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都包括什么
目前来看,中国的PPP主要有6个干系人(Six Partners,以下简称6P):政府方(P1),投资人(P2),金融机构(P3),承包单位(P4),第三方机构或专家(P5),公众或百姓(P6)。
2. 什么是PPP项目
PPP基金是指专门成立服务于PPP项目的基金,发起人包括了财政部、省(市)政府、金融机构、大型央企(国企)、民营资本等。
PPP基金的模式:
根据基金发起人的不同,PPP产业基金主要分为三种模式:
1、由省政府出资成立引导基金,再以此吸引金融机构资金合作成立PPP产业基金母基金。各地方政府申报的PPP项目经过金融机构审核后,由地方财政作为LP劣后级,母基金作为LP优先级。这种模式政府一般会对金融机构提供隐形担保。
2、由金融机构联合地方政府发起成立有限合伙基金,一般由金融机构充当LP优先级,地方国企或平台公司作为LP劣后级,由金融机构指定的股权投资管理人作为GP。
3、由具有建设运营能力的实业资本发起成立产业投资基金,该实业资本和政府签订框架性协议以后,通过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成立有限合伙基金,对接项目。实业资本和银行系基金公司合资成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担任GP,银行系基金公司作为LP优先级A,地方政府指定平台公司作为LP优先级B,实业资本作为LP劣后级。
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作为主流的金融机构,是PPP项目最重要的资金提供方,三者采用不同的方式参与到PPP项目中。
中国PPP基金的实例
2015年9月份,财政部联合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集团、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集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人寿保险等10家机构,共同发起设立中国PPP融资支持基金,重点支持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发展,提高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
山东省规模800亿元的PPP发展基金,由政府引导基金和金融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发展基金投资回报来自于,所投资PPP项目的股权分红收益及股权转让增值收益、对PPP项目债权投入产生的利息收入、基金间隙资金用于稳健类金融产品产生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四川PPP投资引导基金由财政出资,预计以1:5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四川省财政厅负责对拟投项目PPP属性予以认定,对不符合PPP特征的项目将不予支持。
除了地方财政出资发起的PPP基金,不少省份投资公司也成立了PPP基金。如2015年7月份,河南投资集团筹备PPP发展投资基金,总规模1000亿元。2015年9月份,四川川投集团组建四川首个PPP项目投资基金,基金首期规模为100亿元,川投出资30亿元,力争3-5年内规模达300亿元。
PPP基金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PPP基金梳理可以看出其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区域分布不均、金额相差悬殊。山东有14家PPP基金,东部地区PPP基金占比超60%。金额更是相差悬殊,新疆PPP引导基金募资金额1000亿,而贵州公共和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投资基金是5亿。
第二、投资领域集中。从投资领域看,PPP基金重点投向交通运输、水利/公共设施等领域,仅有一家投向民生领域,38支基金中有26支基础设施基金,其金额占比近50%,其中新疆PPP基金是FOF基金。
第三、仍以政府与大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合作为主。如新疆PPP引导基金是新疆自治区政府与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签署成立协议。该基金首期规模1000亿元,其中新疆当地政府出资100亿元,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分别出资450亿元。新疆本地上市公司中,渤海租赁、新疆众和、特变电工等参会。另外几家募资金额较高的基金也是类似情况。
第四、没有明确的运作模式。目前已经成立的38家PPP基金中还没有几家发行其基金产品,对基金的运作模式也没有进行说明,与以往相比,从其成立模式看大多仍局限于融资模式的改变,PPP不只是融资模式还是一种管理模式,但以上PPP基金其管理模式相对以往政府的融资平台有何创新之处,目前尚无明确答案。
3. 银行收紧PPP融资引发大规模违约吗
近日,部分银行收紧了对PPP项目的融资。民生证券PPP研究中心主管朱振鑫昨日透露,日前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严禁地方政府以政府投资基金、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之后,各大银行接到财政部的口头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所有跟政府融资有关的业务,PPP是其中重要的审查内容之一,因此出现了部分银行收紧 PPP信贷的情况。
棕榈股份日前公告,公司联合中标“保山中心城市坝区人居环境提升工程(一期)PPP项目”。项目总投资约人民币105亿元,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68.81%。该项目签订正式合同且顺利实施后,将对公司2018年及未来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朱振鑫表示,银行收紧PPP信贷,对于正在审批的项目审核力度趋严,审核周期会被拉长,如果未能通过审核会使相关上市公司前期的努力付之东流。但已落地项目会停工和违约的可能性不大,且之前因融资问题导致上市公司PPP终止的情形并不多见,因此,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短期影响可能不会很大,中长期影响还得视前期项目质量和规范性而定。
至于如何规范PPP发展,万博研究院新供给中心主任刘哲昨日表示,规范和创新PPP模式,激发民间投资参与积极性,首先,进一步法善法律制度,明确合作主体的权责关系,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其次,运用市场化的定价方式,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再次,创新民间投资的参与模式,如通过资产证券化、股权转让等金融手段,平衡PPP项目长周期性和民间投资的短期利益之间的矛盾,提高民间投资参与意愿。
一切以银行为主。
4. 有哪些金融机构对ppp项目感兴趣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券商,PPP产业基金.
