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住房租赁么
从目前融资租赁行业的运行现实来看,融资租赁的客户群主要为企事业法人,开展的业务类似商业银行对公信贷,而针对个人的融资租赁业务目前开展较少,但不可否认,随着科技手段、大数据、互联网的发展,个人租赁将会是融资租赁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之一。融资租赁参与住房租赁市场,应从现有政策出发,在判断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方向的基础上,挖掘可能的市场空间,探索可能的操作模式。
(一)住房租赁市场未来发展方向。
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以及《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等相关文件来看,未来中国的住房租赁市场将会呈现如下趋势:
(1)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购租并举住房制度逐步建立,住房交易市场在中国住房租赁体系中一枝独秀的局面逐渐改变,住房保障、住房租赁加快发展;
(2)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局面,一批国有、民营的大、中、小住房租赁专营企业将会诞生,一批拓展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子公司将会诞生;
(3)新建租赁住房供应量将会增加,房地产市场为卖而建的模式逐渐向为租而建与为卖而建相结合的模式发展;
(4)存量待售房产或闲置房产将逐渐改为或改建为租赁住房,住房租赁市场的去库存效应逐步显现。
(二)融资租赁参与住房租赁市场的可能方向。
融资租赁的本质是以物融资,如何将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嫁接到住房租赁市场,有如下几个方向:
(1)与住房专营企业合作,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拓展住房租赁企业的房源,解决住房租赁企业放款一次性支付与租金分期收回不匹配问题;
(2)与国企合作,参与国企闲置房产改租赁房和新建租赁房建设,解决资金问题;
(3)与政府合作,参与政府公租房向市场化、专业化转变的PPP项目;
(4)与房地产企业合作,参与房地产企业存量待售房产改租赁房,降低房地产库存;
(5)与开发性金融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共同对租赁住房项目提供金融综合解决方案。上述只是对融资租赁参与住房市场的方向进行简单探析,而针对每个方向运用何种交易模式,是直租、回租抑或是杠杆租赁,都是基于对具体项目的风险、收益权衡后的设计,其本质都离不开对不动产作为租赁物的合法、合规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的考虑。目前,行业应用较多的模式为直租、回租以及回租与保理结合三种。
㈡ 六部门联合发文: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租市场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长租公寓乱象也频频发生。
近年来,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同时,一些住房租赁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也严重影响了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问题,已经引起了主管部门的重视。
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从业管理、租赁经营、资金监管、消费贷款等七方面入手,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意见》针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从业管理的同时,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意见》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等。
《意见》明确,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发放贷款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评估还款能力,核实借款意愿,并做好记录。
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
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借款人账户,同时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管理,避免资金挪用风险。《通知》指出,对于已实际发放给住房租赁企业的存量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制定妥善处置方案,稳妥化解存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共享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名单,金融机构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名单式管理,对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不得发放贷款。
《意见》还提到,要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积极引导住房租赁双方合理确定租金,稳定市场预期。发挥住房租赁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市场租金水平方面的示范作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密切关注区域租金异常上涨情况,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此次政策是长租公寓市场首个系统监管的政策,也成为今年在经营贷管控基础上,房地产市场迎来的第二个金融市场监管政策。”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前述规定直击长租公寓企业各类违规做法,有助于规范市场经营,同时防范经营方面出现金融风险。
2020年底,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完善长租房政策,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到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提出“大力发展租赁住房,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是今年要抓好的重点工作之一。
作为“十四五”开局之年,住房租赁已经成为房地产行业的关键词之一。政策会逐渐体现出“出实招、见实效”,这也将加快住房租赁市场的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望迎来长效发展。
㈢ 住建部等六部门联合发文 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
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租市场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长租公寓乱象也频频发生。为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从从业管理、租赁经营、资金监管、消费贷款等七方面入手,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意见》针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从业管理的同时,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意见》提出,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等。
《意见》明确,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发放贷款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评估还款能力,核实借款意愿,并做好记录。发放贷款时应明确向借款人告知相关业务的贷款性质、贷款金额、年化利率以及有关违约责任,切实保护借款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借款人账户,同时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管理,避免资金挪用风险。对于已实际发放给住房租赁企业的存量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制定妥善处置方案,稳妥化解存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共享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名单,金融机构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名单式管理,对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不得发放贷款。
