金融能否可持续发展,进而沿着什么样的路径、以多快的方式影响或改变现有的金融体系,还需要边走边看。1975年,美国《商业周刊》基于当时美国电子支付的蓬勃发展就曾经预言,电子支付方式“不久将改变货币的定义”,并将在数年后颠覆货币本身。但38年后的今天,我们并没有观察到货币定义和属性的巨大变化。也许等十年、二十年以后,我们才能真正判断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可持续的业务模式还是一个昙花一现的概念;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有自生能力的新兴业态还是必须依附传统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终相互融合,实现了基因重组。 从风险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众多,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很容易触及法律红线,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链上的部分业态和部分环节受到了监管(如第三方支付),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一方面是由于P2P等业务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础,公法未必适合或没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混集了多种业务属性,难以清晰界定其监管归属。如何一方面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一是各国普遍重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各国都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这是金融交易运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础。 二是各国针对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了强度不等的外部监管措施。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而美国证监会面对金融危机中公众对监管不作为的指责,认定Prosper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须接受其监管。 三是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 四是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往往没有统一的主监管机构。美国第一网络银行(SFNB)、贝宝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别由银行和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五是少数国家开始尝试评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探讨未来监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国国会下属的政府责任办公室就P2P借贷的发展和不同监管体系的优缺点进行了评估,强调持续一致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灵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事物”,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同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秉承这样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12个原则,试图为今后该领域的讨论提供一个基础和出发点。这些原则也大体构成了金融创新监管的一个概念性框架。 原则1: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一类新出现的金融业态,需要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过早的、过严的监管会抑制创新。美国经济学家斯莱弗认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无序”和“专制”两种社会成本之间权衡。如果P2P和众筹的业务模式能坚持单笔金额小、人数少,就应该用私人秩序和司法来规范。P2P等无区域性、系统性影响地自然退出,是市场的一种自我淘汰机制,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长期有序发展未必是坏事。另一方面,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在摸索中寻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错误,整体风险须在可控范围内。因此,监管的良好目标应是:既避免过度监管,又防范重大风险。 原则2:实行动态比例监管 金融监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需要进一步厘清。从松到严,金融监管可以分为市场自律、注册、监督、审慎监管四个层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约束作用,可以视为一种广义的监管。违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贷机构的监管就是由警务处负责。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的范围、方式和强度,实行分类监管。对于影响小、风险低的,可以采取市场自律、注册等监管方式;对于影响大、风险高的,则必须纳入监管范围,直至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从而构建灵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针对性的与有效性的(而不是笼统与无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评估应定期进行,监管方式需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原则3: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 在原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对监管对象以引导为主,关注最终监管目标能否实现,一般不对监管对象做过多过细要求,较少介入或干预具体业务。而在规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主要依据成文法规定,对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内容和程序做出详细规定,强制每个机构严格执行,属于过程控制式监管。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原则”先行。监管原则应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特点,给业界提供必要的创新空间,同时指导和约束运营者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点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中风险高发的业态和交易制定监管规则,事先予以规范。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的结合,有助于在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市场活力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实现良好平衡,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原则4: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的一致性 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的差异或模糊地带,选择按照相对宽松的标准展业,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获取超额收益。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贷等服务与传统金融业相仿,如果二者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将易于引起不公平竞争。事实上已经有持牌金融机构提出:为什么同样都提供支付服务或者从事贷款业务,受到的监管却不一样?为确保监管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在设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则时,应确保两个“一致性”:一是不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的持牌金融机构,只要其从事的金融业务相同,原则上就应该受到同样的监管;二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线上、线下业务的监管应当具有一致性。 原则5: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具有双重性,这应当是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一方面,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供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可能会放大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可能会使非金融机构短时间内大量介入金融业务,降低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增加金融机构冒险经营的动机。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科技风险突出,其独有的快速处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加快了相关风险积聚的速度,极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此外某些业务模式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例如,互联网直销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时都可以交易,但货币市场基金有固定交易时间,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承担隔夜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类“小概率、大损失”的黑天鹅事件对于此类模式的成败有重要影响。金融监管机构对此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化解和干预。 原则6: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 及时获得足够的信息尤其是数据信息是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全貌的基础和关键,是避免监管漏洞,防止出现监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观上,大数据为实施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为此,监管机构需要基于行业良好实践,提出数据监测、分析的指标定义、统计范围、频率等技术标准。如对P2P平台设计经营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的定期与实时报送和分析机制。在数据监测、分析机制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持续完善,以及时捕获新风险。 原则7: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在精心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时,必须及时惩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少数互联网企业运营中基本没有建立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体系,而是披着互联网的外衣不持牌地做传统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战了法律底线。如一部分P2P脱离了平台的居间功能,先以平台名义获取资金再进行资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资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接触,这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P2P贷款的范畴。为此,必须不断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划清各种商业模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在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与时俱进地修改部分法律条款,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例如,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就是通过修订法条,将需要向SEC注册并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公司股东人数从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励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 原则8: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等。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和单家企业的运营管理透明度,从而让市场参与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二是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三是有助于避免监管机构因信息缺失、无从了解行业经营和风险状况,而出台过严的监管措施,抑制互联网金融发展。加强信息披露的落脚点是以行业自律为依托,建立互联网金融各细分行业的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并就信息披露的指标定义、内容、频率、范围等达成共识。当前,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透明度的抓手是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公开透明。 原则9: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保持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 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是增进相互理解、消除误会、达成共识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主动与监管机构沟通,努力使双方就业务模式、产品特性、风险识别等行业发展中难题达成理解。特别是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拿不准的环节,更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力求避免法律风险。在此过程中,推进行业规则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设性的沟通机制有助于推动监管当局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监管规则,充分体认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运营和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进监管要求与行业内部风险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规成本。 原则10: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保护 强化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许多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要引导消费者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风险意识。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放贷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资人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重点是加强客户信息保密,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各类权益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例如,针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面临的交易欺诈、资金被盗、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应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提示,及时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 原则11:强化行业自律 相比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自觉性更强。今后一段时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从而也影响着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为此,行业领头的企业必须发挥主动性,尽快带头制定自律标准,建立行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不应一味等待政府的强制性干预。近期陆续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尽快发挥影响力。特别是要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IT风险、洗钱风险、流动性及兑付风险、法律风险,等等。 原则12:加强监管协调 互联网金融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有效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一是可以通过已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二是以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三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四、积极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各条原则各有侧重,不同原则之间并非完全一致,这些原则的同时实现并不容易。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挑战,亦是全球监管者在金融创新领域中面临的永恒难题: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恰当地平衡? 美国的次贷危机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稳定、“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单纯追求稳健而过度抑制创新,也远非良好的监管选择。一个现实问题是,金融监管的格局是基于已有的金融业务并遵从法律规定确立的。在这样的框架下,当新的金融业态出现后,难以找到或客观上并不存在明确的主监管机构,这常常使得只有当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相关监管问题才可能会被严肃地提上议事日程。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为探索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机遇。应当立足我国金融发展实际,把互联网金融作为践行良好金融创新监管理念的试验田,积极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

