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贷款10万炒股算违法吗
你好,银行贷款严禁进入股市,更改协议中的贷款用途用来炒股是违法的,累积数额超过100万就涉嫌犯罪了。
2. 银行贷款的还款方式的使用条件这是什么这是我这学期学的技术经济学基础里面的一道题目。
a)贷款主体
借款人,这意味着银行放贷部门,企业,机构和个人。其实质是选择贷款投向,确定贷款范围和结构。
确定商业银行贷款对象:
信贷资金,以反映该运动的基本要求,要能保证偿还贷款的发放;
其次,我们必须遵守的商业银行贷款要求,贷款发放遵循效率,安全性,流动性原则的原则;
钱投资在三到反映要求政策,投资于贷款服从国家产业政策。
因此,贷款必须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单位,即一个经济收入,预付及增值可以提供资金,以偿还贷款的来源予以补偿的对象。凡非经营性,没有收入的单位,财政拨款只能作为一个对象,但该对象不能是银行贷款。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参与服务的生产和分销服务的生产,分配和提供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经济单位可以成为借款人。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人应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的企业(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
(二)贷款条件
贷款条件,指的是什么条件的对象才能获得贷款。具体要求为筹集借款人。凡在“对象”,而是要满足“条件”由业务部门需要能够获得银行贷款。确定贷款条件的依据是:对企业单位的设置,其自身的资本充足率,盈利能力和贷款业务安全运行独立的合法性。因此,如果需要申请贷款的企业,个人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中国的商业银行目前的贷款条件:
1。经营合法性
2。经营独立性
3。还有一些自己的资金
4。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5。已安排还本付息
八,贷款用途和类型
(一)贷款用途
贷款在用于企业用途的资金贷款表现出来的使用方向和范围的。它被指定什么样的企业就可以使用所需的贷款资金,以及这些资金的多少需要由银行贷款解决。
现有的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库存,需要改造资金的固定资产。从流动性的角度看,贷款主要用于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制品和产成品库存资金需求储备。资本要求,以及工业和商业企业的贷款主要是为商业企业商品库存清理在途资金需要出售货品的过程。从固定资本,主要用于技术进步,资本设备需要更新,新业务,改建,扩建的资金需求,以及对科技企业的资金需求(包括一些流动性)的发展看。在消费领域的资金主要用于民用购置房产和汽车引起的需求。
九,贷款种类
是目前的贷款的划分标准和类型品种如下:
(一)物业除以贷款业务
1,进口贷款。指提出的贷款人贷款资金依法独立发行的,由贷款人贷款人收回本金及利息承担的风险。
2。委托贷款。代表客户提供由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客户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的贷款支付,并帮助监控使用的贷款方式恢复。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3。特定贷款。指的是贷款的审批,并可能导致损失采取指示,由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适当的补救措施。
(二)贷款期限划分
1。短期借款。长期贷款是指小于1年(含1年)的贷款。
2。中长期贷款。中期贷款是指在贷款期限为5年(含5年)贷款(不含1年)。
长期贷款,贷款期限是指在五年内(不含5年)的贷款。万元固定资产,长期贷款,包括贷款及专项贷款。
贷款本金经济鸿沟(三)自然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贷款。
2。集体企业贷款。
3。私人贷款。
4。个体工商业者贷款。
(4)按贷款信用程度
1。信用。是指贷款发出信誉良好的借款人。
2。保证贷款。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担保贷款,定义为方法,以确保承诺当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第三人的规定,按照协议承担一般责任或连带责任担保和发放贷款。
抵押贷款,指的方式规定的抵押贷款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发行。
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质押或第三人的动产或发行的贷款质押财产权利规定的方式。
3。票据贴现。指的是贷款向贷款人借款人购买的方式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商业票据。
(5)除以贷款占用形态
1。营运资金贷款。
2。固定资本贷款。通过使用分类
1贷款的质量
(6)。正常类贷款。指的是贷款的正常流动,预计在贷款悉数偿还贷款的生活和时间。
2。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其中包括不良贷款,可疑类贷款和逾期贷款。
可疑类贷款,即财政部作为可疑类贷款的有关规定。
呆滞贷款,指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仍然更多的生命比偿还贷款的规定,虽然没有逾期或逾期或不满规定年限数,但有生产经营终止,终止的项目贷款(不含呆滞贷款)。
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到期款项(包括应收扩展后)的贷款未还清(不包括可疑类贷款和不良贷款)。
(7)已按照分工
银行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五个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的质量与国际接轨(危险级)水平,后三类被称为贷款“不良贷款”,或为“问题贷款”。
十,贷款期限,利率,贴现及利息偿付
/>从金融机构的短期贷款(一)贷款期限
<br主要是基于对企业的经营特点,生产建设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考虑到资金和银行的流动性等因素的资产的供给,双方决定讨论该贷款的可能性。贷款期限显示在贷款合同。自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共同对个人购买到的最长期限至20年授予自己的住房贷款),10年以上的,应提交中国的人民银行备案。贴现票据贴现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截至到期日B播放贴现期间。无法偿还的贷款到期,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延期。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贷款原本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半的原贷款期限;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借款人未申请延期或应用程序的开发周期,其贷款从计数到逾期账款到期日的批准。在较低的范围
内(二)贷款利率
贷款人应当对中国的贷款利率人民银行,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合同中注明借款。上限和下限贷款利率是指中国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浮动区间的基础上,在此范围内,由贷款人协商借款人确定贷款利率后。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和相关利息总收入或按期支付利息。
(三)贴现及利息偿付
某些行业和地区,以促进经济发展,地方部门补贴可能对某些贷款的利息。贴息贷款,谁决定谁打折的原则实施。贴息贷款的部门,银行应进行独立的审查“发布,并按照严格管理的”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停止,切利率,缓慢的收入及免息。
