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广西:30条措施释放红利 面向东盟再迎发展新机
30条措施释放红利 金融开放门户再迎发展新机
——相关部门深入解读《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
支持南宁市打造中国—东盟金融城,打造投资大厦、基金大厦、保险产业园等金融特色楼宇和特殊功能区;选取南宁等4个试点地区创建各具特色的保险创新示范区……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6月18日在南宁召开的解读《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新闻发布会上传出多项利好政策。
发布会透露,30条措施“干货”奖励力度大、受益范围广,包括落户奖励、改革奖励、创新奖励、业务补助、费用补贴等实实在在的支持,将为首府南宁打造中国—东盟金融城、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核心区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打出政策“组合拳”
奖励力度大受益范围广为近年广西少有
《若干措施》从鼓励优质金融要素集聚、支持跨境金融服务创新、推动区域重大金融改革、鼓励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吸引优秀金融人才集聚等5个方面推出30条务实举措,形成政策“组合拳”,加快把金融开放门户建出特色、建出水平、建出实效。
尤其在支持各地特色金融发展方面,《若干措施》明确提出要结合当地资源禀赋,赋予各设区市特色金融功能定位。其中包括支持南宁市打造中国—东盟金融城,打造投资大厦、基金大厦、保险产业园等金融特色楼宇和特殊功能区。
“《若干措施》的奖励力度之大、受益范围之广,是广西近年来少有的。接下来,广西将积极联合各有关部门加快推动政策落实落地,确保各项政策取得实效,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进一步推进广西金融业改革开放发展。”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人说。
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
南宁成广西首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创建城市
会上透露,去年11月,广西专门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明确提出“鼓励各设区市创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等工作任务。5月25日,南宁、柳州、桂林、贺州等4个设区市确定为广西首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创建城市,标志着广西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迈出关键性的一步。
为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发展,《若干措施》提出:“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支持南宁、柳州、桂林、贺州等设区市创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对年度考核评为第一名的设区市,次年给予财政奖补资金800万元。”
“此举将通过考核和奖补的激励机制,鼓励示范区创新出更多绿色金融产品,打造出更多典型模式和案例,切实发挥绿色金融在促进绿色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形成示范引领效应。”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将按照《若干措施》要求,加大力度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扩大绿色金融规模,提升绿色金融质效,让绿色金融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环境改善中真正发挥出更大作用。
试点创建保险创新示范区
全国首家面向东盟的区域性金融机构总部落户南宁
支持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创建也是《若干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
近年来,广西在推进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中,形成了“4433”的工作体系,即:建立了组织推动、沟通协调、任务督办、宣传引导四项工作机制,确保重大改革事项得以顺利推进;选取了南宁、北海、崇左、防城港作为4个试点地区创建各具特色的保险创新示范区;建立了财政支持的三类激励政策,对引进保险机构、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和引进保险资金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激发市场主体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形成了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联动模式。
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实践,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其中,全国首家面向东盟的区域性金融机构总部——太平保险集团东盟服务中心已落户南宁。广西证监局负责人表示,今后还将指导南宁等4个试点地区进一步完善保险创新试验区试点建设方案,推动建成独具特色的保险创新产业园或示范区。进一步争取银保监会支持,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探索在市场准入、保险服务、资金运用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
Ⅱ 目前国家对金融机构出台什么新政策
放宽对民间资本投资设立中小商业银行的限制,扶持农村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允许农村承包用地产权入股、抵押、贷款等。各行各业面临资金流转压力,货币政策在审慎稳健中适度宽松,防止流动性牟利资本转向海外,激活存量资本的效用......