5. 金融服务业开放或超市场预期吗

新一轮金融开放版图已经成型。根据最近财经高官的表态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日前披露的今年工作重点任务,以银行业、证券基金业和保险业为代表的金融服务行业的开放将成为2018年金融开放的重头戏。与此同时,境内外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双向开放以及资本项目可兑换也将在年内稳步推进,但会相对审慎。

按照目前的路线图,金融服务业的开放程度将大幅提升,甚至超出市场预期。而金融市场双向开放也将在今年渐次推进。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7日撰文称,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推动证券市场双向开放。继续推进境内股票、债券市场开放,完善“债券通”,研究“沪伦通”,支持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改革完善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RQFII、QDII、RQDII等)外汇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在更大空间配置资产的便利性,扩大境内商品期货等衍生品市场对外开放。

6. 全球知名金融监管机构有哪些

美国 :商品与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英国 :金融回行为管理局(FCA,原金答融服务管理局)

塞浦路斯 :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CySEC)

马耳他 :马耳他金融服务局(MFSA)

日本 :日本金融期货协会(FFAJ) 、日本金融厅(FSA)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
瑞士:瑞士金融市场管理局(FINMA)
德国: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
新加坡: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
香港: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

7. 金融危机背景下放松金融监管的利弊分析(论文)

