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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业务库改造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2-10 05:10:11

A. 学习《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经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心得体会

下面这份资料你看看,能否有用? xx县邮政局2007年度邮政金融安全工作总结我局2007年邮政金融安全工作在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遵照xx县公安局和省州局对金融安全工作的要求,立足于防范邮政金融风险管理,在保障储汇资金安全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一、认真开展省、州局安排的“对银行帐户管理及大额现金交易排查”、“对代发工资业务进行 排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职工挪用资金买彩票案件”、“中间业务专项检查”、“排雷行动”、“金秋行动”、“内部控制评价”,以确保邮政储汇资金安全,捍卫经营成果。二、按照《四川省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处罚试行办法》以及《四川省邮政储汇资金票款安全连锁责任制》、《四川省储汇业务稽查方案》、《2007年xx州银监分局案件防控工作措施》等重要文件,对邮政金融资金实施有效监控,促进邮政金融业务稳定、健康发展。三、认真落实资金票款安全局长负责制,实行储汇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年初层层签订《xx县邮政局金融资金安全责任书》。把邮政储汇资金安全管理作为重点,认真落实资金票款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定、办法,每次全局职工大会和日常工作安排,局领导必讲安全内容。三、把安全防范溶入日常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单位牵头、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安全是各项业务发展的基础,是第一要事。对外我局密切关注社会形式,严防不法分子的侵害。从早接款晚送款,到出入通勤门,我局都制订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每一个员工遵照执行。做到人人熟悉防抢预案,定期演习。对内签订职工联保责任书,员工思想动态调查报告。使安全保卫工作做到防微杜渐,万无一失,继续创造了全年安全无事故。四、为强化邮政金融安全管理,结合本局实际,制定了《xx县邮政局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细则》,先后修定了《xx县邮政局储汇资金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对邮政储蓄大额现金支付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管理的通知》、《调整2007年储汇周转金定额明确超限提款权限的通知》、《金库管理考核办法》、《xx县邮政局金库管理、上下班接送安全综合考核办法》以及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五、严格按照省局和州局的要求的频次和内容开展安保视察工作,采取突击检查、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局领导还经常亲自带队到支局所进行夜间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资金安全隐患进行追踪整改、督促落实。对相关人员“有规不遵、有章不循”,严格按照《xx县邮政局综合管理考核办法》相关规定逗硬考核。六、根据公安部、银监会《关于印发%26lt;银行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6gt;的通知》(公通示[2006]53号)精神以及四川省公安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川公发[2006]152号)文件的通知要求,按照县公安局和州邮政局的安排部署,在县邮政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亲自带领下,对辖内邮政储蓄金融机构继续开展了全面的自查自纠活动。1、为切实加强安防设施的完善,投入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今年对县局和xx支局的金库锁具进行了改造;并改造了xx储蓄网点,更换了报警设备和防弹玻璃窗,安装了电视监控设备和防尾随门。全年投入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共计13.6万元。2、认真组织邮政金融员工学习公安部、银监会关于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和标准以及相关文件精神,把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检查工作落实到基层,让所有的领导和员工加深对评估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使其自觉执行内控制度。一年来,我局邮政金融安全保卫工作在县局领导和县公安局的支持和指导下,在工作中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积极进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把资金票款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确保资金票款安全全年无事故。我局虽然在金融安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存在有不足之处,暴露出我局工作中的欠缺和今后应努力的方向。为此我局将在2008年工作中继续保持其他方面已取得的成绩,力求更上一层楼,圆满实现各项邮政金融安全工作目标,为确保邮政金融机构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xx县邮政局2007年12月12日

B.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改革创新

(一)深化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金融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切实改变经营和服务理念。要把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扩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作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经营业务的重要战略,确保小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要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要高于上年。
(二)改造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获得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对中小企业设立独立的审批和信贷准入标准,压缩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切实提升贷款审批效率。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为中小企业开办一站式金融服务。积极推广灵活高效的贷款审批模式。研究推动小企业贷款网络在线审批,建立审批信息网络共享平台。
(三)坚持有保有压、明确支持重点,积极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优先满足中小企业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兴业态项目资金需求,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品、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拳头产品中小企业的支持,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贷款,鼓励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投资项目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东部地区先进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有序实现产业转移。加快推动发展文化创意、服务外包以及其他就业吸纳能力强、市场需求大的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
(四)实施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审慎的小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细则,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技术和监管有效性。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小企业金融服务“四单”原则,既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构建专业化的经营与考核体系。各金融机构要增强风险管理意识,针对小企业客户风险状况,制定风险管理业务规则,培养熟悉小企业业务的风险管理经理,逐步建立与小企业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完善、可靠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对小企业授信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小企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切实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五)推动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推动动产、知识产权、股权、林权、保函、出口退税池等质押贷款业务,发展保理、福费廷、票据贴现、供应链融资等金融产品。探索开展依托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社会中介等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信贷模式创新。加大电子银行业务宣传,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电子商业汇票在中小企业客户中的使用率。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同业合作,稳步发展贷款转让业务,合理调剂信贷资源,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
二、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
(六)提高大型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意识和能力。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大型银行在已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基础上,要进一步向下延伸服务网点,切实做到单独统计和调控,完善评审机制,使专营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实现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金融业务的针对性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快改造机构网点,完善小额贷款功能,创新信贷产品,提升对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重点客户的金融服务。
(七)积极发挥中小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中小商业银行要准确把握“立足地方、服务中小”的市场定位,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私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作为工作重点,努力打造自身“服务中小企业”品牌。充分发挥中小商业银行的地缘优势,挖掘企业信用信息,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创造良好环境。建立稳定的信贷员队伍,以适应中小企业特点为标准,探索提供延伸服务,较好满足中小企业的特殊金融服务需求。取消符合条件的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数量限制,鼓励其优先到西部和东北地区等金融机构较少、金融服务相对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八)推动服务县域中小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发展。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开设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坚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规范发展并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资金业务,但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获得融资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拓宽符合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九)完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机制,发挥资本市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等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创业资本筹集机制和市场化的创业资本运作机制,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促进风险投资健康发展。加大中小企业上市前期辅导培育力度,支持自主创新和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发行上市。积极发展中小板市场,加快发展创业板市场,努力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建立和完善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制度,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积极推进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适时将试点扩大到其他具备条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完善监管和交易制度,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十)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积极推进完善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的试点工作,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对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行绿色通道。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培育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市场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信用增进等相关配套机制,为优质中小企业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阶段提供信用增进服务。
(十一)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扎实推进扩大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工作。支持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商业持续”原则,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新。完善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加强融资租赁公示系统宣传,提高租赁物登记公信力和取回效率,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指导监督,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化,管理统一化,合同统一化,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保证融资租赁有序、规范发展。
四、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增强体系
(十二)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合规审慎经营,严格控制风险集中度和关联方担保。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资本金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将担保机构经营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实施统一管理。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各类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担保基金、非营利性小企业再担保公司、贷款奖励基金,合理分担小企业贷款风险。贯彻落实担保行业各项法规,完善规章制度建设,尽快形成以出资人自我约束为监管基础,以地方政府部门为监管主体,全国统一规范运营的担保体系,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十三) 完善创新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继续推动科技保险发展,为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风险保障。积极发展信用保险和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科学合理地厘定针对中小企业的保险费率,提高保险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积极性。继续落实对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给予保费补助政策。
(十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宣传,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多渠道采集中小企业信息,扩大、丰富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结合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服务水平。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发挥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和信用调查等信用中介的作用,增进中小企业信用。开展信用培植、延伸金融服务,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机会。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征信系统。
(十五)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创造良好生态环境。鼓励举办多种银企对接活动,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提供交流合作的机会。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辅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健全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生产经营信息的透明度,有效减少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增强中小企业市场融资能力。建立合作平台,发挥行业协会、民间商会、工商联等在银企对接中的桥梁作用,争取在信息搜集、客户筛选、风险防范等方面取得成效。
五、多举措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十六)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跨境贸易试点地区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中小企业降低成本,拓展业务。
(十七)改进中小企业外汇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便利。减少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借用外债政策方面的差别,允许有借款能力和资金需求的各类中资企业对外借款以满足其境外资金需求。支持中小企业购汇对外投资。
六、加强部门协作和监测评估机制建设
(十八)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督促和指导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在政策规划、机构建设、人员培训、宣传服务等方面加强合作交流,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将中小企业贷款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内容,对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设立单独的考核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督促金融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要加强中小企业信贷统计监测与分析,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和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切实提高数据报送质量,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贷款统计制度。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将本意见联合转发至辖区内金融机构,并协调做好本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C. 存款准备金是否是再贷款资金的来源