Ⅲ 广西北部湾五大政策
法律分析:1、产业发展政策支持
2、港口物流政策支持
3、金融发展政策支持
4、用地用海政策支持
5、投资环境优化政策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三条 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一)鼓励发展石油化工、林浆纸、钢铁、铝加工、轻工食品、修造船、集装箱制造、港口机械、海洋产业、生物及制药、电子信息、汽车配件、精细化工及其他配套或关联产业,现代农业,物流、商贸、金融、信息服务、会展、房地产、旅游、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保健等现代服务业,构建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产业结构。按照统筹规划、先行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优先支持港口、公路、铁路、机场、水利、能源电力、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二)凡属经济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优先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优先列入申报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家规划,对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内(国债)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前期工作计划,并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 实施税收优惠。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两免三减半”中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三)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经济区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四)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经济区内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轻工食品、高新技术、海洋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服务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五)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第十四条 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纳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以及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其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支持金融主体建设。大力培育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区内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分支机构实施升格或增加设置。深入实施“引金入桂”战略,鼓励和促进更多境内外金融机构到经济区设立分支机构,建设南宁金融机构集聚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拓宽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融资渠道。在金融机构总部及相关机构设置上给予土地、财税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走出去。围绕建立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的目标,支持企业开展面向东盟的对外投资、开发资源、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咨询设计等业务。
Ⅳ 国家对第三方金融机构持什么样的态度,支持其发展吗有什么具体政策
网络搜索此文:目前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规
Ⅳ 区域金融合作对泛北部湾经济区构建的支持
详情请看<<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
http://dqs.ndrc.gov.cn/gzdt/P02008022053787806.doc
访郭声琨:推动泛北部湾金融合作
记者 徐友仁
北部湾是我国西南地区最便捷的出海口,是继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经济圈之后的第四个重要沿海经济区域。随着中国与东盟经贸关系的发展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的推进,北部湾地区正在形成一个跨省区、跨国界的经济圈——泛北部湾经济圈。金融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纽带。要实现区域经济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的合作,就必须加强区域金融的更紧密合作。第四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开幕前夕,记者就此话题专访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常务副主席郭声琨。
记者:泛北部湾地区既是泛珠三角区域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交汇点,又是参与国际区域合作的前沿地带。您认为广西在金融开放和边贸发展方面有哪些发展潜力和空间?拟采取哪些措施来促进金融开放和边贸发展?
郭声琨:广西背靠大西南,面向东南亚,东临粤港澳,位居华南经济圈、西南经济圈与东盟经济圈的结合部,地处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中越“两廊一圈”合作、泛珠三角合作、西南合作等多区域合作的交汇点,是我国走向东盟的门户和最便捷的出海出边大通道。这些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为金融开放和边贸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一方面,为了提高泛北部湾地区金融开放程度,要实施“引进来”策略,组织“引银入桂”,吸引外资金融机构前来设立分支机构或引进战略投资者;同时加强与发达省份的交流与合作,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前来开设分支机构,连接泛北部湾金融市场与东盟金融市场、泛珠三角金融市场,构建区域性的经济金融平台。另一方面,要实行“对外开放”与“内部改革”相结合。扩大金融开放程度,最终目的在于优化金融业内部结构,弱化金融业原有的行政性效用。在引进外资银行和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同时,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大力支持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扶持地方性商业银行的发展,构建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的结构合理、竞争充分、运行有效的银行体系。
要进一步加强与东盟国家的金融合作,重视金融业在促进边贸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经济发展的战略考虑,立足睦邻友好关系的政治高度,加快改善对东盟国家的开放环境,促进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扩大经贸往来和实施走出去战略。继续鼓励金融机构在西南边境发展结算业务,为边境贸易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要灵活创新机制,逐渐冲破以前的政策框架,在本币结算、双方货币直接兑换,甚至在贸易融资等环节,研究和创造条件进一步支持边贸发展。
记者:在区域经济合作和发展过程中,增进区域经贸往来需要金融部门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这就为金融机构的迅速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提供了外在动力。您认为各金融机构应如何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这一要求,加快金融创新和改革步伐?