《意见》还提到,要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积极引导住房租赁双方合理确定租金,稳定市场预期。发挥住房租赁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市场租金水平方面的示范作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密切关注区域租金异常上涨情况,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此次政策是长租公寓市场首个系统监管的政策,也成为今年在经营贷管控基础上,房地产市场迎来的第二个金融市场监管政策。”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前述规定直击长租公寓企业各类违规做法,有助于规范市场经营,同时防范经营方面出现金融风险。
㈣ 佛山住建局: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8月17日,广东省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业务监管的意见(修订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下称“意见稿”)。
中指研究院广州分院研究主管陈雪强表示,本次《意见稿》直指当前佛山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于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房源发布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均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租赁市场,维护租户的合法权益。
在加强房源信息真实性校验方面,《意见稿》提到,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经委托人同意的才可以对外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实地查看房源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应当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租金、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重要事项。
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登录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申请房源权属核验,未经核验不得发布。
在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方面,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应当通过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且应当与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相一致。对委托人取消委托或已出租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委托取消之日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各类渠道上撤除。
《意见稿》明确,要求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在佛山市辖区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设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并在报送开业信息时一并提供监管账户信息。监管账户信息通过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和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已开业但未报送监管账户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补充报送。
对于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随意使用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接受监管和申请用款。
在业内看来,此措施也是为了规范当前租赁市场存在的乱收租金、押金等行为,同时也有效维护承租人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强化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管控方面,《意见稿》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办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的,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确保贷款金额、放款频率等合同要素与租赁合同的租金金额、租金支付频率等相匹配,且贷款资金必须直接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
《意见稿》提到,佛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在佛山市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纳入监管范围,并进一步完善与市场监督、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㈤ 六部门发文加强租赁监管 单次收租金不得超3个月
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涉及加强从业管理、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等方面。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通知指出,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住房租赁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城市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有专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开业信息,由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住房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信息系统应当落实互联网管理各项政策要求,接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管理,并实时报送租赁合同期限、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况等租赁合同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提供住房租赁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不得为信息不实或者未提交开业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发放贷款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评估还款能力,核实借款意愿,并做好记录。发放贷款时应明确向借款人告知相关业务的贷款性质、贷款金额、年化利率以及有关违约责任,切实保护借款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借款人账户,同时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管理,避免资金挪用风险。对于已实际发放给住房租赁企业的存量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制定妥善处置方案,稳妥化解存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共享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名单,金融机构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名单式管理,对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不得发放贷款。
