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先进工作者个人事迹申报材料
***同志,现任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担任领导几年来,**同志在市局和局党组的领导下,勤于工作,甘于奉献,廉洁奉公,视党务工作为天职,工作创新,开拓进取,使全局的党务工作一年一个新变化,一年一个新台阶,受到当地党委的好评和广大党员干部的认可。
他认为,要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就要不断学习,更新新观念,增强新意识,建立新机制,把握新动向,在创新中求得工作的进取和发展。在此基础上,他不断学习,首先用政策理论武装自己,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为了提高全局广大干部知识水平,今年年初,他向党组提议:邀请***组织部、纪委等领导同志来局讲课,利用两天时间为全体干部讲解党风廉政方面的知识,使参学人员开阔了视野,更新了观念。
***同志抓党务工作实实在在,各项工作有突破、有起色。为了把分管工作做好,他经常深入企业调研,并积极和同志们一道开展各项市场整治行动,特别是在食品安全整治工作中,他认真负责,细致入微,对假冒产品从不放过。在他的带领导下,今年以来,我局执法办案成效显著,并立案查处了两起大案要案。
****同志常说:严是做人和干工作的基本,说千道万,不如实干,要严要求,严管理。早在2001年,那时他主持全局工作,他首先从制度建设着手,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并身体力行,率行垂范,带头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同志对自己的严,还体现在忘我工作上,去年局里配备了几台电脑,他为了引导大家学好电脑,自己利用晚上和早晨时间加压练习,不到一个礼拜就掌握了电脑基础知识,且亲自完成自己的述职报告打印。在担任局长期间,正值体制改革关键时期,一方面要做好人员稳定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大监管和收费到位工作。他总是感觉到有做不完的事,一件件工作犹如一座座大山压得他喘不过气来。而在这节骨眼上,妻子由于身体原因在企业提前病退,有时一病就是躺几天,女儿初三关键一年。而此时的他,根本没有时间照顾家里,只能看在眼里,疼在心上。工作家庭难两全,他毫无怨无悔地说:“肩上挑着这么一副重担,如果工作上不去,一则喜负了领导和群众的信赖;二则有负于党的事业,我怎能有丝毫懈怠”。
在***的头脑中时刻绷着“过紧日子”这根弦,他说:过紧日子可以防止腐败,何况我们这个小局,经费本来就紧,尽量把资金用于执法办案中去。他不管是在当局长时,还是当分管财务的副局长,他总要求各部门要勒紧裤带,控制开支。在局里,他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从不乱花公家一分钱,尽量把工作管细。他分管财务工作以来,仅招待费就节约了数万元。作为局里的领导,亲朋好友提出帮帮忙、照顾等经常发生,他总是坚持原则,婉言拒绝。在局里,他经常教育职工,有为才有位,引导他们积极努力工作,将精力放在搞好工作,干出成绩上。他就是这样一位在家里过紧日子,在单位上也过紧日子的人。有人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而他却做到了“拒腐蚀,永不沾”,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过好了权力关,金钱关,名利关。
****同志时刻把对党员的先进性教育放在首位,在党员的分类教育管理、党员培训、干部提拔、发展新党员等工作中都有新举措。平时,他经常和党员谈心,及时掌握党员的工作情况,思想动态,引导他们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发展新党员工作中,他注重培养年纪轻、有文化的一线人员,全面考察,严格把关。2004年全局发展新党员2名,重点培养入党积极分子4 名, 使我局党员人数占全局人数的75%。
在党建工作中,****同志把对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教育、遵纪守法教育放在首位,使每名党员做到自警、自省、自立,在工作中发挥先进带头作用。通过他的工作,全局党员干部没有违法违纪现象,都以崭新的姿态,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地方的三个文明建设中。
⑵ 邮政银行先进个人申报材料
我于2000年参加本银行的工作,2002年入党,是**营业所的一名柜员。 参加工作以来,在支部领导的亲切关怀和同志们的精心指导下,刻苦努力,勤奋工作,始终以“道虽通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的人生信条,从每一件小事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在平凡的岗位上忠实践报告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默默的奉献自己的青春,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好评。 勤奋学习,加强理论武装 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坚持学习和理解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能自觉的用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从工作实际出发,以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认真学习“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 做到“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讲贡献、讲创新”。 金融工作说到底是一个“钱”字,然而细究起来,却又不仅仅是一个“钱”字。农业银行把最广泛的资金吸收为存款,同时又把最多的存款通过贷款发放出去,中间还有许多细小环节,这是一个系统、有机而又复杂的运作过程。为此,我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挤出时间,认真学习和钻研各项基本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了其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并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认真总结,做到业务操作又快又准。 除了积极学习金融知识,还积极参加国家认可的学历教育和职称考试,取得了保险代理资格证书,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 严于律己,乐于奉献 在工作中时刻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口勤、腿勤、不怕苦、不怕累,力争为大家办好事、办实事,主动承担打扫办公室的卫生,每天提前半小时清扫。 春节期间是邮政储蓄银行全年资金组织工作的重中之重,身为一线柜员,发扬牺牲奉献精神,主动放弃春节与家人团聚的时间,认真做好柜台业务,保证了全所的资金组织工作圆满完成。 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以良好的大局意识、创新意识和责任意识,投入到工作当中去;以优质的服务,面对人民群众;以优异的成绩来报答党组织对我的栽培和厚望。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永葆共产党人的先进本色,始终把客户满意不满意作为工作标准。坚持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兢兢业业地做好各项工作。 善于总结,做好领导工作的参谋和助手 在一线柜台积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对各种信息进行总结,提出建议和意见为领导决策参考。 根据春节期间业务特点,向领导提出对客户进行细分,整合柜台优势,实行差异化服务,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了工作的整体效益。 立足本职,争创一流业绩 银行是国家融资工作机构,但衡量一个金融机构运行状况的硬性指标却往往是储蓄存款余额。为此,利用自己是本地人的关系,亲戚朋友比较多,主动上门宣传农业银行的业务品种,并且发动亲朋好友也成为我行的义务宣传员,大力宣传邮储银行的特色产品,吸引了一大批客户到我行开户,今年仅亲友介绍的存款就近百万。 我决心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以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对工作的全身心的投入,树立坚定的信心,面对任何困难和挑战,把握人生方向,找准人生坐标,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提高自身素质,积极投身我行改革和发展大潮中去,让人生价值在我行改革中充分发挥和升华。 有一种事业,需要青春和理想去追求,有一种追求需要付出艰辛的劳动力和心血汗水,我愿我所从事的金融事业永远年轻和壮丽,兴旺和发达。
