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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乘金融服务集团违法么

发布时间:2022-01-29 21:38:16

1. 万乘金融服务集团信用卡电催专员、客服专员福利待遇怎样

你可以问他们的人事啊

2. 求翻译成英文(万乘金融服务集团)

Wancheng Financial Service Group

3. 去万乘金融上班工作7天就离职公司不给工资的吗

上班七天工资必须要给的,就算上一天班,公司也必须付劳动者工资,否则就会产生劳资纠纷,这与离职是二回事,离职是一回事,欠员工资是劳资纠纷又是一回事。你可以向公司讨要工资,经催讨还是不给,你可提起劳动仲裁。

4. 平安保险怎么样靠谱吗

平安保险,公司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深圳,全称为平安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它是中国第一家以保险为核心的,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成立时间长,知名度高,无论了不了解保险,都知道平安。

了解更多有关保险公司的信息,这篇一定不能错过:《中国保险公司排名前十名是怎样的?大公司的保险产品一定好吗?》

那么平安保险怎么样?可靠吗?今天奶爸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平安保险公司。

银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有硬性规定的,具体是: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不得低于B级。达到标准就是运转良好,可靠的保险公司。

接下来,奶爸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平安保险的偿付能力情况。

近十年,平安保险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远高于银保监会规定的50%,稳定在200%左右;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也是高于银保监会规定的100%,最低是150%,最高接近250%;

偿付能力下降最为明显的是2011年,但也高于合格水平,下降的原因官方是解释到受业务发展、资本市场波动及股息分配的影响。

2020年,平安拓展了业务,加之资本补充债券的发行和赎回等原因,偿付能力数据创新高。

奶爸总结

综上,平安保险无论是保费规模、理赔情况和偿付能力等都排在前列,确实是个可靠的保险公司。

理赔方面,平安保险也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便捷完善的客户服务,让你享受更好的保险理赔服务。

5. 最好保险公司是哪家好

问到这个问题,我想提醒一下题主根据公司选保险产品未必是最科学合理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产品选择和对比中,保险公司确实是一个主观上难以忽视的因素。

针对这个问题,我以股权结构、经营稳定性、热销产品、市场认知为90多家保险公司测评,整理出一份前十排名的保险公司:排名前十的保险公司,应该可以很好地回答题主的问题。

给大家科普一下股权结构、经营稳定性、热门产品、市场认知这四个维度:

(1)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就是指这家保险公司的股东是谁、这些股东分别占多少比例,通俗点说就是树大好乘凉,股东很强大很靠谱,这家保险公司也不会差。

(2) 经营稳定性

评定一家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的主要根据是看他偿付能力,如果连保费都没有能力赔付,那肯定不是一家很好的保险公司,这里顺手给题主一份偿付能力排行:2020年最新偿付能力排行,在挑选保险公司时也是大有帮助的,针对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银保监还设定了一条及格线,每家保险公司都会有一个风险综合评级,也是检验经营稳定性的重要标准。

(3) 热销的产品

产品热销说明产品本身符合大多数人的需求,一般来讲,一家好的保险公司必须具备开发一个甚至多个热销的保险产品的能力。

(4) 市场认知

市场认识即保险公司的知名度,是我们选择保险公司的标准之一,所以我从市场认知出发,给市面上91家保险公司排了队,话不多说,直接上榜单:信誉排名前十的保险公司

小提示:其实,成立一家保险公司非常难,法律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出资是非常高的,其次,要信誉良好,行业背景干净,无违规违法记录,而且运营一家保险公司也很难,要懂得战略规划,要有成体系的公司管理机制,所以不能一棒子打死说哪家公司不好,哪家公司最好。

6. 在住宅小区一楼做生意算不算违法

想要创业,建议您选择一个合适的创业项目,看自身是否具备相关项目的资质,找对项目之后脚踏实地努力。当然创业过程中资金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您启动资金有限,可以通过小额贷款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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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何做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联合惩戒

(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1、惩戒措施: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出口退税从严审核;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第三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第八条第一款。

3、实施部门:税务总局。

(二)阻止出境

1、惩戒措施: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3、配合部门:公安部。

4、操作程序:对欠缴税款、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边检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1、惩戒措施: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3、配合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工商总局。

4、操作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将因税收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信息定期推送给工商总局。

(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通报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进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