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既可以作为社会资本直接投资PPP项目,也可以作为资金提供方参与项目。在作为社会资本直接参与模式下,金融机构可以联合具有基础设施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能力的社会资本,与政府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参与PPP项目的投资运作。而作为资金的提供方,金融机构可以为主要负责经营的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提供融资,间接参与PPP项目。融资方式可以采取项目贷款、信托贷款、明股实债、有限合伙基金、项目收益债和资产证券化等形式。
5. 什么叫PPP项目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又称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拓展资料:
PPP的模式特点
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鼓励的。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融资模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能够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
第四,PPP模式在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资产负债率,这不但能节省政府的投资,还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企业,从而减轻政府的风险。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6. 保险公司参与ppp项目
PPP项目主要参与方包括政府、社会资本方、融资方、承包商和分包商、原料供应商、专业运营商、保险公司以及专业机构等。
一、在PPP项目中,政府需要同时扮演以下两种角色:
1、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
2、作为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或者购买者的代理人)。
二、社会资本方:
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
三、融资方:
PPP项目的融资方通常有商业银行、出口信贷机构、多边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等。
四、承包商和分包商:
在PPP项目中,承包商和分包商的选择是影响工程技术成败的关键因素,其技术水平、资历、信誉以及财务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贷款人对项目的商业评估和风险判断,是项目能否获得贷款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专业运营商(部分项目适用)
六、原料供应商(部分项目适用
七、产品或服务购买方(部分项目适用)
八、保险公司
九、其他参与方:
除上述参与方之外,开展PPP项目还必须充分借助投资、法律、技术、财务、保险代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因此PPP项目的参与方通常还可能会包括上述领域的专业机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的方式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券商,PPP产业基金.
8. ppp项目具体包含哪几项
PPP项目主要参与方包括政府、社会资本方、融资方、承包商和分包商、原料供应商、专业运营商、保险公司以及专业机构等。
一、在PPP项目中,政府需要同时扮演以下两种角色:
1、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
2、作为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或者购买者的代理人)。
二、社会资本方:
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
三、融资方:
PPP项目的融资方通常有商业银行、出口信贷机构、多边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等。
四、承包商和分包商:
在PPP项目中,承包商和分包商的选择是影响工程技术成败的关键因素,其技术水平、资历、信誉以及财务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贷款人对项目的商业评估和风险判断,是项目能否获得贷款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专业运营商(部分项目适用)
六、原料供应商(部分项目适用
七、产品或服务购买方(部分项目适用)
八、保险公司
九、其他参与方:
除上述参与方之外,开展PPP项目还必须充分借助投资、法律、技术、财务、保险代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因此PPP项目的参与方通常还可能会包括上述领域的专业机构。
9. PPP项目主要参与方包含哪些
PPP项目实际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一种项目融资模式,主要的参与方是私营企业或民营资本与政府。
PPP项目是政府与社会资本的一场婚姻。在PPP项目中,私营企业或民营资本与政府,为了确保在未来的几十年的项目周期内享受一场融洽、稳定的婚姻,以及在出现危机的时候确保一个比较主动的地位,应该在项目前期就从法律、合同以及投资架构设计方面就做好铺垫。
(9)金融机构在ppp项目中扩展阅读
PPP实质是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相当于国家设立项目,给予政策支持,而私人机构投资,并进行运营管理,可谓各取所长。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针对不同PPP项目投资规模、合作期限、技术要求、运营管理等特点,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创新、运营等方面的优势。