十一贷款
(一)贷款
含义是指在贷款形式发放贷款。它反映了银行贷款经济安全的程度。反映贷款风险的程度。选择风险
水平(二)贷款基准选择的主要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贷款,信用等级在不同的企业,不同风险水平的贷款,
贷款贷款应选择不同的方式来防范贷款风险。
(三)
特定债权贷款都采用信用贷款,保证贷款,票据贴现,此外,还包括卖方和买方信贷贷款。
1。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是借款人的信用独自一人,没有办法保证贷款和贷款。这笔贷款是没有真正的经济担保还款内置借款人的信用的基础上的信贷保证承担,因此,高风险贷款。
2。抵押贷款抵押贷款
方式是借款人或担保人若干物业作为抵押物(质押),或与信用担保贷款承诺发放贷款。该贷款具有基于抵押品(质押)材料及担保人的信用承诺基础贷款的真正的经济担保还款。
3。贴现贷款
贴现贷款时,借款人在急需用钱,票据不是由于贷款融资的银行资金。这样的贷款,银行直接贷款给持票人,间接贷款给付款人,根据到期贷款担保的偿还可在付款人全额支付。
12贷款计划
(一)贷款申请
(二)贷款审批
(3)签订合同
(4)贷款
(5)贷款的管理和回收
13,信用监督和制裁
(一)信用
贷款监督的监督,是银行信贷业务的过程中,国民经济各部门,经济活动的各单位进行检查,分析,监督,限制行为的过程。其实质是利用信贷,利率杠杆,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和制约作用。
。 1。信用信贷监控
监督的方法,是一种经济监督,因此,该方法通常用于由信贷业务活动开展的经济措施的监督。首先,通过制定正确的贷款制度,严格执行贷款政策,原则和方法来监督。第二,通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为企业和问题的部门,并提出建议,以起到监督作用。三是通过贷款三个信用检查系统,以起到监督作用。
2。信贷监控
(1)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
(2)借款人的生产经营。
(3)是否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大大。
(二)信贷制裁
信贷制裁,银行信贷,以逃避监管,违反金融政策,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的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借款人的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信贷制裁是信贷监督的必要手段,其目的是促使借款人遵守借款合同,规范企业行为,合理利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也是为了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提高贷款质量,降低贷款风险。
十四,贷款担保业务的管理理念
(一)贷款担保和任务
贷款担保,是银行贷款时,要求借款人为了保护正在实施的法律行为的贷款提供担保。方法
(二)贷款担保
方式保证贷款担保,抵押和质押。保证可单独使用或组合使用。
(三)审查
贷款人的贷款担保,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查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保障的有关规定。
15,这意味着
房贷按揭业务管理
(一)指的是抵押贷款债务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债权的转让,但债权人不占用该物业,该物业作抵押的债务后,财产所有权两端的转移偿还。借款人及其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向银行作为抵押获得的贷款称为抵押贷款。经济实惠的抵押贷款是从根本上不同的特性。
(二)贷款的抵押品
贷款抵押品的范围和类型是银行提供的借款人材料的性能,并经银行担保作为一种。
抵押品
范围包括以下五类:一类是有价值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二是各种证券。三类流动资产是存档的能力。四是可用于无形资产的转移。五大类商品或属性是私有财产,以及其他可以流通,转让。
目前,国外根据抵押品的范围,按揭贷款分为以下六类:一是存货抵押。第二套房贷的客户账户。三,证券抵押品。四,设备抵押。第五,房地产抵押。六,按揭寿险保单。
类型的商业银行的按揭贷款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及金融证券抵押贷款。按揭
<br管理
(三)要求/>采取按揭贷款大大降低了银行贷款为银行的风险收回贷款提供了最有效的保护。按揭贷款的管理,除了必要的资信调查,同时也加强了以下几点:第一,选择的贷款方案,二是抵押品的选择和审核;三是签订贷款合同。
贷款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有效,借款人依靠从银行开户手续,申请抵押贷款,银行贷款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贷款,利用和实际需要和要求的贷款监督其使用。
16,运营管理
票据贴现贷款(一)概念和特点贴现票据
承载贴现的还在后头账单要付一些利息给银行发布赎回资金的行为。银行对借款人发行的尚未偿还票据持有人持有的贴现贷款。对于银行来说,是买所含的债券,票据到期时的权利,银行就可以得到包含在账单金额。贴现贷款具有以下特点。
1。扣除流动性高
票据后,票据完全包含在该银行的权利,如果你需要贴现的银行再贴现可能向其他银行或央行再贴现可随时提取资金,与一个非常高的流动性。
2。安全大
由于每个党和票据贴现人对债务人,所以资金使用银行已贴现更高的安全性。
3。发布
票据,兑现表示对账单之日起强大的自偿性票据,债务人不能要求侧翻。同时,外汇和商品交易的商业票据是合法的基础上,具有很强的自偿,由于票价比一般贷款担保更好。
4。
用途来确定折现的目的是让每一个具体操作的法案,贴现是适当的,合理的,反映明确的理解。因此,最有可能反映了银行贴现的质量。
5。信用关系简单
除了到期无法偿还贴现附追索权的,不予贴现人有与银行接触,所以当贴现的银行贷款利息的扣除。
票据贴现业务的贷款是一种特殊的方式,相对于其他贷款人以及有以下区别:第一,不同的方式来赚取利息。第二是要确定的持续时间是不同的。三,参与的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
(二)申请贴现贷款项目
1。贴现贷款申请
2。贴现审查
3。支付贴现资金
实际支付的票据贴现金额=票面金额 - 贴现利息
17,信贷业务管理
信用,是对借款人的信用作为贷款的担保。因此,发放信用贷款时,大银行的风险,贷款额必须严格控制,审查和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分析。进行审查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借款人的质量。
(b)使用的贷款。量
(三)贷款。的主要来源和时间
(4)贷款解决。
参考文献:包含http://万维网.tztvu.e.cn/kfjy/zkjy/jl/bxk/xdjlyw/kcdh/zd5.htm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第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三条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第十四条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五条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章程草案;(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六)经营方针和计划;(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八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第二十条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四)经营方针和计划;(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第四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4. 请你从德,日,英选择一个国家分析下其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金融危机背景下其选择谈谈自己的看法