郭声琨:在区域经济合作和发展过程中,增进区域经贸往来需要金融部门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这就为金融机构的迅速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提供了外在动力。各金融部门和金融机构要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这一要求,继续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巩固和扩大金融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大力推广现代化支付系统,积极发展区域票据交换系统,开发扩建本地银行卡网络,为区域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发展提供支付平台。大力发展信贷业务,鼓励创新产品,探索开办跨市场金融工具,积极提供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加快政策性银行向开发性金融机构转型,对泛北部湾的能源、交通、输油、输气管道和旅游、环保等重大项目,提供以中长期项目融资为主的开发性金融服务,更持久地支持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和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推进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鼓励跨区域收购、兼并、重组,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其重组改造,从根本上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新机制,保证地方金融的健康发展,增强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能力。
记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为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平稳发展提供保障,您认为应该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郭声琨:随着区域合作的不断深入,各地区间经济金融交往日益密切,经济依赖程度不断加深。由于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如果缺乏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金融监管信息交流共享,将难以防范和抵御区域金融风险。要加快建立区域金融风险的监测指标体系,客观分析判断区域整体金融风险,定期发布区域金融稳定评估结论,不断完善区域金融业应急预案,引导辖区内金融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同时,在泛北部湾区域加快推进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建设,共同商讨区域金融合作的长远规划,探讨如何加强与泛珠三角、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金融合作,扩大金融合作平台;交流经济金融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共同研究经济金融风险的应对措施;协调区域金融合作的各种矛盾,加强财政支持与金融支持的协调配合,促进泛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
记者:区域金融生态建设状况,不仅影响货币政策传导、资源配置效率、金融稳定发展,而且决定着该地区对经济金融资源的吸引力,这些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和经济管理部门的共识,对此您是如何理解的?
郭声琨:如果泛北部湾区域的金融生态建设领先于其他地区,无疑将获得吸引经济金融资源的比较优势。改善泛北部湾区域的金融生态,除了要建立健全良好的会计、法律和司法体系外,地方政府有必要将金融生态建设放在与投资环境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组织、引导和协调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地方金融生态建设。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培养企业和公民的信用意识,全面改善区域信用环境;重视建立有利于金融发展的规章制度,吸引区域外资金的大量流入,为本地区的产业发展、结构调整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支持;切实优化执法环境,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维护金融机构的权益,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打造和谐互动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
Ⅵ 广西出台30条措施加快建设面向东盟金融开放门户
支持南宁市打造中国—东盟金融城,打造投资大厦、基金大厦、保险产业园等金融特色楼宇和特殊功能区;选取南宁等4个试点地区创建各具特色的保险创新示范区……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6月18日在南宁召开的解读《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新闻发布会上传出多项利好政策。
发布会透露,30条措施“干货”奖励力度大、受益范围广,包括落户奖励、改革奖励、创新奖励、业务补助、费用补贴等实实在在的支持,将为首府南宁打造中国—东盟金融城、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核心区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1
持牌类金融机构落户最高奖6000万元
《若干措施》中明确,鼓励优质金融要素集聚。主要包括吸引各类机构入驻,根据机构类别、级别、实缴注册资本等方面情况给予相应的落户奖励。其中,对持牌类金融机构落户奖励最高达6000万元,对金融中后台服务机构落户奖励最高达2000万元并给予电价优惠支持政策,对新型金融机构落户奖励最高达1000万元,对股权投资机构、金融科技机构落户奖励最高达500万元。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金融开放门户建设需要和自治区财力情况,设立了金融开放门户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引进金融机构、支持金融创新、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吸引优秀金融人才、建设金融智库等金融业改革开放发展事项。2020年,自治区财政安排了1亿元金融开放门户建设资金,启动金融智库建设,开展“壮美广西·金融云”信息项目,支持在国内外举办招商推介活动,积极推进广西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对外开放合作。
《若干措施》印发后,自治区财政将持续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在金融优质要素引进、跨境金融服务创新、区域重大金融改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给予激励和奖补,奖励金额最高达6000万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将更多的金融机构、资源、平台和人才聚集广西。
2
支持创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
近年来,广西绿色金融发展较快。2020年一季度末,全区绿色贷款余额达2381.4亿元,涵盖节能环保、新能源、绿色农业、污水处理等各个领域。5月25日,南宁、柳州、桂林、贺州等4个设区市确定为广西首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创建城市,标志着广西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迈出关键性的一步。
为支持示范区发展,这次出台的《若干措施》提出“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支持南宁、柳州、桂林、贺州等设区市创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对年度考核评为第一名的设区市,次年给予财政奖补资金800万元。”通过考核和奖补的激励机制,鼓励示范区创新出更多绿色金融产品,打造出更多典型模式和案例,切实发挥绿色金融在促进绿色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形成示范引领效应。
3
加强保障吸引优秀金融人才集聚
《若干措施》中还提到,广西将着力健全引才育才机制,积极争取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总部、东部地区选派高端金融人才来桂挂职或任职,在住房、交通、相关待遇等方面加强保障。在加强金融人才建设方面,广西将进一步出台更为具体的配套政策,包括金融人才“领航”计划实施方案、金融人才“英才”计划实施方案、金融人才“远航”计划实施方案以及高层次金融人才项目团队引进补助方案等。
广西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与金融开放门户发展方向相适应,以高层次人才为引领,专业人才为主体,结构优化、梯次衔接、素质优良的金融人才队伍;基本形成符合金融人才成长规律、利于金融人才使用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建成集聚效应明显、市场机制灵活、组织保障完善、开放流动的区域性金融人才中心。
Ⅶ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 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有哪些内容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广西扶贫小额信贷进入集中还款期,对风险补偿金的启用已提上日程。