(2)《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三十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三十条

3、配合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告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其他依法成立的社会征信机构可以通过税务总局门户网站查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

(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1、惩戒措施: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3、配合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

4、操作程序:由各级人民法院将当事人信息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推送至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六)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惩戒措施: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法律及政策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3、配合部门:工商部门。

4、操作程序:工商部门为税务机关提供系统接口,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惩戒措施: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条。

3、配合部门:国土资源部。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1、惩戒措施: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3、配合部门:质检总局。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质检总局,进入其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依法进行失信惩戒。

(九)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

3、配合部门:财政部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财政部,由财政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3、配合部门:海关总署。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海关总署,进入其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海关部门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一)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惩戒措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1)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

(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公司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许可审批;

(3)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或借壳上市;

(4)上市公司再融资。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

(3)《证券法》第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3、配合部门:证监会。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证监会,由证券管理监督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二)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惩戒措施:

(1)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不得作为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

(2)对于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以及不诚实纳税、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当事人,限制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3、配合部门:保监会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保监会,由保险监管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三)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3、配合部门:交通运输部。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四)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2、法律及政策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

3、配合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由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五)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企业债券。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第二条第(七)项;

(2)《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第二部分、第三部分。

3、配合部门:发展改革委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发展改革委,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惩戒。

(十六) 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予以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据:《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27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以及农产品、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再分配公告,对于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诚信状况较差的企业,在关税配额管理中予以限制。

3、配合部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由商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的审核参考。

(十七) 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惩戒措施: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3、配合部门:互联网信息办。

4、操作程序:税务总局每季度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知互联网信息办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十八)其他

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当事人,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2、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第五部分第一条。

3、配合部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单位。

4、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相关单位,各单位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依法依规进行约束和惩戒。

8. 支付宝同行自查服务在哪里

大家只要打开支付宝(型号:华为nova7,版本:鸿蒙2.0,支付宝:10.2.50),在上方搜索栏里输入“同行自查”,一键可查询到你在14天之内自己是否与是“密切接触者”,是否曾和确诊、疑似患者同乘过公共交通。
【拓展资料】
一、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致力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简单、安全、快速、便捷”的支付解决方案。支付宝公司从2004年建立开始,始终以“信任”作为产品和服务的核心。旗下有“支付宝”与“支付宝钱包”两个独立品牌。自2014年第二季度开始成为当前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厂商。
二、截至2013年底,支付宝实名认证的用户数超过3亿。2013年,支付宝单日交易笔数的峰值达到1.88亿笔。其中,移动支付单日交易笔数峰值达到4518万笔,移动支付单日交易额峰值达到113亿元人民币。
三、2015年7月8日,支付宝发布最新9.0版本,加入了“商家”和“朋友”两个新的一级入口,分别替代“服务窗”与“探索”,由此切入了线下生活服务与社交领域。此外,还增加了亲情账户、借条、群账户等一系列功能。
四、2014年,支付宝实名用户超过3亿,支付宝钱包活跃用户超过2.7亿,单日手机支付量超过4500万笔,超过2013年11.11创造的单日手机支付4518万笔的全球峰值纪录。
五、2014年双十一全天,支付宝手机支付交易笔数达到1.97亿笔。支付宝稳健的作风、先进的技术、敏锐的市场预见能力及极大的社会责任感,赢得了银行等合作伙伴的广泛认同。目前,支付宝已经跟国内外180多家银行以及VISA、MasterCard国际组织等机构建立了深入的战略合作关系,成为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领域最为信任的合作伙伴。
六、支付宝及阿里巴巴集团较为推崇员工大规模持股的制度安排。在筹建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的过程中,40%的股份作为对全体员工的分享和激励,剩余的60%股权作为引入其他战略投资者。阿里巴巴集团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的在职员工,都获得相应股份,实现“全员持股”。

9. 在新建七三零二国道路上载客违法吗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借鉴国内外大城市交通发展经验,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和体制机制创新,综合运用科技、经济、必要的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力度,加强机动车总量调控并引导合理使用,提高交通综合管理水平,为做好“四个服务”,全面推进 “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提供交通保障。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是确保交通安全顺畅。