⑶ 评选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材料范文
青岛中院纪检组被评为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
近年来,青岛中院纪检组在党组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不断创新纪检监察工作思路和方法,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审判工作、管理工作、队伍建设紧密结合,积极探索研究建立与审判权运行相适应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深化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中院纪检组先后被市纪委评为宣传教育工作、信访工作、调研工作、案件督查工作先进单位,2002年被省高院荣记集体二等功。近日,中院纪检组又被评为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受到市纪委、市人事局、市监察局的通报表彰。实践中,把握三个工作重点:
一、创新工作思路,注重抓好“三个结合”。始终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司法公正与效率为主题,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把党风廉政建设渗入法院各项工作之中,注重抓好“三个结合”:一是与审判工作结合,促进司法公正。建立立案大厅,公开立案标准、收费标准,公布执行程序;采取了微机跟踪管理监督的办法,防止案件超审限;制定了《关于审判流程监督办法》、《关于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及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关于执行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把廉政建设的要求渗透到审判业务管理各个环节,加大了对审判权力运行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的监督制约。二是与行政管理工作结合,树立法院良好形象。制定《法院车辆统一停放管理的规定》,实行车辆集中管理、统一停放制度,严格车辆管理;制定《法院物资、设备、装备集中集体采购办法》、《诉讼费收取、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强化财务管理。三是与队伍建设紧密结合,提高干警廉洁勤政自觉性。及时分析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抓好讲评教育;宣传廉洁勤政先进典型,利用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不护短、不回避,及时调查处理。
二、深化法院改革,注重源头防范治理。协助党组研究制定了《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意见》,着重从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入手,深化法院改革。在审判方式改革上,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制,解决了庭前程序和庭审程序不分的问题,防止了人情、关系的干扰;在执行机制改革上,建立了执行权与执行异议裁判权相分离、涉案物品的拍卖申请与组织拍卖相分离的工作机制,解决了执行权与执行异议裁判权不分的问题,有效地防止了执行人员和组织拍卖人员以权谋私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纪检监察业务建设,为党组当好参谋助手。不断加强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上下功夫,为党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认真履行职责,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中做到“年度工作有计划、专项任务有分工、完成时间有要求、工作落实有结果”,成为院党组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得力助手。全组同志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意识超前,紧密团结合作,成为朝气蓬勃、奋发向上的战斗集体。先后有3名同志荣立三等功,9名同志被中院评为先进工作者。
http://qd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43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庐山管理局纪委、监察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市直机关纪工委:
中央纪委、人事部、监察部为了表彰全国纪检监察战线上秉公执纪、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成绩卓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弘扬正气、振奋精神、鼓舞斗志,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决定2006年下半年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根据中央纪委、人事部、监察部、国人部发[2006]42号和省纪委办公厅赣纪办字[2006]31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参加评选的范围和名额
(一) 推荐参加评选的范围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及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职人员。推荐参加评选的重点是基层单位和工作在第一线的纪检监察人员。厅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
(二) 推荐参加评选的名额
根据赣纪办字[2006]31号文件,省纪委分配给我市“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名额1名;“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个人”推荐名额1名;以中央纪委、监察部名义嘉奖推荐1名。为便于推荐评选,请各县(市、区、山)纪委监察局各推荐先进集体1个、先进个人1名;市纪委干部室在市直纪检监察组织中推荐先进个人2名;市纪委机关党委在市纪委监察局机关推荐先进个人1名。
二、推荐参加评选的条件
(一) 先进集体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大局,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扎实工作并取得突出成效。
2 、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绩卓著,做出重大贡献。
3、领导班子能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务实,开拓进取,廉洁勤政;凝聚力、战斗力强。干部队伍政治坚强,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整体素质高,近五年来没有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二) 先进工作者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于党的纪检监察事业,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坚决维护党的章程。
2、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具有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和执纪水平,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开拓创新,求真务实。
3、参加查办的案件或承办的专项工作在全国或当地有重大影响,工作中起重要组织领导或骨干作用;在纪检监察各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
4、带头树立并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党纪政纪,作风正派,公正清廉。
对基本符合先进工作者条件,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三、推荐的程序和有关要求
推荐评选活动要体现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办理,坚持条件,保证质量。
