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
一、总 则
(一)为规范现场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全面和专项现场检查。
(三)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
(四)本规程所指的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五)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根据被查单位的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的复杂程度,选择相应的检查程序。
(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七)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工作,遵守银监会“约法三章”、廉洁自律的要求,认真执行《银监会系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若干纪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现场检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检查准备阶段
(一)立项
主监管员承担日常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其根据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监测情况、风险评级结果,及以往现场检查报告,在与现场检查人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或监管周期现场检查计划,进行现场检查的立项,并与现场检查人员一起进行立项的审议,确定现场检查的时间和检查重点项目。
(二)成立检查组
检查项目一经确定,则由实施现场检查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检查任务配备检查人员,成立检查组,并确定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组长和主查人可以兼任。检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为若干检查小组。每个小组至少应由两位检查人员组成,保证各项检查内容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和监督。
1.检查组组长工作职责。检查组组长负责对检查组的领导及有关重要事项的协调,指导现场检查严格依照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向其所属机构反映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如果有关计划或方案需要修改,或者检查中有重要事项需要与主监管员会商,由检查组组长负责进行有关协调,审核《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监管文件,并对现场检查纪律负总责。
2.主查人工作职责。主查人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和检查时间,及时向检查组组长反映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组织撰写《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监管文件。
3.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职责。检查组成员应服从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的工作安排,严格按照现场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认真撰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检查文本,做好取证工作,对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真实性负责。
(三)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
1.提前或者进点时向被查单位递交《现场检查通知书》。
2.《现场检查通知书》由银监会统一格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自负责《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印制、编号、发放工作。
3.《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当加盖银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印章。
4.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是与《现场检查通知书》并用的合法、有效证件。
(四)发出《检查前问卷》及收集检查有关资料
1.发出《检查前问卷》。根据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是否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前问卷》。如确定发出,则应明确回收《检查前问卷》的时间和报送要求。
2. 进点前应收集的主要材料:
(1)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
(2)有关部门掌握的被查单位的情况。
(3)被查单位以往报送的有关材料。
(4)监督检查部门历次的现场检查报告及处理情况。
(5)监督检查部门掌握的非现场监管资料。
(6)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及处理情况。
(7)被查单位的内外部审计报告。
(8)被查单位对内外部检查和审计的整改情况。
(9)群众举报材料。
(10)媒体及互联网的有关报道。
(11)其他资料。
(五)审核和分析所收集的材料
1. 审核反馈的问卷材料。在收到被查单位报送的《检查前问卷》反馈材料后,检查组应对反馈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评价。
(1)审核问卷材料的完整性。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前问卷》目录清单,逐项审核每项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列出被查单位需要重报或补报的资料清单,要求被查单位在进点前补报,或在检查组进点后向其索取。
(2)初步审核问卷材料的真实性。被查单位报送的资料,如有明显出入或差错,应视为对其管理水平进行评价的一个方面;如事后查明存在虚假和隐瞒填报的问题,应依法追究被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 对问卷材料和其他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在被查单位反馈的资料和其他应收集的资料基本齐备以后,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应召集检查组成员对掌握的所有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对被查单位管理状况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综合分析可以使用计算机等辅助技术。分析结果应作为制定检查方案的重要依据。
(六)形成《现场检查方案》
现场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的立项,在全面深入分析被查单位的相关资料,与主监管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订立清晰明确的检查方案,包括具体的检查目标、检查任务、检查重点等。
1.《现场检查方案》包括的主要内容:
(1)制定检查方案的依据。
(2)检查的目的、对象、范围、方式、内容和时间安排、纪律要求等。
(3)需要提交的检查报告、附表、格式要求等。
(4)检查组成员分工。
(5)本次检查依据的法规清单。
2.《现场检查方案》需经检查组组长主持,检查组讨论通过。
3.《现场检查方案》需报经检查组所属机构审定。
4.实施检查过程中,在获得检查组所属机构同意后,检查组组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检查方案作出调整。
5. 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考核检查质量的重要依据。
(七)检查前培训
根据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如检查项目的风险程度、风险识别的难度等确定是否进行检查前培训。检查前培训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学习、讨论《现场检查方案》。
2. 讲解、讨论现场检查操作表格。
