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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5 13:30:42

『壹』 金融机构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预缴中的销售额是否含税

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8号

2005-1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金融机构来文,反映其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所属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场所内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即向社会公开销售刻有不同字样的特制实物金条等黄金制品,并依照市场价格向购买者购回所售金条,由分行统一清算交易情况。对于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考虑到金融机构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交易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贰』 黄金资产管理业务将被规范吗

继5月下发《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后,近日央行金融市场司再次起草下发《关于征求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代理销售机构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

《征求意见稿》指出,按照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发起设立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除了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外,产品发起设立机构还应当向央行备案:发起设立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号)要求备案;发起设立机构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向公司法人注册所在地的央行分支机构备案,备案程序及金融机构应提供的材料比照银办发〔2012〕238 号文执行。来源:人民网

『叁』 金融单位销售黄金如何缴纳增值税及消费税

金融单位销售黄金,不属于则不缴纳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肆』 国家近期是不是对现货黄金有整改

央行《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和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30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设立黄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场所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等相关活动进行规范。

自2001年黄金流通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黄金市场发展十分迅速,初步形成了现货与衍生品相结合、面向机构和个人的多层次黄金市场格局,对促进黄金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动金融市场体系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受黄金交易价格上涨较快、投资者投资热情高涨的影响,近年来也出现了部分地方、机构自设交易所(黄金交易平台)的现象,这些交易所(黄金交易平台)管理不规范,违法违规问题突出,风险逐步暴露。为维护黄金市场秩序,《通知》明确,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正在筹建的,应一律终止相关设立活动;已经开业的,要立即停止开办新的业务。《通知》提出,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妥善做好相关黄金业务善后清理工作;对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停止为其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汇、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黄金具有货币属性,是一国央行国际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于一般的贵金属。为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黄金交易应该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规范交易场所开展。《通知》的出台,有利于将投资者引导到合法黄金交易场所进行投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的内在要求。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指导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好产品创新和交易系统建设各项工作,引导金融机构规范开展黄金业务,建立健全黄金市场法律法规,加强黄金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推动黄金市场对外开放,稳步推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

『伍』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2014年4月24日

『陆』 现有某金融机构挂钩黄金市场行情的两类不同 金融产品 产品一黄金涨时收益率为

你给出的条件根本求不出收益率的。

『柒』 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省税务局确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规定:“一、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备案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未限制其经营贵金属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捌』 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 中央编办发[2011]29号

为促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29号),现就设立黄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场所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两家交易所已能满足国内投资者的黄金现货或期货投资需求。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

二、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对于有关地方(机构、个人)正在筹建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或准备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应一律终止相关设立活动;对已经开业或开展业务的,要立即停止开办新的业务,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妥善做好其黄金业务的善后清理工作。当地工商部门根据人民银行或地方人民政府的决定,对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为其黄金业务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汇、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对于涉嫌犯罪需要作出行政认定的,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出具行政认定意见后,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系统管理,完善各项制度规则,保障市场规范运行;要围绕市场需求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化服务。

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监会、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与当地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安、工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玖』 哪里可以看详细的黄金交易平台监管信息

2018年12月14日,人民银行连发《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三文,向互联网黄金投资市场伸出“监管严手”,协助防范黄金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

