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政府是维护金融稳定还是社会稳定
作为世界第四大经济体,中国如何应对这场国际金融危机令人瞩目。 中国政府一直密切关注着国际金融危机的发展态势和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近一个月来针对金融危机带来的最新变化,实施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已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措施既是对中国面临的国际和国内经济挑战所作出的回应,同时也是加强国际合作、确保世界经济增长的具体行动。11月9日,中国政府宣布出台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十大措施。初步匡算,到2010年年底,投资规模将达4万亿元人民币。 中国促进经济增长的举措,再次提振了人们对世界经济发展的信心。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认为,中国约4万亿元人民币经济促进计划“非同凡响”,不仅对中国经济,对东亚经济和世界经济来说都是“非常好的”消息。 虽然在各国政府的积极干预下,信贷紧缩局面略有缓解,但金融市场动荡依然不止。主要原因在于投资者担心,金融危机将导致美欧经济出现严重衰退,世界经济前景暗淡。 随着局势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复杂性和严重性要大大超出此前预期。面对危机的继续蔓延,更需沉着合力应对。 正如中国国家主席胡 锦 涛10月24日在第七届亚欧首脑会议上指出的那样,“面对这一全球性挑战,世界各国需加强政策协调、密切合作、共同应对。” 刘根其选答。
Ⅱ 怎样构建金融稳定,金融发展和公平交易的三元
当前金融乱象频生,局部金融风险频发,金融监管风暴频繁,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牵动着各方神经。面对如此错综复杂的形势,加快金融业改革已迫在眉睫。回顾过往,抛开部门本位主义,加强顶层设计,才能切实推进国家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纵观当前金融业的矛盾与问题,建议从以下四大问题入手,全面规划和设计金融体系和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目标问题
近现代金融发展史,也是一部金融危机史,每一次危机,都使政府对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基本上是双目标:金融稳定与金融发展。金融稳定是国际惯例和共识,金融发展则是我国作为后发展国家特殊的国情需要。围绕着双目标,各金融监管机构在不同时期各有侧重,特别是维护金融稳定,不管是在立法立规上,还是机构设置上都予以了重点铺陈。
然而,近年来,随着居民财富的积累,银行、证券和保险业机构纷纷下大气力挺进到针对个人财富管理的争夺中,以股票、债券、基金、私募股权等基础金融产品为标的,加上互联网金融助力,个人面对强势的金融机构和复杂的金融产品,往往沦为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违规理财的受害者,并引发局部金融风险。目前中国人均GDP已接近8000美元,预计到2020年突破1万美元,家庭和个人将有更大比例的财富从存款和房地产转向复杂多样的金融产品,对消费者的金融保护将越发突显。
借鉴国际经验,着眼于金融业发展趋势,应将维护个人与金融机构间的公平交易、防范金融欺诈,作为金融监管目标的第三极,构建稳定、发展和公平交易的三元目标,唯此才能在金融立法、金融机构设置和金融市场秩序维护上,做出具有前瞻性的体制和制度安排。
金融监管体制问题
2015年春夏之交的A股市场暴跌,将中国分业监管的痛点进行了全方位曝光,“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式的监管,既不能总揽金融市场的全貌,也不能适应汹涌扩张的混业经营现实。综合而言,当前以机构主体为监管边界的分业体制有以下弊端:
一是监整套利。以近些年急剧膨胀的资产管理业务为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针对实质相同或一致的业务,在合格投资者人数、投资门槛、募集方式、风险资本、投资范围等方面,标准不一,约束不同,导致市场参与者广泛借道监管偏松的机构或设计多层嵌套的产品实现跨部门、跨市场、跨机构套利。
二是监管真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资产证券化和私人财富管理四大新生事物强势挺进中国金融业,四大新金融、新业态都横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面对如此混业态势,银、证、保三会心态复杂,想管又怕管不好,最后的集体选择是扎好自己边界篱笆,而不管交叉空白地带。由于监管空白,导致新金融野蛮生长,局部风险频发。
三是监管盲区。现在对于2015年A股巨挫的一个共识是:场外资金利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各自规则,打通了监管壁垒,而监管部门又都是信息孤岛,没有一个监管部门能够全流程、全链条地掌握入市资金的来源与集聚动态。这种监管盲区在“一行三会”以及外汇局之间的业务接头地带大量存在。
四是监管逆势。上世纪80年代以来,英、德、法、日等主要经济体全面走向混业经营与混业监管,1999年美国克林顿政府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全面结束对混业经营的限制。而当主要经济大国从分业转向混业时,我国却于1992年、1998年和2003年相继成立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随着金融深化,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已不合时宜。
五是割裂市场。建设统一大市场一直是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目标和方向。然而,分业监管体制把分机构监管自动延伸为分市场监管,规则竞争、审批竞争,但又不互联互通。
针对分业监管的不足,国内各界进行了广泛讨论。对此,笔者建议在体制改革设计上明确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权力制衡原则,不允许任何一家监管机构权力过大;二是混业监管原则,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监管体制需要顺应发展趋势;三是金融生产者和金融消费者双保护原则,保护金融生产者稳定经营,保护金融消费者公平参与交易。
依据上述原则,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借鉴次贷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可供选择的改革方案如下:
一是充实央行两项职能,即宏观审慎管理职能、金融信息统计职能。为此,在央行内部增设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局,专司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识别、分析、监测与应对预案,制定逆周期资本、行业资本等宏观审慎监管工具指标等;充实金融信息统计职能,明确所有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都有向央行报送金融信息的义务,明确央行统一制定金融行业的统计标准,明确央行是国家金融信息的统计归口部门。
二是合并“三会”为“二会”,即调整合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成立中国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范围涵盖所有金融机构和所有场内外、本外币金融市场。可按五大板块设置业务司局,即系统重要性金控集团监管板块、银行业监管板块、证券业板块、保险业板块、金融市场板块。金融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监管范围涵盖所有与消费者发生的金融业务,包括存贷款、银行卡、支付、理财等,都同时接受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功能性监管。将现行“一行三会”内部的消费者保护局、银监会打击非法集资局等并入,从保护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财产安全、自主选择、受教知情等权益出发,分清职责,并将信用评级机构和个人财富管理规划咨询服务纳入监管范围,成立金融消费者协会和财富管理行业协会。
金融法律问题
金融法律是金融制度的载体和保证。金融制度先进与否与金融立法密切相关,所谓国家金融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实质是金融法律的现代化。目前我国金融法律主要存在四大问题:
一是法律线条粗犷。即使将国务院制定的法规计入,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与美、日、德等金融发达国家相比,仍十分有限,至今期货、外汇、金融衍生品等基础性法律我国尚未制定。
二是法律法规内容不细致,实践操作性不强。很多法律法规变成了监管部门的基本法,再由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才能落地。
三是立法过多体现监管部门的意志。由于金融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立法部门在权力边界、法条表述粗细等方面常常摆脱不了监管部门的影响,甚至沦为权力法律化的工具。
四是法律更新迟缓。由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快等原因,法律法规常常显著滞后于金融发展现实,其结果要么是抑制金融创新与发展,要么是市场参与者不断试探或挑战法律与监管的底线。
解决金融法律问题需要纳入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高度予以统筹考虑,包括立法机构人才的职业化、专业化等。当前为规范混业经营,亟待优先解决《证券法》和《信托法》的修订与完善。
目前《证券法》修改在即,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强投资者保护等都为修法之必要,但更为迫切的是扩展“证券”的定义。近年来所谓的混业经营,除了金融机构跨部门持牌、跨行业经营外,更重要的是跨市场投融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围绕理财业务,突入对方市场,开展全面竞争。业务类似,但依据的监管规则却不同,导致监管套利盛行。
2017年我国《证券法》的修订正在加快进行中,建议为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奠定法理基础,至少将各类资产管理集合资金计划列入“证券”定义。
《信托法》是另一部管理混业经营的基本大法,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2001年10月我国《信托法》正式实施。目前《信托法》在内容和实践上面临几大问题:一是将《信托法》狭义地局限为信托公司法,二是束之高阁,法院判例少,证监会、保监会怕引入《信托法》而踩了银监会的“脚”,选择视而不见,三是内容不适应金融业发展变化。
从国外经验看,《信托法》规范的是财富管理制度,而不是一类公司业务,更没有信托公司这种类型金融机构,各国通过《信托法》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方当事人的权责利进行了法律规范,尤其是对信托财产的隔离、受托人的义务进行了细致明确。当前我国财富管理市场乱象丛生,根本原因是《信托法》虚弱、虚置。
因此,建议尽快启动《信托法》修改,将目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管理的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全部纳入《信托法》的规范之下。着重完善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委托人忠义制度、公益信托制度等。
国有金融问题
目前,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无论是规模占比,还是影响力,国有经济在金融业中的统领地位都是第一的,而在金融业中,银行业的国有经济成分尤为突出,总资产占比超过60%。
国有经济占据金融业主导地位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有利于化解局部金融风险,有利于配合国家重大经济战略部署。然而,在获得上述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集中可归结为低效率。由于国有经济银行在法人治理结构上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导致其在资金投向上偏好国有经济、在经营风格上过于强调稳健,在考核机制上缺乏长效激励,其结果是银行将大量低成本资金投向低效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这些年融资难、融资贵主要体现在民营企业,资产管理市场上混乱的通道业务和嵌套业务,其根源也是民营企业通过正规渠道难以获得低成本资金。
过去的改革实践证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并不能解决国企效率低下问题,说到底,国企本质上是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国有大银行之所以能从十几年前“技术上破产”的境地走向今天的世界性金融巨头,成功的秘诀是:政府剥离不良资产+政府注资+政府倾斜上市融资+政府长期高利差保护,政府的扶持发挥了主要作用,市场化能力有限。为此,建议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推动国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银行业国有经济改革需要加快步伐。