此外,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积极引导住房租赁双方合理确定租金,稳定市场预期。发挥住房租赁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市场租金水平方面的示范作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密切关注区域租金异常上涨情况,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各有关方面应当加强协同联动,积极化解住房租赁引发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置相关风险。相关部门对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情况依法开展调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充分发挥基层网格管理人员作用,督促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协助排查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情况。发挥住房租赁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完善住房租赁行业执业规则,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住房租赁矛盾纠纷,净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调解机制,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城市政府对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承担主体责任,要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并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实施穿透式监管,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对住房租赁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对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分级分类,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哄抬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垄断行为。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加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管理。公安部门要对涉嫌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必要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网信部门要对违规发布虚假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治,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净化市场环境。
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㈥ 行业监管趋严 西安租赁住房将实行网签备案
本报记者 王金龙 西安报道
西安市关于租赁住房需要网签备案的“靴子”近日落地。
11月11日,西安市住建局下发了关于《推动我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西安市住建局方面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对租赁住房进行网签备案,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监管部门对租赁住房合同实行网签备案管理与资金监督管理。
有房地产从业者认为,网签备案之后的住房租赁市场或将发生变化。按照《通知》规定,在西安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各类住房租赁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
除此之外,《通知》还规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范围如已注明“房地产经纪”,不得另行增加“住房租赁”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除经纪代理外的其他托管式住房租赁业务。
租赁企业需设资金监管账户
“其实,在西安租赁住房需网签备案的消息已经早有传闻,落地只是时间问题。”西安市房地产从业者张强告诉记者,在西安政策落地之前,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就发文要求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此后,多份文件相继出台,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号)等。
张强认为,西安市上述《通知》下发之后,首先感受到影响的是租赁企业。因为按照《通知》要求,在西安市区域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及代理经租企业开展业务前,除了向工商部门报备企业名称、地址、人员之外,还需要向企业工商登记住所地住建部门推送开业信息,并取得租赁平台用户操作权限,进行项目信息登记入库。
另外,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还需要在银行开设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在报送开业信息时提供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这无疑对于住房租赁企业设置了一道门槛。”有住房租赁企业人士表示,《通知》下发之后,如同给租赁企业戴上了“紧箍咒”。例如要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以及个人对外出租住房的,都必须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将房源信息进行发布,而企业对发布的房源真实性负责。
“以前租房子,基本上都是通过业主描述进行登记,比如房子的位置、装修、面积等都是业主怎么说就怎么登记,但是现在租赁企业要对发布的信息负责,且要不动产登记信息相符合,这些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实现。”张强告诉记者,现在租房行业很少有不夸大宣传的,就像酸菜牛肉面里,不一定有牛肉一样。
违规发布信息将受到处罚
“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这些都是《通知》明确规定的。”西安住建局一位受访官员向记者表示,以前的住房租赁行业鱼龙混杂,各种弊端层出不穷,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租赁住房网签备案之后,住房租赁行业将得到规范。
除了对于信息发布加强监管之外,《通知》还要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以及个人达成租赁交易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在租赁平台进行合同网签备案操作,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另外,如果未按照《通知》开展住房租赁活动,将受到行政处罚。《通知》规定多种形式的约束以及处罚规定。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其代理经租业务,对违规为其发布房源信息、代理经租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暂停其在住建部门的相关业务并依职能查处;其他相关部门依职能对其进行限制及查处。
《通知》还要求,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联网备案责任,并对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负责,不得允许未备案、未进行资金监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另外,《通知》还引入了金融监管。《通知》指出,各金融机构要依托房屋网签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加强贷款审核管理,防范交易诈骗、骗取贷款等行为,加强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以前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较松,但是随着租赁市场不断发展,加强监管势在必行,网签备案不失为最有效的措施。”陕西省住建部门一位官员向记者透露,随着西安人口规模不断增加,住房租赁市场也越发庞大,近日西安市印发了《西安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指出,到2022年底,西安新增高品质租赁住房不低于12万套,因此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有利于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编辑:卢志坤 校对:颜京宁)
㈦ 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
中国政府网7月2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意见》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