金融的脆弱性和金融资本的趋利性本质,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的客观存在,决定实施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与金融霸权相结合,加剧全球金融市场动荡不安,风险丛生,建立国际金融监管新制度,成为当前协调全球经济金融新秩序的重要主题。
金融监管制度安排的出发和立足点,要服从和服务于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效率、维护金融安全。一个有效率的金融监管制度应该符合四条原则,才能正确处理金融监管中的七大关系。
在金融的监管问题上,长期以来存在两大派别,一派是金融监管学派,主张进行金融监管;另一派是自由银行学派。坚决反对金融监管。但无论如何争论,世界各国都无一例外地对金融业进行严格的监管。自由化越是发展,金融监管就越严格,当前已经发展为国际监管的协调领域。金融监管需要遵循哪些最基本的理论原则,才能处理好监管中的各种关系?我国从1996年以来。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相应启动了一系列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措施,把中央银行推到了一个“消防队”的位置,四处救火,到处掏腰包,本来风险分散在社会各个点上,央行一救,全部风险都集中于中央银行身上了。这又提出了一个问题,到底金融监管怎样才能达到既保护债权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又能维护金融安全,避免中央银行成为“消防队”呢?中国在世纪之交金融监管面临的环境,是更严峻还是更宽松?怎样建立我国有效率的金融监管体系,实现金融安全?对上述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分析,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一、金融业实行严格监管是主观偏好还是客观必然
从理性化层面来考虑,所以对金融业毫无例外地实行严格监管是来源于金融的内外矛盾,这是由客观要求决定的现实策略选择。实行严格监管,从金融的内在矛盾来看主要有以下原因:(1)金融自身的脆弱性。金融业自身资本只是带有象征性的,即便是按巴塞尔协议规定达到8%的标准也没有意义。历史上没有哪一家金融机构是由于资本充足率不足而破产的,金融机构的破产是因为流动性不足出现支付危机而导致的。(2)金融的脆弱性还在于金融资本的趋利本性和虚拟性。现在全球每年的外汇交易总量超过外贸交易总量的60倍,全球平均每天有约1万亿美元的游资。金融资本的趋利性和虚拟性,构成了金融本身的脆弱。(3)市场失灵的内在缺陷。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一个手段,但不是一切手段。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将会导致市场失灵的出现。(4)由于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对称,这样就产生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由此可见,金融的内在脆弱性决定了对金融进行监管的客观必然性。
金融监管的必然性还有着外在原因,那就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国际化和金融霸权相结合形成的金融风险全球化,导致当代金融风险的“核裂变”效应,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它的扩散和冲击力呈几何级数扩大。这可以从当代金融危机上看出来。当代金融危机最明显的特征在于:突发性、扩散性、恐慌性、政治渗透性。金融安全危及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和主权维护。正因为如此,现代金融对一国经济来说也是一把双刃剑,一国经济的发展不能没有金融,但随着金融的发展,又成为威胁一国经济安全的定时炸弹。人们对金融的态度,就只能采取趋利避弊,利弊权衡而取其利。
因此,金融监管就是在金融内外在矛盾发展不可调和时情况下采取的制度安排。正因为对这个问题的不同态度,早在三年前英国有一个经济学家曾预言:“21世纪将是金融毁灭的世纪”。而一个积极乐观的唯物主义者则是另一种金融观:“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活全盘皆活”。如何防止毁灭论,坚持核心论,矛盾的焦点就落在对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上,即如何建立有利于金融安全的监管制度。在我国,至今采取的化解风险、整顿金融秩序的措施还远未达到这个效果。
二、金融监管原则的探讨
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呢?在这里我想提出四项原则进行研究:(1)金融监管要服从服务于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效率、维护金融安排这一目标,要摆正手段和目的的关系,而不能把它颠倒过来。监管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我们的目的是要达到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效率、维护金融安全,要避免为监管而监管,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监管就没有意义了。如果拿这一条原则来检验近四年来所采取的监管措施,从处理的18个行政关闭、破产清算的案例来看,就和这项原则不相符了,在一定程序上则是遏制金融创新、降低效率、积累风险,把金融的活力也扼杀了。(2)金融监管机制必须建立在市场规律的基础上,职能用主观的行政意志来代替市场机制,这样才能达到服从创新、效率和安全的目的,不然就会导致政府失灵。