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1)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纳税调增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B.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时的利息率是多少可以在所得税税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进一步明确,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2)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纳税调增扩展阅读:
主要特点:
第一: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第二: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特别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作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还可以发挥贯彻国家特定政策,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
第四:应纳税税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有利于加强税务监督,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改善经营管理。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所得税收入在中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很小,所得税的作用微乎其微,这种状况直到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以后才得以改变。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所得税
C. 企业借款利息是否需要交税
1、计入财务费用
2、跟营业税八竿子打不着,因为你单位的钱不是找银行借的。
那些说要交营业税以及因此计算要交的教育费附加、城建税的,麻烦你把你所谓的国家税务局颁布的法规读一遍,哪里提到了企业之间借款要交税的?法律是不允许企业间贷款的。
3、计入本年利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亏损,只要税务部门认可,就不用交了,年底不需要调整。只要你的利率符合国家规定即可。
4、允许的浮动不超过30%,肯定要调整。
网上很多人说需要缴税,但是他们所附的法律法规没有一个提到企业直接借贷的,建议你去税务部门了解一下。
但是国家的金融法是不允许企业直接借贷的,所以你的借款时不受法律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D.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利息如何制作分录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借款的利息支出回,按不超过按答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首先要判定借款期限是多长,然后查找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应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还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的利率也不一样,各银行的浮动利率不一,为了准确掌握,应按照本企业开户行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为各级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各行的利率,只有按本企业开户行的利率掌握较为合理,也符合新税法的合理性原则。
平时该怎么出账还怎么记,利率比同期银行利率多的2%年终汇算清缴在申报表上作纳税调整即可。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E. 新准则对非金融机构之间借款如何规定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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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F.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 )。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按实际数扣除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G. 企业所得税中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扣除的规定,怎样计算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的调增还是调减啊!求教会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H.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时的利息率是多少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允许列支
你好,
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
解析:
税法中关于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的规定为:不超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部分,准予税前抵扣。也就是说,超过的部分就不可以税前抵扣了。
这个利率是根据货币市场不断调整变化着得,所以你所提到的6.39%是某一时期,金融机构的借贷款利率,这一利率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给你举个简单的例子吧!
I. 纳税人从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需要发票入帐吗
不需要,只要你有资金进入公司账就可以,也就是有借款事实发生
用借款协议入帐,借款利息也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只是如果超过同期贷款利息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在所得税年报时调出
税法会计法都没有说企业不允许在非金融机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