《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明确了六方面的支持政策。在降低税费负担方面,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方面,一是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二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㈧ 频获政策支持 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迎发展良机
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频获政策支持,包括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支持。业内人士指出,激励多元化市场主体参与,同时借助公募REITs这一金融创新工具,有利于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健康发展,有望解决行业存在的资产价格高、融资成本高但收益率低等方面的问题。
引导多主体投资
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意见》明确,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同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探索在其他基础设施领域开展试点,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商业地产项目不属于试点范围,项目土地用途原则上应为非商业、非住宅用地。租赁住房用地以及为保障项目正常运转而无法分割的办公用房、员工宿舍等少数配套设施用地除外。同时,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试点主要行业,包括各直辖市及人口净流入大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为企业减负
ICCRA住房租赁产业研究院院长赵然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呈现资产价格高、融资成本高但收益率低的特点。根据海外市场经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初期会侧重于在供地阶段给予补贴。《意见》明确提出“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出让价款分期收取”等政策,为企业减负。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获取方式有了更多可能。
“住房租赁行业具备前期资金需求大、盈利周期长、资金周转慢等特征。”赵然指出,《意见》提出“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发行债券进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等措施,有利于解决持有重资产的租赁企业投资回收周期过长的问题。
规范租赁市场
北京市住建委7月5日透露,按照北京市住建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要求,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较多的租赁中介企业,主管部门将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向社会公布。近日,北京市结合近期日常监管和信访投诉处理情况,梳理出第四批共13家重点关注企业名单,提示广大消费者谨慎选择。
中国证券报记者观察到,列入13家重点关注企业名单的基本为中小型中介,包括北京日升广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佳铭天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有路前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完美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
业内人士指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在有效控制成本、盘活资产、解决前期资金垫付等问题上具备较强优势。在实际运营中,成熟且规模较大的公司具备相对较强的抵抗风险能力,对行业稳定发展有较大裨益。
㈨ 蛋壳爆雷后首份顶层监管文件发布 住房租赁行业告别乱象
4月26日,住建部、发改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也是自蛋壳公寓爆雷事件发生后,监管层发布的首个有关租赁行业的顶层设计文件。
顶层监管
从内容上看,《意见》在稳定租赁市场、防范风险方面的意图十分明显。文件称,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市场运行总体平稳,租金水平稳中有降,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近期,少数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具体措施上,《意见》表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当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同时,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此外,住建部将与金融机构共享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名单,金融机构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名单式管理,对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不得发放贷款。
《意见》还指出,积极引导住房租赁双方合理确定租金,稳定市场预期。发挥住房租赁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市场租金水平方面的示范作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密切关注区域租金异常上涨情况,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自监管层于2014年首次提出“租售并举”以来,租赁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期。但由于缺乏规范,行业出现恶性竞争,一些问题开始累积。2020年,在新冠疫情的直接影响下,行业的风险爆发,蛋壳公寓爆雷,自如也遭遇维权纠纷。
去年年末以来,监管层多次提及租赁市场。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
多管齐下
针对六部门此次发布的文件,贝壳研究院认为,此次指导意见在举措上强调多管齐下:
一是管入口,要求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跨区域经营的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向所在城市主管部门推送信息,能够管得住,防止一些企业脱离政府监管之外。
二是管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接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报送房源信息、交易信息等,做到信息全部监管。要求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业主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这些举措是为了防止长租公寓企业长收短付、高进低出的行为。此前北京对轻资产租赁企业租金已经提出了收付周期匹配的要求,已经落实并产生了一定效果,本次将在全国范围进行推广。
三是管资金,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资金监管账户,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这一举措将会杜绝长租公寓企业挪用客户租金来扩张规模。去年,成都、南京、重庆等城市已推出了针对超3个月的租金监管政策,取得了效果。此次在六部委联合推出政策,将此项措施逐步在各地落实。
四是管贷款,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这是针对过去一些租赁企业通过引诱消费者签订租金贷合同获取资金的行为,意味着租赁企业未来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该机构指出,对于长租房市场来说,这一指导意见是对过去粗放发展的纠偏。本次政策将倒逼轻资产租赁企业规范化经营,降低企业资金杠杆率,减缓业务扩张速度,专注提高企业的精细化、专业化经营能力,未来还将倒逼轻资产企业探索出更有利于发展的经营模式。
过去大量缺乏专业运营经验和能力的企业凭借资本的力量进入长租公寓领域,结果导致行业投资过热,蕴含了大量风险。在上述新的监管要求下,未来长租市场的市场主体会进一步出清,让真正从事长租房运营的企业获得更加稳定的市场竞争环境,这样才能有利于长租房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㈩ 国办发文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有何亮点