(一)改善交通运行状况。确保中心城特别是核心区交通运行状况不恶化,重点路段交通状况得到改善,方便市民出行;确保为国务国事活动提供有力的交通保障。

(二)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到2015年,中心城公共交通出行比例达到50%左右,自行车出行比例保持在18%左右,小客车出行比例控制在25%以下。

(三)减少机动车主要污染物排放。到2015年,机动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高于2010年水平。

(四)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交通安全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到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万车亡率控制在1.7以下。

三、综合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疏解中心城功能和人口。

1.进一步优化调整城市功能布局。

认真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严格控制中心城建设总量增量,加快新城建设,有效疏解中心城功能和人口。加快教育、行政、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资源向新城配置,鼓励就近就业,从源头上减少交通出行需求。

2.充分发挥交通引导和服务作用。

编制实施《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规划》,确保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将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纳入审批环节,与环境影响评价具有同等作用,实现城市与交通协调发展。

3.全面落实配套交通基础设施规划。

建立开发项目与配套代建道路、公交场站、人行过街设施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接管、同步投入使用制度。对已由开发项目业主代征代建的道路、公交场站和人行过街设施等进行清理移交。按差别化原则修订实施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

(二)加快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承载能力。

4.全面推进中心城干道路网系统建设。

2012年底前,建成广渠路二期、西外大街西延二期等5条共37.3公里城市快速路,基本实现中心城城市快速路网规划。改造完善建国门桥立交、万泉河桥立交等7个快速路网节点。规划建设核心区南北地下快速通道,加快建设西二环、东二环、台基厂大街、西山隧道等地下快速通道工程。开工建设中心城内新街口北大街、手帕口铁路道口平交改为立交等干道网瓶颈点段及万寿路南延、柳村路、化工路等道路200余公里,进一步完善城市干道网。建设完成一批人行过街设施。

5.加快建设中心城道路微循环系统。

充分发挥市区两级积极性,对中心城次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建设,市级给予项目总投资(含征地拆迁费用)30%的资金补助。建设400公里微循环道路,打通一批中心城的断头路,实现一批次干路、支路,畅通道路微循环系统。2012年底前重点建设中心城内雅宝路、动物园北路、香饵胡同西段、革新南路、东教场胡同、冰窖口胡同、煤市街、建国里一街、秀水河胡同、三丰胡同等道路200公里。

6.建设中心城5万个以上公共停车位。

加快建设已规划的公共停车场,将四环路以内的公共停车设施纳入交通基础设施范畴,加大投入,实行特许经营。开工建设解放军总医院、同仁医院和北京医院、人民医院等医院停车楼(库)。

7.因地制宜建设20万个以上基本停车位。

由区县政府负责,对老旧小区进行改造,增加停车设施,因地制宜建设简易式、机械式停车库。全面排查清退私自改作他用的停车场(库),并利用体育文化设施、绿地等建设地下停车场,增加基本停车位供给,缓解停车难。鼓励社会投资建设经营性停车设施。

8.全面建成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市级干道公路网。

2015年底前,新建改扩建478公里高速公路。重点建设京新高速公路、京昆高速公路、京台高速公路、京秦高速公路和京密高速公路等。同时,由产权单位负责,同步建设、完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和科技设备。国道全面实现二级以上公路标准,加快支持新城和沟域经济发展的重点公路建设,加快重点镇与高速公路联络线建设。完善农村公路网络。

(三)加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力度,鼓励公交出行。

9.加快中心城轨道交通建设。

编制完成中心城轨道交通线网加密规划。完善市区联动和一条线路一个指挥部的工作机制,调整建设时序,以超常规的建设力度,加快推进规划实施。2011年力争实现2条新线分段开通。“十二五”期间新开通的轨道交通线路中心城占80%,并按2至2.5分钟发车间隔配备车辆。

10.改造既有轨道交通线路安全运营服务设施。

实施1号线、5号线、八通线、13号线的信号、供电、车辆段等改造工程,提高设备设施的可靠程度和能力。1号线、2号线、八通线、13号线加装安全门,更新1号线114辆电动客车,对1号线186辆旧车进行加装空调改造,提高安全服务水平。地铁1号线列车编组由6节扩大至7节,运能提高16%。增购354辆列车,实现2号线、4号线、5号线、10号线一期高峰发车间隔2分钟,高峰时段运力分别提高12.5%、50%、25%、50%。

