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除了银行还有其他渠道吗
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公司业务部门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经营部门,负责该项业务的营销、申请受理、调查评价以及客户服务工作。
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在商业汇票上签章承诺付款的远期汇票,是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短期债务凭证,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银行承兑汇票多产生于国际贸易,一般由进口商国内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预先授权。
银行承兑的作用在于为汇票成为流通性票据提供信用保证。汇票是列明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双名票据,经银行作为第三者承兑后则成为三名票据。承兑银行成为主债务人,而付款人则成为第二债务人。实际上,银行承兑汇票相当于对银行开列的远期支票。持票人可以在汇票到期时提示付款,也可以在未到期时向银行尤其是承兑银行要求贴现取得现款。银行贴进票据后,可以申请中央银行再贴现,或向其它银行转贴现,更一般的做法是直接卖给证券交易商,再由其转卖给其它各类投资者。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重要投资者是外国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为6个月或以下
1.贴现的概念。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方式,是指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持有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申请贴现人的票据行为。
2.贴现的性质: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行负债,银行实际上是与付款人有一种间接贷款关系。
3.再贴现和转贴现: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向中央银行再转让汇票,转贴现是指贴现银行向其他商业银行转让汇票,二者都是贴现银行以未到期的贴现票据,经背书后的再次贴现,中央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按规定扣除再贴现或转贴现的利息后,给申请贴现行兑付票款。
『贰』 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区别在于:
一、资金主要来源渠道不同
1、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
2、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二、资金运用的主要形式不同
1、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吸引无数债权人债务人从事大规模借贷活动 ,可以用优惠贷款条件的形式分到债务人身上,可以用利息支付和其他利息形式分到债权人身上,也可以用优厚红利的形式分到股东身上以吸引更多的资本。
2、商业银行:商业银行除了作为信用中介,融通货币资本以外,还执行着货币经营业的职能。通过存款在帐户上的转移,代理客户支付,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成为工商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
三、经营方式不同
1、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方式有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2、商业银行:中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
按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
『叁』 向非金融机构贴现利息没有正规票据怎么入账
不从银行走没关系的,你想把资金转到哪个帐户都可以的,贴现的公司会给你想出办法
『肆』 我想咨询一下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不可以从事放弃部分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业务有没有相关的先例或者规定谢
1.贴现业务原则上是银行的专营业务。
2.民间贴现行为是违法的,但又是客观存在的。如是真实的交易,即支付对价,不是诈骗,则基本不存在被判罪入刑的问题。
3.非银金融机构直接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基本没有,更别说部分放弃追索权了。
4你提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那是否是证券或保险等,这个最好包装后处理,如票据收益权转让等。如是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金融机构,建议不要直接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包括部分放弃追索权。总之,非银经营票据业务,存在违规但不违法的问题。具体还要结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批准机构的要求来判断。
『伍』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贴现所发生的利息费用,没有正规票据应如何入帐
我国是不允许向非金融机构贴现的,因为风险巨大。没有正规的发票肯定抵不了税的。贴出的资金没有存到公司账上更反映了公司的巨大风险。单纯此事做账的话就是
借 其他应收
财务费用
贷 应收票据
对于你补充的问题,反映了你司的财务监控问题啊。账务应该是很容易走的,直接走其他应收不就可以了。现金还款决然不行的。对方怎么可能会给你们开400万的现金收据呢?
『陆』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向非银行贴现吗如果可以如何入账
没有办理过,但这样肯定是不合法的。如果一定要这样做,建议还是直接拿现金吧!
『柒』 非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效力如何认定
非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的效力应认定为无效。票据贴现是指为了获得资金而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非金融机构不得非法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捌』 224号文解读之非银金融机构
一 224号关于新增交易主体的表述
自2016年9月1日起,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以外的、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加入电票系统,开展电票转贴现(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提示付款等规定业务。此类被代理机构在电票系统中的主体识别码采用“RC03”,代理机构应通过系统控制,限制被代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权限。
二 新增加的交易主体到底有多少
根据外汇交易中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本币市场成员目前总共14603家,除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外,扣除非法人产品的参与者(企业年金、资管产品之类,共9238家)以及非金融机构(159家),剩余的非银金融机构共809家。第一批潜在进入电票市场的非银金融机构主要集中在国内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共计339家。
三 非银金融机构目前面临不确定性
1 非银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证监会和保监会相关的监管要求没有确定;
2 非银金融机构电票具体的操作指引或者细则没有明确;
3 非银金融机构的业务权限如何设置;
4 银行金融机构如何处理非银金融机构背书的票据,非银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是否为其余机构认可。
四 非银金融机构关注的风险点
1 利率风险:在市场资金紧张时,非银金融机构卖出电票的转贴现利率上升,甚至高于之前买入时的利率,造成买卖利率倒挂和业务的利润损失,会给非银金融机构带来利率风险;
2 信用风险:电票到期后,因承兑机构资金头寸紧张,而造成电票延迟承兑或不承兑,或承兑行不守信用,有意压票,不及时划款使非银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
3 流动性风险:在市场资金紧张时,非银机构持有的电票变现非常困难,需要增加超过正常范围的流动性溢价才能实现,就形成了流动性风险;
4 公示催告风险:在收取电票时,应注意审查该票据是否已挂失止付。非银机构可以查询电票系统以及中国法院网、法院公告网、人民法院报网站等方式或者使用普兰公示催告信息服务进行票号比对或者风险提示防范此类风险。
五 非银金融机构如何应对
1 非银金融机构考虑是否进入电票市场以及以什么形式进入,目前部分证券公司是以通道的形式进入票据市场,后续这些机构能否布局部分投顾业务或者自营业务进行电票市场。电票利率长时间以来是比同期限的债券利率、短期货币基金利率要高,配置性更好(最近一段时间电票利率比较低);此外电票利率的波动比同期限债券的利率波动要大,交易性更强;
2 非银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工行、招商和中信等直连银行代理接入电票系统;
3 重新调整架构设置,增设电票部门或者组,引进专业人才,培训相关业务人员。
『玖』 如何认定非金融机构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效力
我们是专业做承兑贴现的,你这个问题本来就有问题,非金融机构是不能开具银行承兑的,只有银行才可以开具银行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