日本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侧重于事前限制,从而形成对金融机构过度保护的监管机制,随着金融监督厅的设立和运营,金融监管将转变为注重事后监督,以国际统一会计标准和法律规范交易行为促进竞争的机制,真正建立起透明、公开、公正的金融市场。
目前世界各国的金融制度大体可分为两类,即主要依赖银行借款(bank-oriented system)和主要通过资本市场(market-oriented system)这两种制度 .前者一般存在于资本市场相对欠发达的国家,日本是其典型代表。 与日本金融制度相适应的日本的金融监管制度,它涉及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经营的限制、管理、监督等各个方面,是政府行为与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相互联系的中心环节,充分反映了日本式金融制度的特征。
当然任何一个国家金融制度的形成都是由其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和特殊性决定的,日本也不例外。包括金融监管制度在内的日本的金融制度是在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形成的,当时的特殊背景是:投资资金严重不足;经济持续增长;经济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因此,建立于资金匮乏时代的金融制度必须实现以下基本的历史使命:一是保证将有限的资金投入经济优先发展的部门,并使之得到有效利用;二是实行行业限制,防止过度竞争引起的金融机构破产。这样,通过政府指导下对金融机构经营的限制、管理,使银行承担了企业应该承担的风险,同时,又由日本的中央银行;;日本银行和日本政府承担了银行应该承担的风险。即通过风险的转移,才保证了银行有积极性投资于一般情况下企业难以单独承担风险的新型产业领域和技术部门。 传统的金融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时期发挥了巨大作用,为战后日本迅速跻身于先进工业国家提供了制度保证。但80年代中期以来,特别是在金融自由化、国际化潮流冲击下,即使依赖银行借款为主要融资渠道的国家,金融领域的交易规则日趋与资本市场型国家相同,也就是说统一的国际金融市场要求在金融交易、金融服务甚至金融监管方面实行统一价格、统一规则和统一标准,这样日本金融制度,首先是金融监管制度实现彻底变革就迫在眉睫了。
金融监督厅的职能作用
日本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中,大藏省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集金融计划立案与监督检查职能于一身,是造成金融领域不正当交易的根源,也是不良债权问题得不到彻底解决的原因,因此遭到了国际社会和国内企业界的强烈批评。为了根本扭转不良债权的发展趋势,解决权力过度集中的弊端,日本政府决定将大藏省的金融监督检查职能独立出来,组建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完善金融监管制度。这样,1998年6月22日日本金融监督厅作为日本总理府外局,一个完全脱离大藏省的组织机构正式投入运营,这标志着日本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的结束。以往侧重于事前限制,从而形成对金融机构过度保护的监管机制,将转变为注重事后监督,以国际统一会计标准和法律规范交易行为促进竞争的机制,真正建立起透明、公开、公正的金融市场。
金融监督厅将强化对市场负责的金融检查,重视会计监督的公益性。进入21世纪,企业价值评判标准是什么?它不再是企业实物资产的合计额,而是企业信用。日本金融机构的不正当交易,例如大和银行纽约分行违法事件以及山一证券公司进行帐外交易等,使国际金融市场失去了对日本的信任,日本金融机构融资利率的风险加价不断上升,同时导致了资本外流。
为恢复金融机构的市场信誉,首先要根据更加先进的会计方式完善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只有实现了这一前提条件,才能确定统一、公开的标准检查各个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真实状况,决定应该处理的金融机构的排序。其中要特别针对市场反映不佳的金融机构予以充分注意,这类金融机构的表现一般为:①股价纯资产倍率较低;②必须支付较高的风险加价才能筹集到资金;③信用评级较低。对此类金融机构甚至连其集团内相关公司都应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在检查确定金融机构贷款资产时,核算不良债权的会计方式,应该采用更加严格、先进的美国会计标准(会计标准书第114号和第118号)。美国标准可迅速准确地判断贷款债权的风险,即当减免利息或预计回收有困难的贷款债权,其帐面价值降低到以贷款时(减免利息以前)的利率贴现预计流动性后的现值的水平时,可以马上掌握减免利息造成的损失或呆帐风险上升形成的损失,以便及时采用有效措施。
通过彻底检查金融机构的资产内容,可以杜绝伪造损益(为实现帐面上需要的一定损失、收益而降低自有资本或发放补交利息的贷款等)涂改帐目的现象,准确无误地查出应该破产的金融机构。被查出的金融机构则必须执行严格的机构重组,彻底分离股东资本和次等信用债券,并撤换负责人、裁减员工、降低留用人员的工资和补贴等。 根据对资产的检查认为可以继续经营的金融机构,如果自有资本不足,也应实行及早完善自有资本的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当然对破产的处理,一方面要对没有继续经营希望的金融机构进行清算,另一方面还应救助有可能恢复经营的金融机构顺利实现重组。这一过程中必须注意避免金融机构交易对象企业的连锁倒闭。
为确立长期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新建的金融监督厅应该发挥下述职能: 1、恢复市场对金融机构财务报表的信赖,采用美国会计标准,有义务向监督主管部门通报监管法人的违法行为。 对非上市金融机构(例如相互生命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等组合金融机构)必须履行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义务:进行同等程度的信息披露(公开财务情报等)以及实行会计监查。特别重要的是,必须公开人寿保险公司债务的时价评价额,因为人寿保险公司一般持有巨额的高风险高回报债务。
2、以彻底的信息披露为基础将市场信息积极用于金融监督过程中。金融监督厅有义务要求金融机构用有市场性的一些次等信用债券筹集一部分自有资本,当其利息上升超过国债利率的一定程度时,可提高存款保险费率或缩短检查周期。但这些次等信用债券只能由该金融机构持有,禁止转移给与该金融机构有业务关系的其他公司和其他接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使这部分次等信用债券作为一面镜子,用市场对这些债券的评价反映该金融机构的信用状况。
3、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公开金融机构的检查结果和申请资料中不涉及顾客隐私的一切信息。还必须公开接受行政处理的问题金融机构其违法违规的事实真相。
4、修改存款保险法等有关法律,当金融机构董事长、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伪造财务报表等帐目,而没有接受严格的会计监查,对金融机构的财产危害影响储户利益时,存款保险机构必须作为储户的代理人追究上述人员的法律责任。
5、设立完全由外部人员组建的监查委员会等机构,并义务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教育。 另外,目前金融监督厅定编人员403人,其中从大藏省调入370多人,其他人员来自法务省、通产省等。由于金融技术日益提高要求金融检查监督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金融监督厅今后可能向社会募集精通企业财务的公认会计师和民间法律界人士。战后积极参与金融管理监督的大藏省银行局和证券局已于1998年6月19日停止了工作。但金融企划局仍然留在大藏省内。大藏省主要负责金融计划、立案,并负责加强与向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的日本中央银行的联系。 总之,改革中的金融监督厅将变行政指导式的保护监管为市场条件下的制度监督,所以必须强调这种金融监管的中立性原则,即不仅要对作为一般企业的金融机构负责,更要对市场(投资者)负责,因此作为监管基础的会计监查程序、监查报告是一种公益性极高的行为,也是市场对参加者的要求。唯此才能统一资产质量的衡量标准,使市场竞争更加公平透明,也才能根本摆脱日本传统体制中“人为裁度、随机变化” 监管方式,提高量化裁决标准的监管方式的科学性。