3. 学习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政策法规依据,金融、财会、法律等业务知识,检查方法和技巧等。
4. 介绍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历次检查情况。
5. 其他情况。
三、检查实施阶段
(一)实施步骤
1.进点会谈。
(1) 进点会谈的程序。检查组应当在进点会谈前明确会谈目的,拟定会谈提纲,并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确定的日期进入被查单位,出示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2) 进点会谈的主要参加人员。参加进点会谈的人员为检查组成员和被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
(3) 进点会谈的主要内容可包括:向被查单位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被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等,介绍检查组成员;听取被查单位相关汇报;就检查准备阶段掌握的重要情况或疑问向被查单位进行了解和质询;向被查单位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事项,并确定具体的联络人员。
(4) 进点会谈应当明确专人记录,形成《现场检查会谈记录》(见附件格式1),并作为检查资料保存。
2.检查实施。根据检查组制定的《现场检查方案》,灵活运用各种检查技术和方法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认定的事实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核对,比较分析,相互印证,确定查证的问题,并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3. 评价定性。根据检查依据,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查出的问题或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定性,作出检查结论。凡是检查中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的问题,不作结论性评价。
4.结束现场作业。检查组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退出被查单位。检查组组长确认可以退出被查单位现场后,将退出现场作业的时间告知被查单位,进行现场作业清理,向被查单位办理调阅资料、借用物品等的归还手续,退出检查现场。如有必要再次进场,需提前通知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的时间一般不应更改,以免影响被查单位的正常业务经营。如确属检查需要,可考虑适当调整检查人员和检查时间,并知会被查单位。
(二)检查方法
1. 总体查阅。从总体上对被查单位的账账之间、账表之间、账实之间的一致性进行现场审核,并查阅被查单位的外部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了解和掌握被查单位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的基本情况。检查组应对被查单位账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现场初步审查,其目的是确保检查组一开始便能真实、完整掌握被查单位资产负债总体状况,避免有问题的账表数据误导检查人员。
2. 现场审查。根据检查方案,按各项检查内容采取相应检查方法对被查单位的有关业务和财务资料进行审查,对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
(1)检查方法包括核对、审阅、计算、比较分析、账户分析、绘制流程图、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等,并可运用计算机等辅助技术。
(2)检查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普查要求对检查内容所涉及的全部业务、财务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抽查要求根据抽样比例和抽样原则对检查内容所涉及的业务、财务资料进行有选择的审查。抽样比例根据现场检查方案的要求确定,抽样原则一般采取判断抽样,或者根据已经掌握的检查线索确定需要检查的范围、业务环节。
(3)对被查单位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一般采取现场观察和写实记录的方式。
3. 调查取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证明材料。
(1)检查组可视检查需要,调阅有关资料,查询被查单位的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数据,并进行数据导出、转存、打印、复印等处理。
(2)对需要调查取证的问题,要取得充分的证据。
(3)证明材料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凭证、报表、账册(账页)、问卷、说明材料、被查单位文件、合同、会议记录、外调复函、实物照片等。上述证明材料如属复印件,必要时应要求被查单位负责人(负责人不在时由经办人)签字,或加盖部门公章确认,确有特殊情况未能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主查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4)在检查证据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情况下,检查组要立即向其所属机构报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有关证据材料先封后查。
(5)检查结束前,检查组要统一汇总检查证据材料,编制调查取证材料清单,并编印页码,由检查组集中统一管理。
(三)质量控制
在整个现场检查期间,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要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分阶段听取各检查小组的汇报,及时了解检查各阶段的工作情况,控制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查找检查差错和遗漏,解决检查工作中的各种疑难问题,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确保检查工作满足检查目的和要求。
(四)文本要求
1.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现场检查操作中,检查组应根据拟检查的内容,确定需调阅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管理报表和有关文件,根据检查需要逐次调阅。
检查组调阅资料需填写《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见附件格式2)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向被查单位取得上述检查资料。《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由检查组和被查单位有关责任人各执一份。检查资料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归还被查单位,并在《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注明归还日期,由接收人签字确认。
2.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工作内容进行记录,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格式3)。检查人员通过编制工作底稿描述检查事实和问题,判断和评价所发现的问题,评估风险状况。
(1)检查人员应对所编制的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每个检查人员的工作底稿必须由另外一名检查人员进行复核,主查人要对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指导。
(2)工作底稿可按照一事一稿进行记录,也可以视检查项目的情况进行合并处理。记录的内容应涵盖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人员、索引号及页次等;
二是检查发现的问题概述或事实记录,包括检查认定的事项,认定过程中对有关凭证、报表等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的内容及其结果,认定的依据等;
三是评价和意见;
四是与问题或事实有关的取证材料等附件。
(3) 工作底稿所表述的观点必须清楚明确,所附取证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能充分支持观点。工作底稿应简洁、清晰,符合文档规范。