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所谓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结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在现代金融制度下,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以现金的形式保存在自己的业务库,另一部分则以存款形式存储于央行,后者即为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两部分。央行在国家法律授权中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将自己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比率交存央行,这个比率就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按这个比率交存央行的存款为法定准备金存款。而金融机构在央行存款超过法定准备金存款的部分为超额准备金存款,超额准备金存款与金融机构自身保有的库存现金,构成超额准备金(习惯上称为备付金)。超额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是超额准备金率(即备付率)。金融机构缴存的法定准备金,一般情况下是不准动用的。而超额准备金,金融机构可以自主动用,其保有金额也由金融机构自主决定。

在实践中人们发现,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规模变化,进而对货币供给有重大影响。央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央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缴存央行的法定准备金增加,可供自主运用的资金减少,其放款和投资能力削弱,全社会货币供给随之减少;反之,央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向央行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减少,可供自主运用资金增加,其放款和投资能力增强,货币供给随之扩张。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央行职能后建立起来的。近20年来,存款准备金率先后经历了六次调整。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农村存款为25%,储蓄存款为40%。过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使当时的专业银行资金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不得不通过再贷款(即央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返还给专业银行。
希望采纳

D. 什么样的才能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优秀单位

安全评估应当依抄照有关法袭律、法规、规章和《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安防工程程序与要求》、《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等标准进行。安全评估以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偶数年作为开展评估工作的起始年,奇数年的11月30日前完成评估,并将评估总结报上级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

E. 我集团公司现在需要资金池的业务,希望各银行能都给个方案。

把资金汇集到一起 形成一个像蓄水池一样的 储存资金的空间 通常用在集资投资 房地产 或是保险领域

保险公司有一个庞大的资金池 赔付的资金流出和 新保单的资金使之保持平衡

银行也有一个庞大的资金池 贷款和存款的 流入流出 使这个资金池基本保持稳定

基金也是一个资金池 申购和赎回的 资金流入流出使 基金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

现金池(Cash Pooling)也称现金总库。最早是由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与国际银行联手开发的资金管理模式,以统一调拨集团的全球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团持有的净头寸。现金池业务主要包括的事项有成员单位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日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不同的银行对现金池有具体不同的表述。

花旗银行对现金池的定义是:现金池结构是用于企业间资金管理的自动调拨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实现资金的集中控制。现金池结构包含一个主账户和一个或几个子账户。现金池资金的自动调拨通常在日终发生,调拨的金额取决于各子账户的日终金额和目标金额,即日终时各子账户余额为所设定的“目标余额”,而所有的剩余资金将全部集中在主账户。

汇丰银行在2006年亚太区现金管理指南中对现金池的定义是:现金池也称利息合计,将多个账户余额进行抵消,并计算净余额的利息。这是将多个账户余额通过转账机制,使资金在账户间进行实质性转移和集中安排。资金集合类别包括零余额账户(ZBA)、目标余额账户(TBA)及自动投资账户。

目前我国不少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推出的现金池管理,就是以没有贸易背景资金转移调度、利息需要对冲、账户余额仍然可以分开、账户余额集中的形式来实现资金的集中运作,这是将委托贷款最大限度的灵活应用。在集团与银行双方合作中,银行是放款人,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托借款人和借款人,然后通过电子银行来实现一揽子委托贷款协议,使得原来需要逐笔单笔办理的业务,变成集约化的业务和流程,实现了集团资金的统一营运和集中管理。

我国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有收支两条线、内部银行、资金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而且又以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两种方式居多。资金结算中心通常是在企业集团内部设立的、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它通常设立于财务部门内,是一个进行独立资金运作运行的职能部门。财务公司是由人民银行批准,在集团下设立并为本集团成员企业提供发展配套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现金池框架内,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托借款人和借款人。子公司在池里透支是贷款,要付息;相反,在池里存款是放款要收取利息。所以,现金池使集团与商业银行形成了紧密的战略联盟关系,具有独特的管理功效。即使通过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来进行资金管理的集团,也应该再导入现金池模式,使集团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更具效率。

[编辑]现金池的主要作用
随着市场全球化不断扩展,企业对流动资产的管理与集中性的要求也变得日益紧迫。同时,企业收购或合并带来了新的管理系统、与银行业的联系及账户结构,使得企业财务的整合过程变得更加复杂。于是,在成本降低、自动化推进与流程归并中,企业一直面临着各种压力。

典型的情况是,子公司希望保持与本地银行的关系或希望将资金放在当地银行,而子公司此类要求又必须放在整个集团的集中化资产管理过程中来考虑。另一方面,从总公司的角度,将开户银行个数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或将资金统一放在总公司层面进行管理,是体现集团集中化资产管理优势的一个重要部分。

同时,国家各项法规的限制也在不断放宽,为企业资金有效管理和利用提供了更加便利的环境。例如,国家已出台一系列鼓励企业地区总部发展的法规,使人民币现金池成为一种受欢迎的流动资产管理方案。此外,对外汇现金池法规的出台也为企业更有效地管理自有外汇提供了基础。

具体而言,对一个跨国公司,尤其是在中国拥有众多附属机构的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而言,流动资金管理显得尤为重要。通常,财务总监管理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目的有四,一是在集团公司层面管理和控制整个集团的流动性资金需要,二是减少资金成本,三是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取最高资金回报,四是通过短期投资来积极管理闲置资金。

与此对应,通过建立现金池架构,企业财务主要的改善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首先,减少利息成本。自动化资金集中结构降低了集团公司对人民币贷款的需求。公司内部的融资成本可以设置为低于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不过,为避免转移定价问题,利率必须按照“正常交易关系”来设定,换句话说,利率水平必须也能适用于与第三方进行的类似交易。

