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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利息约定不明确是否能主张利息

发布时间:2022-02-01 23:18:36

❶ 借贷双方对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确,是否可以主张借期内的利息

法律分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约定期限内或无约定期限时,借款权利人催告并主张利息前,借款不支利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❷ 欠款的利息能不能主张

欠款能否主张利息,可以主张欠款利息吗 来源:律图整理 | 2019-01-07 | 50833人看过 《关于逾期付款 违约金 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借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❸ 无利息约定与利息约定不明该怎么算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的是无利息约定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对于没有利息约定的,原则是“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既然没有约定,就是无偿借贷,因而,“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为无息借贷,贷款人主张应当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利息约定不明,其基本规则是区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和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借贷界限。

第一,对于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个规定来源于《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第二,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金融机构利息约定不明确是否能主张利息扩展阅读

首先,就本解释的制定原则而言,有条件地承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效力,即仅限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且不得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将从金融机构获取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不得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转贷给他人牟取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维护交易安全角度的做出的规定。本条解释沿袭这一思路。

其次,尽管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资金融通多为获取利益而存在,但并不能排除一些企业之间为图谋发展而互通有无、互相扶携、互利共赢的目的。

再次,与自然人比较,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从事民商事行为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对于市场预期判断能力普遍较高,企业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定者,如果为了取得利息,应在借贷合同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出借人没有追求利息的本意或者借贷双方没有达成支付利息的合意,参照合同法有关自然人之间不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视为允许对方不支付利息,对于出借人要求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❹ 欠条未写明利息的是否能主张利息

1、要明确是借条还是欠条,借款还是欠款,这两者之间的性质是不同的。
2、不可以要求利息,但是可以请求法院支持逾期不还期间的银行同期利息。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011年12月最高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逾期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❺ 合同没有约定明确利息计算,逾期利息怎么计算

逾期利息要分为商业借款以及民间借款的逾期利息。

1、商业借款

指由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对于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因借款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

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借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约定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从其约定。

商业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就应按照其约定的利率计算。

2、民间借款

民间借款处理方式较为灵活,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为限。

有些地方的法院则认为可在借款期间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上浮后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这些差异做法,大多是与所属地方高院发布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

(5)金融机构利息约定不明确是否能主张利息扩展阅读:

逾期利息计算截止时间

1、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

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此观点在实务中占主导地位,支持者众多,并被大多数法官在判决时所采用。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借款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行为又是违约行为的继续。

2、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又叫宽限期)满之日止。

司法裁判的主要目的是定纷止争,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进行确认后,判明是非曲直,确定一个履行期限,要求借款人必须按此期限履行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力所在。

借款人若不按此期限履行义务,则应承担公法的责任,如民诉法上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刑法上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等。

❻ 合同无约定可否主张利息损失

法律分析:合同无约定可以主张利息损失。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同无约定可以主张利息损失。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

❼ 未约定利息的借款是否可以主张利息

借贷未约定利息一般不可以主张利息,具体规定如下:

1、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债权人不能主张利息;

2、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对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外,借款人对借款利息的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4、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 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❽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这么处理

首先,对于“未约定利息”情形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
其二,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约定不明状态时,虽然有“约定”二字,但如果对于利息是否有约定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其实质仍是一种无利息约定的状态。
其次,借贷双方在书面证据中可能并没有利息、利率的明确约定,但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往往出借人会有口头约定利率、利息的主张。即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应根据《合同法》的实体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事实进行查明。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作为借款合同重要内容的利息应该有书面记载,考虑到自然人之间的私人借款,不少是数额较少、时间较短的临时性借用,并且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比较熟悉的关系,不一定都采取书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与借款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约定。

❾ 利息约定不明,利息是否能够得到主张

  1. 通过协商解决。

  2. 通过法院起诉,但是要求要有证据,当时约定利息是有借款合同的,如果借款合同没有,那么中途支付本金和利息会有所体现,保留还贷款的流水,还款凭证,对起诉有益。到了法庭上不能凭口说,要证据。

❿ 民间借贷中对于利息约定不明情况下如何主张利息

法律分析: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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