(4) 工作底稿应由检查人员和复核人签字。
3.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检查人员通过编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见附件格式4)向被查单位确认事实和问题,事实确认书只记录检查事实,不作任何定性评价,可视需要附取证材料。
(1)主查人在掌握全部现场检查工作情况和审阅检查人员全部《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确定需要被查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事实项目,由检查人员根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编写事实确认书。
(2)事实确认书经主查人逐一审核签字后,交被查单位(部门)负责人逐一签具明确意见,并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意见分为三种,一是承认事实,二是否认事实及其理由,三是补充相关事实。
(3)事实确认书所附取证材料如果能充分证明认定事实成立,但未获被查单位签字确认的,检查组可视情况封存取证材料原件,以避免被查单位篡改或销毁原件。
(4)事实确认书中所附取证材料不能充分证明认定事实成立,并且被查单位申辩理由成立的,检查组应注明“认可申辩,不作问题”并留存。
四、检查报告阶段
(一)形成《检查事实与评价》
1.各检查小组初步形成分项目检查事实与评价。各检查小组依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检查资料,将检查中发现和掌握的问题和事实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初步认定问题和事实的性质,形成检查小组的检查事实与评价,提交主查人。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检查的,可以由计算机汇总生成检查事实与评价。
2.检查组对初步形成的检查事实与评价进行讨论分析和综合判断,由主查人组织撰写对被查单位总体的《检查事实与评价》。
3.《检查事实与评价》包括事实和评价。事实的表述应当真实准确,有详细、充分的数据和文字资料支持,可包括检查前问卷、会谈记录、工作底稿、取证材料等情况。评价要对照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出评述,做到定性准确、有理有据、客观公正。
4.《检查事实与评价》在递交被查单位之前,应由检查组组长与主查人签字。
(二)与被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
1.《检查事实与评价》形成之后,检查组组长要组织与被查单位的检查总结会谈。总结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被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现场检查人员还应通知主监管员参加会谈。由主查人向被查单位宣读《检查事实与评价》,请被查单位就有关问题和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评价结论提出意见,必要时就有关问题交换意见。
2. 检查总结会谈应当安排专人记录,并整理形成《现场检查会谈记录》。
3. 被查单位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材料无异议时,由被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事实与评价》上签具无异议意见,签字或加盖公章;被查单位有异议时,应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向检查组反馈书面意见。检查组应当对被查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充分吸纳被查单位的合理意见。被查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
4.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与被查单位举行检查总结会谈时,检查组应当将《检查事实与评价》书面材料发送被查单位,由被查单位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被查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
(三)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总结会谈结束或收到被查单位对《检查事实与评价》反馈书面意见后,检查组应充分吸纳被查单位的合理意见,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1. 与被查单位交换检查意见后,主查人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
2.《现场检查报告》应当以《检查事实与评价》为基础,主要应包括实施检查的基本情况;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出的问题与事实及检查组作出的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建议,以及拟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监管要求等。
3. 检查组组长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后,呈报其所属机构审定,并移交给主监管员。
五、检查处理阶段
(一)检查处理的方式
对于不涉及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的,由检查组所属机构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对于涉及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的,检查组所属机构在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同时,还应依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处理。
(二)《现场检查意见书》的作出和执行
《现场检查意见书》是检查组所属机构对被查单位通报检查事实、作出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的专门文件。检查组负责起草《现场检查意见书》,上报检查组所属机构审批后,按法定程序送达被查单位。
1.《现场检查意见书》依据银监会关于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2.《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评价和判断。
(2)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的时间要求。
(3)要求被查单位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书》的一定期限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视执行整改方案的进度情况分阶段或一次性将整改书面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3.主监管员依据《现场检查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要求,以及被查单位报送的整改方案,及时跟进被查单位的具体整改情况,包括整改措施、整改进度和整改效果等。
主监管员要将整改情况反映到风险评级、评价和年度监管报告内容中去,同时研究确定下一步的监管方案,必要时提出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的建议。
六、检查档案整理阶段
(一)建立检查档案
在整个检查工作中,检查组应当认真收集、整理检查资料,将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等纳入检查档案范围,为建立档案做好准备。
检查档案包括: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检查前问卷、内控问卷及反馈材料;现场检查会谈记录;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及所调阅的资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及取证材料等附件;检查事实确认书;分项目检查报告;检查事实与评价及其反馈意见;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材料。
检查档案应当按照检查项目建立专卷,并按立卷顺序进行装订。档案内容要按照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四个阶段进行分类整理。
现场检查资料应根据检查的程序或性质等进行编号和整理,以便查阅和后续检查时参考。
(二)编写档案目录
对归入检查档案的资料要编写案卷目录。目录应按照检查工作流程、环节、内容以及检查资料的主次关系、主从关系等进行编写。
1. 卷内材料目录、案卷目录一律用统一格式打印。