此次《意见》重点在于减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企业负担,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房源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意见》旨在从土地、资金、金融、税收支持以及优化行政审批等5大方面,全方位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其重点是减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企业负担,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房源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此次印发的《意见》,旨在从土地、资金、金融、税收支持等方面,全方位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
将新市民、青年人群体纳入租赁住房保障
《意见》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明确了对象标准,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据了解,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20年我国有3.76亿流动人口,这些群体普遍收入较低,租赁需求主要以小户型、低租金为主,而目前租赁市场供给的主体是60-90平方米、租金3000元以上的两居室,公租房的供给规模也并不大,导致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存在住房条件较差、寻找合适房源较为困难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指出,此次《意见》明确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以小户型、低租金为主的房源,未来我国将形成覆盖新市民等群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缓解现有租赁住房结构性供给不足的问题,从而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也在城市中安居乐业。
巴乐兔研究院也表示,《意见》明确提出,供给侧改革优先服务的对象为新市民、青年人群,主要目的是要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人口流动的结构性供给不足,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了规范性和指导性建议。
推出多项政策支持,提高租赁企业积极性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为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意见》明确,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还进而提出了相应的支持政策,比如,在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方面,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相应条件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所占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对此,黄卉指出,这些政策可以增加有效租赁房源供给,职住不平衡的问题将得到有效缓解。
此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为此,《意见》提出,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同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值得注意的是,7月2日,国家发改委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各直辖市及人口净流入大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
在ICCRA住房租赁产业研究院院长赵然看来,该通知可视为《意见》的配套政策,这意味着国家将从资金端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援力。黄卉则表示,预计未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融资环境将获得改善,融资难的问题将被有效缓解。
业内人士预计,未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融资环境将获得改善,融资难的问题将获得有效缓解。
业内:租赁新政精准度高、操作性强
在黄卉看来,此次《意见》旨在从土地、资金、金融、税收支持以及优化行政审批等5大方面全方位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从而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房东东公寓创始人全雳指出,《意见》是中央一份纲领性文件,再次强调租赁住房的保障,这和中央房地产政策是承上启下和互补的关系,必须坚持房住不炒。
“精准度高、操作性强是《意见》的突出特点。”赵然告诉新京报记者,《意见》的落点精准,在需求侧,明确了保障性租赁租房服务的人群、需求特点,对于产品设计、租金设定都提出了相应要求,充分体现了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的决心。而在供给侧,该政策直击目前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发展的两大矛盾:一是市场供给与需求错配的矛盾,二是市场支付能力有限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投入大、收益低的矛盾。
此外,赵然指出,《意见》提出“坚持供需匹配”“产业园区大力发展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这些政策都将极大地缓解市场供需错配的矛盾。
值得一提的是,这并非首次提出要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
实际上,今年6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会议指出,为保障城镇化进程中新市民、青年人基本住房需求,确定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市场力量参与,增加租金低于市场水平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等,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或利用闲置商业办公用房等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10月1日起,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规模化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意见》出台后,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临的障碍有望突破,随着金融财税政策的落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融资方式走向多元化,未来将形成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成熟住房租赁市场,各类群体都能够在城市中住有所居,安居乐业。”黄卉称。
影响:平抑市场租金,助推企业向轻资产转型
那么,上述《意见》对于租赁企业而言,将带来哪些影响?对此,优客逸家CEO刘翔告诉新京报记者,短期而言,保障性租赁住房会平抑市场租金水平,对于过往以高价包租,或经营预算是以租金上涨为前提的企业,在经营损益上会带来一些影响。中长期来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增加了市场的可出租房源供给,对有精细化运营能力的专业公司是长期利好。
“未来,这些房源都需要委托专业运营公司来管理,有助于行业内部分企业向轻资产化转型发展。”刘翔称。
安歆集团创始人兼CEO徐早霞指出,该政策一旦落地,可带来较多利好。其中,“非改租”可以同步将商用电改为民用电标准,这在住客成本下降和幸福指数提升上作用明显;产业园区配套比例7%提升到15%,且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公寓,可解决园区配套不足且产品错配的问题;简化审批流程,可以让企业开业时间更为可控;保障性用房不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可以增加房源供给;此外,加强金融支持,对于企业而言,则可以拿到更低成本的资金。
赵然指出,《意见》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和物业所有权给予了保障,明确了“谁投资、谁所有”。同时,“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款项可以分期支付”等细则,可以从用地源头进行合理的地价让渡,从而给企业减负。
新京报记者 张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