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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高管报销材料

发布时间:2022-02-15 03:31:27

金融公司业务经理出去学习报销餐饮费和住宿费,会计中怎么做账

根据你公司的差旅费规定来做。

⑵ 财务报销的费用项目有哪些如何填写

报销项目有:包括招待费、 办公费、 差旅费、 电费、水费、 电话费、 租赁费、 审计费、咨询费、 无形资产摊销、 维修费、

低值易耗品摊销、 燃油费、 运费、邮寄费、 保险费、 检验费、 劳务费、其他、银行手续费、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等

注意:每张报销单只填写一个类型的费用,原始单据粘贴在费用报销单下,收据和发票的单据也要分开。

费用报销内容,要根据费用发票的内容来填写。如:

1、汽油发票,报销内容写:车辆用汽油。

2、办公用具发票,报销内容写:购买办公用品。

3、住宿费发票,报销内容写:职工出差住宿费。

4、餐费发票,报销内容写:业务招待用餐费。

(2)金融公司高管报销材料扩展阅读:

1、报销单据的审核

1) 费用报销单据经手人签名后,由各部门主管签字确认。

2) 财务部经理应在收到报销单据的一个工作日内,对各项报销费用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凡符合报销标准的,审核人在财务审核栏内签署姓名、审核日期后,由报销人交总经理审批。

3) 经审核报销单据不符合费用开支标准或在有其他疑问,而报销人又无法提供总经理批准的报告时,审核人应退回报销单据。

2. 费用的给付

1) 报销人依据审批手续完整的报销单到财务部出纳处签名领取费用。

2) 单位价格在2000元以下的报销费用,由出纳员用现金支付。

3) 单位价格在2000元以上的报销费用,原则上由出纳员用支票支付,特殊情况的可报财务部经理批准后,以现金支付。

4) 各费用发生前借支备用金的,由出纳员作冲减备用金处理。

⑶ 金融行业招聘高管有哪些要求

金融公司高管招聘一般历时三个月、半年甚至一年,我是如何用七天做到的?
首先你得有很丰富的业内人脉资源,接到任务时,我的脑子里突然就浮现出朋友圈里一个人的影子。R先生和我相识在一次金融圈聚会上,他是A公司的高管,也是业内屈指可数的专家人物,为人精明能干,正所谓“英雄所见略同”,立足香港,聊到未来金融公司发展的趋势时,我和R先生观点竟然不谋而合,成为一见如故的好朋友。


金融同行对R先生有很高的评价,我毫不犹豫给他发了个短信简单说明了情况,他竟然回我了,说刚从A公司离职,见面聊。第二天的下午,我们在中环的IFC会面,R先生很准时,简单寒暄过后,我和他分享了公司的发展方向及优势,最核心的还是我们高管团队的协同作战能力和超强执行力。


R先生听了很感兴趣,但是有一个难题“Royce,我感觉你们公司和团队都很棒,但是我拿到一家美国顶级华尔街金融公司的OFFER,下周就确定合作意向,我怕来不及......”我不死心,在得知他还没有和美国公司签约时,我又说“我来安排你跟我们的高管团队见面!”R先生有点动心“我可以这周内尽快见到他们吗?”


我犹豫了一下,要知道接下来是连续三天的“小长假”,把公司的高管团队短时间内聚在一起几乎是一个“不可能的任务”。但是我还是想试试,高效的执行力驱使我把公司管理层都拉到一个群,简单汇报了R先生的履历和背景,由于R先生在业里非常有名气,管理层决定利用公众假期的休息时间全部飞回香港与R先生会面,会后管理层一致通过,得到运营团队的全力支持,我把合同在一天之内拟好,R先生由衷赞叹:“你们的团队是Superman,我和你们公司签约。”


你知道一份简历在HR面前最短的生存期有多久?答案是:1秒。原因其实很简单,我每天要看一百多份简历,眼睛都快要花掉,突然看到一份五颜六色、花里花俏的简历,马上就把它毙掉。特别是有些求职者喜欢把自己的优点用红色加粗、加大,本来想突出优势,却让HR看着突兀。所以简历只需要具备简单的排版、清晰的指向即可。如果你真的想突出本身的优势的话,可以在开头列成一些points。



例如:

1. 专业资格,证书,称号

2. 年资经验,擅长领域

3. 职场上做得成功的项目

......