2019年,我区到期的扶贫小额信贷余额168.93亿元,占贷款余额总量(232.74亿元)的82.75%,尤其是第三、四季度,到期扶贫小额信贷33.59万户、152.79亿元,占全年到期贷款的90.44%。部分扶贫小额信贷出现逾期,亟待明确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和启用程序。
(二)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指出广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制度不健全。审计发现,某县未按规定制定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扶领发〔2019〕7号)要求广西银保监局和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完善自治区层面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指导县级完善风险补偿制度。
(三)市县及金融机构多次提出调整意见。
随着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形势的变化,市县和放贷银行多次要求对原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农〔2017〕58号)进行修改,以合理确定风险补偿比例,并明确风险补偿金的启用程序、损失认定标准等事项。
二、修订的目的
本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督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依法依规、扎扎实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的回收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受上级政策和历史因素的影响,广西扶贫小额信贷在准入时未能严格审核,贷后管理也不如同类商业贷款严格,如果在最后的回收阶段还不能妥善做好问题授信的清收追偿工作,那必然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
因此,通过本次修订,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督促各级各单位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在2019年全区扶贫小额信贷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层层压实责任,倒逼工作落实”;督促放贷银行“切实负起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严格做好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等工作”;督促相关部门用好用足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放贷银行最大限度的支持,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和回收处置工作。
三、政策依据
(一)《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
(二)《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
(三)《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
(四)《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75号)
(八)《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九)《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70号)
(十二)《关于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开办发〔2016〕177号)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章,共三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说明了《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明确了风险补偿金发放的对象和范围;第二章为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明确了县级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议事规则和各单位职责;第三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和补充,明确了风险补偿金的来源、补充机制和拨付程序;第四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明确了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三方共管机制、月报制度和补偿比例;第五章为风险补偿金的启用,明确了损失认定标准、负面清单制度、风险补偿金启用程序和退回机制、业务所需材料等;第六章为风险补偿金绩效考核,明确了考核要求和缓冲机制;第七章为保障和监督,明确了监督机制和问责依据;第八章为附则,明确了文件解释机构以及其他附加条款。
五、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比例。
从外省的情况看,全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扶贫小额信贷累计投放4.3亿元(其中户贷企用2.24亿元),对户贷户用资金补偿比例90%,对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不予补偿。截至6月13日,该县4300多万元的风险补偿金仅启用45万余元。从我区的情况看,自治区扶贫办、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均提出应将风险补偿比例设定为70%,而各市对风险补偿比例的意见不一,百色、河池、梧州、崇左、桂林、来宾、玉林、钦州、防城港等9个市同意风险补偿比例为70%,柳州、贺州两市建议按50%—70%执行,南宁、贵港、北海等3个市建议按50%执行。
为达到既合理分担信贷损失、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又压实放贷银行清收责任、尽量提高贷款回收率的政策目的,综合考虑各方意见以及我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情况,本办法将风险补偿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到70%,并保留风险补偿金不实行限额管理的规定。
(二)明确风险补偿金和担保金的区别。
中央各部委相关文件多次强调,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风险补偿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是政府为了鼓励相关主体向政策鼓励发展的领域投入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完成特定任务而给予的一种补偿资金。而担保金则是在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还款责任时需承担偿还义务的资金。两者的性质和会计处理方式均有本质不同。按照上述规定,风险补偿资金不能混同于担保金、不能直接代偿贫困户的逾期贷款。否则,将违反中央文件规定,并会触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政策红线。因此,在本办法的相关条款中,明确风险补偿金只是对放贷银行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并确认为银行的收入。
(三)对扶贫小额信贷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
本办法所称合理损失是指符合扶贫小额信贷经营活动常规情形,剔除了异常因素所致损失之后的贷款损失。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其本意是对金融机构因放宽授信条件而多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偿。但是,部分放贷银行在放宽授信条件的同时,也放松了贷后管理的力度,导致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步步累加,直至出现不良。因此,对扶贫小额信贷所形成的损失,在考虑进政府力推所带来的准入风险之外,还要考虑放贷银行贷后管理松懈、清收不力的影响和个别搭乘扶贫小额信贷便车违规发放的情形。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损失即为不合理损失,由县里根据产生原因和责任划分,自行协调解决。另外,本办法制订了缓冲机制,采取全区各县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横向对比和阈值相结合的方式,对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超过10%且高于全区扶贫小额信贷平均损失率的县,其新发生的扶贫小额信贷损失暂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风险补偿金的启用时间。
风险补偿金是减少放贷银行损失的最后一道关口,以呆账认定金额为基础来计算补偿金额。为鼓励、督促各方加快清收进度、加大清收力度,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风险补偿金的启用以完成呆账认定为前提。如果县级清收工作开展顺利,在较短时间内收集整理出完整的证明材料,即可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呆账认定,并申请风险补偿金。此项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部分单位消极怠工、放慢清收工作、直接拖延至风险补偿金启动时间的现象。
