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扶贫政策是什么
扶贫贷款是由国内有关金融机构承担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它是我国扶贫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放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到户的小额扶贫贷款;另一种是发放给龙头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贷款。扶贫贷款是由国内有关金融机构承担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它是我国扶贫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放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到户的小额扶贫贷款;另一种是发放给龙头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贷款。
2. 什么叫金融扶贫
金融扶贫是指利用金融产品对贫困对象进行扶持和帮助,达到金融产品在扶贫中起到推动作用。一般来说是以向扶贫对象信贷为主,其他参与融资、投资、基金、参股等方式起得收益,而助推贫困群体尽快脱贫。
它是我国扶贫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放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到户的小额扶贫贷款; 另一种是发放给龙头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贷款。
拓展资料:
金融扶贫政策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由央行、发改委 、财政部 、银监会 、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务院扶贫开发办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精神,围绕"精准扶贫 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面改进和提升扶贫金融服务 ,增强扶贫金融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的举措。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3. 2016年国家规定扶贫标准
突出以健全推进机制为核心。
一是省级层面在现有住宅产业化联席会议机制基础上,建议将省扶贫办增加为成员单位,尽快组织专题研究以农村住宅产业化助推精准扶贫的问题。住宅产业化扶贫试点市县也要建立相应机制,明确工作重点和责任,建立健全考评机制,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结合产业化住宅的建造方式,研究健全农村产业化住宅的实施机制,以经济激励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优先试行。
三是建立全省住宅产业化扶贫考评机制,对推进快的地区给予奖励,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全面提高湖南省住宅产业化精准扶贫水平。
突出以完善支持政策为支撑。
一是针对农村发展住宅产业化的特点,在与现有农村土地整理规划充分衔接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标准,制定住宅产业化扶贫财政资金投入、税费减免、土地或补助资金奖励、基础设施建设、农房流转等扶持政策,确保住宅产业化扶贫项目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跟进。
二是针对试点项目农户,各部门整合扶贫资金、涉农资金,对农村危房改造、贫困地区特困户补助、搬迁、避险、地质灾害防治等资金予以重点倾斜。
三是简化农村产业化住宅报建手续和流程,免收扶贫型产业化住宅企业税费,降低建设成本,减少扶贫资金压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
四是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力度,建议对住宅产业化扶贫项目银行贷款给予政府贴息。
突出以推进试点示范为抓手。
一是按照“政策主导、规划领引、市场运作、农民参与、共同发展”的原则,2016年上半年,在全省选择2-3个易地扶贫搬迁、成片农村危房改造或整村改造的村庄,作为农村住宅产业化改善型、扶贫型项目,先行先试。在此基础上,51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尽快选择1个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的村庄作为示范村,由政府出资建样板房(包括改善型和贫困型),通过示范推广农房建设样板房。
二是组织住宅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农村住宅产业化扶贫试点和示范建设,统筹布局、建设住宅产业化生产基地。
突出以推进技术突破为重点。
一是整合包含规划设计、部品部件生产、建筑建材、园林环保、智能商务、生态休闲农业和金融机构在内的大型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组成农村住宅产业发展集团或联盟。
二是大力发展农村住宅产业化生产基地,以解决贫困农户住房需求为目的,引导各生产企业立足自身优势,开展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以技术创新改进产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重点解决农宅建筑造价和质量安全问题。
三是优化产品结构,采用便于在农村组建的结构体系,构件尽可能小型化,根据市场需求,推动PC结构、钢结构、木结构多元发展。
四是产品研发要以“记住乡愁”为原则,根据当地生活习惯,因地制宜,充分体现当地民居特色,吸收地方传统建筑形式优点。
突出以加强宣传引导为途径。
一是把尊重群众意愿作为前提条件,通过宣传动员、示范引领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是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宣传机制,在贫困农村大力普及产业化住宅科技知识。
三是引导和推广适合贫困农村的多体系住宅产业化技术和产品,提高贫困农户对产业化住宅的认知度和接纳度。
四是积极倡导体验式营销和多媒体宣传引导,消除认识误区、培育消费需求。
4. 县域金融服务数字化平台建设的几点建议
摘要 一方面体现在坚持轻型网络触点属性。“裕农通”是按照轻资产互联网模式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的数字化平台,不走网点建设的重资产模式,初期投入及后续运营成本较低,具备商业可持续性。
5. 金融扶贫如何推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
推进深度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既是党中央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举措,也是地方政府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笔者认为,新时代金融业做好深度贫困地区精准扶贫工作,应当通过金融资源把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发展产业作为重要基础,坚持将产业脱贫与主导产业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相结合,探索高效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户脱贫的产业扶贫模式:一是重点支持产业扶贫。通过信贷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种养殖专业大户等新型经济体发展链式经营,带动更多的农村贫困户参与其生产经营链,从而脱贫致富。二是合力创新金融扶贫新路径。积极与金融公司合作,创新金融扶贫产品,带动深度贫困地区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开发针对贫困户的资产增值产品,通过产品研发主体+合作社+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龙头企业的运行模式,有效解决贫困户无技术、无项目、贷款使用效益低下的难题。三是稳步推进就业扶贫培训。通过信贷支持相关培训机构,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瞄准贫困户的劳动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性培训和技能性培训,提高深度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员技能水平,增加务工收入;通过信贷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能人带动贫困户劳动力外出务工,持续增加贫困户工次性收入;通过信贷支持贫困地区企业、种养殖大户或当地致富带头人,在贫困地区创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解除外出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使其长期稳定务工,促进尽快脱贫致富。
