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拿83吨假黄金骗11家顶级金融机构200亿是什么事件
拿83吨假黄金骗11家顶级机构的是21家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贾志宏,背景强大的他却拿黄铜合金的“黄金”骗了11家的机构,毋庸置疑,这无疑就是一件故意诈骗事件,是什么目的让他能有胆量做出这么胆大包天的事情?这背后是否存在什么不为人知的故事?难道是就像电视剧中的坏人一样对钱的魅力无穷尽吗?
回归到这件事情上,83吨黄金不是小数目,贾志宏没有完善了自己的事情还把11家机构拉下水,这个大型故意诈骗事件后续最终会怎么解决,还是要看贾志宏这个主要责任人怎么处理。
⑵ 关于你涉嫌诈骗银行旗下金融机构贷款,已触犯我国《刑法》193条及《合同法》107
1、建议及时偿还
2、此类案件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
⑶ 高盛欺诈事件是怎么回事
高盛于2007年2月应美国大型对冲基金保尔森公司委托,推出一款基于次级抵押贷款的抵押债务债券,向多国银行、基金和保险企业等投资者推销。而保尔森公司本身看空美国抵押债务债券市场,其向高盛支付了大约1500万美元的设计和营销费用,意在借做空抵押债务债券谋利。但高盛在向投资者推销时没有说明保尔森公司与这款金融产品有关,导致投资者在不足一年时间内损失大约10亿美元。
“这种全新的金融产品很复杂,但其中的欺诈和利益冲突却是简单和老旧的。高盛错误地允许一位能深刻影响其投资组合中抵押贷款证券的客户对抵押贷款市场做空,高盛还向其他投资者提供了虚假陈述:该证券的投资内容由一家独立客观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选择。”
SEC执法部门主管罗伯特·库扎米在起诉书中作出上述表示,称高盛允许意在做空的委托人参与决定“投资组合中纳入何种抵押债务债券产品”,推销时却声称这一产品由“独立客观的第三方”推出,涉嫌误导投资者。
与此同时,遭到起诉的还有高盛副总裁法布里斯·托尔雷,SEC指控他对这起欺诈案负主要责任,因为这位高管设计了上述交易,负责营销材料的准备工作,而且负责与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SEC相信,托尔雷清楚保尔森公司对外隐瞒的卖空部位,也知道该公司在资产选择中扮演的角色。
不过,SEC起诉书中未指控保尔森公司负责人约翰·保尔森违规违法,后者被认为是金融危机中最成功的对冲基金经理。由于他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坚持看空抵押债务债券市场,使其在2008年个人获益37亿美元,一时名声大噪,但是SEC的起诉却让外界开始怀疑这位“空军司令”的成功是否另有隐情。
反响 华尔街股市和期市暴跌
针对SEC方面的指控,高盛随即做出了反击。该行在一份声明中否认涉嫌欺诈,称SEC的指控“毫无根据”。声明同时还强调,高盛自己在相关交易中就损失了9000万美元之多,而且其本来就“没有义务”向金融产品买卖双方交代对方身份。
虽然高盛方面坚决否认了相关指控,但是该股股价当天依然受到强烈冲击,至收盘时下挫23.57美元,至160.7美元的水平,全日暴跌12.8%,市值一夜之间蒸发120亿美元。同时,华尔街银行股也受高盛拖累出现大幅下跌,其中曾与保尔森公司有过业务往来的德意志银行股票下跌9.2%,花旗、美银、摩根士丹利等其他重要银行股跌幅也均超过5%。而受银行股集体大幅走低影响,道琼斯工业指数当天一度跌破11000点,最后收于11018点,下跌1.13%。
除了股市以外,高盛涉嫌欺诈的消息还对大宗商品市场造成冲击,纽约主力原油(80.91,-2.33,-2.80%)期货合约当天大跌2.4%,创两个多月来的最大单日跌幅。而纽约主力黄金(1132.90,-4.00,-0.35%)期货合约也下挫2%,收于1137美元/盎司。
高盛“欺诈门”事件之所以造成市场强烈反应,在于此前该行一直没有透露其正受到SEC调查一事。据美国媒体报道,高盛早在9个月之前就已收到SEC相关人士有关将对其起诉的警告,但是该投行没有在例行公告中向投资者公布该信息。此外,高盛“欺诈门”事件还引发了华尔街地震,因为市场开始相信,SEC正在对金融危机中大型投行和金融机构扮演的角色进行调查,因为有迹象表明它们在房市显出下滑迹象时仍设计并销售与房市有关的金融产品。“本委员会将继续调查投行及其他机构在房地产市场开始显露疲软迹象时与房地产市场结构化复杂金融产品有关的运作方式。”SEC结构化新产品部门的主管肯尼斯·伦奇在起诉书中的表态加剧了市场的担心。
美国当地分析师认为,高盛“欺诈门”事件对高盛乃至华尔街的影响很大。虽然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高盛与SEC达成和解,并支付数亿美元了事,但是这样的事例或许会不止一起——因为自金融危机以来,虽然早有声音指责高盛对金融危机推波助澜,但这些指责没有过硬的依据,也从来没有导致调查或起诉。而这就意味着,美国监管层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将更加严格,而不再是“雷声大雨点小”。同时,随着对金融危机“秋后算账”的继续进行,将来或将有更多银行面临类似起诉。
美国总统奥巴马上周六的表态也与这一市场预期吻合。奥巴马在讲话中督促美国国会通过更为严格的金融业监管措施,以免美国再次陷入经济危机。
“现在我们不采取行动,导致金融危机的系统就会带着相同的漏洞和弊端继续运行。”奥巴马的语气颇为强硬,“如果我们不试图改变招致危机的原因,我们注定将重蹈覆辙。”
连累 巴菲特一夜间损失10亿美元
高盛涉嫌欺诈还将引发投资者对于大型金融机构的信用产生怀疑,因为就在本月初高盛发表的年报中,高盛CEO劳埃德·布兰克费恩曾经撰写了一封长达8页的致股东信。在信中,他反复强调了高盛“客户利益高于一切”的行事准则。很明显,SEC的指控和高盛的自我标榜完全相反,这样的矛盾将进一步动摇投资者对高盛的信心,促使他们怀疑高盛同时也在其他方面隐瞒事实。
除了影响投资者的信心以外,高盛涉嫌欺诈还让很多该行一直以来的支持者感到难堪,其中就包括股神巴菲特。