(五)穷尽追索的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放贷银行应在各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查清贷款贫困户或企业名下财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并积极跟进诉讼程序,尽快执行相关财产。上述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贫困户或企业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存款(法律不允许扣划的除外),土地(林地)使用权、相关资源承包权、房产、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车辆、股权、其他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六)怠于行使代位追索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针对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而言,贫困户未使用贷款且不具偿还能力,企业从贫困户处获得资金而对贫困户负有债务,且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专属债权。这一情形,符合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放贷银行可依此项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企业,并将贫困户列为证人或第三人。如果放贷银行怠于行使代位权进行追索,错失清收时机,致使企业转移财产,造成贷款损失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七)用扶贫小额信贷承接问题授信。
用扶贫小额信贷承接问题授信是指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时,企业存在资不抵债、征信逾期,或是企业原来的贷款因违法违规被要求收回等情形。这种情况属于非正常发放的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由县级协调解决。
(八)对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部分的解决途径。
本办法明确规定,由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对因不正常、不合理发放而造成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的扶贫小额信贷进行成因分析、责任划定和组织协调,以确定政银分担比例。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的补偿不受本办法约束,不得使用风险补偿金,由县级在充分尊重历史事实、保障各方合理诉求、维护脱贫攻坚大局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制定补偿方案。
(九)其他相关问题。
1.本办法第四条所提“符合条件”指的是发放了扶贫小额信贷且不存在违法违规发放的情形,侧重点在于不存在违法违规发放的问题。
2.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提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是指放贷银行依照相关规定将进行债权转让,以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的做法,包括但不限于单户债权转让、批量不良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基金方式进行不良贷款转让等方式。市场化方式进行不良贷款处置后,放贷银行即可依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进行呆账认定,并完成风险补偿和呆账核销等工作。
3.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在与县里首次开展合作前,以正式文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准入。自治区财政厅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准入名单。自治区财政厅将定期向社会公告准入名单,并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网站)
Ⅷ 最近金融行业颁布了什么政策
一、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保持货币信贷总量
统筹兼顾稳增长、调结构、控通胀、防风险,合理保持货币总量。综合运用数量、价格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作用,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增加“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资金来源。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在资金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提高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二、引导、推动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
坚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压原则,增强资金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消费、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以及绿色环保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保证重点在建续建工程和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积极支持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对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政策。对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对合理向境外转移产能的企业,要通过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积极支持增强跨境投资经营能力;对实施产能整合的企业,要通过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开展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通过保全资产和不良贷款转让、贷款损失核销等方式支持压产退市。严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直接融资,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根据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适度放开小额外保内贷业务,扩大小微企业境内融资来源。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强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力争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小微企业信息整合,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清理规范。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帮助小微企业增信融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公开收费项目、服务质价、效用功能、优惠政策等规定,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优化“三农”金融服务,统筹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协同作用,发挥直接融资优势,推动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创新服务方式,努力实现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产品(000061,股吧)批发商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力争全年“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农业银行(601288,股吧)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县域“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省份范围。支持经中央批准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地区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发展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
加快完善银行卡消费服务功能,优化刷卡消费环境,扩大城乡居民用卡范围。积极满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购房、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合理信贷需求。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培育和壮大新的消费增长点。加强个人信用管理。根据城镇化过程中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消费特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匹配度和适应性,促进消费升级。(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银监会等参加)
