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的支付形式有
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的支付方式有:现金支付、非现金支付、网点支付、POS支付、ATM支付、移动支付、转账支付、代付等多种支付方式。
1、 现金支付:主要指使用流通中的纸币及硬币进行支付。(就是俗话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 非现金支付:指使用纸票等非现金进行的支付方式。其中,票据支付主要使用支票、汇票和本票,即所谓的“三票”;银行卡基本支付使用借记卡、信用卡等;创新支付包括虚拟账户、储值卡等。
3、 网点支付:是指在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或银行卡受理网点办理支付业务,这也是最常使用的支付渠道。网点支付一般场所固定,且分布不均,需要人工参与业务办理,因此耗时较长。
4、 POS支付:是将POS终端安装在银行卡的特约商户和受理网点中,与计算机联成网络,实现电子资金自动转账。POS终端支持消费、预授权、余额查询和转账等功能,使用安全、快捷、可靠。
5、 ATM支付:是指银行卡持卡人在银行或银联设置的自动柜员机进行提款、存款、转账等银行支付服务。
6、 移动支付:是用户使用移动终端(通常是手机)对所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付款的一种服务方式。目前移动支付业务主要是由移动运营商、移动应用服务提供商和金融机构共同推出。
7、 转账:是指用户通过受理终端进行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的过程。转账是传统的银行业务,用户可通过发卡行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办理同城转账、异地汇款等业务,并且办理渠道不局限于银行网点柜台办理,还可以通过发卡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第三方支付转账、ATM转账等渠道完成转账结算。
8、 代付:是指商户按照约定要求向用户账户划拨资金的过程。该业务中的资金流向与消费相反,资金由商户账户流转至用户账户,通常应用在代发工资、基金理财产品分红赎回等业务中。
㈡ 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的方式有那些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便于汇款人向收款人主动付款,分为信汇、电汇两种方式,由汇款人自行选择。
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便于收款人主动收款,该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
㈢ 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等。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
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3、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组建政策性银行,承担严格界定的政策性业务,同时实现专业银行商业化,发展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商业金融服务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4、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称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简称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5、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
㈣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和其它。想问,网络支付与银行卡收单业务范围区别。
网络支付与银行卡收单业务范围区别:
网络支付:指依托公共网络或者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进行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银行卡收单: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㈤ 第三方支付对传统银行业务的影响有哪些
第三方支付的影响
(一)有效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
如具有广泛客户基础的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企业,衍生出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很容易开展了互联网理财业务。此外,第三方支付企业通过利用虚拟账户记录买卖双方的支付行为,积累了大量的数据。同时其与外部商户、外部机构互换得到大量数据,构建了其独有的信用支持体系,从而为互联网融资业务奠定了基础。
(二)影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和信用中介角色
商业银行多项中间业务受到影响,但对盈利状况影响有限。第三方支付平台除了未拥有实体账户外,已建立相对独立、与银行功能类似的跨行结算账户体系,且手续费更低、操作更加便捷,其发展已经对银行的支付结算、银行卡、代理收付等多项中间业务形成了挤压。
银行存款来源受到影响,非备付金银行活期存款外流。
货币当局通过央行清算系统和商业银行的结算网络,实现对货币流转的有效监控。而建立在网络支付基础上的互联网金融,其结算体系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虽然不能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货币资金转移,但可以为收付款人办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的资金结转,使社会资金周转和结算有可能脱离商业银行体系及央行清算体系。
㈥ 什么银行可以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
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的微妙关系
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的关系比较微妙。第三方支付一旦做大,将与银行的网上银行及网上支付抢生意,甚至有可能会取得银行牌照、变身做零售银行的可能,因此它的靠山银行绝对不会养虎为患。反过来说,第三方支付也为将来银行推出网上电子支付业务扮演了排头兵冲锋陷阵的角色,使银行网上电子支付业务的推出更容易一些,因此银行目前也不想做得太绝,把其扼杀在摇篮中,这有点卸磨杀驴之嫌。但还是那句话,在商场上只有永远的利益没有永远的朋友
中国人民银行21日发布央行令,制定并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办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对于支付业务申请人资格,《办法》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㈦ 支付体系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主观题
摘要 1)支付服务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