『拾』 中国黄金市场的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规滞后及多头监管模式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黄金逐步失去了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其货币职能逐步弱化,西方主要国家原有的与黄金交易相关的法规基本得以废除。改革黄金管理体制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然而,尽管国务院于2001年正式启动了黄金管理体制改革,但是,目前人民银行对黄金市场的监测和管理主要还是依据国务院于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颁布的《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若干行政性规定。这些规定与我国目前快速发展的黄金市场的情况已不相适应,造成人民银行基层行在对黄金市场监测和管理中的依据不明、职责不清。
此外,按现行规定,国内黄金及黄金市场的监管部门是人民银行,而商业银行个人黄金投资理财业务的主管部门是银监会,黄金期货的监管部门是证监会,一般黄金生产及首饰经销的业务监管部门则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这种多头管理很容易导致监管的真空地带,并且造成市场管理混乱,从而影响监管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黄金市场结构不完善
与国际成熟的黄金市场相比,目前我国黄金市场具有建立时间短、开放程度低等特点,这种现状限制了黄金市场效率的发挥。本文将从黄金市场交易体系结构和交易主体结构两方面进行分析。
1.中国黄金市场交易体系结构不完善
国际成熟黄金市场体系一般可分为两个部分,即实物黄金市场和衍生品黄金市场。实物黄金市场又可细分为批发市场、中间市场、以及零售市场。黄金衍生品市场包括黄金期货、黄金期权、黄金ETF及其他黄金衍生品市场。以该黄金市场交易体系的划分为标准,中国黄金市场交易体系结构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1)实物黄金市场不完善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二级黄金交易中心以及银行柜台和首饰金店组成的三级实金交易体系,但二级黄金交易中心建立的不完善影响了黄金资源的配置效率。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目前我国二级黄金交易中心的分布较为零散,分布面也较为狭窄,主要集中在会员单位所在城市,并以此为中心向周边扩散;两一方面,国内的二级黄金交易中心目前以提供代理服务为主,代理经营多元化力度较小,这限制了二级交易中心代理业务规模的扩大。
(2)黄金衍生品市场缺位问题
在成熟的市场中,衍生品交易比例占到交易总量的90%以上,但中国黄金市场尚未对此市场进行开发,这直接导致了市场规模有限、黄金投资功能发挥不充分的现状,从而影响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2.中国黄金市场交易主体结构不完善
黄金交易市场的主体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类是“当业者”,即由大型的黄金生产企业和需求企业组成;另一类主体是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系统分销网络的大型做市商,一般是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组成。从国际黄金市场运行经验来看,一个成熟黄金市场的主体结构通常是做市商投资主体占主要地位。如伦敦黄金市场,由其五大做市国际金商报出黄金价格,作为其他国家的定价参照标准。而在伦敦金银协会(LBMA)中,有一半会员是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而目前我国黄金市场交易主体出现向“当业者”一边倒的现象,严重缺乏有实力的大型做市商,从而影响了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这可以从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的构成结构中体现出来。
截至2009年6月,上海黄金交易所已有162家会员单位,其中主要以生产商、加工制造商等黄金企业为主,有129家,而具有投资性质的金融类会员只有25家,缺乏活跃市场的经纪商和做市商。因此,上海黄金交易所仅仅发挥了商品黄金资源配置主渠道的作用,而金融黄金资源配置渠狭窄,明显影响其市场效率的发挥。
另外,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也并未涵盖所有黄金企业,许多由中小企业组成的场外非标准黄金交易市场的存在同样降低了整个黄金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对于这些中小企业来说,由于没有直接进场交易的机会,只能选择将黄金出售给人民银行或者制成标准黄金,由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代理交易,还有一部分非标准黄金也因此流入黑市,阻碍了黄金矿产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中国黄金价格尚未融入国际黄金市场价格体系
目前,中国在实物黄金——黄金原料和产品的进出口贸易方面,仍然存在较为严格的进出口管制。这种管制在某种意义上取得了成功。体现在:首先,中国政府一直鼓励黄金生产,对于日增长的居民黄金需求也采取了逐步放松的政策,近年来国内黄金供应与需求基本维持了平衡;其次,在上海黄金现货市场中,国有股份制银行在自营与代理业务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已成为事实上的做市商,构成了国内黄金现货价格与国外黄金价格盯住制度得以维持的市场基础。
另一方面,这种管制也带来了显著地消极后果。中国黄金市场不得不被动接受国际市场的定价机制,国际市场的黄金价格也难以反映中国目前黄金生产供求的真实情况,从而使得中国黄金市场成为国际黄金市场的影子市场。而在黄金市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如果中国黄金生产供求出现某种不平衡状态,依靠国际市场调节国内市场的供应短缺或盈余,市场价格可以更为灵敏的反映这一变化。
针对中国黄金市场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基于以上对我国黄金市场现存问题的分析,本文主要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中国黄金市场的法律法规、建立黄金自律组织
目前,我国在建立和完善中国黄金市场的法律法规方面相对滞后,清理、废除明显滞后于黄金市场发展实际的政策规章,为黄金市场投资者提供可以预期的政策保障无疑是当务之急。
中国黄金市场自2003年建立至今已有5年的历程,但至今尚未制定一部完善的黄金法,仍在沿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大量明显滞后于发展实际的黄金市场管理规章,这对规范黄金市场发展显然是不利的。虽然这种做法在当时是一种战略上的权益之计,但这增大了黄金市场发展的不确定性。黄金管理当局应及时清理与发展改革方向相悖的政策法规,为黄金市场营造一个长远发展的政策环境。
可喜的是。2010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表明其一,进一步放开本国黄金市场,包括允许更多银行在国际上交易黄金,并宣布了鼓励黄金投资产品发展的各项措施。其二,明确市场发展方向,让中国黄金更“金融,《意见》特别强调,未来黄金市场发展要立足于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商业银行、上海期货交易所共同构建完善的黄金市场体系,开展黄金租赁、远期、期权业务,引导更多金融机构参与黄金市场,也是对大力发展黄金市场金融地位的表态。””其三,稳步推进黄金市场法律法规,完善税收政策,在税收政策方面,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税收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研究推动完善投资性黄金和商业银行黄金业务税收政策。扩大有进出口黄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数量,进一步发展黄金租借市场,拓宽黄金实物供给渠道。其四,投资品种多样化,开发人民币报价黄金衍生品,意见要求,要切实明确黄金市场的发展定位。要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建立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合作协调机制。要切实加大创新力度,积极开发人民币报价的黄金衍生产品。丰富交易品种,完善黄金市场体系,促进形成多层次的市场体系。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报价的黄金衍生品交易。
此外,建立黄金自律组织,不断提高黄金市场的自律管理能力对黄金市场规范化发展也将有极大地促进作用。各地应根据当地黄金市场的发展状况,参照国外黄金市场管理模式,通过组建由政府机构、黄金生产企业、黄金销售企业、黄金市场检测管理部门等参加的黄金自律协会,进一步加强黄金市场的自律管理,规范黄金市场交易中的各项操作,防范风险,弥补多头监管可能存在的监管盲区,使黄金市场在自发管理中得以健康发展。
(二)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培育机构投资者
我国应积极发展黄金机构投资者,在提高商业银行或大型黄金经销商的定价与做事能力的基础上,拓展黄金市场的深度与广度。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黄金市场的主要业务之一是代客理财,即场内与场外黄金交易的代理业务,缺乏系统性的黄金产品设计能力、定价能力及做市能力,参与黄金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与国外大型黄金经销商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
为了进一步增强黄金市场价格的有效性,使得中国黄金价格能够融入国际黄金市场价格体系,我国应逐步打破黄金市场结构单一的现状,鼓励各类投资者入市,着重培养和发展若干有影响的国内金商集团,使它们成为中国黄金市场的主导力量,并逐步发展成为在亚洲地区有影响力的中国金商。同时,还要建立若干支中国黄金投资基金,把中国黄金业务做大做强,成为中国黄金市场的中坚力量。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力量是我国融入国际黄金价格体系的前提条件。
(三)丰富黄金投资工具
黄金市场是商品市场的一个子市场,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投资市场,未来一段时间内应鼓励市场经营机构开发出多样化的黄金投资产品,提供更多的投资与避险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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