1、评选工作坚持向基层和一线纪检监察人员倾斜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层层审核的方法。各单位对拟推荐的人选,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人选,需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党委(党组)、政府(行政领导)同意,以纪检监察机关和人事部门的名义上报。
嘉奖人选的推荐,需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逐级审核。
3、各县(市、区、山)纪委监察局和市纪委干部室、机关党委要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要求,于7月3日前将《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嘉奖呈报审批表》连同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各1式5份(附电子版)报市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送推荐参加评选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推荐评选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嘉奖人员的初步名单。
四、推荐参加全国评选的名单确定办法
我市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嘉奖人员的推荐名单,由市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提请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五、组织领导
市纪委、市人事局、市监察局联合成立市纪检监察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评选表彰推荐活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纪委副书记吴伟柱担任,副组长由市纪委常委胡爱武担任,成员由市纪委办公室、监察综合室、宣教室、干部室、机关党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1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纪委干部室。
各县(市、区)纪委要成立相应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联系电话:8211616
联系人:汪洲、段英贵
中共九江市纪委办公室
2006年6月23日
⑷ 保监会纪检监察先进事迹材料
一、认真做好纪检监察工作
2009年,纪检监察工作在省公司纪委和直属部门的指导下,在市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紧密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积极防范经营风险,为促进公司科学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1、传达贯彻全省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为贯彻落实好全省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报告针对当前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和诸多挑战进行了分析,明确指出:随着公司积极探索特色发展道路的提出,纪检监察工作当前的主要任务不仅仅是履行反腐倡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任,而且还肩负着内控合规、反洗钱、关键岗位检查和三条发展渠道的销售督察的风险防范重任,“加强管理,防范风险”已成为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课题。本次会议的召开,使各级各部门做好党风廉政、行风建设、风险防范工作的思想得到了高度统一,进一步提高了各级领导对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和风险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全年扎实有效地开展党风廉政、行业作风、风险防范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认真落实党风廉政量化考核工作。一是市公司党委紧密结合公司系统实际,及时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量化考核实施方案》;二是签订责任状。公司党委书记分别与各位副总经理、司部经理,总经理室成员分别与分管部门经理三个层次签订了《党风廉政行业作风风险防范责任书》;三是召开形势分析会。党风廉政建设的现状和形势进行了全面分析,肯定了纪委所做的工作,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四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验收。基层单位的党风廉政量化责任制考核等三项工作进行了年度检查验收。
(二)扎实抓好防范经营风险主题教育活动
(三)认真做好效能监察工作
依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的安排,进行了效能监察。监察内容包括案件和风险防范工作落实情况、防范集资诈骗案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情况、规范用工情况、回访发现的问题件处理情况等几个方面。
被监察单位对效能监察的各项工作都能够给以高度重视,在案件及风险防范工作和防范集资诈骗案专项治理工作方面有部署、有落实;在劳动用工方面不存在超编和擅自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等情况;对销售中的违规情况都能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效能监察组认真梳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整改意见,并向被检查公司下达了整改建议书。通过此次效能监察,在完成既定工作任务的同时,还对被监察单位各项工作环节的细化、工作轨迹留存意识的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水平的提高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四)继续抓好治本抓源头责任制工作的落实
对系统治本抓源头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总的看,各司部和机关各部门对各项规定、措施落实较好。但也存在着不足和需改进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有的单位和部门领导重视不够,认识上有偏差;二是档案资料入档不齐全。根据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按照市公司《暂行办法》的规定,检查组当场提出了限期整改的要求。
(五)抓好案件防范工作
我公司按照总公司《案件防范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的要求,一是年初及时制定了《2009年度案件防范工作防范措施和工作目标》,提出了年度案件防范工作的目标;二是按照规定严格狠抓落实;三是按时召开汇报会和案件形势分析会议;四是对基层公司案件防范工作进行了年度检查。
(六)抓好制度落实工作
一是落实党风廉政谈话制度。公司纪委利用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的机会先后二次发出通知广泛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征得建议3条),及时向党委进反馈并认真研究落实;三是完成了我公司系统党委成员和中层干部的述职述廉工作。
(七)认真部署和做好行风建设工作
去年,行风建设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主动做好迎接省行风办和保监局调研工作。年初,针对保险行业行风评议靠后的现状,着重从主观和客观上认真分析查找了原因,明确了今年我们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抓好以“诚信我为先”为中心的主题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严格依法合规展业教育,将各种教育培训列入晨会的主要内容常抓不懈;二是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履行“首问责任制”,强化每位柜员对客户的业务需求进行一站式服务,并将此作为柜员的主要考评指标;三是继续加大日常管理和一般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处罚;二是结合实际重新修订了五条服务承诺,及时上报市行风办;二是及时召开行风建设工作座谈会,聘请了各界要员15名为公司行风建设监督员,广泛征求意见;三是狠抓规定动作的认真落实;七是加大督导、奖罚和公关工作力度。针对去年半年群众满意度下滑的现状和省公司的通报要求,我公司党委高度重视,已先后三次下发文件提出了严厉的要求和奖罚办法,并分头下基层督导,力争取得较高的满意度。
