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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高管

发布时间:2022-02-11 19:21:02

A. 先锋金融集团高管人员有哪些人

官网上好多打不开,理财产品那块的产品抬头是网信理财,网信理财最近一直在打羊毛,凡是打羊毛的公司都要好好研究
如果没有高管人员信息,就到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网上查询股东信息,需要企业全称及知道注册地就行了

B. 银行高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有哪些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有金融本业(指银行、信托、保险、证券等本业工作)经营和管理的丰富专业知识,有很强的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能力。

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担任资本金总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从事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5年以上,本业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本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2年以上,本业工作2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

2、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3、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4、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C. 统一集团高层管理人员都有谁

资料来源:统一企业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官网
(http://www.uni-president.com.cn/about-3.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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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

罗智先先生 59岁,本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罗先生亦担任本公司大部分之全资附属公司之董事及/或董事会董事长。罗先生于1998年9月加入本集团,负责本集团整体策略计划及管理。彼于食品及饮料行业拥有逾30年之经验。罗先生目前担任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统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统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长及太子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之副董事长,另担任台湾神隆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及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上柜公司德记洋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彼亦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企业」),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定义见香港法例第571章期货及证券条例),董事长与统一企业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除外),(统称「统一企业集团」)关联企业旗下116间成员公司之董事。罗先生拥有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彼为统一企业创办人高清愿先生之女婿。

陈国煇先生 47岁,本集团之执行董事兼财务长。陈先生于2011年5月加入本集团。陈先生亦担任本集团于中国之所有全资附属公司之董事及/或监事。陈先生亦为苏州工业园区华穗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民馥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之监事,而本集团持有上述公司之50%权益。彼亦为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团拥有权益投资之公司)之董事。1997年11月至2011年4月期间,陈先生曾任职统一企业,并于财务管理方面拥有逾19年经验。陈先生持有英国斯特莱斯克莱德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非执行董事

侯荣隆先生51岁,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侯先生于1993年2月加入统一企业集团,现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企业」)总经理。侯先生历任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分公司经理、珠海麒麟统一啤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销售部长、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及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营销企划室总经理和人资总监。侯先生于食品饮料行业有逾23年经验并持有中国北京清华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苏崇铭先生58岁,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苏先生于2007年8月加入本集团。彼于2000年8月加入统一企业集团,现为统一企业之副总经理、统一企业集团旗下之统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湾神隆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该等公司均为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苏先生亦为统一企业集团旗下24间成员公司之董事。苏先生于银行及财务管理领域拥有逾30年经验。于加入统一企业集团前,彼曾于花旗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副总经理。苏先生于1988年任日本东京西武百货之财务专员,于1990年获委任为东京Nortel NetworksAsia╱Pacific之高级专员。苏先生持有爱荷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圣德先生 61岁,于2007年8月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先生于银行及金融业拥有逾32年经验。彼现担任卓毅资本有限公司之主席。彼亦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雄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董事,以及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星科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在此之前,陈先生于2005年至2012年期间担任富登金融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北亚及大中华地区)之总经理。陈先生于2005年担任中国信托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在被称为中国信托金融控股(股)公司)总经理,并于2003年至2005年期间担任中国信托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于2001年至2003年担任花旗集团台湾法团业务地区主任及地区主管以及于1998年至2001年担任花旗集团亚太金融市场区域主管。彼自于花旗银行及花旗集团担任之各类职位中获得广泛财务管理经验,且因接待食品及饮料行业客户而获得该行业一般知识。陈先生持有密苏里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及国立政治大学政治学学士学位。

陈志宏先生 56岁,于2015年12月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现为香港科技大学财务学系及管理学系兼职副教授。陈先生于2005年加入苏黎世保险集团(「苏黎世」)管理层,彼于2005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于苏黎世亚太区担任多项高级管理层职务,而彼于苏黎世之最后职位为中国区主席。加入苏黎世之前,陈志宏先生为罗宾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中国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以及罗宾咸永道北京分所主管合伙人。
陈志宏先生亦为九兴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36);阿里巴巴影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060);及中国民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45)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该等公司均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非凡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股份代号:8032),该公司于联交所创业板上市。由2005年至2014年1月,陈先生担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336,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非执行董事。陈志宏先生持有罗德岛大学颁发的会计学理学硕士学位及强生威尔士大学颁发的会计学学士学位,并为美国执业会计师。

范仁达先生 55岁,于2007年8月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为东源资本有限公司之主席兼董事总经理。彼亦为同方泰德国际科技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206)、利民实业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29)、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563)、人和商业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387)、天福(开曼)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868)、中信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205)、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296)、国开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062)、香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882)、勒泰商业地产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2)、同方友友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68)及中国广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11)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该等公司均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彼持有美国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路嘉星先生 60岁,于2007年11月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现为China Enterprise Capital Limited董事。彼亦为中国服饰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46)主席及执行董事及味千(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538)独立非执行董事,该等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路先生于2013年5月8日辞任中国酿酒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兼非执行董事(现称中国北大荒产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039)。路先生于商业领域拥有逾22年经验并持有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数理经济学与计量经济学学士学位。