市场不是万能的,而政府也不是万能的。在这方面,海南发展银行的案例就是最典型的。海南发展银行的倒闭案处置就是主观行政违反市场规律,混淆重组和市场退出界限的典型。在某种程度上,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带有更大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3)金融监管要依法监管,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防止金融监管者的行为扭曲,建立对监管者的权力制衡机制。现在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派出的工作组越来越多,但监管工作的效果却不理想,这也说明依法监管还必须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管制度,这样才能真正按客观规律办事,而不是因人因事而异。(4)金融监管不是也不可能消灭金融风险。应该看到,建立金融监管制度,提高金融监管能力的终极作用在了创造一个公平竞争、实现市场潜在收益的环境和条件。监管的最终目的不是消灭风险,而是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为市场参与者实现收益创造条件。
因此,金融监管制度安排应从上述四条原则出发,才能处理好七个方面的关系:(1)处理好金融监管和金融制度变革的关系。不能用监管代替制度变革,也不能因为监管而妨碍制度变革,改革应该始终是统揽全局的,要用改革的观点研究监管。(2)处理好监管和业务创新的关系。监管和创新永远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没有创新就没有监管的生命。(3)监管和安全的关系。监管不是要消灭风险,而现在有一些出台措施是经不起推敲的,比如信贷员实行贷款责任终身制。既然银行要提取呆账准备金,这就意味着必然有烂账出现,那又怎么能要求信贷员为此终身负责呢?就是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也不能避免呆账的产生。(4)监管与效率的关系。提高效率是监管的生命之所在,监管制度安排一定要有利于提高效率。就目前而言,人民银行九大区行的设立符不符合效率标准呢?提高效率有待检验,现在能看见的是摩擦上升、效率下降、成本几倍增加、金融监管真空比比皆是。(5)监管与对监管者监管的关系。我国只有监管而无对监管者的监管,由此产生的风险是中国埋藏最深的金融风险,当前建立对监管者监管的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中更为紧迫的任务。(6)监管中法律监管和行政监管的关系。在二者的关系上,行政监管一定要服从法律监管,特别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尤为如此。(7)监管的内部性和外部性的关系。金融监管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必须处理好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的关系。中央银行的监管是外部监管,其基础是被监管者的内控制度,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来发挥作用。
以上是我们在研究金融监管时应注意的四个原则和应处理好的七个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实现金融监管的目的。
三、世纪之交中国金融监管面临环境的判析
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制度转轨、经济转型、加入世贸组织、面对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在这样一个环境中,我国的金融风险确实存在不断扩大的趋势,原来被掩盖的风险将会逐步暴露出来。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面临着严峻的环境。
从内部环境来看,金融监管的严峻环境表现在:(1)银行不良资产积累的风险。我国银行业在剥离出1.4万亿不良资产存量后,新增不良资产又在增加,不良资产比例并未降低;资本充足率在补充了2700亿元,达到8%之后,第二年就又跌落下来,目前金融资产以每年20%的速度扩张,而资本金却无补充来源,一不能扩股增资,二不能提高资产折旧率,三不能调整风险权重,四还限制表外业务的发展,这又如何能提高资本充足率呢?这样,呆账坏账率降不下来,资本充足率升不上去,金融盈利能力下降,优质客户群的大量流失将是商业银行发展的致命威胁。(2)金融泡沫风险。最近几年我国出现了三种泡沫:a.股市泡沫。有人说股市泡沫有那么一点,不严重,市盈率只有40倍,不算高,不构成对宏观金融的威胁。但是如果仔细看一看股票市场上的四大基础结构要素,就会发现,一旦股市出现问题,风险是无法估量的。b.房地产金融泡沫。c.储蓄存款和外汇存款转换形成的同增同减泡沫。在1998年前我国国内利率比港澳台利率高出一倍的情况下,港澳台的一批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内陆套利,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存入国内银行,这就导致在账户上的外汇储备和储蓄存款的双增长。在经过1998年的“七加一”的降息后,大陆利率比港澳台的利率低一倍,这时资金开始外逃,储蓄存款增幅出现下降,外汇储蓄也在减少。(3)我国内部还面临着制度风险。a.产权不明晰的“大家拿”病;b.追求政绩的“好消息”病;c.黑箱操作的“不透明”病。这是最严重的制度风险。
