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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经营的对象

发布时间:2022-02-19 07:43:51

『壹』 金融机构包括什么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版行等各类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信权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实际上构成一个体系。金融机构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创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动参与者之间推进资金流转。

『贰』 金融的主要机构包括哪些

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企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租赁业和典当业。

金融业具有指标性、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和高负债经营性的特点。指标性是指金融的指标数据从各个角度反映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和个体状况,金融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垄断性一方面是指金融业是政府严格控制的行业,未经中央银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随意开设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是指具体金融业务的相对垄断性,信贷业务主要集中在四大商业银行,证券业务主要集中在国泰、华夏、南方等全国性证券公司,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人保、平保和太保。高风险性是指金融业是巨额资金的集散中心,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其任何经营决策的失误都可能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效益依赖性是指金融效益取决于国民经济总体效益,受政策影响很大。高负债经营性是相对于一般工商企业而言,其自有资金比率较低。

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优化资金配置和调节、反映、监督经济的作用。金融业的独特地位和固有特点,使得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本国金融业的发展。我国对此有一个认识和发展过程。过去我国金融业发展既缓慢又不规范,经过十几年改革,金融业以空前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在成长。随着经济的稳步增长和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业有着美好的发展前景

『叁』 如何理解金融机构经营的特殊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与一般经济单位之间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共性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也需要具备普通企业的基本要素,如有一定的自有资本、向社会提供特定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依法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等。特殊性主要表现以下方面:(1)特殊的经营对象与经营内容。一般经济单位的经营对象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或普通劳务,经营内容主要从事商品生产与流通活动;而金融机构的经营对象是货币资金这种特殊的商品,经营内容则是货币的收付、借贷及各种与货币资金运动有关或与之相联系的各种金融业务。(2)特殊的经营关系与经营原则。一般经济单位与客户之间是商品或劳务的买卖关系;而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主要是货币资金的借贷或投资关系。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3)特殊的经营风险影响。一般经济单位的经营风险主要来自于商品生产、流通过程,集中表现为商品是否产销对路。单个企业破产造成的损失对整体经济的影响较小,一般属小范围、个体的。而金融机构因其业务大多是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货币信用业务,故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风险、挤兑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导致的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甚至会引发严重的社会或政治危机。

『肆』 什么是金融机构;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一般是指经营货币资金借款、外汇买卖、有价证券交易、债券和股票的发行、黄金等贵金属买卖场所的总称,直接金融市场与间接金融市场的结合共同构成金融市场整体。

『伍』 金融机构和一般企业经营内容和风险上的异同点是什么

共性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在经营上也和普通企业类似。 
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特殊的经营对象与经营内容(2)特殊的经营关系与经营原则(3)特殊的经营风险影响

『陆』 中央银行业务经营对象是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吗

是的。中央银行是为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特殊金融机构,由国家授权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一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金融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就是中国的中央银行。

『柒』 商业银行是以什么为经营对象的信用中介机构

货币。
解析:我国商业银行是以办理存贷款和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以营利为主要就经营目标,经营货币的金融企业。
拓展资料: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经营模式编辑 播报
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为了适应中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新《商业银行法》对原来商业银行法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是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特别是第二处,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主要性质编辑 播报
企业特征
必须具备业务经营所需的自有资本,并达到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必须照章纳税,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的和发展动力。
金融企业
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货币,资金,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范围不是生产流通领域,而是货币信用领域,商业银行不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 流通的企业,而是为从事商品生产 流通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
特殊银行
商业银行作为特殊银行,首先在经营性质和经营目标上,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同,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在经营过程中讲求营利性,安全性 流动性原则,不受政府行政干预。
法律性质
商业银行由国家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审查。
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式申请表 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值得一提的是,批准的权力完全属于国家,符合成立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经营许可证。
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具有企业性质,拥有法人地位,企业是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也是组织,但其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而且包括非企业组织和团体,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复合词对待,它本身也是法人的一种分类,中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有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以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法人,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 将企业法人分为两大类三种形式。
第一类是有限责任公司 包括由若干股东共同投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
第二类是股份有限公司 这类公司的股份公开发行并且可以以股票形式上市流通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都应符合公司法 规定。
因此中国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是成立的企业法人。

『捌』 金融业综合经营是指什么

一般认为,金融业可以看作是主要由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个小行业构成的一个大行业。如果金融业内的经营者只在单个小行业内经营称为"分业经营",即商业银行只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证券公司只经营证券业务,保险公司只经营保险业务。至于何种方式可以称为综合经营,目前则引起较大的争议.

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业综合经营制度变迁中的共性特征:

1、 综合经营表现为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允许结合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区域越来越大、方式也越来越多,即由禁止金融机构的结合、人员的结合、资金的结合到逐步有条件地放开,在效率、监管成本和内部协调成本三者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2、 金融监管政策总是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是一种被动式的迎合。金融业综合经营一般是通过业务经营形式的融合与相对应的组织体制创新,在法律界定的空白点上进行突破,如美国金融服务法出台之前很多条款已经被突破。其后,再从发展过程中所获得的事实利益为依据来推动立法的变革。在目前已经允许综合经营的国家和地区中,除日本等少数金融体系外,一般都经历了一个对法律与政策逐步突破的渐进过程,但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的正式确立,法律是最后一道屏障。

3、 由于各国分业的起点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同,在不同的金融发展阶段会采取不同的方式甚至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如在台湾银行内部可以设立信托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银行与证券并未"完全分离",这与美国早年的证券与银行业完全分离并不相同,又与德国银行的一体化也不相同。

4、 实现综合经营的形式多样化。综合经营不等同于某一种形式,实现综合经营的方式不只是一种,在实行金融控股公司制的美、日和我国台湾地区也允许资本或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综合经营采取母子公司制。

总之,综合经营只是一个程度的概念,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其深度和广度可能会不同。实践中,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模式的选择按其主体不同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金融机构自身的选择,关键是看哪种模式能为其带来更大利益或更有利于同行竞争;二是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强制性要求,其目的是在保证金融体系稳定和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之间求得平衡,金融政策的开放将给金融业界提供更多选择的机会。实质上从分业经营到综合经营只间很难找到一个分水岭,因为金融制度中各种业务的分离或结合方式呈多样性,且不同制度对特定的结合方式规定具有差异。所以,我们只需判断某金融制度是否更趋向综合经营或者相反,而不需要判断参照物和被参照物孰是综合经营孰是分业经营。金融业的发展有其内在的规律性,其发展必须与服务对象需求相适应,同样我们的金融政策也必须与金融业的发展相适应,并不是我们人为随意决定的。

从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来看,国务院批准的金融控股集团有中信一家,其他准金融控股公司从其组织形态上看,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纯控股类型的金融机构,以不久前成立的汇金公司、建银投资为代表;第二类是金融企业控股其他金融机构而形成的控股公司,以平安保险集团为代表;第三类为实业母公司控制金融机构而形成,包括以招商局集团、华能集团等为代表的国有控股集团以及东方集团、新希望集团等民营性质的控股集团。

『玖』 我国经营性金融机构包括哪些

商业银行或存款机构、商业性保险公司、投资银行、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租赁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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