(八)按时完成其它具体工作。
一是按时完成省公司要求的“员工违规违纪规定”等5个规章制度征求意见建议工作。按照省公司监察部的要求,及时将“5个规定”下发共征求意见和建议12条,及时向省公司写出了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报告;二是按月上报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报表;三是按照省公司要求及时草拟了市公司“维稳”工作方案上报、下发贯彻执行。一年来公司没有发生不稳定事件;四是加强了监察队伍建设,全市系统七个党支部(公司)全部选配了兼职纪检监察员。
二、销售督察工作主动到位
公司系统销售督察工作紧紧围绕促进业务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大局,立足长远,狠抓基础管理,加强了对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行为的管控能力,有效控制和化解了违规风险。
(一)组织完善销售督察队伍建设
面对基层公司风险程度高防控力度弱的现状,我公司年初重新选配了11名基层司部督察员,明确了岗位职责,与市公司销售督察岗统筹协调做好全辖的销售督察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基层销售督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对信息报送制度、三大系统的应用操作以及公司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帮助督察人员尽快了解和熟悉日常工作内容,使之能够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
(二)促进工作落实,有效预防风险发生
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形势下,诚信服务显得尤为重要,我公司把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加强营销员职业道德教育,有效防范和化解营销队伍的道德风险作为工作重点,大力推进各项管控工作的落实,努力把营销员存在风险降到最低。
1、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罚措施
一是对单位的考核。明确了通过回访发现销售人员违规问题,将按件记分,列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予以考核。二是对各渠道(银行代理、自营)销售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投保单代签名、回执代签名、代签名后未补办签名手续、收费后不及时交公司入账、不及时收费致使保单失效等11种常见的违规行为分渠道制定了处罚办法。三是对邮政代理(团险团体)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了凡邮政代理(团险团体)业务违反规定,发生上述违规行为的均按照《各渠道(银行代理、自营)销售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对各司部予以处罚。
2、及时处理各种违规行为
每月对客服回访发现的代签名、截留保费等行为进行核实确认,对确属违规行为的按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并视情况对违规业务员进行通报。认真做好营销员风险预警系统的运行及管理,对系统未正常运行或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并及时处理,对通过系统预警数据发现的可疑问题及时追查,消除风险隐患。
3、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专项检查共有两项,一是对首年保费前十名营销员业务进行核查,二是对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通过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有效防范风险。
4、开展“诚信我为先”专题活动
积极谋划、认真部署,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一是充分利用媒体展开宣传攻势。让广大客户及社会公众更加了解公司“规范经营,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服务意识。二是狠抓素质教育,杜绝违规行为。以“遵规守德防范风险”为题,针对展业环节中容易出现的违规行为,为营销总部的全体销售人员进行了一次专题培训。对销售人员、新入司人员进行了职业道德培训,让全员依法合规、合法销售。三是专项检查方案的落实。为更好的开展“诚信我为先”主题教育活动,成立了由监察部牵头,个险销售部、A柜面组成的检查小组,并对自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营销员加强教育培训,营造诚实守信、规范展业的良好氛围。四是组织诚信合规考试。五是做好“9.16诚信合规日”活动。9月16日是中国人寿首个诚信合规日,让大家深深的感受到了贴心与实惠,感受到了中国人寿的诚信服务就在大家身边。
(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促进业务发展
在当前寿险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如何能促进业务又快又好的发展,关键在于要有一支素质高、信誉好、展业能力强的销售队伍。加强整个销售队伍的诚信建设和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已成为确保业务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所在。督察部门本着预防为主,提高队伍素质,进一步增强销售渠道竞争能力的宗旨,积极组织开展了营销员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特别是已经开展的“诚信我为先”活动,把对营销员的日常教育做为基础工作来抓,做到了有贯彻,有落实,有追踪,有检查。通过上述大量、细致的工作和教育活动,提高了销售人员的思想认识,并充分认识到了诚信展业的重要性,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了营销员的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的发生,一年来我公司的销售督察工作在省公司年度绩效考核中获得了第三名的好成绩。
同志们,过去的一年,在上级公司纪委和市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监察人员、司部班子、机关处长们的共同努力下,公司系统的反腐倡廉、行风建设以及销售督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有了新的突破。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重视程度要进一步加强。从去年的各项检查来看,发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对监察、内控等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发展轻合规、重速度轻风险、重效率轻安全、重规模轻质量的思想。二是操作层制度执行力不强。当前,监管力度大,现场检查多,责任追究严,经济处罚重,领导管理层面的违规已经不是普遍现象,而是多发于操作层面上的违规。他们有的疲于应付日常工作,缺乏学习培训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对相关制度要求不甚了解,进而造成对制度执行力不强。三是个别单位漠视营销员违规行为。销售督察工作开展多年,但一些单位漠视营销员违规行为,对销售督察工作的使命和定位模糊,甚至对销售督察工作不理解、不支持,认为销售督察阻碍了业务发展。小问题不纠就会酿成大错误,湖南郴州刘晓曼集资诈骗案件应时刻为我们敲响警钟。四是不能满足公司风险管理需要。风险防控水平本质上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对公司业务发展和基础管理的检验和反映。随着监管的日趋严格,我们管理者的风险意识应越来越强,但有些公司和同志习惯于将防范经营风险侧重于应付各种检查和审计,而没有将公司在流程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看作是公司管理的内在需求。致使我们的工作可能在表面上达到了合规要求,但不能满足公司内部风险管理的需要。五是行风建设工作还须继续努力。
第二部分:2010年主要工作
一、纪检监察工作