高级管理层

刘新华先生 45岁,本公司总经理。本集团的日常营运及董事会所指定策略及方针的实施乃委派本公司管理团队负责,管理团队由刘先生领导。刘先生曾任统一中投之营销企划室总经理兼战略委员会总召集人。彼于食品及饮料行业具有22年策略营销经验。刘先生于1994年7月加入本集团,自此参与本集团行销及经营企划事务。彼于2006年11月至2008年8月期间,担任成都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之四川省食品销售公司总经理。彼于2008年8月至2014年9月担任统一中投食品事业群总经理。刘先生持有中国西南交通大学企业管理博士学位。

张伶先生 47岁,于1994年10月加入本集团,于1994年至2009年期间在本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如南昌统一企业有限公司、沈阳统一企业有限公司、武汉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担任市场行销管理工作。张先生于2010年1月担任本集团食品事业本部品牌经理,于2014年10月聘任为本集团食品事业本部总经理,在食品工业领域超过21年工作经验。张先生拥有华中科技大学汉口学院工学学士学位,在职期间曾接受各级行销管理培训课程。

赵念恩先生 39岁,于1999年4月加入本集团,于2000年3月至2006年10月历任昆山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推广主管、业务主管、乳饮事业部主管,2006年10月起担任本集团包装水产品业务主管,于2014年10月起担任本集团综合饮料产品业务主管,于食品及饮料行业拥有逾17年经验。赵先生持有上海海事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魏志仲先生 47岁,于1999年加入统一企业台湾食品部,2003年加入本集团,至2010年曾任于食品群、综合饮料事业群、果汁事业群品牌经理及投资企划组经理,2010年担任PL(Private Label)代工事业部新事业BU,2011年调任子公司上海统星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贸易总经理,2012年担任贸易事业部总经理,2013年始为本集团果汁事业群总经理,于食品及饮料行业拥有逾22年经验。魏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州爵硕大学企管硕士。

陈瑞芬小姐 43岁,于2009年2月加入本集团附属企业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至2011年10月以前在集团附属企业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及武汉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从事市场行销管理工作,2011年10月调任本集团茶事业本部担任副总经理,并于2013年7月正式聘任为茶事业本部总经理。在加入本集团之前曾于美国惠氏药厂台湾分公司、顶新国际集团及永丰余等集团任职市场行销管理工作,累积有19年食品快消品相关经验。2006年进入顶新国际集团旗下味全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始大陆工作,至今有10年大陆工作经验。陈小姐持有台湾台北医学大学保健营养学系及台湾国立中兴大学EMBA上海班硕士学位。

陈国煇先生 47岁,本集团之执行董事兼财务长。陈先生于2001年5月加入本集团。陈先生亦担任本集团于中国之所有全资附属公司之董事及或监事。陈先生亦为苏州工业园区华穗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民馥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之监事,以及烟台统利饮料工业有限公司之董事,而本集团持有上述公司之50%权益。彼亦为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团拥有权益投资之公司)之董事。1997年11月至2011年4月期间,陈先生曾任职统一企业,并于财务管理方面拥有逾19年经验。陈先生持有英国斯特莱斯克莱德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彭家辉先生 45岁,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彭先生自2008年2月至2014年4月期间曾任职于本公司,并于2014年9月起再次加入。彭先生为智盛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之董事,彭先生拥有23年财务管理及公司秘书专业的工作经验。彭先生持有香港理工大学公司管治硕士学位、工商管理(会计学)学士学位,并为香港特许秘书工会和英国特许秘书及管理人员工会的会员。