一是将几家国有大银行逐渐改造成国有资本占主导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渐进、有序地将中投公司或汇金公司的注资通过市场化机制和手段置换为民营资本,国有资本占比降至50%以下、控股权以上的第一大股东。
二是将中、农、工、建、交、邮储六大银行之外的国有股份制银行改造成以民营资本为主、国有资本为辅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本仅是重要大股东,不具有控股地位,更多表现为战略性财务持有者。
三是加快民间资本开设中小银行的审核步伐。中小银行的市场定位是吸收本地存款、向本地发放贷款,类似于美国的社区银行。政府对民间资本开设中小银行的政策要透明、简洁、便利化,门槛要求应仅限于:按照相对规范的股份制建立,产权清晰;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参加存款保险体系;市场定位明确。只要发起成立的企业符合上述要求,就应尽快批准从事银行业。
四是深化国有大银行企业制度改革。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推行更加市场化的管理层选拔方式,银行董事会主席和银行行长均应由董事会选聘产生。建立良性的管理层激励,确保高级管理人员以股东利益为主要目标。在市场化选人用人的前提下,高管薪酬应完全市场化。
(作者系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客座教授)
Ⅲ 为什么说中央银行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天然职能
因为中央银行以国家货币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身份,通过金融手段,对全国的货币、信用活动进行有目的、有目标的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国家宏观经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其预期的货币政策目标。
监督职能的主要内容:
(1)制定有关的金融政策、法规,作为金融活动的准则和中央银行进行监管的依据
和手段。
(2)依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置统筹规划,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和其他重要事项。
(3)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4)管理信贷、资金、外汇、黄金、证券等金融市场,包括利率、汇率。
(5)监督检查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准备金情况。
(6)督促、指导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稳健经营等。
(3)证券公司维护金融稳定扩展阅读: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
(1)提供账户服务 在各国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的实践活动中,中央银行一般作为银行间清算中介人,为银行提供清算账户,通过清算账户的设置和使用来实现银行间转账。
(2)运行与管理支付系统除了提供账户服务以外,中央银行参与和组织行间清算的另一个重要手段即是运行与管理重要的行间支付清算系统。一个稳定的、有效的、公众信任的支付系统,是社会所不可或缺的。中央银行运行的支付系统通常包括账户体系、通讯网络和信息处理系统。
(3)为私营清算系统提供差额清算服务很多国家存在着多种形式的私营清算组织,而一些私营清算系统尚在实施差额清算,为了实现清算参加者间的债权债务抵消,很多清算机构乐于利用中央银行提供的差额清算服务,后者通过账户进行差额头寸的转移划拨,即可完成最终清算。
(4)提供透支便利中央银行不仅运行管理整个支付系统,还以提供信贷的方式保障支付系统的平稳运行。大额支付系统是中央银行提供信贷的重点,尤其是当大额支付系统所处理的支付指令为不可撤销的终局性支付指令时,中央银行的透支便利更为重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央银行
Ⅳ 证券公司如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证券经营服务能力继续增强
2013年末,全国共有证券公司115家(其中上市证券公司20家),期货公司156家,基金管理公司89家。证券公司总资产(不含客户资产)1.52万亿元,期货公司总资产(不含客户资产)629.89亿元。基金管理公司共管理1553只公募基金,基金总份额达3.12万亿份,基金净值约3万亿元。2016年末,全国共有证券公司129家,新增14家(其中上市证券公司26家,新增6家)。期货公司149家,减少7家。基金管理公司108家,新增19家。2016年末,证券公司总资产(不含客户资产)4.37万亿元,比2013年底增加2.85万亿元,增长187.5%。期货公司总资产(不含客户权益)1097.06亿元,比2013年底增加467.17亿元,增长74%。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13家具有公募牌照的资产管理机构共管理公募基金9.16万亿元,比2013年底增加6.16万亿元。另外,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7433家,管理私募基金46505只;基金认缴规模10.24万亿元。
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继续完善
在新股发行上市体制改革方面,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引导市场各方归位尽责。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制定完善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性文件,修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完善股权激励的参与条件、实施程序、决策程序等相关规定,赋予公司自治和灵活决策空间,加强事后监管、内部问责与监督处罚。