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纪委和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部署,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履行反腐倡廉和风险防范双重职能,为公司改革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结合系统实际,深入开展效能监察
今年的效能监察要更加注重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找准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将效能监察工作推向深入。公司系统今年确定的必查项目是:单证、印章管理制度推进情况,操作权限管理情况。市公司除完成上级公司确立的必查项目外,还将根据系统经营管理实际有针对性地确立其他监察项目。我们将制定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由各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实施效能监察,向被检查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整改,有效推动工作落实。
(二)狠抓廉洁从业,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市公司纪委要进一步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积极协助党委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公司系统惩防体系实施方案的落实,积极倡导廉政、勤政的良好作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1、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是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今年,市公司还将依照去年的模式,在党委书记与各分管总经理、与各司部经理签订责任书的同时,各分管总经理与相关部门经理三个层面都要签订责任书。一方面抓好“一把手”落实“一岗双责”,另一方面对分管领导和各经营渠道的责任进行细化分解,使之形成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考核。市公司将单独组织或结合其它工作对部分支公司进行量化考核。
2、认真落实监督检查机制
一是完善和落实好领导干部报告制度。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公司系统将研究制定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明确报告内容和报告时限,形成专项报告与日常报告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市公司纪委将认真贯彻落实报告制度,重点开展对市、县两级领导班子成员落实报告制度的检查,一旦发现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严肃处理。二是做好对“三重一大”的监督。市公司纪委要通过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监督检查实施意见》、《集中采购监督办法》、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针对“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加强监督。三是做好对领导干部薪酬管理和职务消费的监督。今年全系统对薪酬管理情况监督检查重点将放在地、县两级班子成员,市公司将在省公司检查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我公司检查方案,部署此项工作。同时,今年市公司还将根据省公司安排继续在系统开展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自查工作。
(三)强化责任追究,做好案件信访工作
1、坚决查办违规违纪案件
今年案件查办重点是:坐扣、坐支手续费和挪用保费等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要加大市公司对案件的直查和督办力度;二是要严肃办案程序和纪律;三是要坚持案件分析制度和通报制度。对所有案件要“一案双报”,即发生案件,结案时既要有案件处理调查报告,还要同时撰写案件剖析材料,分析发案原因,拿出整改措施和风险防范对策。同时要加大案件通报力度,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
2、不断提高信访工作质量
对外部监管部门和上级要结果件、领导批示件、实名举报件及反映问题线索具体的信访件,要进行重点核查。重视和发挥信访核查发现案件线索主渠道作用,对查实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坚决进行立案处理;对于一般性问题,也要通过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等方式,进行警示和提醒。各司部要重视和加强日常信访工作的管理,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要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市公司。
3、全面加强责任追究工作
一方面,完善问责制度。按照保监会、集团公司纪委问责制度要求,总公司今年修订了公司系统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还将制定员工案件、营销员案件、单证管理、印章管理和行政处罚问题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同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预算管理责任追究等制度。另一方面,严格责任追究。总公司问责制度下发后,系统各级公司要抓好学习贯彻,严格实施问责。凡是组织开展的各项检查都要纳入问责范围,按照规定要求,逐项记分,逐项处罚,并记入档案,与案件责任追究相配合,形成一整套严密、连贯的问责机制。
(四)强化基层管理人员风险意识教育
各基层司部是业务管控的第一线,也是风险发生较为集中的区域。因此,必须强化基层公司特别第一责任人的风险管理意识。今年我公司将以各级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员工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案例警示主题教育,重点学习《案例选编》和保监会、集团公司、公司系统问责制度,侧重将基层管理人员的依法合规经营、反腐倡廉教育和风险知识培训抓紧抓实,为基层公司健康发展奠定思想基础。
2、开展经常性思想教育
纪委将着力推进思想教育的经常化和制度化。一是继续把廉洁自律教育和依法合规教育纳入基层公司经理培训内容。二是把廉洁从业、诚信经营教育内容全面渗透到各类各级培训中,将思想教育与业务培训有机结合,真正形成思想教育长效机制,切实做到警钟长鸣。
(五)重视源头治理,落实治本抓源责任制
实行治本抓源头责任制是公司系统风险管控工作的重要抓手,责任制确定的八个方面内容,包含了“人、财、物”三个风险管控的核心环节,各司部要按照治本抓源头责任制暂行办法要求,狠抓对一线销售、后台管理关键人员、关键岗位和关键风险的监督。市公司将对职能部门落实治本抓源头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对各司部公司进行抽查。对于在责任范围内发生案件,经查实属未落实责任内容的,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责任。
(六)关注重点环节,加强商业贿赂治理
今年,中央和保监会都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行了部署和要求,保监会还将着力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监管。各司部要按照上级部署,结合自身实际,继续梳理容易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和衍生商业贿赂风险的环节,采取得力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市公司将结合其他工作对各司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行检查。
(七)深入搞好行风建设,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