D. 新安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管团队

集团董事长、总裁:程萍
中共党员,芜湖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安徽省工商联女企业家商会副会长,研究生学历,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EMBA)在读。1996年参加组建安庆商业银行,先后任信贷部总经理、寿庆支行行长及总行公司部总经理;2003年组织筹建新华人寿安庆中心支公司并任中支总经理;2005年参与筹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先后任联社副主任、主任,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09年参与筹建九江银行合肥分行并任副行长;2011年加盟新安金融集团,2014年7月任新安金融集团董事长。
周爱群:集团风险总监
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MBA),金融中级专业职称,先后从事过储蓄、信贷、资金计划、财务、办公室、风险管理、授信等多个工作岗位。历任国有银行支行计划信贷股长、市分行办公室秘书、主任、计财部主任、支行行长、股份制商业银行营业部主任、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授信评审部总经理等职位。现任新安金融集团风险总监。
梁珍田:副总裁
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中级经济师。先后合肥晓星信用社、大圩信用社、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信贷会计、主办会计、副主任、信贷科负责人。2007年任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新安金融集团副总裁、集团业务部总经理、安徽新安融资租赁公司总经理、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新安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文清:财务总监
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1991年-2002年历任国有粮食部门财务科主办会计、财务科长;2002年-2003年任安庆市虹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经理;2004年-2012年历任安徽南翔集团财务部主办会计、财务部副总经理、集团总会计师、副总裁兼总会计师、集团董事、常务副总裁;2013年加盟新安金融集团任集团财务总监。
江浩:董事会秘书
本科学历。历任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主任。现任新安金融集团董事会秘书、集团法务部总经理。
昝宏:总裁助理
硕士学历,中级经济师。2007年投身商业银行工作,先后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授信部审查岗、支行副行长、分行授信评审部负责人;2012年加入新安金融集团参与筹建,现任新安金融集团总裁助理、安徽新安左右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安徽新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合肥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E. 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团队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 务集注册资本金为12.28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是杭州市版西湖区文三路477号华星科技大权厦9层,法定代表人彭蕾。2014年6月11日,阿里巴巴电商更名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同时,马云和谢世煌将股份全部赠予杭州君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因此股权结构为杭州君澳持股41.14%,杭州君瀚持股57.86%。阿里巴巴电商从阿里的歴史上消失,取代的是蚂蚁小微。
上海复星工业技术 发展有限公司为复星集团旗下企业,复星曾拟与均瑶集团合作设立民营银行,后未果。转头跟随阿里设立民营银行。 2015年5月27日,浙江银监局已批准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银监会的公告同时公布了网商银行的高管成员:
核准井贤栋、辜校旭、韩歆毅、俞胜法、赵卫星、赵颖董事的任职资格;
核准黄益平、王海明、余春江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核准井贤栋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核准马邦宁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核准俞胜法行长的任职资格;
核准赵卫星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核准唐家才首席信息官的任职资格;
核准童正合规总监的任职资格;
核准车宣呈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核准廖旭军内审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F. 蚂蚁新任命合规负责人,他此前都担任过哪些职务

蚂蚁新任命的合规负责人他叫李臣,他在担任蚂蚁集团的合规负责人之前,还是重庆市蚂蚁贷款公司的监事,而且根据网上报道的消息可以看到他还是数十家公司的高管,这些公司大多数都是蚂蚁集团旗下的一些关联性公司,而他的职位也都是监事这一类的,除此之外他目前还在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担任一个董事的职位。

蚂蚁集团是一个非常大的公司,而它让很多人知道的一个平台就是蚂蚁花呗,所以很多人认为它是一个贷款公司,而它之所以会暂时停止上市计划,也是因为杠杆的原因,风险比较大。

G. 银监会关于财务负责人高管任职的规定必须有高级会计师吗

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办法》从制度上确立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动态持续管理、任职资格终止等全流程监管模式,是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基础性规章。

《办法》与之前的规章相比,内容更加完备具体。任职资格管理方面,除了对董事、高管人员准入条件程序等进行规定外,还规定了持续监管的内容。任职资格终止方面,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监管实际需要,明确了任职资格撤销、失效等终止形式。此外,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离任审计报告制度及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为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任职管理制度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规环境。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当达到的监管要求。
第八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九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之条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十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条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前项规定不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一条 除不得存在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外,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现)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该金融机构主要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视为不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各类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三、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前,应当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向监管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
第十六条 各类金融机构报送任职资格申请的材料和程序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外,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审查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据以向金融机构发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
(一)在监管信息系统中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
(二)调阅监管档案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
(三)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或其他管理部门意见;
(四)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征信机构、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等渠道查证拟任人的相关信息;
(五)对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及能力进行测试。
第十八条 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报告一般应当于该人员离任后的六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平行调动的,应当于该人员离任后的三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会运作是否合法有效。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四)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应当向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异地任职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拟任人所在金融机构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一)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的;
(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或显示拟任人可能存在不适合担任新职务情形的;
(三)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评价意见显示,该拟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
(四)已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行长(总经理、主任)及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缺位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指定相关人员代为履职,并在指定之后三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代为履职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 监管机构发现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金融机构限期调整代为履职人员。
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规章规定期限。金融机构应当在期限内选聘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正式任职。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后,应当立即告知拟任人任职资格审核结果。
第四章 任职资格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撤销已做出的任职资格核准决定:
(一)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核准其任职资格的;
(二)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时存在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监管机构在审核时未发现,但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后发现该情形的;
(三)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任职资格核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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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21

I. 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及高管人员

陈辛董事长
周启民董事
朱仲群董事
刘长江董事
向瑜董事、总裁
甘霄宁副总裁
汪天光副总裁
李洁财务总监
开业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12]166号),批复日期:201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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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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