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为哪些地区的客户办理业务时,要审慎地审查交易双方的身份背景
银行为被列入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名单的实体、毒品贩卖活动猖獗的地区、FATF发布的反洗钱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客户办理业务时,要审慎地审查交易双方的身份背景。
拓展资料:
一、根据《反洗钱法》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
根据《网点反洗钱工作日常指引》,网点反洗钱工作主要工作事项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尽职调查、客户风险等级分类、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数据报送、补正、客户信息治理、反洗钱培训等16项工作。反洗钱责任人包括网点所有员工,主要以柜面经理、客户经理、大堂经理、内勤副行长为主。
二、不法分子通过银行渠道一般会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洗钱:
1.买卖银行账户,利用别人的账户提现,中转资金进而转切断洗钱线索;
2.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非柜面的金融服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
3.设立空壳公司,开立或购买对公账户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
不法分子洗钱方式层出不穷,而且具有较强的隐匿性,这为银行,尤其是银行基层网点开展反洗钱工作带来了更多的困难和挑战。
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仍需完善的方面如下:
①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应该更具主观能动性。
交易是否可疑,只有在执行了必要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之后才能给出判断。没有经过客户身份识别程序而提出的可疑交易,只能是无根据的主观臆断,无情报价值可言。
②大额现金仍是反洗钱的空白地带。
由于洗钱犯罪所得的原始形态主要是现金。因此,“现金管理”是反洗钱措施的关键环节,其中现金缴存则是重点监测的对象。
③识别可疑支付交易的难度大。
在我国大额资金使用是否合法没有明显的鉴别标志,资金的合法性难以甄别。如果对大额资金普遍怀疑,不仅会造成很大浪费,还可能因此错过对真正黑钱的监测良机。
2. 对金融机构的行政制裁措施有哪些
美国的金融危机对应措施一览表(截至08/9/20) 美国政府为防止金融危机的扩大而采取了一系列金融安定政策。主要措施包括:创立收购不良资产的专门机构、保护储蓄性较高的投资信托基金MMF(Money Market Found)、暂时禁止针对大约800个金融机构的股票的卖空交易。投入政府资金高达数千亿美金(合数十万亿日元)。目前正在与议会紧急协商中,希望能在本月内将全部措施付诸实施。财政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RB)密切合作,尽全力控制混乱局面。本报金融与市场编辑部整理了截至本月20日的金融危机对应措施一览表。其中也包括预计将要实施的、对未来的流动性的控制措施。 美国为安定金融状况而采取的主要对应措施一览 对象 内容 针对银行 已实施 美联储(FRB)向市场提供大量资金 已实施 美联储(FRB)扩大融资担保范围 已实施 6国央行共同提供美元资金 讨论中 美联储(FRB)以基准利率向金融机构扩大贷款 讨论中 使用政府资金新建机构来收购不良债权(最高投入7000亿美金=75万亿日元) *译注:本方案已于29日下午被众议院否决 未确定 使用政府资金对金融机构进行资本注入 针对证券公司 已实施 美联储(FRB)为救援贝尔斯登提供特别融资 讨论中 引入破产处理制度 针对保险公司 已实施 为AIG提供紧急融资,收归国有化 针对房地产公司 已实施 扩大买入住宅贷款担保证券(MBS) 已实施 为收购房地美和房利美,投入约2000亿美金 未确定 重组房地美和房利美 针对个人投资者 已实施 为保护储蓄型信托投资基金,动用政府基金500亿美金 针对股票市场 已实施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限制卖空操作 已实施 禁止针对799家金融机构股票的卖空操作,至10月2日为止(也可能再延长1个月)
3. 联合国制裁名单,美国制裁名单,OFAC 制裁名单有什么区别
1、联合国制裁名单,按照规定,所有制裁决议的通过必须经过安理会的批准,而五个常任理事国拥有对任何安理会决议的否决权,因此,联合国安理会的任何制裁行动均不可能针对五常中的任何一国。所有的联合国成员国都必须遵守。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制裁行动的具体措施包括全面经济和贸易制裁以及一些较为具体的措施,如武器禁运、禁止旅行及金融或外交限制等。
2、美国政府的制裁名单,是需要美国国会讨论通过的,但是仅限于美国,或者与美国有双边或者多边协定的国家,才会按照美国的制裁名单,对当事国进行制裁。
美国政府的制裁名单包括军事、政治、经济、文化、出入境、制裁范围很广!原则上说,美国的制裁名单,其他国家没有必须配合美国,共同对当事国执行制裁的义务和责任!
3、OFAC是美国财政部制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的裁名单,主要是对经济方面的项目进行制裁,比如,禁止美国对其他国家投资,或者冻结其他国家在美国的资产,等等。主要是经济制裁,制裁范围比较单一!
(3)金融机构应重点监测哪些制裁名单扩展阅读:
根据《联合国宪章》,制裁行动的具体措施包括全面经济和贸易制裁以及一些较为具体的措施,如武器禁运、禁止旅行及金融或外交限制等。
从联合国通过决议的数量可以看出,安理会并不经常动用制裁的手段。截至1990年8月6日,安理会总共通过了661项决议,而其中制裁决议占了相当小的部分。这主要是因为相关国家往往很难在一个具体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制裁决议很难通过。每一次制裁决议出台的幕后都有着相关国家之间大量的磋商、谈判与妥协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制裁
4. 金融机构应当对以下哪些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内怀容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金融机构应制定专人负责反洗钱或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的维护工作吗
是的,金融机构来应指自定专人负责反洗钱或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的维护工作。
6. 《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哪些行为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