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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双0清理

发布时间:2022-02-21 06:29:44

㈠ “断卡行动”升级 多家银行开始清理 “一人超量账户”

银行的“断卡行动”正在升级。

近日,工商银行发布《关于清理长期不动个人银行账户的通告》表示,今年7月起将对用户长期不用的个人银行账户(借记卡和活期存折)开展清理工作。同时,记者注意到,目前银行清理“睡眠账户”正在从“长期不动户”到“一人多账户”多范围清理,同一客户名下的超量账户,也将被银行注销。

工信部于近期召开的信息通信行业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将以更为严格的精准治理措施,更加深入地推进“断卡行动”。

中国(上海)自贸区研究院金融研究室主任刘斌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银行清理长期不用的个人账户,有利于防止‘睡眠账户’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另外,金融机构应通过新技术手段增强对账户涉及违法犯罪情况的监测,提高技术和数据协同效应。”

清理“睡眠账户” 每家银行规则不一

根据工商银行公告,清理范围为截至今年6月30日,凡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未发生客户主动交易,账户余额为零,且未签订信用卡、个人贷款还款及其他代收代付协议的账户,其账户功能将调整为非柜面业务只收不付。

光大银行也于近期公告称,会对个人睡眠账户、长期不动账户开展清理,重点从一人持有4张以上该行I类卡的情况开始梳理。此前,平安银行、兴业银行也均发布清理存量账户的公告。其清理范围包括“一人多账户”和“长期不动户”。

记者注意到,中信银行在清理存量账户也在进行升级。中信银行早在2020年12月25日就已发布《关于清理个人长期不动户及个人开立多个结算账户的公告》,针对个人长期不动户,账户余额低于10元(含)以下及同一客户在银行持有一百个及以上正常或未激活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过清理工作。4月份再发《关于开展存量个人账户清理工作的公告》,此次主要针对的是超出规定数量的I类、II类和III类卡。

记者通过梳理各家银行发布的公告发现,部分银行清理的账户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账户余额低于10元且长期未发生交易的;另一类是同一客户在持有超出监管规定数量的账户。另外,银行清理“睡眠账户”的类型和标准并不一致。但大多银行机构均表示,针对相关账户的清理工作主要是为了落实监管要求,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风险,保障客户账户资金安全。

需注意的是,清理账户并不意味着一定被直接销户,每家银行规则并不一致。有的银行对于满足相关条件客户个人账户进行销户,有些银行则是可凭有效证件进行身份核实并激活该账户以继续使用。

从行业角度看,据央行公布的《2020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2020年末,我国共开立个人银行账户124.61亿户,同比增长10.43%,增速同比下降1.64个百分点,人均拥有银行账户数达8.9户。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对《证券日报》记者坦言,目前来看,银行对“睡眠账户”清理范围确实在升级。实际上,对于客户有多张银行卡的“超量账户”央行早在2016年12月就作出了相关规定。“积极清理‘睡眠账户’不仅是银行机构积极落实监管政策,也是有效保障客户账户资金安全的表现”。

银行因账户涉案将遭罚

“断卡行动”开展至今,已有多各省市地区公布对非法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人员惩戒情况。例如,今年3月份昆明市公示首批惩戒电诈帮凶名单614人,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且被用于电诈犯罪造成损失的失信用户,仅保留1张银行卡,5年内不得新开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从惩戒结果来看,名单中614人,5年内禁用微信、支付宝等网上支付。

除了对于个人用户惩戒措施,金融机构方也会受到相应的惩戒。例如昆明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强调,对于银行的分支机构,一旦发现违规经营的,实施暂停新开户业务6个月的处罚措施,对相关责任人“一案双罚”。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对《证券日报》记者坦言,长期不用的账户浪费账户资源,对于银行和个人来说都没有实际价值,却给不法分子留有实施电信欺诈空间。因此,清理异常账户能够提升账户资源效率,保障资金安全,防范诈骗风险。个人对于自身的电话卡、银行卡要做好保护,不要出租、出售给陌生人,以防止成为网络诈骗的帮凶。

㈡ 金融机构的功能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 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的功能也有所不同,通常来说,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有:
1、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这类业务形成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资产。这是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行使这一功能的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类型。
2、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的结算服务。
3、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求。
4、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5、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
上述第一种服务涉及金融机构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种服务是金融机构的经纪和交易功能;第四种服务被称为承销功能,提供承销的金融机构一般也提供经纪或交易服务;第五种服务则属于咨询和信托功能。

㈢ 我国的金融机构有那些

我国金融机构按抄其地位和功能袭划分大致有以下四类:①货币当局。又称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没有这个银行,国家的货币运转就会发生紊乱。中央银行是发行货币的银行,只有它能发行货币,它是银行的银行,当银行没有钱的时候,可以向中央银行借钱,中央银行是整个社会最终的支付者。②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又分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③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合作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④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侨资、中外合资的银行、财务公司、保险机构等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业务分支机构及驻华代表处。

㈣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时在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㈤ 我国有哪些金融机构

我国金融机构按其地位和功能划分大致有以下四类:①货币当局。又称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没有这个银行,国家的货币运转就会发生紊乱。中央银行是发行货币的银行,只有它能发行货币,它是银行的银行,当银行没有钱的时候,可以向中央银行借钱,中央银行是整个社会最终的支付者。②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又分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③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合作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④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侨资、中外合资的银行、财务公司、保险机构等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业务分支机构及驻华代表处。

㈥ 什么是金融机构的专项清算组

金融机构撤销清算组的职责是:
1、保管、清理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确认债权;
3、处理与清算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4、办理其他清算事务。
【法律依据】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十一条
清算期间,清算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清理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确认债权;
(三)处理与清算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四)清理债权、债务,催收债权,处置资产;
(五)制作清算方案,按照经批准的清算方案清偿债务;
(六)清缴所欠税款;
(七)处理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九)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对金融机构被撤销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办理其他清算事务。

㈦ 金融机构包括什么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版行等各类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信权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实际上构成一个体系。金融机构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创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动参与者之间推进资金流转。

㈧ 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 是什么意思

就是说以前是可以贷款打七折,现在可以更低的折扣,比如可以给6.5折等等。以前贷款当然也有利息,除非特殊原因。
这么说吧,假如以前贷款每年利率国家基准10%,原来可以最低打七折,就是可以最低可以拿到7%的利息贷款。
现在呢,假如国家还是10%,现在可拿到6.5%等利率了。
贷款优惠了。

㈨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废止后,各金融机构按照什么规章制度执行

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回储蓄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答予以修正,于2011年1月8日经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施行。
具体内容参考网络:http://ke..com/link?url=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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