就外部环境而言,从世界金融发展形势和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来看,我们面临的外部环境也十分严峻,存在着许多威胁金融安全的问题:(1)资本的非法流入流出。目前我国每年至少有100亿美元的资本外逃,在公布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错误与遗漏栏中相当大的部分就是由资本外逃造成的。(2)经济全球化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威胁。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果我国金融落后的经营方式没得到根本改善,很可能导致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后,负效应远大于正效应,造成加入世贸组织后挑战大于机遇。(3)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金融业的冲击。外资银行的进入造成国有银行优质客户的流失、人才流失,利率市场化改革对汇率稳定的冲击,再加上国际资本的流动,使得中国金融业面临的冲击是巨大的。(4)美国金融霸权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威胁。现在美国在国际金融组织中的发言权是最大的,这样,它就会利用这些组织对我国的经济主权乃至国家主权提出要求,这一点从墨西哥和韩国的金融危机中部已经很清楚地看到了。(5)资本账户开放的风险。现在我国仅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资本项目仍没有放开。但资本项目开放又仅是一个时间问题,利率市场化必然推动汇率的频繁浮动,只要利率、汇率口子一开,资本项目不开放也等于开放了,这就增加了资本项目管理的难度。(6)国际游资对我们的冲击。所谓国际游资就是短期资本。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统计,现在国际游资已超过10万亿美元,平均每天有1万亿美元的资本在全球寻找利润。(7)网络金融发展对我国金融业的威胁。(8)金融科技装备落后,国产化水平低,这是金融安全的最大隐患。(9)我国现在的金融监管与形势变化要求存在巨大的差距,严重落后于金融发展的需要;(10)金融立法尚有一大片空白,信托法、基金法等法律都未出台。将外部十个问题集中起来看,最主要集中到两点:资本项目自由化决策和中国金融科技装备水平的提高。
四、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改进思路
1.要通过改革国有企业制度,建立金融稳定发展的微观基础,这是构建稳健金融监管体系最基础的工作。要进行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健全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以此来提高企业效益。 2.要建立完善的金融运作体系。有效的金融运作体系包括:提高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和监管能力;改革国有商业银行制度,建立起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功能互补、协调运转的机制,打破国有商业银行垄断的金融格局;发展民营商业银行,建立一批与传统体制脱离关系的以民营企业为股东的银行,专门为高新技术产业、民营成长型企业提供服务。 3.稳定推进金融自由化,放松管制,使金融运行转移到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来。包括:(1)人民币自由兑换。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民币的自由兑换问题已提上议事日程,根据我国的国力,只能采取先贸易后非贸易、先长期后短期、最后开放短期的逐渐过渡的方式,中国人民币可完全自由兑换没有也不应该有日程表。(2)由分业经营进入混业经营。从近两年看,在这方面我国的步子迈得很快,现在证券业可进入同业拆措市场,保险业也可以通过购买基金进入股市,商业银行开办股票抵押贷款等。中国银行目前已集银行、证券、保险多种业务于一身,成为一个综合性金融公司了。(3)利率市场化改革。我国从2000年的9月21日开始对外币利率进行了市场化改革,外币贷款利率放开,大额外币存款利
率放开,由市场决定,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银行同业公会参照市场利率议定,由银行统一执行。外币利率的市场化改革使中央银行由利率的决定者转变为利率的监管者。目前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思路是稳步推进,先外币后人民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先批发后零售,这反映出了我们利率改革的谨慎原则。(4)汇率自由化。要发挥利率的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就需要汇率工具的配合。因为利率是本币资金的价格,汇率是不同货币之间的比价。二者作为货币资金价格的同质性决定了在资本市场开放的条件下,利率调整必须考虑到汇率的协调。
4.建立稳健的金融监管体系。在建立稳健的金融监管体系过程中,要着重考虑将监管的三驾马车形成合力为一驾马车,现在三驾马车的联席会议表明我国已经不声不响地走出第一步。而且在监管体系的构建上,为了更好地由现在的分业监管尽快向合业监管的过渡,需要尽快考虑与国际接轨,建立国务院直属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同时,积极发挥一线监管机构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实行适当分级监管,由现在的一级监管转变成三级监管。 5.提高金融科技装备水平,加强银行电子化、网络化建设,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措施。 6.培养现代金融业的监管人才队伍。在做好培养工作的同时,稳定现代金融业的监管队伍,完善对监管人才队伍的收入分配制度,实行高薪养廉,消灭权力寻租行为。

