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关于行贿受贿的相关法律法规!最好指出具体的金额界限,哪一部法律的那一条最好也指出来!急!!!!
一、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殉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L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用佣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肉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二、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和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五)行贿案(第389条、第390条)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② 反商业贿赂法
如果是刑事问题,5000元以上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10000元以上构成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③ 商业贿赂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法律责任:
首先,对什么人可以构成反商业贿赂中规定的商业贿赂主体?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本身的规定,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利用财物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贿赂的行为,因此,商业贿赂发生在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中,而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反商业贿赂中所规定的商业贿赂的主体只能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经营者,而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或单位,也就是说,如果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罪名也只能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或者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其次,如果构成反商业贿赂中所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企业经营者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存在违法和犯罪两个层次,分别应当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第一,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
第二,承担行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以行贿的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根据情节的轻重对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如果有非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这里的没收非法所得和处以罚款的行为都属于行政责任。第三,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进行处罚。如果商业贿赂行为本身构成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罪名的话,依照刑法分则对不同罪名规定的刑事责任进行处罚。
总之,商业贿赂行为是我国法律所明确禁止的,尤其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发布实施之后,商业贿赂行为,更是成为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打击的重点领域,并且由上述文章内容可以看出任何企业经营者从事商业贿赂,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轻则是行政责任,重则有可能是刑事责任。因此希望企业经营者能够明确反商业贿赂中所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的范围,也能够明确一旦构成商业贿赂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十分巨大,在企业经营者具备这样的意识之后,就能够提前做出行之有效的应对办法,规避商业贿赂行为,避免成为反商业贿赂的执法对象。
④ 商业贿赂的含义及其危害与构成要件
关于商业贿赂罪的概念,就有两种不同的表达和界定,
一是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看作是我国对商业贿赂罪的立法规定,认为商业贿赂罪是指在商业购销活动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注:张兆松、杨勤法“商业贿赂罪初探”《中外法学》1995年第2期)。该种观点将商业贿赂罪界定在商业
购销活动中,回扣的给予和收受上。
二是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况视为是我国刑事法律对商业贿赂罪的规定,认为商业贿赂罪是指中国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注:武检研撰“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该观点将商业贿赂罪界定在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贿赂上。
刑法上的构成要件:
主体:董事、监事或者职工
主观方面:非法牟利
客体:侵犯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
⑤ 什么是反商业贿赂法
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行为要点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
(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
(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
(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
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还就有关商业贿赂问题作了规定:
(一)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二)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三)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四)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形式。
(五)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
(六)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⑥ 银行人员 商业贿赂
理论上是属于商业贿赂,其行为已经满足了商业贿赂为促成商业目的,私下的、不公开的、额外支付的特点。如果其金额已经达到立案金额5000元以上,你可以到反贪局去举报的。
⑦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有多少条
据报道,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共5条13款。
一是加强业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规定吸收公款存款的具体形式、费用标准和管理流程,加强相关费用支出的财务管理。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市场份额或排名等指标。强化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审计监督,对违规问题严格问责和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该通知称,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市场份额或排名等指标;强化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审计监督,对违规问题严格问责和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⑧ 有没有反商业贿赂成功的案例最好是关于内部控制的
答案已经发给你了
⑨ 商业贿赂的界限,刑罚 法律条文 谢谢!
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裴显鼎在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上重点谈了严格区分商业贿赂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他说,在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中,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关于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的规定是刑事司法准确定性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确认为商业贿赂行为的基础上,才需要进一步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其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尤其是对于社会关注而又争议较大的问题,必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仔细分析,从严把握,做到犯罪的归司法判处,违法的归行政处罚,不正之风归行业部门纠正。
《刑法修正案》(六)相关条款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目的就是要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公司、企业以外有关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行为纳入刑事惩治的轨道。
裴显鼎说,应当看到,这一修正案的施行,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应注意两点:一是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发生在修正案(六)实施前的公司,企业以外的有关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决不能以犯罪论处。二是修正案(六)只是增加了其它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的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则没有什么改变。
国有医院医生开单提成构成受贿
裴显鼎说,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开单提成”收取药商回扣行为的定性问题,涉及国有医院普通医生的身份和开处方行为的属性问题。
目前,对此类问题法学界已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处方权是医院药品管理权的延伸,医生的处方行为对国有单位的药品采购、销售和民事责任承担有直接的影响,属于“从事公务”,其利用处方权收受药商的回扣,构成受贿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医生的处方权是一种私权利,开处方收回扣不属于从事公务的行为,不能按犯罪处理。
裴显鼎说他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医生通过“多开药、开贵药”等方式帮助药商销售药品,实际上等于介入了对药品的管理工作。处方行为既是技术性活动,也是具有管理性质的职务行为,正因为此,行贿的药商才会把触角从行政领导、采购主管人员延伸到具有处方权的医生身上。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点对于贿赂的双方都是心知肚明的。当然,定性和量刑考虑的角度不同,对于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以受贿定性的同时,在裁量决定刑罚时,完全可以综合考虑诸多情节,对其作出适当的裁决。
贿赂犯罪中“财产性利益”的把握
我国刑法规定,贿赂犯罪的对象为财物。而有关行政法规则规定,商业贿赂是指财物或者其他贿赂手段。《反腐败国际公约》则规定为“不正当好处”。这就导致了法学界对贿赂对象形成的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和利益说等三种不同观点。
裴显鼎认为,财物说实施多年,但已不符合现实的需要及国际大势;利益说则与现行刑法规定相悖,且不具可操作性。因此,他赞同财产性利益说,即将贿赂犯罪的现象扩张解释为金钱、物品及其他财产性利益。这里的财产性利益应该是指可以用货币计算价值,且为行为人实际取得或已经享用的物质利益。这样把握,既不违背刑法的立法精神,也符合现实中惩治犯罪的需求。从长远的角度看,他个人更赞同修改立法,尽快与《反腐败国际公约》接轨。
受贿财物用于公务公益支出行为的处理
裴显鼎介绍,近几年来,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贿赂案件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又将该财物用于公务支出和公益性活动的情况。
他说,对于这种情况,既不能简单地因其“公用”结果而一律不定罪,也不能简单地因其非法收受财物行为已完成而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还是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他的看法是,只有在被告人将财物用于公务或公益性支出时公开了此笔财物的来源或性质的,才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私自将收受他人的财物用于公务或公益性支出而未予公开的,就只能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考虑,而不能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