其次,改进流动性管理。在现金池结构中,各子账户将保持最少的资金余额,以便充分提高整个集团的资金利用率和流动性。在日终,任何子账户余额的盈余或赤字都将被集中汇划到主账户。这样,过剩的流动资金可以得到更好的管理和控制——盈余资金可以从一些参加现金池的子公司账户中划转,用来资助其他现金短缺的实体。

第三,节约管理成本。维持很少的人民币贷款,可以减少公司对资金账户管理的成本。此外,报告服务能提供详细的信息报告以简化现金池的监控流程。花旗银行的流动性管理系统包括一套协调的预先定义报告以及通过花旗银行电子银行系统可达到的账户头寸跟踪。

[编辑]运作现金池需关注的几个具体问题
实质上,现金池是一种管理理念和管理方针,其有效运作并取得预期效果,需要对集团、各成员公司、银行之间错综复杂的资金配置与管控体制进行通盘设计、精心组织。

1、选择适宜的现金池运作方式

集团现金池通常需要借助外部银行系统的支持来完成,分为实体现金池(Physical Pool)和名义现金池(Notional Pool)。

实体现金池即账户零余额集合,指将若干分(子)公司的现金以现金集中或现金清零的形式管理,分(子)公司通过零余额子账户来完成业务分离。比如招商银行推出的现金池管理的基本操作是,集团总公司每日终统一上收各成员企业账户资金头寸,并集中到集团总公司“现金池”(CASH POOL)账户;集团总公司以现金池中资金及其统一向招商银行申请获得的授信额度为保证,约定各成员企业的日间透支额度;在约定的透支额度内,若日间成员企业账户余额不足,以账户透支的方式自主对外付款;日终,集团总公司与招商银行统一清算,以现金池资金或授信项下融资补足各成员企业透支金额。

名义现金池,是指用各银行账户中的不同现金头寸产生的综合盈余来抵补综合赤字。其运作机制是:每个参与现金池的公司保留归于现金池的货币所在账户,然后银行综合所有参与账户,综合结出一个净额以反映现金头寸,并没有实际资金转移。

尽管现金池成员属于同一个母公司,但仍维持法律和税务上的相互分离。由于我国法律限制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因此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主要通过“委托贷款”(或协议转账)的方式实现实体现金池管理。

另外,按是否主要借助于银行来考查,现金池可分为以银行为中介的现金池与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中介的现金池。

以银行为中介的现金池,是采用多对多的委托贷款方式,即每个法人公司都可能是委托存款的提供者和委托贷款的需求者,现金池中的委托存款余额不小于委托贷款。集团企业和法人关联公司的账户超过目标余额(由于每笔委托贷款都要缴纳印花税和利息收入营业税,零余额账户不经济、没有必要)的部分,上存至委托存款账户或归还时间最早的那笔借入委托贷款。如果出现导致现金池中的委托存款余额小于委托贷款余额的借入委托贷款请求,由委托存款余额小于委托贷款余额的部分形成资金需求企业的账户透支。

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中介的现金池,服务仍由银行提供,不同的是银行并不是以委托贷款中介出现,而是以现金池软件和支付中介的身份出现,其原理比以银行为中介的现金池要简单得多。集团内的法人公司富余资金统一上存到财务公司的委托存款账户,需要资金的企业在委托存款大于委托贷款的金额内借入委托贷款,借入的委托贷款不足支付请求的部分可通过银行或财务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解决。

2、现金池管理必备的内部制度体系

现金池实质上是一种集团集权、资金集中管控的制度,需要通过培训、内部沟通来构造一个以集团整体效益、竞争能力最大化,而不是以子公司个体或单笔资金业务成本高低为导向的公司文化,子公司管理层对现金池的认同、支持和配合是最为关键的基本前提。

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有全资、绝对控制、相对控股等大小差异,所以推进现金池,不仅要与子公司“少数股东”进行必要协商,而且要根据现金集中的“深度”和“广度”设计不同的集中管理体制。并且,在现有制度下,集团将上市的子公司纳入集团现金池管理范围必须特别慎重。(详见《资金集中管理的尴尬与败局》)

配合现金池管理,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集团内部操作流程、内部岗位职责、信息沟通、资金授权划分、资金分类预算、内部委托贷款规则、内部审计、业绩评价等一系列制度。以资金预算为例,应该围绕“资金预算——资金审批——资金营运——业务控制——风险防范——决策支持”等流程,做到年预算、月平衡、日调度。在集团资金管理中必须坚持无计划的事不办、无预算的钱不花等资金管理原则,强化全面资金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控制资金流动。

3、集团总部要着力提升四种能力

推行现金池业务考验着集团下属企业是否能够服从大局,并把集团整体效益最大化而不是子公司局部利益放在首位的心态。相对来说,最大的被考验者是集团总部,因为现金池业务把集团总部彻底推到整个集团资金配置最前沿,是集团资金管理的“桥头堡”。集团总部必须具备很强的资金筹划、适时配置资金和投资决策能力。但是,据我们调查分析,一批集团不能推行现金池业务的最大障碍可能是集团总部的软弱,总部“总”不起来。

打造资金管理的强势集团总部是现金池业务取得长期、实质效果的制度安排。为此,集团总部提升四种能力。

首先是集中统一的对外融资能力。现金池之所以称之为“池”,一定要足额的现金储备为前提。总部应该能够经过测算分析,把握集团内的资金需求总规模,通过融资权力的集中与统一,确保总部强大的融资能力,保证充足的现金供应。

其次是集团总部的资金调度能力。现金池业务是以委托贷款的形式,把拥有多余头寸账户的资金转移到透支账户上,进行集团内部调拨、转移,集团既管理贷款发放,同时还要负责资金回笼。这种跨地域、跨行业、跨企业的调度与配置是高风险理财业务。在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的同时确保资金的安全,防止集团资金链断裂是需要高超的资金调度能力的。

第三是集团总部的资金控制力。依托现金池这一平台,集团总部应该健全资金管理体系和制度,实现资金管控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一体化。集团管控的对象不仅仅是现金资源及其配置,还要能够深入到所属企业内部的经营与业务运作中,密切关注所属企业未来一段时间的产品竞争能力、业务领域优化及其市场份额的增长,把现金池管理与业务经营管理结合起来。

最后是总部对下属企业高质量的服务能力。现金池业务要求总部把对所属企业的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在管理中强化服务。这种服务包括三个层面:首先是提供资金服务,保证下属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资金需要;其次是资金、市场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最后是总部应该适时对下属企业提供财务管理上的指导、咨询服务。

[编辑]现金池实例
现金池的建立,在国际国内有广泛的应用,国际上最为著名的就是GE公司“现金池”,而国内开展较为成功的是中石油和广东交通集团。现在以GE在中国的“现金池”为例,详细描述现金池的最佳实践。