六、支持企业“走出去”
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重点,进一步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完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逐步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改进外债管理方式,完善全口径外债管理制度。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净额清算等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外汇储备运用,拓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平台和商业银行转贷款渠道,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为用汇主体提供融资支持。(人民银行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七、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进一步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完善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的各项制度。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稳步扩大公司(企业)债、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规范发展各类机构投资者,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品创新,促进创新型、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加快完善期货市场建设,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品种创新,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的定价、分散风险、套期保值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证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八、进一步发挥保险(放心保)的保障作用
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推广菜篮子工程保险、渔业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农房保险等新型险种。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深入推进科技保险工作。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推动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拓宽保险覆盖面和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进一步发挥保险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保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九、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优化银行业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准入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估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银监会牵头,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十、严密防范金融风险
深入排查各类金融风险隐患,适时开展压力测试,动态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触点,及时锁定、防控和化解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继续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防范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风险。认真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名单制管理,严格防控房地产融资风险。按照理财与信贷业务分离、产品与项目逐一对应、单独建账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加强行为监管,严格风险管控。密切关注并积极化解“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时暴露的金融风险。防范跨市场、跨行业经营带来的交叉金融风险,防止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国际资本流动等风险向金融系统传染渗透。支持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转让,扩大银行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及时主动消化吸收风险。稳妥有序处置风险,加强疏导,防止因处置不当等引发新的风险。加快信用立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社会诚信文化,为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环境。(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Ⅸ 国家对民营企业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为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2月14日,国务院网站全文刊发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金融对民企、小微和“三农”的支持力度。 对于民企的支持方面: 《若干意见》提出以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多措并举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在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在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并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等。 在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方面,《若干意见》明确,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等。 “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若干意见》要求,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要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还要求商业银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 在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方面,《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等。 《若干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聚焦难点、压实责任、标本兼治”要求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Ⅹ 国家给广西加快发展的具体政策有哪些
广西具有相当多省份梦寐以求的一切。
历史悠久重工业基地,超高知名度的旅游业,天然良港,粤语文化发源地。。。
然而这一切完全是一盘散沙。
为了强首府,无视其他城市发展,而首府本身确实并不争气,最后整个政治格局,确实是有问题的。
有人嘲笑散装江苏,其实广西才是真的散装,人家有钱散装就散装了,广西穷啊,还散装就只能各自完蛋。
整理好这个格局,比什么投资,优惠政策都管用。
广西发展已经到了坐不住、慢不得、等不起的时候。广西发展,沿海先行,钦州处于重要战略机遇窗口期,须一马当先,春风得意马蹄疾,发展要抢先成峰,引领广西发展。
为什么这么说呢?我觉得有几点是我想和大家分享的:
第一,国家战略需要广西有大发展,形成经济发展优势
广西处于中国与东盟合作的桥头堡。当前,中国和东盟互为对方的最大贸易伙伴。广西与越南毗邻,经济领先于越南,这种经济优势必须保持。最近这些年,越南经济发展很快,广西经济增长缓慢,差距日渐收窄,越南经济大有赶超广西经济发展之势。
广西的经济不可能让越南超越。作为中国面向东盟、越南的桥头堡,广西经济必须保持领先于越南经济的优势,这是一股不服输的劲,也是国家战略发展需要。
最近这几年,国家政策布局广西发展的战略意图非常明显,广西拥有这么多国家支持和政策,就是为了推动广西尽快发展起来,继续让广西保持对越南的经济发展优势。只有广西继续保持对越南的经济优势,才能一枝梨花压海棠,有利于南海的局势,有利于周边地区的稳定。
广西可以被云南赶超,可以让贵州追上,但绝对不允许被越南赶超。若被越南赶超,就会给越南形成心理优势,形成对广西的优越感,很不利于周边地区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