面试技巧,往往一份出色的简历能够帮你获得难得的面试机会,但这远远不够。在金牌HR面前,你的价值将会被不断地量化。从见面的那一瞬间开始,我就会时刻地关注你的一举一动。无论是从沟通表达的能力上,还是细微到眼神交流、肢体的语言表达。当这一切完美自然地协调在一起,我会有意地拉长与你交流的时间,再深度地挖掘你对工作方向和自身优势的了解。



可是,如果你不懂下面的一些禁忌,气氛就会变得十分尴尬了。

1.“随便咯,我都可以的,只要有工作我都可以的。”

2.“我工作能力很强的,我一定会努力,我一定会把工作做好!”

3.“你们可以给我多少钱?”

……

在金牌的HR面前,以上三个因素都有1秒钟就毙掉你的理由:

1.公司没有“随便”的东西给你,每个岗位都有清晰的职责及量化的考核指标。

2.过度的自信和脱口而出的诺言都不能显示你的工作能力,真正的自信应该建立在对自身的能力,职业的规划以及对公司了解的基础上。

3.HR往往会关注你对职位的理解和是否有企业家精神,公司招聘不是为了填补一个职位空缺,而是在寻找有长远职业理想的合伙人,缺乏业绩和表现,高薪厚职只是空谈。

「谨记」

你的专业体现你的价值

“职业方程式”

专业=知识+态度+经验

成功=IQ+EQ+时间管理

这是我的一个香港朋友,一个金牌HR的经验分享

⑷ 财务报销合同需提供原件还是可提供复印件,文件依据是哪条,单位领导要我找出依据,请帮忙,谢谢!

是不是税务部门要你单位提供购销合同呀?
如果是这样,则应如实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带走复印件。
依据:《征管法》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融资租赁公司的高管需要申请什么资格证明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监督部门是银监会,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管理部门是商务部。
企业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就要开展培训 。
考试,当然需要!
监管部门也要求设立融资租赁必须要具备“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或“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⑹ 银监会对财务公司负责人任职有什么规定

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办法》从制度上确立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动态持续管理、任职资格终止等全流程监管模式,是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基础性规章。

《办法》与之前的规章相比,内容更加完备具体。任职资格管理方面,除了对董事、高管人员准入条件程序等进行规定外,还规定了持续监管的内容。任职资格终止方面,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监管实际需要,明确了任职资格撤销、失效等终止形式。此外,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离任审计报告制度及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为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任职管理制度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规环境。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当达到的监管要求。
第八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九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之条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十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条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前项规定不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一条 除不得存在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外,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现)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该金融机构主要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视为不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各类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三、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前,应当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向监管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
第十六条 各类金融机构报送任职资格申请的材料和程序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外,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审查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据以向金融机构发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
(一)在监管信息系统中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
(二)调阅监管档案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
(三)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或其他管理部门意见;
(四)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征信机构、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等渠道查证拟任人的相关信息;
(五)对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及能力进行测试。
第十八条 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报告一般应当于该人员离任后的六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平行调动的,应当于该人员离任后的三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会运作是否合法有效。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四)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应当向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异地任职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拟任人所在金融机构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一)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的;
(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或显示拟任人可能存在不适合担任新职务情形的;
(三)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评价意见显示,该拟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
(四)已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行长(总经理、主任)及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缺位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指定相关人员代为履职,并在指定之后三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代为履职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 监管机构发现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金融机构限期调整代为履职人员。
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规章规定期限。金融机构应当在期限内选聘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正式任职。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后,应当立即告知拟任人任职资格审核结果。
第四章 任职资格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撤销已做出的任职资格核准决定:
(一)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核准其任职资格的;
(二)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时存在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监管机构在审核时未发现,但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后发现该情形的;
(三)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任职资格核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⑺ 金融行业企业高管参与民间借贷放贷将承担什么样的处罚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尤其是针对于如果金融企业高管参与民间放贷将承担怎样的处罚,也是让很多网友对此表示非常疑惑的,实际上我们要知道,如果金融行业的高管参与民间借贷的情况,那么很有可能将受到最主要的处罚,就是离开这个行业,并且要追溯一定的罚金。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明显的知道,实际上在我国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是不能够参与到民间放贷这样的情况之中去的,如果一旦被查到,那么很有可能将会导致自己的前途尽毁,将会使得自己遗憾终身。

⑻ 企业给高管报销的车费记到什么科目

上下班期间的打车费记入福利费,因公外出的打车费记入交通费

⑼ 如果公司高管报销费用少写财务怎么应对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28

⑽ 保险公司高管未任职前签字报销会被处罚吗

中美国际保险销售被罚7万:高管未取得任职资格处罚案例
检查发现,你公司上海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管任职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25日,龚庆涛担任你公司上海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但未取得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12月15日,郏奇峰担任你公司上海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但未取得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相关业务、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其中财务凭证成为了处罚证据。可见应该是会被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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