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一)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
(二)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
(三)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四)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代销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二)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三)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四)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五)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其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及与代销活动有关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贰』 证券公司代销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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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规范了代销金融产品的要求,明确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此前,管理部门已允许证券公司从事代销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最新发布的草案进一步界定可以代销的金融产品应当是国家有关部门(如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等)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在境内发行的金融产品,包括证券公司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保险产品等。
『叁』 农行的私行代销可靠吗
要看情况,银行卖的理财产品分为自营理财和代销理财,前者是银行发行的,后者是其它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只是一个销售渠道,表面来看,自营理财要比代销理财更加安全,但是细分来看不能一概而论。银行代销理财产品合法合规的,有银行代理的理财产品是安全的,我说的这个安全并不说他一定保本保息,而是说这个理财产品是合法的,并不会被卷走。导致你血本无归。嗯,但是另一方面,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由于理财经理并不是银行的人,如果他豁出去要坑蒙拐骗的话,以他的工作地点是银行,他穿的制服是银行,他代销的理财产品是银行和各大国有保险公司合作的理财产品,要注意违规代销行为。
拓展资料:1、银行除销售自己发行的产品外,也会利用本行渠道、人员销售和推介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称之为银行代销产品。目前常见的银行代销产品包括基金、保险、信托及国债等。在银行代销产品业务中,银行作为代理销售方,发挥营业网点数量众多、分布广泛等优势,提供产品的销售平台,所承担的责任与银行自产自销产品有较大区别。银行代销产品的经营主体分别是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外部机构,因此基金、保险、信托等产品的设计、投资、管理等均由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外部机构负责。
2、代销金融产品的规范和禁止性行为
(一)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2)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4)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5)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二)违反代销金融产品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明确代销金融产品的回访要求,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不当销售金融产品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2)证券公司应当妥善处理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涉及证券公司自身责任的,应当直接处理;涉及委托人责任的,应当协助客户联系委托人处理。
(3)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4)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肆』 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
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 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伍』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可以请喝茶不
代销金融产品是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销售资质的。
证券公司多数都是有这个资质的,只要销售的金融产品经过正规备案是完全合法的。
多数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都有这个销售资质。
『陆』 穷途末路的证券经纪人~求这篇文章。
据悉,有证券公司拟在上海部分营业部向客户推出证券资金消费支付服务试点,证券投资客户可以使用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购物消费。客户在互联网购物、缴费和支付时,可以选择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使用其证券资金账户直接进行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和证券公司将按照客户指示,分别为客户提供资金转移服务和资金清算服务。据报载,未来具有消费支付功能的证券账户将成为市场主流,成为券商推动全功能账户体系建设的有力突破口。除光大证券外,包括安信证券、国泰君安、华创证券等多家券商都在积极筹备证券账户消费支付功能。我认为,这一方面预示着混业经营越来越近,另一方面说明在股市不振的情况下,券商偏离主业已是越来越远。
一、券商的自我救赎
股市从2007年的6000多点一路下跌到如今的2000点,多数券商日子不好过,有的券商已到了生死边缘,不仅往日依靠佣金和资产管理获得收入的好日子不复存在,而且客户证券保证金也大幅流出,直接减少了券商的保证金利息收入。于是在证券监管层的配合下,券商开展了一系列的自救行动,集中体现在存款和贷款上:
一是推出融资融券业务,但在股市不振的情况下,这两项业务似乎也没有为券商带来太大贡献;
二是开始在留住客户保证金上打算盘,先是推出保证金现金管理产品,以期与银行一争高下。即在每天收盘且完成资金清算后,券商可在客户授权下,自动“抓取”闲置保证金,并投资于银行间货币市场,以获取高于同业存款的收益;次日开盘,保证金将自动完成转账,不会妨碍客户的正常交易。简而言之,证券投资者在与券商签约之后,其闲置保证金相当于自动购买了券商的现金类资产管理产品。对投资者而言,不需要每天在银行账户和券商保证金账户之间来回划转资金,即能享受到至少相当于货币市场理财的收益,这对留住投资者保证金肯定大有裨益;后证券监管层又允许券商开展财富管理业务,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以期让券商获得代销佣金收入,同时进一步黏住客户;现在监管层又赋予券商证券资金账户支付消费功能,以期用类银行功能留住客户,尤其客户保证金。
二、券商自救能否成功?
券商对客户保证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固然对留住客户保证金大有裨益,但对券商而言,本质上减少了券商的收益。因为:如果券商不对客户保证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券商将坐拥客户保证金存款的利差收益,即银行以不低于同业存款利率向券商支付存款利息,而券商仅以活期存款利率向客户支付利息,两者之间的差额即是券商的收入。但如果开展现金管理,券商只能获得管理费收入(参见我在去年8月份发表的博文《银行券商将失万亿蛋糕》)。但两害相比取其轻,在客户保证金流失与收益减少之间,券商自然选择后者,否则恐怕连减少后的收益也不再有。
允许券商开展财富管理,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也救不了券商。因为:首先,代销业务是依靠渠道进行的,而券商的渠道数量有限,银行在这方面依然是一统天下;其次,代销业务的好坏,除了取决于产品的好坏外,主要取决于理财经理的数量以及理财经理的业务水平和销售水平,对券商而言,这一点也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的(参见我在今年5月份发表的博文《券商难撼银行霸主地位》)。
『柒』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34号
现公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1月12日
『捌』 证券公司可以代销金融产品的券商名单
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
从券商创新大会的内容看,监管层将放宽券商的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支持证券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等各类中介服务,并放开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直投、并购基金、另类投资等子公司。同时,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拟允许证券公司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批准、备案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此外,允许券商开展转向QDII经纪业务、以自有资金及专项理财基金或直投基金进行跨境投资。
这意味着,券商将见证并参与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其自身也将迎来大发展大变革的黄金年代。
希望采纳
『玖』 证监会公布可以代销基金的19家第三方理财机构,急!大家知道几家说几家就行~
截至目前,证监会一共批准14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获得第三方基金销售牌照,排队申回请的据媒体报道有上百家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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