初步建立了场外市场制度规则体系,形成了以《证券法》《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为核心,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指引准则为具体内容的监管制度框架体系。同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及配套规定发布,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的兼并重组行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为私募基金建立起合格投资者标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发布后,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均可发行优先股,助力企业股份制改革,丰富可投资证券品种。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监管规则不断健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修订并实施,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实现了风险管理全覆盖。《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完成修订并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投资者保护机制逐步完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发布,全面细化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情形,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围绕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提出了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等九个方面的政策举措,有利于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提高投资者信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统一证券期货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明确强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构筑起投资者保护的第一道防线。
证券监管力度不断加强
2013年,由证监会牵头,基本完成29个省(市、区)和5个计划单列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同时,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2016年共受理违法违规有效线索603件,启动调查551件,启动调查率达到91%,创历史新高;新增立案案件302件,比前三年平均数量增长23%;新增涉外案件178件,同比增长24%;全年行政处罚决定数量和罚没款金额创历史新高,市场禁入人数达到历史峰值。在持续严打违法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同时,继续保持对超比例持股未披露、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证券期货监管合作平稳运行。根据人民银行同证监会签订的《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监管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的备忘录》,双方保持沟通,在共同打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监测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处置突发风险事件等方面继续开展合作。这些工作有效弥补了监管不足,维护了金融稳定。
Ⅳ 简述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要遵循什么原则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Ⅵ 为什么大多数的券商都会选择周末维护系统
对于大部分券商平台来说,它们通常喜欢在中午的时候进行系统维护。也就是说在周末一般证券上的交易是不能够进行的。就算在这个时间内购买了及股票或是基金多数也是能够立马入账的,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也是券商平台在对周一到周五的交易进行一个盘点。
所以对于想要投资基金和股票的小伙伴来说,最好在周五大盘关之前就赶紧进场。毕竟等到周六周日再去购买钱等于是存置在账户里的,周六日两天大盘也没有开,几乎是没有交易在进行的,但是过了周末大盘股票的涨跌幅是需要投资者自己去买单的,正是因为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金融信息也要不断的更新,这才导致周末的时候券商们需要一定的时间来修整,进行系统维护。
Ⅶ 金融稳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分析
中央银行履行金融稳定的职责能否顺利实施和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制度框架的确立及良好执行。按照西方经济学家切纳德等人的观点,一国的金融体系要较好地发挥功能,适宜的宏观经济环境、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体制与健全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必不可少的。上述三项因素已被西方学界视为构成金融稳定的“三根主要支柱”。
在我国目前转轨过程中的经济金融格局下,除了上述三项因素应包涵于金融稳定的制度框架以外,健全和完善市场主体的适格性、市场交易和秩序的稳健性等制度架构,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具体而言,金融稳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可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市场主体方面、市场结构和秩序方面、金融调控和监管方面、市场支持保障方面和金融风险处置方面。 我国金融业存在着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等结构不均衡以及金融秩序不规范的情况,使金融业隐含着内在的不稳定性,极易产生较大的金融波动,进而通过市场间的关联和互动,扩展到整个金融体系,最终酿成金融危机。在这方面,要注意放松金融管制,着力推进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创新,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要逐步建立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良性互动机制,加强深层次的银行与保险业的合作,构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协调发展的制度 “平台”。