6. 金融扶贫政策如何更加精准求大神给个模板
精准扶贫:是粗放扶贫的对称,是指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一般来说,精准扶贫主要是就贫困居民而言的,谁贫困就扶持谁。
7. 金融扶贫政策有哪些方面
法律分析:第一,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合理地开发矿业,有计划地进行能源建设,发展交通运输业。
第二,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把贫困地区开发和发达地区发展结合起来,引进信息、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
第三,组织发达地区和城市的工商企业、科研单位和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等与贫困地区建立长期联系,开展对口支援;组织能工巧匠和技术力量帮助贫困地区培训科技人才。
第四,国家在资金、税收等方面采取特殊的优惠政策。分别情况减免一定的税收,资金适当集中,统筹安排,配套使用。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8. 金融扶贫的机制措施是什么样的,目的如何
两种机制法则
优化资源配置
持续加大扶贫信贷资金投入
为建立完善金融扶贫工作机制,云南银监局成立了由党委书记、局长担任组长的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动全省银行业金融扶贫工作。各银行机构也按要求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了领导联系、部门挂钩、分片督导的工作机制。
程铿介绍,在深入调研基础上,该局于2016年3月22日研究印发了《关于云南银行业全力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扶贫信贷投入持续有效增长、扶贫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础金融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三大目标和精准对接金融扶贫需求、实施差异化扶持政策、量身定制贫困群众金融服务、扶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助力易地扶贫搬迁等10大工作任务。
在具体措施上,各银行机构坚持支持扶贫开发与地方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理念,将信贷资源更多倾斜配置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民生工程建设等领域,着力解决民族地区发展瓶颈制约。截至9月末,扶贫开发贷款余额348.35亿元,重点支持了农村路网以及贫困地区公路建设、农村基础水利和电力设施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农村中小学校标准化改造及校安工程建设等项目。
按照省委省政府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云南银监局引导辖内银行机构把改善贫困群众居住条件和发展乡村旅游业、民族文化创意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等结合起来,扎实推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截至9月末,全省累计争取到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额度1169亿元,已累计投放贷款381.9亿元。
除此之外,该局鼓励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合机构及村镇银行发挥网点多、覆盖面广、贴近贫困户的优势,探索扶贫小额信贷有效模式,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等相关领域的支持。9月末,全省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余额76.4亿元,同比增长44.2%;惠及建档立卡贫困户18.9万户、67.9万人。
深化金融创新
努力提升精准扶贫质效
近年来,云南银监局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认识到,金融扶贫既是重要的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也是发掘潜在客户、实现自我发展的重要机遇。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五个一批”、“六个精准”的政策要求,不仅提供融资支持,也要充分利用银行业的网络、信息和服务优势提供“融智”支持。
程铿表示,云南银监局非常支持银行机构通过基地、农户、企业主体、金融机构、担保的“五位一体”模式,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带动贫困户增产增收。“辖内银行机构结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针对特定人群、特殊行业研发多类信贷新产品。”他举例说,如农村信用社开发“贷免扶补”、“基层党员带领群众创业致富贷款”等25款创新信贷产品,目前该社已在全省累计发放“基层党员带领群众创业致富贷款”61.45亿元,辐射带动10万多户基层群众户均增收超过1.5万元。
在担保方式的创新方面,云南省银行业稳妥开展林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抵押融资业务。据悉,截至9月末,该省林权抵押贷款余额176亿元,居全国首位;农房抵押贷款余额16.46亿元,农土抵押贷款余额1.6亿元,分别比年初增加3.13亿元和0.71亿元。
受特殊的自然地理、产业结构、社会历史以及交通教育医疗条件落后等因素影响,作为我国农村贫困面最大、贫困人口最多、贫困程度最深的省份之一,云南省脱贫任务十分艰巨繁重。
近年来,云南银监局紧紧围绕银监会和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把金融扶贫列为各项工作重中之重,通过持续强化监管引导、推动优化金融扶贫工作机制、引导加大扶贫信贷投入、创新金融扶贫方式方法,为全省脱贫攻坚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撑。
11月9日,第80场银行业例行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云南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程铿以“云南银行业积极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为主题,介绍了云南银监局引领当地银行业支持云南脱贫攻坚的相关情况。
据透露,截至2016年9月末,云南全省银行业对93个贫困县的贷款余额达到6328.5亿元,同比增长13.1%,比全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快1.4个百分点,为脱贫攻坚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撑。
此外,云南银监局还搭建桥梁,联合省扶贫办召开云南银行业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推进会议,与省扶贫办、财政厅、农业厅等相关单位建立沟通机制,定期获取贫困户建档立卡信息并向银行机构通报,提高贷款精准度,构建工作合力。
值得关注的是,为打通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夯实普惠金融基础,该局对在贫困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开辟市场准入“绿色通道”,并积极支持全省农村信用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同时,云南银监局牵头绘制金融服务网点乡镇分布、基础金融服务行政村分布地图,实施挂图作战,限期消除空白。各相关银行机构通过设立固定网点、简易服务站,布放惠农自助设备或提供流动服务等方式,促进金融服务到镇、到村、到户。数据显示,截至9月末,全省14262个行政村(含城区居委会、社区等)中,13312个行政村实现基础金融服务覆盖,覆盖率达93.3%;地处贫困县的10230个行政村中,9282个行政村实现基础金融服务覆盖,覆盖率达92.2%。
9. 什么是金融扶贫,金融扶贫的定义是什么
扶贫贷款是由国内有关金融机构承担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 它是我国扶贫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放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到户的小额扶贫贷款; 另一种是发放给龙头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贷款。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