实际上,就在高盛欺诈门事件爆发不久前,巴菲特投资旗舰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的董事罗纳德·奥尔森还在接受美国媒体采访时对高盛青睐有加,称当年对高盛50亿美元的投资非常有力地表明他们不仅相信高盛的实力也相信其完整性。
相关资料显示,2008年9月份,就在雷曼兄弟破产和美国银行紧急接管美林以后,高盛集团同意向巴菲特出售50亿美元的认股权证,同意后者在未来四年内任何时候以每股115美元的价格认购高盛股票,并为这些认股权证支付10%的年息。
此后的一年多时间内,高盛股价在触底反弹后节节走高,巴菲特当年的投资得到了巨大回报,这让许多人开始对巴菲特当年的投资投以赞赏的目光。不过,出乎股神意料之外的是,这一次高盛却因为涉嫌证券欺诈而被SEC告上了法庭,其股价也瞬间大幅缩水——按高盛的最新收盘价计算,巴菲特手中的认股权证价值大约为20.6亿美元,一夜之间损失达到了9.5亿美元。而更令巴菲特恼火的是,高盛“欺诈门”事件对其声誉也构成了挑战——是股神看走了眼还是高盛伪装得实在太好?对于这一切,巴菲特将会在下月初的伯克希尔股东大会上给出答案。
⑷ 诈骗案件中的中间人有法律责任吗
诈骗案件中的中间人有法律责任。
诈骗案件中的中间人明知是诈骗而参与的,属于诈骗案件中的共犯,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该中间人确实不知道这是诈骗,该中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诈骗案件中的中间人属于诈骗案件中的共犯,诈骗案件中的中间人同样有法律责任。
(4)我国金融机构欺诈事件扩展阅读:
诈骗行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一些共同的特征把握这些特征予以防范,是可以避免使自己误入歧途、落入圈套的。
诈骗为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
⑸ 银行网点防外部金融诈骗案例有哪些
一、 金融风险的危害及表现
金融风险,是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原因使资金、财产、信誉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一、金融风险的危害性
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二、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
(一)风险可能来自借款人不履行约定的还款承诺。
(二)风险可能来自金融机构支付能力的不足。
(三)风险可能来自市场利率的变动。
(四)风险可能来自汇率的变化。
(五)风险可能来自国家宏观经济金融决策的不适时宜或失误。
(六)风险可能来自金融机构重要人员的违规经营。
(七)风险可能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形势变化。
(八)风险可能来自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使用。
(九)风险可能来自金融机构的过快发展。
二、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金融监管一般包括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管理、对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有问题机构的处理以及化解风险的措施等内容。
一、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
基本要求--
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通过立法赋予监管当局必要的监管权力,并为其提供有效行使这些权力的可靠法律保证;对监管对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在总体法律规范之下,监管当局应当并能够制定具体的监管规章或监管指导原则;金融监管必须按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杜绝监管中的随意性,保证监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市场准入的原则与要求
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监管的目标-- 通过在金融机构审批环节上对整个金融体系实施有效的控制,保证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数量、结构、规模和分布符合国家经济金融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并与当局的监管能力相适应。
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要求-- 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业务营运监管的内容与方式
对金融机构市场营运监管的具体内容在各国之间并不完全相同,但一般都将监督检查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合规性、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内部控
制等几个方面。
对金融机构的营运监管主要是通过非现场监控和现场稽核检查方式实现的。
非现场监控是监管当局通过现代化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连续的监控,随时掌握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状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因素,及时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 现场稽核检查,指中央银行派专人进驻金融机构,对其业务经营情况实施全面或专项的检查、评价和处理。