2005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了通用电气(GE)通过招标确定招商银行实施在华的美元现金池业务。GE目前在全球各地共有82个现金池,此次招标是GE第一次在中国大陆运用现金池对美元资金进行管理。GE在中国的投资是从1979年开始的,迄今为止已经投资设立了40多个经营实体,投资规模逾15亿美元,投资业务包括高新材料、消费及工业品、设备服务、商务融资、保险、能源、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医疗和消费者金融等十多项产业或部门,GE在中国的销售额从2001年的10亿美元左右增长到2005年的近50亿美元。随着业务的扩张,各成员公司的现金的集中管理问题由于跨地区、跨行业的原因显露出来。在GE现金池投入使用之前,GE的40家子公司在外汇资金的使用上都是单兵作战,有些公司在银行存款,有些则向银行贷款,从而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只有其人民币业务在2002年才实现了集中控制,人民币的集中管理也是通过现金池业务的形式由建行实施的。

GE在中国的销售收入中绝大部分是美元资产,而2004年以前我国外汇资金管理规定:两个企业不管是否存在股权关系,都不能以外币进行转账。这其实意味着对于在华的跨国公司来说,即使子公司账上有钱,母公司也不能使用,如此一来,GE在中国的美元业务的集中管理就不能实现。直到2004年10月,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跨国公司成员之间的拆放外汇资金,可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GE公司与招行合作,规避政策壁垒实现了跨国公司集团总部对下属公司的资金控制。另外,以前GE的40个子公司的国际业务都是各自分别与各家银行洽谈,一旦GE总部将外汇资金上收之后,各子公司的开证、贴现等国际业务将会统一到招行。

GE公司在中国设立一个母公司账户,在每天的下午4点钟,银行系统自动对子公司账户进行扫描,并将子公司账户清零,严格按照现金池的操作进行。例如,A公司在银行享有100万美元的透支额度,到了下午4点钟,系统计算机开始自动扫描,发现账上透支80万美元,于是便从集团公司的现金池里划80万美元归还,将账户清零。倘若此前A公司未向集团公司现金池存钱,则记作向集团借款80万美元,而B公司如果账户有100万美元的资金盈余,则划到现金池,记为向集团公司贷歉,所有资金集中到集团公司后,显示的总金额为20万 美元。

这种做法实现了集团内部成员企业资金资源的共享:集团内部成员企业的资金可以集中归拢到一个“现金池”中,同时成员企业可以根据集团内部财务管理的 要求有条件地使用池内的资金。总部现金池账户汇集了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的实际余额,当成员单位银行账户有资金到账时,该笔资金自动归集到总部现金池账户; 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上的实际资金为零,各成员单位的支付资金总额度不超过集团规定的“可透支额度”;成员单位有资金支付时,成员单位银行账户与总部现金池 账户联动反映,实时记录资金变化信息;实行集团资金“现金池”管理,盘活了沉淀资金,提高了资金利用率。通过管理过程中的可用额度控制,成功降低资金风 险。

究其本质,招商银行的GE美元现金池项目就是对委托贷款的灵活应用。双方合作中,银行是放款人,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托借款人和借款人,然后通过电子银行来实现一揽子委托贷款协议,使得原来需要逐笔办理的业务,变成集约化的业务和流程,从而实现了整个集团外汇资金的统一营运和集中管理。

[编辑]对国企资金管理的思考
GE的案例其实是一个关于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常见做法。现金池只是集团资金管控模式之一。但是这种模式所显示的财务管理理念和资金调控技术,值得总结、提升和推广。集团总部要发挥“总部”的作用,不仅要对下属各子公司的资金收支进行实时监控,而且要强化集团内部资金调剂,灵活资金头寸,优化资金配置,降低现金持有规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集团总体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总部对于公司资金控制上的“无能为力”,各控股子公司独立作战。放任自流的现象绝非个案。实践表 明:公司在现金控制上的分权体制的结果会降低公司盈利能力,加大公司财务风险,而以把控现金流为重点的财务集中管理是惟一理性的制度安排。

与GE现金池业务相类似,我国一些大型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有收支两条线、设立内部银行、结算中心,利用集团财务公司等,以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两种方式居多。结算 中心通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设立的。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通常设立于财务部门内,是一个资金运作的职能部门。而财务公司是 集团公司下属的、由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作为集团企业的子公司设立。无论是结算中心还是财务公司,尽管都须借助于外部商业银行才能履行其职 责,但是对于“现金池”业务来说,集团资金管理主要是依托商业银行,或者说银行已经成为集团实现各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作和集团内部资金共享的管理主体之 一,而不仅是资金管控的“配角”。相对于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引入现金池可以充分享受银行提供的资金结算。

集团总部要着力提升资金筹划、调度配置,投资决策能力。推行现金池业务,考验着集团下属企业能否服从大局并把集团整体效益最大化放在首位,同时也考验着 银行的服务水平与质量。但是相对来说,最大的被考验者是集团总部,因为现金池业务把集团总部推到整个集团资金配置的最前沿,成为集团资金管理的“桥头堡”。集团总部必须具备很强的资金筹划、适时配置和投资决策能力。

F. 求银监会【2017】5号文《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

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一)坚持即查即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作为一项常态化的重点工作,与业务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合规文化建设等相结合,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整治乱象转化为内控管理自觉行为,边排查边整改,边问责边教育,边规范边提升,真正敬畏规则、合规经营。

(二)开展现场检查。各级监管机构要把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突出问题导向和风险导向,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找准重点机构、重点风险和重点业务;

统筹确定检查对象、范围和比例,有的放矢,精准发力。要注重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采取“双随机”方式,切实提升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督促指导。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和各银监局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本条线、本地区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的督促指导,原则上全年不少于2次。

对督导发现存在不重视、行动慢、落实差、甚至搞形式主义等情况,要严肃通报、追责问责。银监会将于2018年下半年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总结交流经验,及时纠正解决方案不细、情况不清、乱象较多、案件多发频发、处罚偏松偏软等问题。

(6)金融机构业务库改造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报告路径和时间要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在汇总分支机构评估情况基础上,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送监管部门。其中,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至对口的机构监管部门,同时抄送现场检查局、审慎局和法规部;各地方法人机构报送至属地银监局。

各银监局要汇总辖内机构情况和自我评估情况,于2018年3月20日前将辖内汇总评估报告报送至现场检查局,同时抄送审慎局和法规部,并按机构类别汇总相关报告报送至对口的机构监管部门。

各机构监管部要按机构类别汇总本条线评估情况,于2018年3月底前将评估报告报送分管会领导,同时抄送现场检查局、审慎局和法规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

G. 急需《江苏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全文,文号、日期,谢谢

一、充分肯定近几年来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效

1997年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和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各地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体制、改进管理、改善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03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共有法人机构34909个,其中农村信用社32397个,县级联社2441个,市(地)联社65个,省级联社6个。职工62.8万人。各项存款余额22330亿元,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11.5%;各项贷款余额16181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10.8%。

(一)为“三农”服务的方向进一步明确,支农投入明显增加。

1996年底行社脱钩以来,人民银行积极引导农村信用社端正经营方向,改进服务作风,加大对农民和农业的信贷投入,在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近年来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问题,受到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好评。截至2003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6966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83.8%,农业贷款比1996年增加5479亿元,农贷比重由1996年的23%增加到现在的43%,提高20个百分点。农业贷款中农户贷款余额5552亿元。农村信用社已逐步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