过渡银行
1998年6月30日日本政府出台了组建“过渡银行”分阶段处理破产银行的设想(见表1)。根据日本目前的法律制度,从维护股东和债权者权利出发,破产银行不能马上归入国有银行,因此组建“国家管理银行”,破产银行以法人资格可继续存在。“国家管理银行”在保护借款者的同时协助破产银行寻找合并、出售的对象,最终维持金融机构的重组。破产银行在国家管理之下可延续2年的经营,2年内如果仍然没有找到合并者或购买者,则将贷款债权和存款债务转移到“国有银行”。在处理破产的第二阶段,法律上消除被国家管理银行接管的破产银行。
日本政府推出的“过渡银行”设想,最大特点是金融监督厅确定破产银行并不直接转化为国有银行,而是作为“国家管理银行”继续其业务。由金融监督厅选择任命的管理人掌握经营权,但只要金融机构的债务没有超过债权,股东和债权者权利就可以得到保护。金融监督厅负责检查管理银行的资产内容,并接受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援助,将不良债权移交整理回收银行管理。特别是必须精确检查需注意回收的第二分类债权(灰色债权),严格区分应该移交整理回收银行的债权和可以继续融资的债权。 这样将有助于防止管理银行自查质量的恶化,此外由于提高了资产内容的透明度,便于与其他银行交涉合并或卖出等问题。如果2年内仍不能合并或出售,可以将管理银行转变为国有银行,这时可以要求股东承担损失,同时处理卖出资产。
日本的设想是以美国的“过渡银行”为蓝本制定的。美国的过渡银行是接受银行的一种形式。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管理破产的金融机构,并利用破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营业所和从业人员继续进行融资活动。美国的过渡银行表面是以接受破产金融机构的形式出现的,但实际很多情况下是将债权和债务移交给由存款保险公司出资组建的新的金融机构。在美国原则上以在2年内卖出债权为目标,“渡桥”作用很强,因此称之为过渡银行或桥梁银行。美国的过渡银行制度下,管理人拥有极大权限,可以不经过股东代表大会,强制性地将破产银行的资产、负债转移到新银行。甚至就连债权和担保不动产的固定抵押权也可以在不召开债权者大会的条件下直接交新银行接管。
相比之下,日本为保证过渡银行作用的发挥,还必须完善有关法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如何负担新融资的损失 研究30万亿财政投资的应用范围→ 修改存款保险法、是否还包括预算措施? ●如何筹集新的融资 研究30万亿财政投资的应用范围→ 修改存款保险法 研究采用有政府担保的日本银行借款→ 变更预算总则 ●债权。固定抵押权的移交管理 研究在没有债权者同意的条件下如何进行迅速处理的问题→采取民法上的特例措施 ●破产银行股东大会的事后承认 研究在没有股东代表大会手续的情况下如何转让经营→采取商法。破产法上的特例措施 由于日本有关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因此,日本过渡银行能否确实发挥类似美国过渡银行强制作用,积极转移债权和固定抵押权,在2年期间内迅速消除破产银行的债务负担,使金融体系保持透明、高效的竞争秩序仍有很大困难。
首先,日本政府至今也没有一个基本表态,到底打算破产多少包括大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政府已发行过两次空头支票。1995年表示不向信用组合以外的金融机构投入财政资金,1996年表示大银行一家也不破产。其次,在过度银行设想中可能需要投入巨额的财政资金,这在“保护借款者”名义下的财政投资很可能再次导致经营伦理风险,即姑息经营者的不正当经营行为。财政资金救助的30万亿日元中有17万亿是为了保护破产金融机构储户存款的。 在过渡银行的第一阶段,破产的金融机构将移至国家管理之下继续与以往相同的业务。这就意味着将实现彻底的“保存现状”。本来破产金融机构正是由于缺乏审查能力才不能维持经营的,它们转移到国家名义下就有能力直接进行公共资金的融资和审查了吗?唯一的期望只能是金融管理者具有超人的能力。解决不良债权问题,归根到底必须要采取一种与形成透明、竞争的市场并不矛盾的形式,目前就如何确定破产金融机构,政府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表示。
不良债权的分类处理
对不良债权分类处理实际上是美国80年代后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处理破产的S&L 的经验总结。即根据债权的质量标准判断金融机构是否破产或重组的监管程序。其顺序是,首先各金融机构根据自身标准对资产内容进行自查,将债权划分为4类:Ⅰ。正常债权;Ⅱ。确保债权回收的各项条件尚未得到满足,或信用上仍存在怀疑的、很有可能不能回收的债权 (slow);Ⅲ。对最终能否回收和能否得到债权的全部价值抱有重大怀疑,预计可能出现损失,但又无法确定损失额度的债权 (doubtful) ;Ⅳ。已经不可能回收或判断已无价值的债权 (loss)。其次,针对分类实施适当的偿还、抵押。再次,作出正确的财务报表,计算自有资本率。最后首先外部监查、并向主管
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执行“及早纠正措施”。
日本金融监督厅借用美国的做法对债权进行分类,主要为了明确统一标准核实资产内容,以便进行处理。目前在处理不良债权问题中难度最大的是处理"必须注意回收的第二分类债权"即灰色债权。一般情况下接管银行均强调"只接收正常债权",这样第二分类债权就找不到出路了。因此,金融界呼吁为了健全银行的财务内容,必须公开银行的债权状况并增加呆帐准备金,所以灰色债权问题对金融结构的调整与重组形成了巨大冲击。 日本北海道拓殖银行破产后,存款保险机构赠与接管其业务的北洋银行一笔财政资金。北洋银行用这笔资金作为灰色债权的呆帐抵押金,填补北海道银行呆帐亏空。日本长期信用银行由日本住友信托银行救援合并,预计存款保险机构将以购买优先股的形式向住友信托银行注资。这样,住友信托银行即使与“长银”(“长银”是用自有资本作灰色债权的准备金的)合并,也不至于降低自有资本比率。 日本的企业对银行债权分类十分关心,但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分类债权的标准只有企业的信用度一项。实际上基本分类标准有两项:对贷出债权一是根据企业信用度决定的“企业分类”;二是根据担保进行的"担保分类".即在各银行独自对其贷款企业信用按照五级标准对债权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再根据对借款企业贷出总额的担保情况进行再次的分类担保情况进行再次的分类担保情况进行再次的分类担保情况进行再次的分类。
例如申请公司更生法的破产企业其贷款余额为20亿日元,假设确实能够收回的担保;;存款、国债等有1亿日元,这1亿属于第一分类债权。假设不动产担保的有5亿日元,其中70-80%是第二分类债权,因为认为它收回的可能性比较大。而成为问题焦点的就是需要注意的灰色债权。被市场认为经营不稳定的综合建筑公司、流通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绝大部分被划分为需要注意的对象,因此对这些企业的贷款中没有存款担保的全部债权都是第二分类债权。 1998年1月大藏省公布了城市银行等大银行对债权质量进行自查(1997年度)的统计结果。在431.7万亿日元的贷款中,第二分类债权占45.3万亿,“而45.3万亿中不动产担保不能弥补损失的部分超过30万亿日元”。 另据金融监督厅1998年7月17日公布的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查的问题债权(第二分类和第三分类债权合计)达87万亿日元,约为各个金融机构已公布不良债权(包括贷款对象企业破产和本利延期支付形成的不良债权)的2.5倍。就对经营存款业务的全部959家金融机构(包括农协和信用金库、信用组合在内)统计,信用供给总额为795万亿日元,其中第三分类债权69万亿日元、第二分类债权80万亿日元,两者合计占信用供给总额的11%.
以上银行中,城市银行等主要19家大银行、地方银行和第二地方银行第二、三类债权为71万亿日元。据大藏省1998年1月的统计,包括第四类债权的76万亿问题债权中第二、三类债权达74万亿日元。仅就第二、三类债权比较,半年来只减少了3万亿日元,这是因为即使能大量偿还不良债权,但新的第二、三类债权却不断出现。 另外,从上次的决算开始采用了与美国同等严格的审查标准,根据该标准查出并公布的日本全国银行的不良债权(风险管理债权)达29万亿日元,比以往标准统计的不良债权额增加4万亿日元。