四、对有问题机构的处理及化解风险的措施
(一)对有问题机构的处理
对金融机构的一般性问题,要责令其限期纠正; 对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限期纠正外,要视情节轻重,依法
对金融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化解风险的措施
当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中央银行可以对其实施强制性接管。 当个别金融机构遇到无法克服的临时流动性困难,有可能动摇公众信心或影响金融体系稳定时,监管当局根据需要可通过协调和组织行业支持、提供临时贷款等方式开展紧急救助。
如采取了纠正措施或紧急救助之后,金融机构仍然无法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中央银行则应尽力促成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对其进行兼并或收购。
当所有努力都无法奏效时,中央银行将采取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断然措施,以防止危机蔓延,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完整与稳定。
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
为了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除了实行严格的金融监管以外,金融机构自身必须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内部控制,是公司企业最高管理层为保证经营目标的充分实现而制定并组织实施的,对内部各部门和人员进行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的一系列制度、措施、程序和方法。
一、有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稳健的经营方针和健全的组织结构。
(二)恰当的职责分离
(三)严格的授权与审批制度
(四)独立的会计及核算体制
(五)科学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有效的内部审计
二、当前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状况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中国人民银行在督促我国金融机构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
2.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状况的监督检查。
3.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内部稽核。
当前,在加强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方面,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要树立稳健经营的发展方针
2.强化统一法人制度
3.健全决策组织,完善组织结构
4.落实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5.加强内部稽核
6.对金融机构的重要岗位实行人员轮换制
四、金融诈骗及其防范
金融诈骗,是诈骗犯罪在金融行业的表现,从本质上讲,属于国家司法机关管辖的范围。
金融诈骗犯罪,是指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方法,非法骗取金融机构资财或信用致使金融秩序遭到破坏,国家资财遭受损失的行为。
金融诈骗活动是一种国际性的普遍现象。在我国,近年来金融诈骗事件也时有发生,手段越来越多,涉及金额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非法集资诈骗
(二)金融票据诈骗
(三)信用证诈骗
(四)有价证券诈骗
(五)电子计算机诈骗
(六)假冒金融机构诈骗
近年来我国金融诈骗案发案率比较高,造成国家资财的巨大损失,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要有效地防止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
⑹ 说我涉嫌金融机构诈骗,多少才算
涉嫌诈骗罪,应当按照诈骗罪的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⑺ 怎么判别贷款诈骗罪
【法律意见】按照诈骗罪的量刑标准,网络诈骗金额2000元,即构成数额较大,犯罪分子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具体到网络诈骗2000元能判刑多少年,法院还得结合犯罪情节考虑,如果有投案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的,法院会量刑的时候适当考量。网络诈骗2000元判刑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网络诈骗2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⑻ 中国金融诈骗涉案金额多少可以被判刑
金融诈骗罪要根据具体情节,参考如下法条给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