行风工作与防范经营风险是相辅相成的。解决好客户反映强烈的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加强风险的管控,有利于维护行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从而也能促进行风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在集团公司纪检监察会议上,保监会纪委书记陈新权同志对中国人寿系统提出了“行风建设务必要走在行业前列”的要求。今年,我们要继续高度重视和深入搞好行风建设工作,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力争在民主评议中做行业领头羊。各司部要牢牢抓住“服务”、“理赔”、“收付费”和“重点攻关”等环节,从基础做起,从细节做起,切实改善服务质量,实现标准规范服务水平。市公司一方面将加大检查力度,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深入基层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在全市进行通报;另一方面将加大奖惩力度,把民主评议成绩与班子成员绩效挂钩。
二、销售督察工作任务
销售督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中国人寿工作会议和总公司销售督察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以提升队伍专业素质为核心,以推行标准化建设为基础,以实施科学管控手段为保障,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着力夯实风险管控基础,增强风险管控能力,为公司科学发展提供保证。
(一)充分认识,对销售督察工作予以高度重视
当前,各渠道销售风险日益严峻,销售纠纷日益增多。今年省公司正式组建设立了销售督察部,加大了对销售风险的管控力度,这也对市级、县级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我们的现状一方面是督察队伍力量薄弱。目前,各司部已基本配备了一名兼职督察员,但都是抽出一小部分时间来做督察工作,不能确保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与督察工作的重点在基层的现状不适应。另一方面是管理上的重视程度不够。个别支公司存在领导不重视、不支持,销售人员的不理解、不配合的情况,给销售督察队伍开展工作造成了一定畏难情绪,处罚力度手软、瞒报迟报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市公司要求各司部要重新调整督察员的分工,确保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开展回访、面访的督察工作,有精力认真分析销售行为存在的风险隐患,使可能存在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二)诚信为本,大力开展“诚信我为先”教育活动
今年,我公司将根据省公司安排,继续开展第三届“诚信我为先”活动。活动以客户资料真实性、截留挪用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诚信教育重点,特别关注新人诚信培训和晋升培训制式课程中诚信课程的落实情况,确保活动各个环节不走样、见实效。同时要继续做好9月16日“诚信合规日”专项活动,引导销售人员将诚信理念转化为日常展业行为规范,努力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优质、快捷、便利的保险服务。
(三)采取措施,有效提升销售督察人员专业水平
一是今年省公司将举办地市级分公司销售督察培训班和县级支公司销售督察人员培训班,对总公司培训课程进行传承,提升销售督察人员的专业技能。市公司也要专门组织辖内销售督察人员的培训,提升销售督察队伍的专业水平,使销售督察人员掌握必要的寿险业务知识和经济、金融、财会、法律等知识,熟悉监管规则、管控制度和业务流程。二是建立销售督察岗位专业资格认证体系,推行销售督察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三是进一步完善销售督察工作评价机制,将各司部销售风险管控情况纳入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围绕信息是否及时上报、风险预警是否完备、案件处理是否恰当等方面对销售督察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四)突出重点,深入开展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专项检查。
一是跟踪落实2009年系统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整改情况,进一步完善中介业务风险管控制度;二是落实保监会关于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的要求,开展系统内专项检查;三是围绕重点风险,对解约人员风险排查、实施非现金收付费后新的风险、客户资料真实性等风险,开展针对性检查。
(五)强化监督,大力加强销售风险管控手段推广应用
充分发挥信息化在销售风险体系建设中的支撑作用,大力加强销售风险管控手段推广应用。一是扎实落实风险预警系统的运用。风险预警系统是我公司防范个人代理人展业过程中各类风险的一道强有力的防火墙。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司部预警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跟进,定期通报系统运行情况。二是全面推广信用评估系统。该系统将于今年二季度在全系统全面推广,各司部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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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银行反洗钱先进个人事迹”怎样写呢
一、反洗钱的内容和现状 (一)洗钱的界定 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将洗钱定义为:(1)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为了隐瞒或掩饰其非法来源,或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此种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该资产;(2)明知资产来源于毒品犯罪,而隐瞒或掩饰该资产的性质、来源、位置、处置、转移、控制关系或所有权的行为。 巴塞尔银行条例则侧重于金融交易,将洗钱描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作为犯罪资金转移或存储的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此即常言之洗钱。 美国《洗钱控制法》、《银行保密法》等规定了洗钱犯罪,依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银行把非法得来的钱财加以转移、兑换、购买股票或者直接进行投资,从而掩盖其非法来源和非法性质,使该资产合法化的行为。一般的行为表现是:第一、把钱存入海外银行;第二、先把钱存入本国银行,然后尽快以电汇方式把这些金钱转到国外保密银行;第三、从本地及外国证券公司买入股票,然后卖出;第四、把钱带入合法赌场,购买筹码,马上兑换回现金,造成钱是从赌场赢来的假象。 关于洗钱罪的界定,我国学者有多种观点,如: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结算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意图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1]我国刑法第191条对洗钱定义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由此可见,各国由于立法传统、实际情况的不同,在洗钱罪的界定上存在一些差异。首先,对洗钱罪界定的角度有所不同,如有的界定注意该罪与金融等机构的关系;有的界定注重该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有的界定则注重该罪的行为方式等。其次,对洗钱罪性质的认定有所不同,如有的着眼于其对社会经济和被害人财产的侵害,把它规定为侵犯财产罪;有的着眼于它对司法的妨害,把它归结为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有的则着眼于它与为取得黑钱而实施的所谓的“上游犯罪”的密切关系,把它规定在“上游犯罪”的条文之后。[2]笔者认为,就其本质而言,确定洗钱犯罪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有:是否具有掩盖财产或财产利益的来源或性质的行为,财产的来源、性质有违法性;次要因素主要有:洗钱行为利用金融等中介机构,洗钱的行为方式,如“清洗”性质的行为或“投资”性质的行为等。 (二)洗钱的形式及其影响 洗钱的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比如根据其存续时间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传统的洗钱方式和新的洗钱方式。传统的洗钱方式主要有:货币走私,货币兑换,投资不动产;此外,利用赌场、合法公司、地下钱庄、中介机构等进行洗钱,利用虚假信用证、篡改发票等手法进行洗钱都是传统的洗钱方式。