风险管理债权一般包括全额的第四分类债权、大部分第三分类债权和一部分第二分类债权。虽然第二分类债权并不等于不良债权,但其中包括了大量的必须有抵押担保的贷款。金融监督厅将对大银行一律进行审查,核实各银行以第二类债权为主的自查结果,如果判断担保不充分或有形成呆帐的可能,则督促金融机构增加呆帐抵押金 . 但目前金融机构对第二类债权即灰色债权的抵押率各不相同。一些城市银行根据过去10年交易对象企业的破产概率(实际破产率)计算抵押率,但也有一些银行则根据经济环境的恶化程度计算抵押率。不同的抵押率标准大致包括下述几种:大银行抵押率:1-5%(未公布只是一种推算)。日本银行调查的呆帐率:16.7%(标志1993-94年日本银行调查的第二分类债权经过了3年时间转变为呆帐债权的部分所占比率)。尾山构想:20%(目标抵押率)。美国联邦理事会:15%(将相当于联邦银行第二分类债权的这部分债权划分为两种债权,15%的抵押率用于不能回收的可能性更大的那种)。而一般在决定抵押率时需要考虑的方面包括:过去的实际呆帐率;今后的经济环境;国家风险的程度;对贷款对象或特定业种信用供给的集中状况;呆帐的偿还、不周转债权的情况等。 因为灰色债权的性质比较特殊,既接近不良债权也接近正常债权,而且围绕如何公布和处理这部分债权的问题银行界与日本银行的观点并不统一。为了正确地掌握灰色债权的真实情况,金融监督厅要求金融机构提交的报告中必须对灰色债权再划分为4部分进行详细分析,并从7月份开始对大银行进行这方面的检查。①没有担保,归类为须公布的不良债权;②虽然没有担保,但尚未达到归类于须公布的不良债权的严重程度;③有担保但仍归类于须公布的不良债权;④有担保可以不作为须公布的不良债权。
总之,为了尽快处理不良债权问题,明确债权分类是判断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或破产或合并的前提条件。特别对第二分类债权的划分与消化更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只要贷款对象企业的正常经营得以维持,景气有希望恢复,第二分类债权就可能转化为“宝藏”,最近一些外国公司大举购买日本的第二分类债权便是一种证明。 日本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对解决不良债权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相信在逐步统一标准,严格事后监督与处罚这一新的监督管理机制下,日本金融体系能够迅速恢复活力,从而为日本经济的复苏创造良好环境。
5. 说明,《金融理论前沿课题》目前新旧教材并行使用,学生根据自己教材情况完成相应试题。
一、学生基本情况分析
本年级共有学生120人。五年级是小学生知识、能力、情感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他们对自我、他人、家庭、社会有了一些认识,养成了一定的好的行为习惯。因本课程的开放性、活动性、实践性较强,绝大部分学生乐于这一门课程的学习,能积极参与到本课程的课内外学习活动中去。
二、全册教材分析
1、根据同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地方课程管理指南》,落实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使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相互配合,形成目标一致、内容开放的课程体系。
2、依据江两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江两历史、文化、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等资源的特点和优势,加强省情教育,帮助全省中小学生更好地了解家乡,增强其爱祖国、爱家乡的情感,从而树立建设家乡的历史责任感。
3、遵循“以学生发展为本”的原则,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其青少年时期的生活体验,拓展认知领域和探索领域,为他们提供自主探索、想象和表达的空间:增进学生对各自生活背景下的文化、社会、自然、科技的理解,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人文精神和艺术素养,激发终身学习的愿望和主动探究的意识,发展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交流与合作能力,塑造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人格。
4、体现开放性、时代性、地方性、实效性的特点,为江两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三、本册教学目标
1、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基本的安全意识,获得一些与生活实际密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乐于合群,把自己融入到集体生活之中去。在谦让、友善的交往中体验友情。
3、懂得珍爱生命,懂得生命的意义和价值。
4、学会礼貌用语,学做一个文明观众。
5、拓展知识领域,提高综合素质,促进文化学习、了解家乡、热爱家乡。
6、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乐于参与各种体育活动,懂得关心和养护自己的身体,提高自我保健意识。
7、树立“居安思危”的国防观念,激发爱军习武、献身国防的思想感情,培养吃苦耐劳精神。
四、各单元的教学重点与难点:
第一单元
教学重点:1、学会如何控制坏脾气。
2、如何区分“三无”食品。
教学难点:1、如何在暴雨来临时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
2、认识暴雨预警信号。
第二单元
教学重点:1、知道毒蛇咬伤的预防与急救。
2、如何避免高空坠物对人的伤害。
教学难点:学会当家庭绿化设计师。
第三单元
教学重点:1、拒用塑料袋。
2、知道鄱阳湖水系主要河流分布图。
教学难点:了解江西的梅雨与伏旱。
第四单元
教学重点:1、红壤开发与利用。
2、江西农业生产优势。
教学难点:江西的文房四宝。
五、完成教学任务的具体措施:
1、结合学生特点,结合实践活动进行教学。
2、教学内容的组织应体现综合的特点。
3、突出从学习者的生活经验出发,注重实践性。
4、增强学生思考和探究问题情境的开放性。
5、关注学习过程的生成性,教学内容的表达应避免成人。
六、教学进度安排:
周次 内容 周次 内容
1、2 第一课 11、12 第六课
3、4 第二课 13、14 第七课
5、6 第三课 15、16 第八课
7、8 第四课 17、18 第九课
9、10 第五课 19、20 第十课
6. 银行法的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
第十三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四条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条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经营方针和计划;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时,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其任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事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帐,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帐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第四十六条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另立会计帐册。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冲销呆帐。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
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六十五条 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二)接管理由;
(三)接管组织;