(二)内部管理逐步规范,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有所好转。

几年来,农村信用社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完善制度,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不断加强,内部经营机制的转化和管理工作力度的加大,使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经营状况逐步改善。近5年来,全国共减少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1万多家,精简正式员工1万多人,清退临时工3万多人。不良贷款比例由1999年的51.23%下降到2002年的36.92%,今年6月末又比年初下降5个百分点。全国农村信用社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分别减亏增盈52亿元、38亿元和71亿元。

(三)金融监管逐步加强,农村信用社风险得到初步控制。

为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人民银行自上而下组建了合作金融监管机构,充实了监管人员,先后制定下发一系列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制度和办法,突出了监管重点,落实监管责任,重点加强了对高风险社的跟踪调查和监控,农村信用社风险得到初步控制。

(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进行了初步试验和探索,为进一步改革积累了经验。

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农村信用社改革问题。1996年以来,国务院多次下发文件,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国务院领导同志还多次到基层农村信用社考察工作,并作重要指示。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7月开始,人民银行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在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试办农村商业银行以及组建省级联社等方面进行了有效探索。1999年到2000年间,全国还试点组建了65家市(地)联社、6家省级联社和5家省级信用合作协会。今年上半年,又试点组建了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信用社改革与服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应该冷静地看到,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信用社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主要是: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职权和责任不明确;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差,潜在风险仍然很大;农村信用社在服务方式、融资渠道和服务手段等方面还不适应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农村信用社存在问题的多重性和复杂性,在涉及管理体制、产权制度等一些根本问题上,尚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

2002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国务院成立了由人民银行牵头的深化农村金融和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题工作小组。专题工作小组在以往工作基础上,根据中发〔2002〕5号文件精神,于2002年10月28日向国务院上报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并经总理办公会原则同意,要求作进一步修改后正式报国务院批准。今年5月,家宝、黄菊同志先后两次听取了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题的汇报。根据“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改革总体要求,专题工作小组在原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起草上报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务院15号文件的下发,标志着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在历经多年论证、探索的基础上,已经进入了具体实施的阶段。可以说,这一方案是党中央、国务院、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广大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干部共同努力的结果。

回顾总结六年来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会:

第一、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在保持稳定中深化改革,通过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与稳定。

第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必须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农村信用社要立足社区,扎根农村,贴近农民,坚持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市场定位。通过深化改革,切实提高农村信用社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支持农民增加收入,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三、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东西南北差异较大。各地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水平也不一样。因此,农村信用社改革要结合各地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指导。

第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必须始终坚持市场经济的取向。农村信用社改革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去思考、去深化,着力培育农村信用社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地位,增强其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意识。通过改革,要重点明确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建立审慎的会计制度和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和社务公开建设,使农村信用社逐步走上良性循环轨道。

第五,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努力做到农村信用社立足自身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和国家、地方必要的政策扶持相结合,农村金融改革和农村社会发展模式改革相协调,完善体制和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素质相协调。

二、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15号文件精神,领会和把握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学习和贯彻国务院15号文件精神,领会和把握好这次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改革试点工作的前提。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这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到我国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不仅是农村发展的紧迫任务,而且也是贯彻扩大内需方针,促进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央也多次强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要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把解决好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问题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资金投入,解决农民贷款难,是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在这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具有点多、面广和贴近农民的先天优势,特别是随着国有银行县(市)以下机构网点的逐步收缩,农村信用社在实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一轮战略目标中,必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央多次强调,要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步伐,要从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们要认真学习国务院15号文件,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吃透改革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具体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保证试点工作正确、顺利进行。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

产权问题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也是建立合理科学、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自由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由于政治、经济及管理体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关系长期处于模糊状态,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主要表现在: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企业,究竟谁是所有者不明确,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不明确,出了问题究竟由谁来承担其经营管理的责任不明确,从而使得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金融风险化解、经营管理改善以及相应扶持政策等,缺乏坚实的制度基础。因此,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一个首要问题。其主要目的,就是从我国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各类资本持股,相互融合,实现农村信用社投资主体多元化,探索适合农村信用社特点的多种有效的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真正解决农村信用社“由谁出资、由谁管理、出了问题由谁负责”的问题,形成“资本自聚,经营自主,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机制。

需要指出的是,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主要解决的是所有制、所有权的问题,而通过产权改造,最终目的是要促成农村信用社内部机制的转换,促成一个合理、有效的营运和管理机制的建立。千万不能以简单的股权量化或者以表面上的企业资产股权化来取代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机制建设的全部内容,要注重加强对关联交易和内部关系人交易的合理控制。对此,国务院批准的方案充分考虑到了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不同地区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经营环境的差异性,提出要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可以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对股份制改造一时有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

按照这一要求,各地在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时,要做到有组织、有领导,具体选择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安排,确定什么样的农村信用社组织形式,要做到公开、透明和比选自由;要充分尊重农村信用社及其社员的意愿,不能搞强迫命令;要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做到合法、合规;要把产权明晰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落实内部管理责任紧密结合起来,特别要注意,既要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确保其履行出资人职责,还要规范出资人行为,不直接干预农村信用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决策、管理、监督相互制衡,激励和约束相互结合的经营机制,建立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经营业绩、风险控制的考核体系;要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即使是实施股份制改造的金融机构,也要拿出一定比例资金支持当地农业生产。

(三)完善管理体制,落实省级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责任。

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也是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总结农村信用社50多年来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国务院明确,把对农村信用社管理的责任交由省级政府负责,同时明确由国家专门机构负责监管,农村信用社作为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从而形成“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体制。

把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责任交由省级政府负责,主要考虑农村信用社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地方性金融机构,服务对象是农民,服务区域在农村,服务的目标是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与指导,地方政府有责任、也有能力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管理和支持。另外,农村信用社是为社区服务的金融组织,虽然作为各自独立的金融企业法人,但其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能力还不强,客观上也还需要对它进行相应的管理,尤其是风险的防范和违法、违纪、违规案件的及时查处等。当然,从历史经验教训看,把农村信用社交由县以下基层地方政府管理,可能会导致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的不适当干预,这是我们时时都要加以警惕的。但也要看到地方政府管理的积极的一面,随着金融形势的变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省级政府已经具备了管理地方金融的能力,把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直接管理,有利于明确管理责任,也有利于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创造好的环境。国务院方案明确,省级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不能层层分解下放,这是改革试点必须把握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省级政府也可结合实际,适当赋予地(市)、县(市)政府协助管理的责任,以发挥基层政府的积极性。

由省级政府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必须坚持“政企分开”原则。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换的要求,政府的管理主要是通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完善,更大程度地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他们的活力和竞争力;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健全农村信用体系,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秩序,支持保护其债权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机制;监督管理其依法依规选人用人并履行职责,促进农村金融人力资源和能力建设,探索农村信用社减员增效工作的稳健进行,帮助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绝不能干预农村信用社的具体经营活动和授信决策。

另外,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探索合适的省级管理机构形式,使省(区、市)政府领导落到实处,以具体承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具体成立省级联社,还是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由各省级政府自行确定。但不论是什么形式的机构,都必须是在基层农村信用社组织的基础上,成为产权明晰、内控严密、服务良好、结构健康的管理机构。