11.构建公交快速通勤网络。

以中心城为重点,依托轨道交通、城市快速路网、公交专用道、大容量快速公交和常规地面公交线路,完善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地面公交的中心站和首末站三级换乘体系,构建公交快速通勤网络。2011年底前,建成阜石路大容量快速公交,完善朝阳路、安立路大容量快速公交线路的道路设施条件,实现与其他车辆的物理隔离;加快建设广渠路大容量快速公交线路。重点在三环路等快速路、主干道及拥堵路段增加施划、建设公交专用道;在公交港湾或公交线路集中的站点,根据实际需要施划公交专用道,方便公共电汽车进出站。新增公交专用道150公里以上,提高地面公交运送速度,支持公交快速通勤网络建设。

12.进一步优化调整地面公交线网。

在进出中心城高峰客流集中的道路和长安街、三环路等主要道路上,合理调配公交低峰运力,减少低峰运营车次,提高道路、车辆的使用效率。增设小区延伸线路和区域“袖珍线路”,完善与轨道交通、公交干线的衔接,方便出行。随着轨道交通线网的逐步完善和综合客运交通枢纽的投入使用,进一步优化市郊地面公交线网,分期分批将9字头地面公交线路在三环路或四环路外实现与轨道交通线路、城区地面公交线路的有效衔接。新增新能源公共电汽车2100辆。

13.加快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和公交场站建设。

建成四惠、宋家庄、苹果园、北苑北、望京等9个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建成后沙峪、温泉、北七家等5处公交中心站,西红门、天宫院等25个首末站,2处保养场和2处充电站;永久地面公交场站建设力争实现70%以上。对线路多、客流量大的区域公交专用换乘设施进行改造,2011年实施公主坟、六里桥北里、大北窑、新发地桥北等4个区域换乘设施和40处公交港湾改造。

四)改善自行车、步行交通系统和驻车换乘条件,倡导绿色出行。

14.建成1000个站点、5万辆以上规模的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

启动地铁4号线、5号线和八通线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建设试点,先期在200余个站点投入1万辆左右自行车,方便短途出行和公交接驳。在北京商务中心区等重点地区、重点大街和文保区建设一批步行、自行车示范区。在新开通的轨道交通线路、地面公交骨干线路的主要站点和枢纽站增设自行车停车设施。2012年底前,在6号线、8号线、9号线、10号线、西郊线等轨道交通线路沿线站点规划建设自行车停车场。

15.积极发展中小学校车服务系统和鼓励单位开行班车。

发展中小学校车服务系统,逐步缓解早晚高峰时段中小学校周边交通拥堵。鼓励单位开行班车,规范合乘,减少上下班小客车出行。

16.建成3万个以上车位的驻车换乘停车场。

政府投资建设驻车换乘停车场,实行低收费政策。随轨道交通新线同步规划建设驻车换乘停车场,在既有轨道交通线路的四环路以外站点逐步增加建设驻车换乘停车场。

17.大力倡导现代交通理念和开展文明交通活动。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及户外公益广告,深入开展绿色出行和环保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提高交通参与者的现代交通意识,引导交通消费方式的转变。将交通文明作为文明市民的重要指标,开展交通文明宣传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单位、进农村活动,号召市民文明行车、乘车、停车、行路;深入开展排队日、让座日、交通志愿者服务活动和公交、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窗口行业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活动,提升交通服务水平。通过开展“公交周”、“无车日”、“少开车”等活动,倡导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骑自行车和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

18.倡导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实行弹性工作制。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等现代化手段,提高效率,减少交通出行。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错峰出行。

(六)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现代交通管理和运输服务水平。

22.继续实施疏堵工程,提高既有道路通行能力。

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审批办法,下放部分审批权限,通过缓解交通拥堵会商机制,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加快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依托缓解交通拥堵会商机制审定交通疏堵工程项目,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改造完善规划红线范围内既有道路设施,提高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市级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优化平交路口、环路出入口、建设公交港湾等常规疏堵项目和区域交通组织渠化优化、交通信号优化、增设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和安全防护设施等管理项目。制定地下环廊开放使用管理办法,完善配套设施,加快实现中关村西区、金融街、奥林匹克公园地下环廊交通功能,建设北京商务中心区、丽泽商务区地下环廊。