(四)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条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第六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清算过程。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帐,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二)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三)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或者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
(四)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五)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
(七)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
(八)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二)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三)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五)同业拆借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六)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
(二)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
第七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三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十八条 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九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条 邮政企业办理邮政储蓄、汇款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 本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7. 高分!请高手帮忙翻译10句,中译英,好的再追加悬赏
1, the "million" is the name of the currency, the Asian financial crisis, did not devalue the yuan as the West is expected rather more firmness than before.
2、明年人民币的升值压力将会有所减少。2, the pressure on China to revalue the renminbi next year will be reced. 外国投资的流入速度正在变得缓慢起来。The inflow of foreign investments is becoming slow speed up. 出口增长的减少将使中国贸易顺差缩小,其结果是中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将肯定变坏。Export growth will rece China's trade surplus narrowed, the result of China's international balance of payments situation will certainly deteriorate.
3、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能之一是为商品的生产与流通提供短期资金。3, a commercial bank and one of its major functions is to provide short-term capital goods proction and circulation.
4、在西方发达国家有两种财务报表是最基本的:一种是收入报表或盈亏报表,另一种是资产负债表。4, the Western countries have two : one is the most basic financial statements or profit and loss statements, income statements. Another is the balance sheet. 资产负债表列出了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财务报表,能显示一个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The balance sheet presents the company's assets and liabilities in financial statements, will show a company's business condition and financial status.
5、银行最重要的特征是,它能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而一般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不能这样做的。5, Bank of the most important features is that it can attract deposits and loans. and the general non-bank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re unable to do so.
6、美国“格拉斯-斯蒂高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不允许美国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6. The United States, "Glass-Steagall Act" (Glass-Steagall Act), do not allow the United States commercial banks engaged in investment banking.
7、虽然竞争日益激烈,但英美的投资银行仍能赚到很多的钱,这是为什么呢?7, although competition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fierce, but the British and American investment banks can earn a lot of money, which is why? 有一种解释是:股票包销业务仍能依赖发行者与银行之间的密切关系,这使得竞争者很难挤进来。One explanation is this : The stock underwriting business can rely on the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ssuer and the banks. It is difficult to squeeze competitors to make.
8、在英国有牵头包销者(lead underwriter),通常为投资银行来帮助安排股票发行事宜。8, the lead underwriter in the United Kingdom (lead underwriter). usually stock issue arranged for investment banks to help matters. 但在实施过程中,牵头包销者会充分重视分包销商(sub-unerwriters)以及机构投资者的作用。But in the process of its implementation, lead underwriters will pay full attention to sub-underwriters (sub-unerwriters) and the role of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9、在美国付给股票包销者的费用是比较高的,部分原因是美国的高营销成本。9, stock underwriters in the United States to pay the cost is relatively high, partly because of the high marketing cost to the United States.