所谓新的洗钱方式,是在科技进步和金融创新的形势下出现的洗钱方式,如通过通信账户进行洗钱,通过互联网信用卡进行洗钱,运用国际互联网银行进行洗钱,利用智能卡进行洗钱等。笔者认为,洗钱的方式也可以根据是否借助金融机构进行划分,那么,与金融机构相关的洗钱方式主要有:将犯罪所得以现金方式存入金融机构,将金融票据兑换成现金再将现金换成银行汇票汇出,通过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进行洗钱,在金融监管不完善的国家进行投资进行洗钱,在银行保密制度较严的国家开立账户存入或提取现金进行洗钱等。此外,新的洗钱方式也表明目前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是洗钱的主要方式,而金融机构则包括银行性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性的金融机构。由此可见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的必要性。 洗钱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不仅会影响其经济效益,也会影响其社会效益。首先,洗钱会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银行一旦被卷入洗钱丑闻,会极大的损害其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和声誉,进而影响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及银行的经济效益。其次,洗钱影响金融机构进入国际市场。由于我国尚未有反洗钱立法,所以,我国银行进入国际金融市场会遇到很大的阻碍。再次,洗钱影响国家的金融市场。洗钱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如由于脏钱的流入影响异国的利率变动、由于洗钱行为对金融机构的影响而使一国潜在的金融危机的风险加大等。 近几年来,国际洗钱活动呈现出若干趋势:洗钱分子将会更多的利用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为其洗钱服务;洗钱分子将会更广泛的利用新型的金融工具与金融衍生产品洗钱;洗钱分子将会利用国际金融系统的一体化,把洗钱网络铺设到世界各地;洗钱分子将会加强洗钱手段的复杂化和洗钱技术的现代化等。这些趋势表明,国际洗钱活动将与金融机构发生更密切的联系。 (三)我国反洗钱的现状 1.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反洗钱立法。我国反洗钱立法方面的主要内容如下: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结束了洗钱方面无明确规定的局面;国务院发布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利于反洗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如《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人储户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需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支付;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也对异常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识别等有所规定。 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以刑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准则、以部门规章为规范的反洗钱法律框架。其中,新刑法是我国反洗钱领域效力最高,与国际规范联系最为密切的部分;行政法规对反洗钱活动也作出了相应规定;而将法律法规范实到实际反洗钱工作中的是有关部门规章。 2.银行的反洗钱实践。我国银行开展反洗钱是由内因和外因等多方面的因素促成的,内因如银行自身发展及应对挑战的需要,由于银行是否建立及建立何种程度的反洗钱机制,不仅影响到银行业务的开展,也影响到银行的经营风险和竞争力和社会形象,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加强银行的反洗钱工作成为银行加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工作。对此,我国银行有着清醒的认识,纷纷加强本行的反洗钱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公告》,《公告》对银行开户单位基本账户设立及现金支付问题、严禁公款私存问题和银行卡的管理等八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一些针对反洗钱活动所需要其他配套措施已经出台:如《纳税申报制度》、《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人民银行法》等,这些都为实施反洗钱作了重要铺垫,提供了支持。2002年1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七条规定设立银行应具备的审慎性条件中包括:“(六)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这说明中国人民银行将反洗钱工作视为一项重要工作。据悉,目前《反洗钱条例》已修订第三稿。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7月成立了支付交易监测处和反洗钱工作处,进一步加大了反洗钱工作力度。 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最早开展反洗钱工作。在1998年就制定了《中国银行海外机构反洗钱基本原则》,要求海外分支机构切实加强反洗钱工作。2001年6月又成立了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由行长亲自领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该委员会统一负责中国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依照我国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通过规范业务流程,健全反洗钱内部监管。此外,中国银行还制定了《中国银行反洗钱手册》,该手册表明中行的反洗钱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了解客户及其业务、可疑交易的识别和处理、内部交易记录和业务凭证的保存以及内控机制的加强和完善,而且,自2001年起,中国银行将反洗钱工作纳入了对分行绩效考核范围。中国银行还于2002年4月在北京召开反洗钱及合规工作会,并召开了反洗钱国际论坛,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探讨在国际背景下如何应对洗钱活动。 中国工商银行。2002年1月22日,工商银行总行召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本次会议对工商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组织机构、工作重点、工作要求及措施等进行了研究和部署。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两名行长分别任组长及副组长,小组成员为与反洗钱相关部门的总经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有各自明确的职责,如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就反洗钱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制定行内反洗钱规则,并监督和检查该规则的执行情况;研究和改进反洗钱措施,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与国内国际反洗钱组织的合作及交流。 二、反洗钱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反洗钱的“上游犯罪”与反洗钱的界定 所谓上游犯罪”是指可以构成洗钱罪的犯罪种类,是刑法领域谈及洗钱罪不可不论的问题,它不仅影响到对洗钱罪的认定,也影响着一国的反洗钱水平。一般认为,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三种,而不同的国家对上游犯罪的规定则各有不同,如有的只规定惩处贩毒所得的洗钱行为,有的只惩处某些特定犯罪或超过一定危害性的犯罪的洗钱行为,有的则对所有犯罪的洗钱行为予以征处。