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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公司员工的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2-02-15 17:23:05

金融公司涉嫌诈骗,公司员工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情况而定。

1、是否牵连,要看是否对犯罪行为明知而参与。如果是明知的,那么属于共同犯罪,按照罪犯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的情节相应增减刑期。如果对于犯罪完全是不知情的,那么不构成犯罪。

2、是否知情,不是自己说了算的,侦查机关就是负责调查和收集证据的。公司都这样做也不能就因此逃避责任,关键还是看是否知情,是否参与。

在实践中,对于受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具体犯罪情节,不排除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故员工是否承担责任,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金融诈骗公司员工的刑事责任扩展阅读: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条 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 金融诈骗公司,员工的刑事责任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2)金融诈骗公司员工的刑事责任扩展阅读:

集资诈骗罪特征:

第一,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关于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曾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

“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

第二,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根据《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

③ 公司诈骗罪员工怎么判刑

有的公司专门设立起来对他人进行诈骗,如果公司员工有参与的,就是共犯,也会以诈骗罪论处。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266条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④ 公司涉嫌金融诈骗,员工怎么办

法律分析:公司涉嫌金融诈骗,员工是否构成金融诈骗犯罪,主要看工作人员否知道自己从事金融诈骗的活动,如果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行为而从事的,就会按共同犯罪进行处理。在共同犯罪中,构成从犯。若其不知从事的是金融诈骗工作的,则不需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⑤ 涉嫌诈骗,公司员工要付刑事责任吗

以是否知情,并参与其中,为判断标准。
即明知公司的行为是在诈骗,同时参与到诈骗的具体管理、组织、策划或经营活动中,对于这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员工不知情,只是正常上班履行岗位职责的,显然不构成犯罪。

⑥ 公司员工利用金融诈骗他们违法吗

金融诈骗公司员工不会全部被批捕,涉嫌违法犯罪的才会被批捕;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⑦ 公司涉嫌金融诈骗员工是否构成诈骗

法律分析:工作人员是否构成金融诈骗犯罪,主要看工作人员否知道自己从事金融诈骗的活动,如果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行为而从事的,就会按共同犯罪进行处理。在共同犯罪中,构成从犯。若其不知从事的是金融诈骗工作的,则不需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⑧ 金融诈骗员工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公司涉嫌金融诈骗,员工是否构成金融诈骗犯罪,主要看工作人员否知道自己从事金融诈骗的活动,如果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行为而从事的,就会按共同犯罪进行处理。在共同犯罪中,构成从犯。若其不知从事的是金融诈骗工作的,则不需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⑨ 金融诈骗,员工抓进去了会不会涉及判刑

金融诈骗要根据诈骗数额和具体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员工知情并参与,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⑩ 公司员工诈骗,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在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因此,公司员工犯诈骗罪,要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公司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有关法律条文: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10)金融诈骗公司员工的刑事责任扩展阅读:

受骗原因

虽然诈骗行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在一些共同的特征把握这些特征予以防范,是可以避免使自己误入歧途、落入圈套的。

更何况很多骗子的手段并不见得很高明,受骗的主要原因还是出于受害人本身。

一般说来,受害人具有一些不良或幼稚的心理意识,是诈骗分子之所以能轻易得手的关键。

通常,下面几种不良心理意识易被诈骗分子利用:

(1)虚荣心理;

(2)不作分析的同情、怜悯心理;

(3)贪占小便宜的心理;

(4)轻率、轻信、麻痹、缺乏责任感;

(5)好逸恶劳、想入非非;

(6)贪求美色的意识;

(7)易受暗示、易受诱惑的心理品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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