具体而言,要放松商业银行进入证券市场、基金业、信托业等限制,构建合理解决证券公司融资需求的制度框架;推动资产证券化、货币市场基金等新兴金融工具的规范化发展,规范引导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机制;建立和完善债券、外汇市场的做市商制度,改革强制结售汇制度,完善央行干预外汇市场的有关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国际上认为,金融稳定的政策工具主要有四类:一是相对独立的政策工具,包括监测支付结算系统、宏观审慎分析、紧急流动性援助、危机协调管理四种手段;二是借助货币政策工具来稳定金融体系,包括货币信贷政策、短期利率、公开市场操作和信息交流与窗口指导;三是运用金融监管手段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包括审慎管制与审慎监管;四是运用风险补偿制度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从我国当前金融稳定制度建设的现状看,这四类金融稳定政策工具都亟待建立健全和协调发展。 首先,保证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性与高效性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首要问题。因为,支付清算系统是金融基础设施的核心。各国中央银行都力求让支付清算系统的监测管理涵盖于大额资金交易有关的各个领域。但从我国目前看,人民银行仅负责支付清算系统的建设和相关标准的制定,而对银行卡业务的监管及相应的资金交易则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这部分尚游离在人民银行的支付系统监管之外的风险监管,对支付系统的稳定性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其次,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分析要协调。目前,国内有一种观点认为,金融监管的职责和金融稳定的职责是等同的,认为如果每一家金融机构都好,那么这个金融体系就好;当某一家机构倒闭从而引发其他金融机构的倒闭,金融系统的危机也就到来了。然而,如果焦点仅集中在单个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就可能忽略宏观层面的其他更为重要的风险。国内外的研究表明,最大的信贷风险总是发生在经济周期的波峰时期,而这时如果应用微观审慎监管的传统指标分析,风险看上去就是最小的。
再次,紧急流动性援助与道德风险问题不容忽视。紧急流动性援助,又称为“最后贷款人”职能,是中央银行用于处理金融不稳定的最传统的工具。由于道德风险的可能,经济学家提出各种解决措施,包括对有问题金融机构征收惩罚性利率;提供紧急贷款时采取“建设性的模糊”的策略;要求有问题金融机构提供抵押品的做法,以及组织私营部门参与救助有问题机构。而我国目前对紧急流动性援助的制度安排还仅仅体现在央行与财政部发布的《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着眼点也仅限于强调中央和地方责任划分与利益协调和个案处理的工作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建设性模糊”的原则,但其他防范道德风险的措施还在探索中。
最后,危机协调管理问题不容回避。防范金融危机要立足于早分析、早校正。要尽快建立金融机构的风险预警系统和完善风险处置措施,尤其在由于个别金融机构风险引发的金融危机中,要有一些机制和措施及时地发现金融机构的风险,使得金融机构在风险加大或资产质量变差的情况下,有足够的压力尽快地加以纠正,这就是“及时校正措施”。同时,对于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可预测性、传染性和危害性,也需要我们通过建立长效的危机应急处理机制,才可能在突发性金融危机发生时将损失降至最低、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我们需要建立金融危机应急组织体系,统一制定和部署金融应急处理方案及其组织实施。 国际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证券投资者补偿制度和寿险投保者补偿制度,在形成有效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减轻政府救助负担、抑制个别金融机构倒闭造成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安全网应当是由审慎监管、风险补偿机制和央行最后贷款人功能这三大要素构成。从我国金融业发展趋势看,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约束的力量,防范道德风险,有助于防止金融机构挤兑风险的传递和蔓延,从而在正常金融机构和有问题的金融机构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
目前,世界上对于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还存在争论。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设计与运行不当的风险补偿机制还有可能诱发“道德风险”问题,进一步加剧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在完全的市场经济下,投资者应当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隐性的政府担保或全额的风险补偿机制下,金融机构可能涉足过度风险,存款人可能很少或根本没有动力监督和约束金融机构的过度投机行为,从而引发高的道德风险。过去,在中国,政府作为国有银行的“最后担保人”,事实上承担着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的义务。国有银行依赖政府的隐性担保,存在着过度涉足高风险、高收益领域的内在动机。一旦出现支付危机,则将风险转嫁给政府。现在,我们从隐性的政府担保到探索建立有限赔付的风险补偿机制,将有利于克服这一道德风险。此外,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财政负担较重、公共资金不足,央行应当“花钱买机制”,与其他部门共同建立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以降低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Ⅷ 为什么大多数的券商周末都会系统维护
多数券商平台周末都会进行系统的维护,那就是说周六周日你是不能正常交易的,就算你是买基金买股票,这个周日大部分也都是歇的。这个周一到周五工作日才可以看到正常交易的结果,还可以进行账户状态的变动。
我们平常安排投资一定要是安排在工作日周一到周五,不要安排在周五的这个大盘已经关在那个时候。因为你这时候买你就得等到周六周日结束之后,以周一的那个价格再去买入,这好麻烦,而且两天的时间是变动太大了,大盘不开不代表就没有任何交易,也不代表说现在收盘价格是16块钱,未来价格就在开盘的时候还能是16块钱,它有一个初始涨幅和下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