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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货币鉴别的目的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2-06 04:06:28

Ⅰ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进一步完善反假货币工作制度而制定的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1、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4、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Ⅱ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方法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即人民币,鉴别方法如下:
1.“一看”:一是看水印,把人民币迎光照看,10元以上人民币可在水印窗处看到人头像或花卉水印,5元纸币是满版古币水印。二是看安全线,第四套人民币1990版50元、100元钞票在币面右侧有一条清晰的直线。假币的“安全线”或是用浅色油墨印成,模糊不清,或是手工夹入一条银色塑料线,容易在币纸边缘发现未经剪齐的银白色线头。第五套人民币的安全线上有微缩文字,假币仿造的文字不清晰,线条容易抽出。三是看钞面图案色彩是否鲜明,线条是否清晰,对接线是否对接完好,无留白或空隙。
2.“二摸”:由于5元以上面额人民币采取凹版印刷,线条形成凸出纸面的油墨道,特别是在盲文点、“中国人民银行”字样、第五套人民币人像部位等。用手指抚摸这些地方,有较鲜明的凹凸感,较新钞票用手指划过,有明显阻力。收缴到的假币是用胶版印刷的,平滑、无凹凸感。
3.“三听”:人民币纸张是特制纸,结实挺括,较新钞票用手指弹动会发出清脆的响声。假币纸张发软,偏薄,声音发闷,不耐揉折。
4.“四测”:用简单仪器进行荧光检测,一是检测纸张有无荧光反映,人民币纸张未经荧光漂白,在荧光灯下无荧光反映,纸张发暗。假币纸张多经过漂白,在荧光灯下有明显荧光反映,纸张发白发亮。二是人民币有一到二处荧光文字,呈淡黄色,假人民币的荧光文字泽色不正,呈惨白色。
拓展资料:
1.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PBOC),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合并组成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国国家中央银行职能。
2.人民银行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简称苏维埃国家银行),并发行货币。从土地革命到抗日战争时期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夕,人民政权被分割成彼此不能连接的区域。各根据地建立了相对独立、分散管理的根据地银行,并各自发行在本根据地内流通的货币。1948年12月1日,以华北银行为基础,合并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组建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人民币,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中央银行和法定本位币。

Ⅲ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定期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的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组织制定、实施现金机具鉴别能力管理制度,对金融机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反假货币培训制度,对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数据信息采集、存储和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修改建议稿写明,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的,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收缴过程中,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
金融机构在清分过程中发现假币的,应当比照前款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的收缴方式,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予以收缴。假币来源为网点解缴的,应当确认为误收差错。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
修改建议稿表示,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不宜流通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Ⅳ 货币真伪鉴定的主体是哪里

提出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主体可以是被收缴人或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

扩展知识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和货币兑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一国货币当局发行,仿照一国货币外观和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的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金融机构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Ⅳ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所称的货币是指哪种

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法定货币。
1.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货币识别和伪造货币的收集和识别,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惩治犯罪破坏金融秩序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人民币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币的识别和伪造货币的收集和识别,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惩治犯罪破坏金融秩序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人民币管理的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外汇等业务的货币识别和伪造货币,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及其授权身份识别机构(以下简称身份识别单位)确定货币真实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拓展资料
1.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其他国家(地区)流通的法定货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访问和交换。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国家(区域)货币管理局不发布的媒介,模仿货币的外观或理化特征,足以使公众误解,并可行使货币功能。 假币包括假币和改币。 假币是指在模仿真实货币的图案、形状和颜色时,以各种方式制造的假币。 可变硬币是指在真实硬币的基础上,使用修补、发现、擦除、修补、移位、再印等各种方法,改变真实硬币的原始形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认定,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判断货币真实性的行为。
2. 本办法所称“托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过程中,通过法律程序,强行扣押伪造货币。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鉴定单位根据没收人或者没收伪造货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托收单位)的申请,对没收伪造货币的真实性作出裁定。 本办法所称“假收据”,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过程中,以假币为实际货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过程中向客户支付假钞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自愿将假钞交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没收。

Ⅵ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外币是指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进一步完善反假货币工作制度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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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全文简介内容
办法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1]
行长易纲
2019年10月16日
办法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进行鉴别,对假币进行收缴,协助被收缴人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鉴定单位依照本办法实施鉴定。
第七条对于贵金属纪念币的鉴定比照本办法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货币鉴别
第八条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应当准确鉴别货币真伪,防止误收及误付。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
第十条金融机构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的,若相应有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误付假币,由误付的金融机构对客户等值赔付。若发生负面舆情,金融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并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确认误收或者误付假币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在上述期限内将假币实物解缴至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所在地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由该金融机构向其所在地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及解缴假币。
第三章假币收缴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
金融机构在清分过程中发现假币后,应当比照前款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的收缴方式
简介
据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为了进一步完善反假货币工作制度,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工作,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改建议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建议稿指出,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2]
内容
修改建议稿指出,金融机构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定期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的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组织制定、实施现金机具鉴别能力管理制度,对金融机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反假货币培训制度,对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数据信息采集、存储和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修改建议稿写明,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的,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收缴过程中,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
金融机构在清分过程中发现假币的,应当比照前款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的收缴方式,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予以收缴。假币来源为网点解缴的,应当确认为误收差错。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
修改建议稿表示,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盖有 “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不宜流通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Ⅶ 金融机构现金从业人员货币鉴别能力要求

如果不是银行柜员出纳之类,没多少机会接触现金,而且也有验钞机辅助。入职会学习人民币每一版的特征。

Ⅷ 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误付了20张假,100元可以以什么处罚

使用假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8)金融机构货币鉴别的目的是什么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Ⅸ 货币真伪鉴定的主体是

提出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主体可以是:1、被收缴人2、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

一、提出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主体可以是哪些
1、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和货币兑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3、第三条 (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二、什么是假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一国货币当局发行,仿照一国货币外观和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三、其他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的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金融机构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 (主动上缴)个人或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第六条(管理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进行鉴别,对假币进行收缴,协助被收缴人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Ⅹ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什么相关规定建立货币鉴别货币

可以有专业的系统进行处理的,这样就没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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