8. 如何看待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1. 制约关系,同时也是一种保障
    金融创新的实质永远是微观个体为了利润最大化而所作的创新, 而这样的创新是伴随着诸多风险的。这些风险最后都由投资者买单,做为微观的金融业个体,为了实现个人利润的最大化,他们是不会考虑风险波及的影响的。

  2. 所以,金融业的所有行业都在为一件事而努力,就是赚钱。
    这样,矛盾就出来了。金融业为了赚钱而创新,不顾及投资者风险;而投资者也不能承担很大风险做投资,这样的矛盾使得金融市场就无法运作了。因此,金融监管的作用就在于此了,即为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也同时为了保护良好的投资环境,制约金融创新的发展。

  3. 另一方面,也为创新的金融产品提供一个保障。中国的股期的上市可是经过了多少年的研究,不断地选择最优时期才做出的决定。所以说,这样的监管为的就是确保金融创新能够在市场里稳健发展。

9. 世界上有哪些金融监管机构是有权威性的

美国 :商品与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英国 :金融行为管理局(内FCA,原金融服务管理局)

塞浦路斯 :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CySEC)

马耳他 :马耳他金融服务局(MFSA)

日本 :日本金融期货协会(FFAJ) 、日本金融厅(FSA)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
瑞士:瑞士金融市场管理局(FINMA)
德国:容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
新加坡: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
香港: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