2. 卷内文件资料目录应放在卷首。
(三)制作档案封面和档案管理
检查档案整理完毕后,应当精心装订,制作现场检查档案封面(见附件格式5),封装成册。
1. 案卷封面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
2. 卷内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应进行托裱;字迹已模糊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3. 无须归档的材料,应进行整理、登记,经批准后销毁。
4. 检查档案的保存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
为适应电子化办公趋势,方便查阅,提高检查信息的实用性和连续性,检查组应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并实现在一定范围内的信息共享。
(五)现场检查档案的移交
检查组应将现场检查档案及全套检查资料移交具有管辖权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以备参考。
七、 附 则
(一)特殊情况下需要对被查单位进行临时性检查的,可适当调整检查程序,不提前通知被查单位,但检查组到达被查单位时应出具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二)后续检查的程序参照一般检查项目执行。
(三)银监会需要与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时,检查程序和内容可参照本规程协商确定,确保检查过程中的合法合规、协调合作与信息共享。
(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同时,境外检查应遵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规程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六)本规程自印发之日施行。
2. 根据《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业务
开展跨省票据业务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违规,但异地承兑、贴现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业务开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应与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适应。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方式的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根据本机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分支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客户类别等实施差异化授权。”(21号文)。据此,您提问中描述的情形,应该要防范三个合规风险:1、贸易背景是否真实;2、异地授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3、是否有差异化的授权。如果贸易背景真实性有把握,只需要落实异地授信制度和差异化授权是否具备即可。本身该笔业务没有风险敞口的话,信用风险到不是问题。另外,您可以关注“诚拙云学堂”我们再详细交流。
3.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违规放贷风险排查时,重点关注哪些领域
根据《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违规放回贷风险排查时,重点关答注哪些领域( )
A、近年新增加的不良贷款
B、关注类贷款和违约客户情况
C、银行员工帮助客户规避制度获取贷款情况
D、信贷资产转让情况
答案:ABCD
4.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的第四章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
第十四条银监局在首次接到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后,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告,并建立台账登记有关内容;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在接到银监局报告后也应当建立台账。第十五条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分为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和案件信息台账。
案件信息台账应当包括:
(一)案件信息: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案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二)案件调查情况: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案件调查报告及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情况等。
(三)案件审结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及审核意见,采取的监管措施,案件审结报告等。
(四)后续整改情况:后续整改报告、责任追究及后续评价情况等。
第十六条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确认为案件后,银监会相关部门和银监局应当将原案件风险信息台账转登记为案件信息台账。
第十七条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撤销后,银监会相关部门及银监局应当立即在台账中登记撤销。
第十八条台账登记原则上应当在各环节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成,登记内容应当要素完整,且与向上级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报告内容相一致。
第十九条台账是案件处置工作档案的起始部分,应当与此后案件处置各环节形成的记录、纪要、报告和分析资料等,作为案件处置工作档案材料,统一存档。
5.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依据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自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6.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应该是D吧
7.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什么原则按规定管理消费者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抄应遵循真实、及时、完整、有效和安全原则按规定管理消费者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对数据治理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慎经营规则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相应措施:
(一)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改正;
(二)与公司治理评价结果或监管评级挂钩;
(三)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及实施行政处罚。
8.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遇到什么情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先把假币没收了。如果没有大量的假币就就算了。否则就要赶快报警。
9.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权威解读
中国银监会纪委书记王华庆就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及执行情况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
新华社记者
日前,新华社记者就银行业制定及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和《银监会工作人员守则》等准则的有关情况采访了中国银监会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王华庆。
问: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意义是什么?