10. 政府采购和PPP项目中的问题
政府采购与PPP的界定
关于政府采购。为避免理解上的误区,本处关于政府采购的定义,直接援引《政府采购法》的界定,即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关于PPP。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PPP立法,关于PPP也没有整齐划一的定义,不同的国家、国际组织、多边组织、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专家学者、实务操作者、中介咨询机构等对PPP都有不同的理解。总体而言,PPP是公共部门与私有部门以合作关系运作项目的一种总称,是一种替代性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交付方式。这里面遴选如下定义,供参考。
亚洲开发银行:PPP是为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其他服务,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实体之间可能建立的一系列合作伙伴关系。
财政部:PPP是政府与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全过程”合作关系,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基础,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为特征;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双方优势,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
目前财政部推行的PPP,其主要特征如下:A.私人部门获得成本补偿及合理回报的途径为,在特许经营期内向使用者收费;B.公私部门进行全过程合作,不仅包括融资、建设、特许经营,还包括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C.政府与私人部门共同组成SPV(股权或资本上的合作),特许经营期满后SPV解散,以实现政府
“更多地参与”项目中后期工作,以及私人部门“更早地介入”项目前期论证。
我们认为财政部关于PPP的界定过于狭义,不利于PPP项目的推进,建议适当扩大PPP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和PPP能否相通?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明确,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此和PPP的理念相同,正如前述亚行及财政部关于PPP的界定,强调是双方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强调利益共享及风险分担,而非强调强势政府或公共部门的利益。这表明,政府采购和PPP之间有融合及衔接的基础。
至于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但其同时也明确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就济邦咨询公司操作过的PPP项目案例而言,关于应采取何种方式选择PPP合作方,更多的政府部门认为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毋庸置疑,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是比较保险的一种方式,至少不会犯政治错误。就项目本身而言,我们认为比较成熟的工程/设备采购,因其边界清晰或者说标准容易界定,市场成熟,竞争充分,不涉及到长期合作合同的,可以考虑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投资人。但就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的,涉及到各方在全寿命期内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涉及到运营期绩效评估等各种复杂的安排,应给予双方充分的谈判空间,而招投标因其严格的程序设计、商务报价权重的要求、可谈判余地小等要求,使得PPP项目中的良好设计理念无法得到有效体现,则不太合适。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为我们PPP项目实际运作提供依据,但目前政府采购法中关于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规定了明确的适用前提,未来是否可考虑由PPP
UNIT部门(下文详述)来评估一个PPP项目应采取何种遴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
政府采购和PPP如何有效衔接?
明确PPP中关于私人部门/社会资本的界定
关于PPP,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中Private如何界定一直存在争议,国有企业是否属于Private?亚行在中国推行PPP试点项目,也经历了一个重新认知的过程。今年2月亚洲开发银行在洛阳举行的PPP试点培训会上,亚行与会培训官员即认为国有企业不属于私人部门,按此说法将直接导致目前在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等领域起到非常重要作用的量大面广的国有企业被排除在私人部门之外。但在哈尔滨试点培训中,亚行与会培训官员即对该等观点进行了修正,列举了判断标准,完全的盈利性、市场化运作、不依靠财政资金的国有企业可视为私人部门,但项目当地的国有企业除外。当然这个观念也只是在公开场合的一种说法,未来亚行对私人部门的定义应根据其落实到使用手册或其他正式的文本中的界定为准。
财政部对于Private的界定,使用的是社会资本的字眼,这和政府采购法未对供应商性质作限定,初步判断理念相通。当然最终关于Private的定义还有待PPP立法的完善及和政府采购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