关于地(市)级要不要设立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问题。考虑到减少管理环节、降低管理成本、减少风险和减轻基层负担等因素,方案提出,地(市)级不再设立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独立管理机构,可因地制宜设立必要的省级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以便于管理工作的开展。但地(市)机构的设立,一是要有充分理由,二是不要搞群体攀比。

各地在组建省、地管理机构时,要保护好现有从事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在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以及具有多年管理经验的优势。

(四)增强服务功能,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改革,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股权结构的设计与安排,要在坚持股权多元化原则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考虑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同时,无论采取何种制度安排,都要从当地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增强和完善农村信用社服务功能,要立足社区,面向“三农”,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品种,增加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

(五)落实扶持政策与促进农村信用社转换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扶持政策的积极效应。

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非常沉重,严重制约了服务“三农”功能的发挥,也成为影响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和健康发展的重要障碍。这些包袱是多年积累形成的,形成原因比较复杂,既有农村信用社自身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也有行政干预及其他外部环境的因素。为了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同时也为了促进深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国务院决定,在财政、税收、资金和利率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我们一定要用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扶持的积极效应。

一是要克服依赖的思想。目前出台的这些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高度重视。但消化解决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发挥多方面积极性。中央、地方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农村信用社更要立足自身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加强管理、发展业务,在改革和发展中逐步消化。

二是要把政策运用与深化改革、机制转化切实结合起来。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政策要与实施改革的效果紧密挂钩,专项票据的使用要有条件,专项再贷款的安排也要按照约束条件分阶段进行等。通过这一措施,一方面敦促地方政府切实负起责任,另一方面,也促使农村信用社采取有效措施,扎实转换机制。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要切实按照 “四自”原则,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贷款审批、财务收支、风险控制等内控制度,降低不良贷款,压缩人员,减少成本,努力扭亏增盈,防范和控制新的经营风险。

三是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在政策落实过程中,清查资产,追讨债务,分清责任,严惩犯罪。

四是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农村信用社在经营状况、资金实力以及流动性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在具体资金扶持政策运用上,允许在一个省(区、市)范围内,部分县(市)选择专项再贷款,部分县(市)选择央行票据。

三、全力以赴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严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一)在国务院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要求,此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由银监会负责组织实施。这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银监会的一项繁重而光荣的任务。我们一定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把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集中精力,集中人员,全力以赴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努力做到圆满完成任务,不负众望。

会后,各试点省(市)要抓紧成立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省(市)长任组长,银监会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财政、税务、工商等政府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参加,统一规划,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各试点省(市)领导小组要根据国务院下发的试点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试点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等具体措施。各试点省(市)提出的具体实施方案由银监会负责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部署实施。

试点过程中,银监会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行和地方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相互间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各地试点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也要做好改革试点特别是有关政策扶持的核实和监督工作。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要认真组织学习改革文件,动员广大职工积极投身到改革中来。要做好清产核资工作,通过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全面查清核实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经营的真实状况,核实各项资产损失,落实债权债务。在清产核资基础上,以县(市)为单位,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做好分类排队工作,以县(市)为单位做好政策扶持的测算。要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股本扩张机制,扩充资本实力,增强抗御风险能力,采取有效措施转换内部经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需要明确的是,清产核资要在省级政府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清产核资结果不作为有关政策给付的依据,只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和改善治理结构有关。对农村信用社政策补贴数量(实际资不抵债额的计算)以2002年末已上报的金融监管数据为准,并按照国务院要求,由人民银行分支行、银监会分支机构和地方政府共同做好有关扶持政策的监督执行工作。

关于改革试点的时间安排。试点工作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力争年底之前完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将农村信用社管理责任交由试点省(市)政府负责,并将有关扶持政策落实到试点省(市)。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二)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各试点省(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在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进行的同时,保持农村信用社各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支农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省级政府要切实负起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农村信用社做好支农服务工作,有效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要遵守纪律,顾全大局。严格防止借改革之机突击进人、突击花钱、突击放贷,防范各类道德风险。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信贷、财务、会计等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大各类案件的防范和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按照职能分工和要求,全面做好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工作。要更新监管理念,强调法人监管和风险监管,切实加强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要注意防范和处置农村信用社风险,特别对高风险农村信用社以及转制为农村信用社的城市信用社,要重点做好资金头寸匡算,掌握资金缺口,加强跟踪监控。对可能出现支付风险的,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跟踪、及时预警、及时提出处置预案,防止发生挤兑,影响农村社会安定。

(三)正确处理改革试点和面上工作的关系。在国务院确定的试点省(市)推开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以后,其他非试点省(区、市)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信用社的监督和管理”。这就是说,对非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以及管理问题,仍由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负责。

一是关于面上改革问题。除国务院批准的7个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市)外,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由于2000年开始已经开展了改革试点,在总结经验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继续进行深化改革的试点。其他非试点省(区、市)也要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对符合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条件的,经省(区、市)银监局批准,各地可以先行开展。另外,对符合农村商业银行或者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也可进行部分试点。

二是关于加强管理问题。非试点地区,要按照国务院要求,由新组建的银监会分支机构在承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金融监管的同时,也要承担起过渡时期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责任,以保持农村信用社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人民银行现有从事农村信用社管理工作的干部,按照银监会党委的统一要求,继续做好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工作,做到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三是关于风险的防范和处置问题。目前,对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处置按照以下原则掌握:对当前部分地区农村信用社以及由城市信用社改制的农村信用社出现的支付风险,由监管部门提出处置预案,并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对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的救助程序,仍按照先由县级联社调剂资金予以解决;资金不足,需要动用存款准备金的,仍按现行规定,由人民银行分行批准解决;需要增加紧急再贷款的,仍以县联社为单位承贷,按照规定程序报人民银行审批。

四是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支农服务工作问题。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在信贷支农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也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但也应当看到,农村信用社的支农服务工作在服务方式、服务手段、服务领域等方面也还存在很多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特别是面临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新形势,我们还有很多工作需要进一步研究,提高支农服务水平。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的新要求,结合农村信用社的特点,进一步提高对支农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基本宗旨,积极研发适应广大农民群众需要的服务品种,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要进一步总结和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办法,推广过程中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同时要量力而行,实事求是,对农民贷款的授信额度、授信范围与授信期限,一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二要结合农村信用社资金实际,同时,要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推广与农村信用体系培育和信用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要加强贷款质量管理,在加大沉淀资金清收盘活力度的同时,搞好新增贷款的质量监测与控制。

同志们,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寄予厚望,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也给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让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齐心协力,勤奋工作,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H.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

一、总 则

(一)为规范现场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全面和专项现场检查。
(三)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
(四)本规程所指的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五)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根据被查单位的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的复杂程度,选择相应的检查程序。
(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七)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工作,遵守银监会“约法三章”、廉洁自律的要求,认真执行《银监会系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若干纪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现场检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检查准备阶段

