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选项中的哪些大额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大额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的是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版保人发生赔付权或者办理退保。
大额交易报告是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1)哪类保险交易由保险金融机构报告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由银行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交易或者行为有几项
18项吧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❸ 保险可疑交易标准有哪些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列举了保险可疑交易的17类标准: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❹ 哪类大额交易,应由保险业金融机构负责报告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❺ 哪些大额交易由保险业金融机构负责报告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❻ 保险业的可疑交易类型可分为
大额交易标准划定2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以人民银行2号令形式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大额交易标准划定在20万元或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央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这一标准。
证券、期货、基金公司若发现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等现象,应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个《办法》列举了4种需要报告的大额交易与48种需要报告的可疑交易。其中,大额交易包括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等4种情况。
《办法》还列举了商业银行类、证券、保险三大类金融机构共48种可疑交易类型。
其中,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将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等13项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将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等18类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
保险公司应当将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等17类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❼ 哪些保险公司异常交易
昨天,央行根据新的《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发布了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下称《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今后除了银行账户的异常变动受监测之外,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的账户变动或者客户交易行为都将受到反洗钱监测。
与先前的规定相比,新的《反洗钱规定》扩大了适用于该规定的金融机构的范围。除了原来规定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新规定又增加了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几乎囊括了目前国内所有类型的金融机构。
此外,《反洗钱规定》还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以及金融机构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它要求金融机构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新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原来的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合二为一,详细规定了金融机构需要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内容,并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类型,对各金融机构所应该报告的交易分别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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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大额交易”包括: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此外,还包括“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对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的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管理办法》规定由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对于可疑类交易的报告,《管理办法》则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分别进行了规定。同过去的规定相比,新规定对可疑类资金的监测力度明显加大,共规定了48条需要报告的可疑类交易或者行为。除了银行需要对出现异常变动的本、外币账户变动进行报告外,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对于客户资金账户出现的异常变动,保险公司对于客户异常的投保、退保行为都需要以“可疑类交易”进行报告。
新的规定将从2007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2003年1月3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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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什么是保险类金融机构
国内很多保险公司都是保险类金融机构
❾ 哪些大额交易由保险业金融机构负责报告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