10. 分析我国金融业与美国业务监管方面的差异

目前,针对金融产品过度创新引发的金融危机,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认真吸取教训,力求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充分揭示创新背后暗含的风险,并有效管理好这些风险。 美国:金融管制之门这样打开 美国是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放松金融管制的。当时,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美国经济表现不佳,影响了商业银行的赢利水平。银行界怨声载道,普遍认为严格的管制阻碍了竞争,限制了创新金融产品的开发及运用。于是,美国放松了金融管制。 以前,美国对商业银行的限制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利率管制。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之后,为了保护存款者和加强监管,美国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并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设立对小额存款提供担保,解决了银行挤兑和恐慌问题,而美联储的第Q项条款(俗称Q条款)规定,禁止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会员银行对它所吸收的活期存款(30天以下)支付利息,并对上述银行所吸收的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规定了利率上限。美联储的Q条利率上限确保了小额存款成为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并抑制了银行之间的利率竞争。 50年代后期,利率管制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当时美国通货膨胀率曾一度高达20%,而银行存款利率上限的管制使银行的吸存能力受到很大影响,以致银行的生存岌岌可危。于是商业银行不得不开始进行金融创新,货币市场基金应运而生,规避掉了银行存款的许多限制,但同时又保留了银行存款的许多特性。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Q条例”已经形同虚设,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在内的多种金融工具并没有影响经济秩序。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取消存款机构管制与货币管理法案》,揭开了利率市场化的序幕。此后的6年中,美国分阶段废除了“Q条例”,而于1986年3月实现了利率市场化。 二是商业银行的跨州经营。格拉斯法案限制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跨州经营,把银行的发展集中在比较小的区域范围内。虽然这一规定隔离了部分风险,但银行也无法发挥规模效应。20世纪70年代,商业银行开拓新市场、提高盈利水平、实现风险多元化的呼声加大,法律框架在跨州扩张方面的政策日益宽松。尤其是1994年美国颁布《跨州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收购设立其他州的商业银行,并且通过跨州设立分支机构来巩固和扩大业务经营。 三是混业经营。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业务上相互融合、渗透与交叉,突破了分业经营业务模式的局限,借助金融创新手段不断丰富金融产品内涵,极大地提高了金融市场资金运用效率,为有价值的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奠定架构基础。随着金融监管制度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技术日益成熟,金融混业经营逐渐成为现代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 一般而言,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具有以下三种组织形式:一是没有产权纽带关系的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代理产品,其实质是金融机构间的战略合作,严格意义上不属于真正的混业;二是同一个金融企业的法人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三是一个金融企业或者非金融企业通过控股或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集团内部提供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种金融服务。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奠定了美国分业经营的基本格局。1956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以及1970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修正案》,增加了有关银行与保险业务分离的条款,进一步巩固了美国的分业经营格局。然而,此后出台的许多行政办法不断对上述法案进行修正。如,1999年颁布的《金融现代化服务法》规定,银行可通过银行控股公司另外设立的子公司,可在限定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实际上在《金融现代化服务法》通过以前,美国的分业经营体制已经解体,混业经营已经十分普遍,大商业银行已成为典型的美国式全能银行。该法案则是从法律上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范围上的边界。至此,美国结束了长达66年之久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 随着金融市场结构的不断变化,银行市场又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诸如哪些机构应作为银行接受监管,是否对不同的金融产品进行监管以及如何监管,以及如何保护消费者等。目前,美国正在考虑的监管制度改革,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而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类似于澳大利亚的所谓“双峰”的监管模式,分别由两个不同的监管机构负责系统性风险和保护消费者。 中国银行(601988行情,爱股,资金)监管思路的演变 比照美国,中国情况大致是这样的: 第一是利率政策。我国利率改革的方式是明确的,即渐进、有序,原则上遵循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先大额、后小额的步骤。但是中国目前还没有明确全面实现利率市场化的时间表。利率市场的起步较晚,从1996年开放同业拆借利率开始,此后又开放了银行间债券利率。2000年开放了外币利率(小额外币存款除外),2004年存款利率管上限,贷款利率管下限的格局。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至今也尚未形成基准利率体系,自然也没有简单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权和期货。这使得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存在差距。 第二是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中小商业银行,即城市商业银行不能跨区域经营。《城市商业银行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在地级以城市设定,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主要为本市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务。 分析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城市商业银行是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产物。与此同时还承担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的重担。城市商业银行人员素质较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风险高度集中。这是监管政策明文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不允许跨区经营的背景。 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推进,城商行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许多城商行提出了拓展发展空间、实现跨区域发展的要求。对此,银监会与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达成共识,城市商业银行完全可以走出城市。2009年4月,银监会调整了中小商业银行的准入政策。规定中小商业银行的机构发展不再受数量指标控制,不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行和支行设定统一的营运资金要求,从而实现了基本上统一监管标准,实施同质同类监管。 第三是混业经营。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最初期,我国金融业并不是分业经营的。当时,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比如,交通银行(601328行情,爱股,资金)和太平洋(601099行情,爱股,资金)保险就是连在一起的。但是,由于后来金融业出现了一些混乱情况,当时一种主流的看法认为这些混乱来自于混业经营,因此就逐渐把金融业务切分开来;同时在立法上加以保证,形成了一种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1995年通过并于200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将鼓励创新和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列入银监会倡导的六条良好监管标准之中。在这两条标准的指导下,银监会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稳步推进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先后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参股信托公司、投资保险公司、以向企业提供并购贷款,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办人民币衍生产品业务等。金融危机对中国综业经营的试点工作有什么影响?这是需要正视的一个问题。 鉴于市场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需要继续坚持银行系统和资本市场的适当隔离,防止风险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相互传递。 不能以牺牲审慎监管为代价开展创新 对比上面三个方面中美的监管实践,我们可以看出,中美之间监管制度的差异还是比较大的。在很大程度上,中国现行的银行监管制度近似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的监管制度。为了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至今我们仍然实行利率管制、分业经营,而中小银行跨区域经营也是近期才放开的。但是,就是这种审慎的监管政策使得中国避免两次金融危机的冲击。 相比之下,为了支持创新,美国是大刀阔斧地放松管制,特别是在1999年出台“现代金融法”后,在诸多方面对银行控股公司即美国的大银行缺乏基本监管,特别是在创新产品方面,从而酿成了严重的金融危机。 总体来看,中国银行业与美国相比,是监管制度上和产品上都存在创新不足的问题。但是,开展各类创新业务都必须考虑监管部门和银行业管理创新的能力。此外,一旦中国的金融创新较为发达,中国可能也要同发达国家考虑建立不同模式的双峰监管模式。 目前,中国监管部门没有重复美国监管部门的路径,而是一直强调对银行的审慎监管,强调在开展创新业务后风险的可控性,特别坚持银行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防火墙。金融危机证明,商业银行本来就应该以稳定的存款为基础,审慎地发展信贷和其他传统业务,同时要有限地利用资本市场的创新工具。创新无度、风险不能控制、风险从非银行金融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市场向银行业市场蔓延,已经形成了今天的金融机构以及全球经济的衰退。人类社会为这一教训付出的代价太大了。我们不应允许创新能力超出监管部门和银行业有效管理创新的能力,监管部门还是永远审慎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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