(一)立项
主监管员承担日常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其根据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监测情况、风险评级结果,及以往现场检查报告,在与现场检查人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或监管周期现场检查计划,进行现场检查的立项,并与现场检查人员一起进行立项的审议,确定现场检查的时间和检查重点项目。
(二)成立检查组
检查项目一经确定,则由实施现场检查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检查任务配备检查人员,成立检查组,并确定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组长和主查人可以兼任。检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为若干检查小组。每个小组至少应由两位检查人员组成,保证各项检查内容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和监督。
1.检查组组长工作职责。检查组组长负责对检查组的领导及有关重要事项的协调,指导现场检查严格依照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向其所属机构反映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如果有关计划或方案需要修改,或者检查中有重要事项需要与主监管员会商,由检查组组长负责进行有关协调,审核《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监管文件,并对现场检查纪律负总责。
2.主查人工作职责。主查人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和检查时间,及时向检查组组长反映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组织撰写《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监管文件。
3.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职责。检查组成员应服从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的工作安排,严格按照现场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认真撰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检查文本,做好取证工作,对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真实性负责。
(三)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
1.提前或者进点时向被查单位递交《现场检查通知书》。
2.《现场检查通知书》由银监会统一格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自负责《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印制、编号、发放工作。
3.《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当加盖银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印章。
4.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是与《现场检查通知书》并用的合法、有效证件。
(四)发出《检查前问卷》及收集检查有关资料
1.发出《检查前问卷》。根据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是否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前问卷》。如确定发出,则应明确回收《检查前问卷》的时间和报送要求。
2. 进点前应收集的主要材料:
(1)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
(2)有关部门掌握的被查单位的情况。
(3)被查单位以往报送的有关材料。
(4)监督检查部门历次的现场检查报告及处理情况。
(5)监督检查部门掌握的非现场监管资料。
(6)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及处理情况。
(7)被查单位的内外部审计报告。
(8)被查单位对内外部检查和审计的整改情况。
(9)群众举报材料。
(10)媒体及互联网的有关报道。
(11)其他资料。
(五)审核和分析所收集的材料
1. 审核反馈的问卷材料。在收到被查单位报送的《检查前问卷》反馈材料后,检查组应对反馈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评价。
(1)审核问卷材料的完整性。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前问卷》目录清单,逐项审核每项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列出被查单位需要重报或补报的资料清单,要求被查单位在进点前补报,或在检查组进点后向其索取。
(2)初步审核问卷材料的真实性。被查单位报送的资料,如有明显出入或差错,应视为对其管理水平进行评价的一个方面;如事后查明存在虚假和隐瞒填报的问题,应依法追究被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 对问卷材料和其他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在被查单位反馈的资料和其他应收集的资料基本齐备以后,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应召集检查组成员对掌握的所有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对被查单位管理状况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综合分析可以使用计算机等辅助技术。分析结果应作为制定检查方案的重要依据。
(六)形成《现场检查方案》
现场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的立项,在全面深入分析被查单位的相关资料,与主监管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订立清晰明确的检查方案,包括具体的检查目标、检查任务、检查重点等。
1.《现场检查方案》包括的主要内容:
(1)制定检查方案的依据。
(2)检查的目的、对象、范围、方式、内容和时间安排、纪律要求等。
(3)需要提交的检查报告、附表、格式要求等。
(4)检查组成员分工。
(5)本次检查依据的法规清单。
2.《现场检查方案》需经检查组组长主持,检查组讨论通过。
3.《现场检查方案》需报经检查组所属机构审定。
4.实施检查过程中,在获得检查组所属机构同意后,检查组组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检查方案作出调整。
5. 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考核检查质量的重要依据。
(七)检查前培训
根据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如检查项目的风险程度、风险识别的难度等确定是否进行检查前培训。检查前培训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学习、讨论《现场检查方案》。
2. 讲解、讨论现场检查操作表格。
3. 学习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政策法规依据,金融、财会、法律等业务知识,检查方法和技巧等。
4. 介绍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历次检查情况。
5. 其他情况。

三、检查实施阶段

(一)实施步骤
1.进点会谈。
(1) 进点会谈的程序。检查组应当在进点会谈前明确会谈目的,拟定会谈提纲,并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确定的日期进入被查单位,出示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2) 进点会谈的主要参加人员。参加进点会谈的人员为检查组成员和被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
(3) 进点会谈的主要内容可包括:向被查单位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被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等,介绍检查组成员;听取被查单位相关汇报;就检查准备阶段掌握的重要情况或疑问向被查单位进行了解和质询;向被查单位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事项,并确定具体的联络人员。
(4) 进点会谈应当明确专人记录,形成《现场检查会谈记录》(见附件格式1),并作为检查资料保存。
2.检查实施。根据检查组制定的《现场检查方案》,灵活运用各种检查技术和方法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认定的事实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核对,比较分析,相互印证,确定查证的问题,并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3. 评价定性。根据检查依据,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查出的问题或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定性,作出检查结论。凡是检查中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的问题,不作结论性评价。
4.结束现场作业。检查组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退出被查单位。检查组组长确认可以退出被查单位现场后,将退出现场作业的时间告知被查单位,进行现场作业清理,向被查单位办理调阅资料、借用物品等的归还手续,退出检查现场。如有必要再次进场,需提前通知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的时间一般不应更改,以免影响被查单位的正常业务经营。如确属检查需要,可考虑适当调整检查人员和检查时间,并知会被查单位。
(二)检查方法
1. 总体查阅。从总体上对被查单位的账账之间、账表之间、账实之间的一致性进行现场审核,并查阅被查单位的外部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了解和掌握被查单位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的基本情况。检查组应对被查单位账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现场初步审查,其目的是确保检查组一开始便能真实、完整掌握被查单位资产负债总体状况,避免有问题的账表数据误导检查人员。
2. 现场审查。根据检查方案,按各项检查内容采取相应检查方法对被查单位的有关业务和财务资料进行审查,对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
(1)检查方法包括核对、审阅、计算、比较分析、账户分析、绘制流程图、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等,并可运用计算机等辅助技术。
(2)检查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普查要求对检查内容所涉及的全部业务、财务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抽查要求根据抽样比例和抽样原则对检查内容所涉及的业务、财务资料进行有选择的审查。抽样比例根据现场检查方案的要求确定,抽样原则一般采取判断抽样,或者根据已经掌握的检查线索确定需要检查的范围、业务环节。
(3)对被查单位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一般采取现场观察和写实记录的方式。
3. 调查取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证明材料。
(1)检查组可视检查需要,调阅有关资料,查询被查单位的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数据,并进行数据导出、转存、打印、复印等处理。
(2)对需要调查取证的问题,要取得充分的证据。
(3)证明材料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凭证、报表、账册(账页)、问卷、说明材料、被查单位文件、合同、会议记录、外调复函、实物照片等。上述证明材料如属复印件,必要时应要求被查单位负责人(负责人不在时由经办人)签字,或加盖部门公章确认,确有特殊情况未能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主查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4)在检查证据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情况下,检查组要立即向其所属机构报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有关证据材料先封后查。
(5)检查结束前,检查组要统一汇总检查证据材料,编制调查取证材料清单,并编印页码,由检查组集中统一管理。
(三)质量控制
在整个现场检查期间,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要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分阶段听取各检查小组的汇报,及时了解检查各阶段的工作情况,控制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查找检查差错和遗漏,解决检查工作中的各种疑难问题,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确保检查工作满足检查目的和要求。
(四)文本要求
1.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现场检查操作中,检查组应根据拟检查的内容,确定需调阅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管理报表和有关文件,根据检查需要逐次调阅。
检查组调阅资料需填写《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见附件格式2)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向被查单位取得上述检查资料。《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由检查组和被查单位有关责任人各执一份。检查资料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归还被查单位,并在《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注明归还日期,由接收人签字确认。
2.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工作内容进行记录,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格式3)。检查人员通过编制工作底稿描述检查事实和问题,判断和评价所发现的问题,评估风险状况。
(1)检查人员应对所编制的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每个检查人员的工作底稿必须由另外一名检查人员进行复核,主查人要对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指导。
(2)工作底稿可按照一事一稿进行记录,也可以视检查项目的情况进行合并处理。记录的内容应涵盖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人员、索引号及页次等;
二是检查发现的问题概述或事实记录,包括检查认定的事项,认定过程中对有关凭证、报表等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的内容及其结果,认定的依据等;
三是评价和意见;
四是与问题或事实有关的取证材料等附件。
(3) 工作底稿所表述的观点必须清楚明确,所附取证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能充分支持观点。工作底稿应简洁、清晰,符合文档规范。
(4) 工作底稿应由检查人员和复核人签字。
3.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检查人员通过编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见附件格式4)向被查单位确认事实和问题,事实确认书只记录检查事实,不作任何定性评价,可视需要附取证材料。
(1)主查人在掌握全部现场检查工作情况和审阅检查人员全部《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确定需要被查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事实项目,由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编写事实确认书。
(2)事实确认书经主查人逐一审核签字后,交被查单位(部门)负责人逐一签具明确意见,并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意见分为三种,一是承认事实,二是否认事实及其理由,三是补充相关事实。
(3)事实确认书所附取证材料如果能充分证明认定事实成立,但未获被查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组可视情况封存取证材料原件,以避免被查单位篡改或销毁原件。
(4)事实确认书中所附取证材料不能充分证明认定事实成立,并且被查单位申辩理由成立的,检查组应注明“认可申辩,不作问题”并留存。