10、大多数股票发行者为老字号的大企业。10, and most of the stocks were issued for the oldest name in large enterprises. 它们很少抱怨包销费用的多少。They seldom complain about the amount underwriters. 但从另一方面看,由于这些强有力的大客户,投资银行在其他服务领域,如兼并咨询费方面被迫减少了费用收入。From another perspective, as these big and powerful clients, investment banking services in other areas. being forced to rece costs as merger advisory revenue.
1, lowering the average age of the population, income growth to create favorable condi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ife insurance instry.
2、美国国际保险集团是美国最大的商业和工业承保商,但它的运营收入的50%来自海外的经营。2, American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Group is the nation's largest commercial and instrial insurance business. but 50% of its operating income from overseas operations.
3、共同保险是指由几家保险公司共同分担保险单中的风险。3, co-insurance is shared by several insurance companies, the insurance risk.
4、债务保险是一种新的保险业务。4, debt insurance is a new business. 有人说,中国的保险公司还没有开展这种保险业务。Some people say that China's insurance companies have not carried out such insurance.
5、债券与股票都是证券,但两者有区别。5, stocks and bonds are securities, but there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 them. 最本质的区别是:债券是债务凭证,而股票则是所有权的证明。Notes : The essential difference is the debt instruments, while the stock is evidence of title.
6、股市分两种,一种叫“牛市”,指股票价格持续上扬的股票市场;另一种叫“熊市”,指股价不断下跌的股票市场。6, the stock market at the two, called a "bull market," referring to the stock market share prices continued to rise; Another is "bearish" referring to the falling stock market prices.
7、成100股的股票交易称之为“整份购买”。7, the 100 shares of stock transactions called "the whole purchase." 少于100股的股票购买称之为“零星购买”。Less than 100 shares of stock as "sporadic buying." 零星购买时,“投资者”要交较高的费用。Sporadic buying, "investors" have to pay a higher fee.
8、除付股票价格外,购买者还得向经济商行(brokerage firm)支付服务佣金,佣金一般是股票交易总价值的1-2%。8, the stock price was paid, economy buyers need to firms (brokerage firm) payment services commission The commission is generally 1-2% of the total value of stock transactions.
9、造成泰国金融危机的原因不少,其中主要的有:严重的经常项目逆差、泰铢的过早自由兑换,以及短期外国投机资本流入过多。9, the Thai financial crisis caused by many reasons, chief of which are : the current account deficit. Premature free convertibility of the Thai baht and excessive short-term foreign speculative capital inflows.
10、经济学中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是:固定汇率是否优于浮动汇率?10, the long-term economics is an issue of dispute : whether it is superior to a fixed exchange rate floating exchange rate? 对此问题作出过分简单的回答是不适当的,因为无论哪种汇率都是不完美的,它们都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The simple answer to this question is too much inappropriate, because no matter what the exchange rate is not perfect. They have their own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1, the fixed rate or floating rate are not a substitute for sound macroeconomic policies. 这些政策显然包括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Clearly these policies, including monetary policy and fiscal policy.
2、由于最近泰国实施了一些极端的控制手段,泰国银行已不被允许向进行投机的外国投资者出售投资者出售其本国货币,外国投资者也不能再出售泰国股票换成泰铢。2, e to the recent implementation of the extreme means of control in Thailand. Bank of Thailand has not allowed foreign investors to sell speculative investors to sell their own currencies, Thailand could no longer sell shares to foreign investors into the Thai baht.
3、联邦储备银行系统(简称“美联储”)是美国的中央银行,其职能是: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和执行货币政策。3, the Federal Reserve Bank System ( "Federal Reserve Board") is the Central 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 whose function is : bank Bank of banks, issuing bank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monetary policy.
4、在美国有12格联邦储备区,每个区都设有一个联邦储备银行。4, 12 Georgia in the 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 districts, each have a Federal Reserve Bank. 为协调这12个联储银行的业务活动,在首都华盛顿建立了联邦储备委员会。This 12 Federal Reserve banks for the coordination of operational activitie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Federal Reserve Board in Washington.
5、公开市场操作涉及到对政府证券的买卖,政府证券包括短期国库券(treasury bills)和长期债券两种。5, the open market operation involving the sale of government securities. Treasuries, including short-term government securities (treasury bills) and two long-term bonds. 出售这些证券可以减少货币供应,而当购买这些证券时可以使利率下减,增加货币供应,从而加快经济发展。These securities may be sold to rece the money supply and interest rates when buying these securities can be lowered under increasing money supply, in order to accelerate economic development.
6、美联储除用贴现政策、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这些传统的执行货币政策工具外,近几年来还越来越多地使用利率来调节货币供应量。6, in addition to the Federal Reserve discount policy, the deposit reserve requiremen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open market operations of these traditional tools of monetary policy, In recent years also increasingly using interest rates to regulate money supply.
7、银行破产经常让政府感到恐惧,因此不少国家的政府创立了存款保险计划,如成立存款保险公司。7, bankruptcy often let the banks fear the government, the governments of many countries are founded a deposit insurance scheme. If the establishment of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储户使他们免受因银行破产所带来的损害。Their purpose in doing so is to protect depositors and keep them from the damage caused by the insolvency of banks.
8、呆帐、坏帐问题不能小看,这些问题会导致一连串银行破产的发生。8, so the problem of bad debts should not be underestimated, which will lead to a series of bank insolvencies from happening. 资本充足标准就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Capital Adequacy Standards in the background. 该标准要求银行留出一定数量的钱以便在银行资产价值失去时保护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利益。The standards require banks to set aside a certain amount of money in the bank to protect the value of the assets lost when the interests of depositors and creditors.
9、一些借款人不付利息,甚至不能付还本金,这是商业面临的风险。9, some borrowers do not pay interest, not even on repayment of principal, which is the commercial risk. 为对付这种风险,按国际标准,银行必须至少留出相当其贷款组合价值的8%。To counter this risk,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banks are required to set aside at least 8% of the value of their loan portfolios quite. 世界上不少银行家认为此标准业已过时,一些银行管理者也觉得有关的国际资本充足规定必须现代化,以适应新的已改变了的形势。Many of the world's bankers that this standard has been outdated Some managers also feel that the international capital adequacy requirements must be modernized to meet the new situation has changed.
