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等。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
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3、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组建政策性银行,承担严格界定的政策性业务,同时实现专业银行商业化,发展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商业金融服务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4、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称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简称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5、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
Ⅱ 什么是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六类分别是: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是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的区别在于信用业务形式不同,其业务活动范围的划分取决于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社会资金流动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从最终借款人那里买进初级证券,并为最终贷款人持有资产而发行间接债券。
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这种中介活动,可以降低投资的单位成本;可以通过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调整期限结构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预测偿付要求的情况,即使流动性比较小的资产结构也可以应付自如。
(2)金融机构作为出资人扩展阅读:
非银行金融机构整改建议:
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制度安排,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尽管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已有近30年的历史,但很长时间内缺乏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信托公司出现风险控制弱化、资本金不足、违规经营及亏损严重等问题;财务公司出现行政干预过多、贷款集中度过高等问题。
这些都导致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缓慢甚至出现停滞不前的局面。因而,要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当前,可以考虑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改造某些准金融机构为信贷机构,加快步伐构筑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Ⅲ 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是一个概念还是有所区别,怎么区分
不是一个概念,区别非常大。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版金融中介机构,权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风险投资机构(Venture Capital Institutions),风险投资机构是风险投资最直接的参与者和实际操作者,同时也最直接地承受风险、分享收益。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机调的主流模式,有限合伙人和主要合伙人的权利和义 务通过精心设计的所有权结问来协调和保证。
在风险资金的融资过程中,风险资本家个人的能力和业绩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他们购买的是资本,出售的则是自己的信誉,诱人的投资计划和对未来收益的预期。 风险投资机构作为一种金融中介,首先从投资人那里筹集一笔以权益形式存在的资金,然后又以掌握部分股权的形式,对一些具有成长性的企业进行投资。当创业企业经过营运、管理获得成功后,风险投资机构再安排其股份从创业企业中退出。
Ⅳ 请问金融机构的功能
金融机构的功能如下:
1、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这类业务形成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资产。
2、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的结算服务。
3、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求。
4、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5、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
(4)金融机构作为出资人扩展阅读: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类:
1,公募基金:向公众募集资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2,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3,信托投资机构:专门(或主要)办理金融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它是一种团体受托的组织形式。信托机构的产生是由个人受托发展为团体受托。
4,证券机构:专门(或主要)办理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机构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主要有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投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金融公司、评信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
5,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有着悠久的历史,在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主要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劳动金库、邮政储蓄机构、储蓄信贷协会等。
6,保险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国家保险局、相互保险所、保险合作社及个人保险组织等。
7,融资租赁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投资和管理的租赁公司或租赁业务部,制造商或经销商附设的租赁公司。
8,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各国的名称不同,业务内容也有差异。但多数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主要吸收存款。
Ⅳ 金融机构的功能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回等各类银行和信用答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实际上构成一个体系。金融机构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创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动参与者之间推进资金流转。
Ⅵ 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是什么
(一)充当信用中介,促进资金融通融通资金功能是指金融机构充当专业的资金融通媒介,促进各种社会闲置资金向生产性资金转化。
资金融通功能是所有金融机构具备的基本功能,各种金融机构通常采用发行金融工具的方式融通资金。
不同的金融机构发行不同的融资工具,使其融资方式不同,如银行作为债务人发行存款类金融工具,通过吸收储蓄取得闲置货币资金,然后作为债权人向资金需求者发放贷款;保险类金融机构吸收保费,除支付必要的理赔和必要的准备外,大部分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购买有价证券和各种基金;基金类金融机构作为受托者,接受投资者委托资金,并将其投向资本市场。
金融机构在全社会范围内,将闲散货币资金转换为生产过程的职能资本,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二)充当支付中介,便利支付结算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降低交易成本假设在一个没有金融机构的经济中,某企业有一个前景很好的项目,但是由于没有足够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需要向外界的资金盈余者寻求资金,这就需要花费大量的搜索成本。
同样,在没有金融机构做中介的市场中,资金盈余者为了把资金借贷出去获取投资收益,也需要花费大量成本去找到资金短缺者。
而在金融机构存在的金融市场中,资金短缺者和资金盈余者都不用漫无目的地去寻找对方。
资金盈余者将资金以储蓄的形式存放于金融机构中,并获取一定收益,资金短缺者也可以直接到金融机构取得资金。
这样就减少了相互寻找的交易费用,提高了经济效率。
(四)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不利的地位。
金融机构可以改善信息不对称正是由于其具有强大的信息收集、信息筛选和信息分析优势,可以选择合适的借款人和投资项目,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专业化的监控,有利于投融资活动的正常进行。
(五)转移和管理金融风险在传统的金融活动中,金融机构被视为资金融通的组织和机构;但是随着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现代金融理论则强调金融机构是生产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帮助客户分担风险的同时能够有效管理自身风险并获利的机构。
金融机构转移和管理风险的功能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各种业务、技术和管理,分散、转移、控制或减轻金融、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各种风险。
金融机构转移与管理风险功能,主要体现在其充当融资中介的过程中,为投资者分散风险并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此外,保险和社会保障机制对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各种风险进行的补偿、防范或管理,也体现了这一功能。
Ⅶ 想成立信托公司需要怎么办
答:不可能。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必须具备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规对这些概念的具体描述。此外,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3亿元人民币,并且不得分期缴纳,必须以货币一次性付清。因此,个人基本不可能设立信托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对股东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Ⅷ 金融机构作为增信机构提供本息兑付增信措施有损失吗
不是非常懂,但是发表一点自己的观点,希望指正中国目前有三种主要债券类型: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企业债。 1.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主管审批单位是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债券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参与债券承销和投资的都是金融机构单位,主要玩家是银行,目前在积极吸纳证券公司加入。 国内规模最大的债券种类。 2.公司债:主管审批单位是证监会,债券发行人为上市公司,参与债券承销的是证券公司,投资者包含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3. 中小企业私募债:证监会备案,无需审批;债券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企业, 参与债券承销的是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投资者主要是券商基金等金融机构。4.企业债:主管审批单位是发改委,主要的债券发行人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部分国企。综上,银行目前是不可以承销企业债的 查看更多答案>>
Ⅸ 成立信托公司股东的条件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成立信托公司股东的条件如下:
第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