四、检查报告阶段

(一)形成《检查事实与评价》
1.各检查小组初步形成分项目检查事实与评价。各检查小组依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检查资料,将检查中发现和掌握的问题和事实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初步认定问题和事实的性质,形成检查小组的检查事实与评价,提交主查人。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检查的,可以由计算机汇总生成检查事实与评价。
2.检查组对初步形成的检查事实与评价进行讨论分析和综合判断,由主查人组织撰写对被查单位总体的《检查事实与评价》。
3.《检查事实与评价》包括事实和评价。事实的表述应当真实准确,有详细、充分的数据和文字资料支持,可包括检查前问卷、会谈记录、工作底稿、取证材料等情况。评价要对照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出评述,做到定性准确、有理有据、客观公正。
4.《检查事实与评价》在递交被查单位之前,应由检查组组长与主查人签字。
(二)与被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
1.《检查事实与评价》形成之后,检查组组长要组织与被查单位的检查总结会谈。总结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被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现场检查人员还应通知主监管员参加会谈。由主查人向被查单位宣读《检查事实与评价》,请被查单位就有关问题和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评价结论提出意见,必要时就有关问题交换意见。
2. 检查总结会谈应当安排专人记录,并整理形成《现场检查会谈记录》。
3. 被查单位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材料无异议时,由被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事实与评价》上签具无异议意见,签字或加盖公章;被查单位有异议时,应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向检查组反馈书面意见。检查组应当对被查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充分吸纳被查单位的合理意见。被查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
4.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与被查单位举行检查总结会谈时,检查组应当将《检查事实与评价》书面材料发送被查单位,由被查单位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被查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
(三)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总结会谈结束或收到被查单位对《检查事实与评价》反馈书面意见后,检查组应充分吸纳被查单位的合理意见,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1. 与被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后,主查人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
2.《现场检查报告》应当以《检查事实与评价》为基础,主要应包括实施检查的基本情况;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出的问题与事实及检查组作出的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建议,以及拟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监管要求等。
3. 检查组组长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后,呈报其所属机构审定,并移交给主监管员。

五、检查处理阶段

(一)检查处理的方式
对于不涉及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的,由检查组所属机构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对于涉及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的,检查组所属机构在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同时,还应依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处理。
(二)《现场检查意见书》的作出和执行
《现场检查意见书》是检查组所属机构对被查单位通报检查事实、作出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的专门文件。检查组负责起草《现场检查意见书》,上报检查组所属机构审批后,按法定程序送达被查单位。
1.《现场检查意见书》依据银监会关于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2.《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评价和判断。
(2)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的时间要求。
(3)要求被查单位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书》的一定期限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视执行整改方案的进度情况分阶段或一次性将整改书面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3.主监管员依据《现场检查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要求,以及被查单位报送的整改方案,及时跟进被查单位的具体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和整改效果等。
主监管员要将整改情况反映到风险评级、评价和年度监管报告内容中去,同时研究确定下一步的监管方案,必要时提出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的建议。

六、检查档案整理阶段

(一)建立检查档案
在整个检查工作中,检查组应当认真收集、整理检查资料,将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等纳入检查档案范围,为建立档案做好准备。
检查档案包括: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检查前问卷、内控问卷及反馈材料;现场检查会谈记录;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及所调阅的资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及取证材料等附件;检查事实确认书;分项目检查报告;检查事实与评价及其反馈意见;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材料。
检查档案应当按照检查项目建立专卷,并按立卷顺序进行装订。档案内容要按照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四个阶段进行分类整理。
现场检查资料应根据检查的程序或性质等进行编号和整理,以便查阅和后续检查时参考。
(二)编写档案目录
对归入检查档案的资料要编写案卷目录。目录应按照检查工作流程、环节、内容以及检查资料的主次关系、主从关系等进行编写。
1. 卷内材料目录、案卷目录一律用统一格式打印。
2. 卷内文件资料目录应放在卷首。
(三)制作档案封面和档案管理
检查档案整理完毕后,应当精心装订,制作现场检查档案封面(见附件格式5),封装成册。
1. 案卷封面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
2. 卷内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应进行托裱;字迹已模糊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3. 无须归档的材料,应进行整理、登记,经批准后销毁。
4. 检查档案的保存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
为适应电子化办公趋势,方便查阅,提高检查信息的实用性和连续性,检查组应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并实现在一定范围内的信息共享。
(五)现场检查档案的移交
检查组应将现场检查档案及全套检查资料移交具有管辖权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以备参考。

七、 附 则

(一)特殊情况下需要对被查单位进行临时性检查的,可适当调整检查程序,不提前通知被查单位,但检查组到达被查单位时应出具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二)后续检查的程序参照一般检查项目执行。
(三)银监会需要与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时,检查程序和内容可参照本规程协商确定,确保检查过程中的合法合规、协调合作与信息共享。
(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同时,境外检查应遵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规程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六)本规程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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