10、银行提供的贷款有风险,但风险并不一致。10, the bank's lending risk, but risk is not unanimous. 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肯定比向一般企业的贷款风险要小。Loans to the government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risk than the risk of loans to small businesses in general. 即使向企业的贷款风险也有差别。Even if there are differences in the risk of loans to enterprises. 对盈利甚丰的公司的贷款几乎没有风险,而向一个亏损企业的贷款风险则一定很大。HSBC profit for the company's credit almost no risk to the risk of loans is certainly a great loss.
8. 金融监管理论
金融监管理论源于
Meltzer(1967),新古典经济学的公共利益论
以Stigler(1971),Posner(1974)为代表的监管经济理论
Kane(1981)的监管辩证理论。
1、公共利益论
(Meltzer,1967)认为,金融部门的垄断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降低了金融业的服务质量和有效产出,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所以应该通过监管消除垄断(Meltzer,1967)。公共利益论又被称为市场调节失败论,该理论是在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后出现的,是最早用于解释政府监管合理性的监管理论。公共利益论奠定了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该理论认为,金融体系同样存在着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等导致市场失灵的因素,监管目的是促进市场竞争、防止市场失灵,追求全社会福利最大化。
公共利益论认为,政府实施金融监管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对市场过程的不适合或低效率的一种反应;是纠正金融市场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脆弱性等所引起的市场失灵的制度安排。但它们存在着致命的缺陷:一是它们都天真地假定监管者的目标是社会利益最大化,并认为它们有能力实施各种监管政策;二是它们都只是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的理论产物,只能为大萧条时期改革所实施的大部分管制措施提供理论基础,并不足以解释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监管的模式和结构;三是在政治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我们无法确定什么是社会利益。
2、监管经济论
经济监管理论由stigler(1971)提出,后经posner(1974)和peltzman(1976)的补充,该理论趋于完善。该理论侧重研究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当局问的关系。
政府之所以进行金融监管,其直接目标不是公共利益理论所称的要控制市场失灵、控制资金价格、防止各种金融风险的传染,以及为保证金融体系的健康和最优化的资源配置效率等,而是为了某些利益集团的政治收益和经济收益的最大化。由stigler,posner,peltzman,becker所代表的“利益集团论”或称为“管制俘获说”也认为,政府管制是为了满足产业对管制的需要而产生的(即立法者被产业所俘获),而管制机构最终会被产业所控制(即执法者被产业所俘获)。该理论强调指出,管制不仅仅是经济过程,更重要的是政治决策对经济资源重新分配的过程,认为管制的目标不是为公共利益,而是被俘于特殊利益集团。
3、监管辨证论
美国经济学家Kane(1981,1984,1994)提出了一种新的分析框架――管制的“辩证法”。他首先做出“规避管制”理论和动态博弈模型,论证了金融管制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动因。
Kane认为,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机构为了获得利润而回避政府管制所引起的。政府管制性质上等于隐含的税收,阻碍了金融机构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润机会,限制了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而金融机构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会进行一些创新活动以规避监管当局寻求新的盈利机会。当金融机构的创新出现以后,监管当局可能适应形势的变化而放松原有的监管政策,或者当创新危及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执行时又进行新的监管,从而形成了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之间的管制―创新(规避管制)―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动态博弈过程。
4、金融监管的定义:
金融监管即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复合。它是指一个国家(地区)的金融监督管理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金融监管的对象是一个国家(地区)的金融体系,而金融监管当局是金融监管的主体。金融监管主体是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是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去监管整个金融体系的特殊机构。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就构成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含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9. 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措施
(一) 积极推进金融业产权改革,构建多元化发展的金融业
金融生态的生命力就在于金融生态中存在自由竞争的机制,使金融生态主体在自由竞争中优胜劣汰。建立和完善自由竞争机制的一条重要途径就是使金融生态中的参与主体多元化。这正是目前我国完善金融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其目标是构建以“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高效运转”为基本特征的,兼有国有和外资,全国性和地方性,大银行和中小银行,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多元金融主体的金融市场。
首先,要继续推进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造。使国有银行产权明晰化,各级经营者对其经营成果真正负起责来。杜绝一切将经营失败成本转嫁给国家的可能,让国有银行预算约束全面硬化,以实现完全意义上的金融产权。其次,规范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同时,积极探索对农信社、城信社等产权改革的方案。放低民营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门槛,这样才有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二) 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法律环境是金融生态主体最为重要的外部环境之一。构建和谐金融生态要以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为前提。现阶段,当务之急是要对《破产法》、《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从而使银行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使银行在面对违法违规行为时能有最后的“杀手锏”。
另一方面,为了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利益,督促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有效引导金融资源合理配置,应尽快出台一部《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的破产要以市场原则为基础,使金融机构的破产成本由其股东和相关利益人来承担,而不能再由国家财政来“兜底”。当然,为了保护广大民众储蓄者的利益,还要建立一套存款保险制度与其配套。
这样,金融机构对于欠债不还的企业和个人享有无条件破产起诉权,同样,金融机构的债权人也具有对金融机构的破产起诉权。
(三)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基础上的信用经济。一个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是金融生态有序运行的基本前提。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方面,重点要放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上的建设。加快整和银行和有关部门的信用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分割。同时要加快信用立法进程,实现信用市场的有法可依,以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规范的社会信用秩序。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大力发展专业化金融中介机构,严格行业准入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促进金融机构提供高水平的服务。
10. 请问什么是信用公司债券 是指银行吗 还是指有高信誉的公司 通俗点回答!
是一种不以公司任何资产作担保而发行的债券,属于无担保证券范畴。一般公司的信用状况要比政府和金融机构差,所以,大多数公司发行债券时被要求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但是,少数大公司因经营良好、信誉卓著,也可以发行信用公司债。这样,发行人实际上是将公司信誉作为担保。发行这种债券时,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可附有某些限制性条款,如公司债券不得随意增加、债券未清偿之前股东的分红要有限制等。信用公司债券不属于我国金融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