答: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国银行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87万亿元。中国银行业如何保持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建立一支爱岗敬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严谨规范、忠诚廉洁的银行业从业队伍至关重要。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再次警示我们,中国银行业必须进一步深化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和约束从业人员行为,培育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这不仅是保证银行业科学、平稳、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现实需要。这几年,银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先后发布了银行业从业人员和银行监管人员行为规范,有效促进了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问: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银行业制定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规范银行从业人员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操守指引》共16条,针对银行从业人员履职行为,重点对银行从业人员爱岗敬业、遵章守纪、规范操作、优质服务、文明礼仪等明确了基本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杜绝利益冲突、内幕交易、抵制欺诈等明确了禁止性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明确了限制性要求。还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并认真贯彻落实。第二类是规范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会规会纪”,主要包括:银监会工作人员守则、“约法三章”、“履职回避”、现场检查若干纪律、履职问责、履职承诺、违规违纪处罚等配套制度规定。
问: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要求是什么?
答: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实施细则,接受社会监督,领导以身作则,特别是要把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与部门绩效考核相结合、与从业资格考试认证标准相结合、与新录用人员签订合同相结合、与本单位原有的规章制度相结合。
银监会对监管人员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严”字当头,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严肃惩处。通过巡视、执法监察、内部审计、履职问责、绩效考核、行风评议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利益冲突,提高监管公信力。
问:银行业从业人员执行行为准则的情况怎么样?
答:为了解掌握银行业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遵守行为准则的基本情况,及时总结工作,完善制度,巩固提高,根据中央要求和有关部门统一部署,今年5月份,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对本系统从业人员贯彻落实行为准则情况进行了自查,覆盖面达到100%。在此基础上,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检查组按20%比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贯彻落实行为准则情况进行了抽查。
从检查情况看,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贯彻落实行为准则高度重视,积极响应,措施有力,落实坚决,氛围浓厚,效果明显。通过行为准则的贯彻落实,银行业从业人员的合规价值理念不断强化,对行为准则的认同感不断增强;银行业行为准则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服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不断提高,银行监管的整体效率不断提升,银行业的社会形象显著提高,有效促进了银行业更加稳健的发展。在这次百年不遇的国际金融危机中,我国银行业成功地经受了这次考验,不仅自身综合实力、风险管理和抵补能力、国际地位得到比较快速上升,而且对我国整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监管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大力提升审慎监管有效性,全面推进风险监管和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有效促进银行业均衡持续稳健发展,审慎稳妥推动银行业金融创新,科学引领银行业承担社会责任,实现中国银行业新的跨越,在国内外得到了普遍肯定。这是对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成果的肯定,对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上的地位和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
10.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的第二章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流程
第六条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当立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时点是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24小时以内。
对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在按照该制度要求的方式报送的同时,抄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
对不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形式(见附件一),报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快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风险情况及预判;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涉案金额和风险金额以上报时了解的金额为准。
第八条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对报送的风险事件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九条如经调查确认案件风险信息不构成案件,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当立即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附件三)。
第十条案件风险信息在确认为案件之前不纳入案件统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