23.建设新一代智能交通管理系统。

以全面提高对路网运行的调控和快速反应能力为目标,建设新一代智能交通运行协调指挥和管理系统。建立一批智能交通运营服务管理系统,包括:建设交通拥堵收费管理系统和停车泊位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系统,逐步提高预约叫车比例;建立交通信息发布和预警、预报系统,为交通出行提供动态信息服务。“十二五”期间,车载导航、移动信息终端数量达到150万台,服务和引导出行。研究开发机动车电子牌照信息系统,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科技设备建设经费,统一由市财政负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科技设备日常维护、运行的实际需求,科学核定管理维护费用,并根据数量、规模按比例逐年增加交通设施和科技系统维护费用。新建、改建道路,交通设施和科技设备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24.加强交通秩序管理。

优化重点区域交通组织。对中关村、金融街、北京商务中心区等地区、交通枢纽以及重大交通节点、堵点,开展区域性综合交通系统优化。按照单向行驶、单侧停车的原则,组织单行交通,逐步完善中心城道路微循环系统交通组织。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全面排查现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完善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安全设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防护等级,确保交通安全。2011年底前,完成中心城5240套交通标志、600公里交通标线、924公里交通隔离护栏增设任务;建设1700处信号灯,并全部配建违法监测设备。加强对货车、黄标车、危化车、非本市车辆等重点对象的管控,进一步加大对占用公交专用道及逾期未年检、未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措施的车辆、进入限行区域行驶的大货车及违反限行规定进入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行驶的非本市车辆等,实施连续处罚。允许机场大巴、校车、班车通行公交专用道;新建400处公交信号优先系统,提高公交车辆运行效率;在公交车辆上新增1000套自动监测设备,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公交专用道行为。

25.加强停车秩序和经营管理。

修订完善停车管理法规规章。加强停车泊位管理,整治停车秩序,加大对违法占道停车处罚力度。改革现行占道停车经营模式,严格停车经营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准入、退出机制。推广使用停车电子收费系统,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建设具备停车诱导、违法监测、智能收费等多种功能的停车智能管理系统。制定中心城内停车场资源共享办法,支持和引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停车设施对外开放,错时停车。

26.建立交通信息发布和预警、预报系统,加强应急管理。

发布道路交通拥堵指数,动态发布交通运输信息和交通预警、预报信息,提高交通信息服务水平。把交通拥堵纳入应急处突范畴,制定城市交通严重拥堵应急预案。根据拥堵程度,划分黄色、橙色、红色三个等级,分级启动上勤方案和疏堵措施。在出现大范围拥堵情况下,由市应急委统一协调指挥。

27.进一步完善交通管理体制,落实责任。

建立完善缓解交通拥堵工作会商协调机制。成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的市缓解交通拥堵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推进小组下设市缓解交通拥堵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具体工作落实。按照谁审批、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立项、征地拆迁、建设等4个阶段分别由相应的职能部门作为第一责任单位牵头推进。轨道交通、城市干道、综合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大型公共停车设施、高速公路和县道以上公路建设项目,由市级投资建设,区县政府为征地拆迁责任主体。城市次干路、支路,农村乡道、村道,老旧小区及胡同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建设,市级给予资金补助。改革停车管理体制,强化区县政府负责属地停车管理的责任。2011年,将顺义区、大兴区、怀柔区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划归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垂直管理,其他远郊区县根据实际,逐步统一。针对警力不足问题,增加交通民警编制。同时,根据实际,各区县政府可按照交通民警与协管员1:2的比例招聘交通协管员,并加强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辅助管理、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作用。

28.将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纳入督查和绩效考核内容。

按照“标本兼治、建管并举、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分工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分年度制定实施缓解交通拥堵工作方案,将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纳入市、区县两级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督查和绩效考核内容,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区县、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2、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7号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第一条 为了落实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到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摇号登记。
第四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摇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四)持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

(五)持本市暂住证且连续五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单位办理登记的条件和登记的内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五条 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向经摇号取得配置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并公布摇号结果。

个人出售、报废名下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单位出售、报废名下登记小客车的指标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

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取得的指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下列手续时,应当出示指标证明文件:

(一)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外地车辆转入本市,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

(三)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

(四)办理车辆赠与公证。

对取得指标的,税务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工商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予以注明。单位和个人持上述文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

第八条 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实行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

第九条 出租汽车、租赁汽车、教练车等营运小客车的指标分配方式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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