笔者认为,我国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仅限于规定的三种犯罪,能否涵盖洗钱罪能涉及的罪刑,除上述犯罪外是否都不会引起洗钱罪;二是我国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罪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认识,这对于认定洗钱罪是否会构成障碍;三是如果采用三种上游犯罪的规定,是否所有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都能构成洗钱罪;四是目前的规定是否会导致以其他犯罪行为引发的洗钱犯罪的发生,是否会影响到人们对其他洗钱行为的忽视。由于这些问题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所以不再进一步分析。 (二)洗钱的立法模式与反洗钱实务的选择 本文以“了解你的客户”制度为例进行分析:了解你的客户(knowyourcustomer,KYC)是反洗钱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认为,KYC的实践包括其在法律方面的实践和银行实务上的实践。 1.法律方面的实践。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因各国国情和立法选择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根据是否建立了身份证制度,采取以身份证为基础的KYC制度,或以交易记录等为基础的KYC制度。根据各国的实践,在建立KYC制度时应考虑的问题主要有:对客户采取身份识别的条件,如何对客户的身份进行识别;对客户身份识别的程序规定,各国立法实践所体现出的立法模式有两类:一类是规定银行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各种情形;另一类是规定KYC的总体要求而赋予金融机构较大的裁量权。 识别客户身份的法律实践。有效的KYC制度离不开法律依据,从各国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虽然KYC是各国法律所关注的问题,但是在具体规定中仍然体现出一定的差异,如对KYC作出原则性规定或作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定。下面,简要介绍《金融系统反洗钱指导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建立的KYC制度。《准则》对不同的客户建立了不同的核实身份的方法,包括对本地居民客户和跨国居民客户两大类。其中,本地居民客户中又包括个人客户,非面对面开户账户,本地公司客户和其他商业账户客户,公司、非公司商务活动,本地中介机构等;跨国居民客户包括跨国居民公司客户,跨国介绍的业务、信托/受托人/受益人账户,个人受托人和被指定人。《准则》要求保留的客户身份记录必须达到:能够表明身份证明的性质;是能够组成一份证据或提供如何获得证据、重新获得身份证明的细节信息。可见,在识别客户身份时,应当为其日后形成证据做好准备,因为KYC不仅是银行降低其洗钱风险的基础,也是银行履行法律对其要求的举证责任的基础。 2.银行的KYC实践。以花旗银行的KYC制度为例,其以KYC做为反洗钱的重要政策之一,并表明其将避免与身份不能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交易。花旗银行的KYC制度大致包括:获得客户的基本背景信息、客户的额外信息、特殊账户的信息、对代理人身份的识别、对已具备的客户信息的运用及建立其他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政策及程序。具体讲,如确定拒绝提供要求的信息或提供的信息有矛盾,且此矛盾经过调查仍未解决的自然人或客户是“身份不能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建立银行内部对客户身份信息的共享,建立已有客户信息的业务的文件,确保业务中运用的KYC政策和程序保持一致性等。 3.对我国银行KYC制度的几点想法。由于我国尚未有统一的反洗钱法律,而这已经对KYC制度的建立造成了阻碍。因此,对于我国KYC制度,从立法角度应由立法机关与金融机构沟通,首先确立立法的途径,即确定是由法律规定较为细致的KYC制度,还是规定由金融机构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KYC制度。笔者认为,在我国反洗钱尚处起步,金融机构及其客户对反洗钱的认识尚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第一种立法途径较为适当。但是,在确定制度框架时,为加强制度的可行性,立法机构应与金融机构广泛深入的交换意见。从KYC制度的具体内容角度,应借鉴《准则》确定KYC制度的组成。笔者认为,一项完整的KYC制度应当包括:对KYC制度地位的确立,将KYC作为反洗钱的一项重要内容;确立对不同客户的不同身份识别方法;确立客户身份识别的例外规定,如确立不需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情形及需要加大客户身份识别力度的情形,前者如通过机构内部的客户身份信息共享而减少重复的客户身份识别,后者则如对中介机构进行的身份识别;应确立识别客户身份与反洗钱其他环节的关系,如明确KYC与交易报告、记录保存等环节之间的联系。另外,不同客户的身份识别还应当充分考虑客户与金融机构具有良好的业务关系及客户的信用评级、客户的所在国是否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等确定的“黑名单”上的国家或地区等因素。 加强KYC宣传,建立金融机构的统一标准。虽然KYC对金融机构并非新概念,但如何开展本行的KYC工作则成为银行注意的问题,而且不同程度的KYC制度对金融机构及其客户在业务及认识上也造成了困惑:银行担心过度的KYC制度的实施会使客户选择其他要求提供较少客户信息的银行的服务,而客户对KYC的认识不足会影响其对银行业务操作的认识。因此,只有加大对客户的相关宣传,如强化对实名制的意义的持久宣传,对洗钱对银行、国家、社会的损害的宣传,对客户身份识别在国外的普遍实行等的宣传等,使客户能够对KYC要求的义务积极履行;通过银行业同业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在法律明确规定出台前确立银行业的KYC标准,消除银行顾虑,继而为银行降低洗钱风险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加强KYC研究,探索新业务中的客户识别方法。由于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对客户身份的识别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在“自动贸易方式”和“自动支付”方式下,由于快速化、匿名化和无监管交易基础造成的对身份识别、交易报告等带来的挑战,银行只有从技术和对新业务的研究及同业交流中积极寻求有效的身份识别机制,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由此可见,我国的反洗钱立法模式选择需要在总结自身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较为先进的立法模式,并逐步制定有效且适应国际趋势的反洗钱法律。 三、对商业银行进行反洗钱的建议 1.研究掌握国内外现行的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基本要求。由于反洗钱工作使金融机构面临着实现经济效益和承担社会责任、满足客户要求与履行义务之间的复杂关系,使得金融机构在进行反洗钱时有一定的困难。为解决这种困难,切实可行的办法有二:其一,按照国内现行法律的要求和金融机构普遍的反洗钱水平,进行反洗钱工作。具体地讲,就是掌握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界定,对洗钱罪中涉及的行为高度重视、严加防范;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提高境内居民因私兑换标准的通知》、《信用卡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反洗钱工作(注: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实际上已有一系列制度,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规定了识别客户身份的不同要求,就是我国的KYC制度。但笔者认为,将上述制度称为有反洗钱意味的工作制度似乎更为合适,因为这些制度制定之初并不是针对反洗钱而设立的,而且从内容上也与其他国家的反洗钱制度有差距,比如,《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方法是提供要求的各种证明文件,但结合其他银行的做法、了解交易背景、亲自拜访客户等都是识别客户身份的必要、有效方式;而根据各国的立法实践,交易报告制度往往对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规定,有些不同是报告的条件,有些是报告的程序等,与此相比,我国的交易报告制度还是不够完善的。)。其二,掌握国际上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的要求和做法。笔者认为这是更为有效的方法。目前具有反洗钱工作优势的国家及金融机构不仅会进一步加强自身反洗钱的能力,也会不断地促进其反洗钱经验的推广。目前尚无反洗钱机制或反洗钱机制相对落后的金融机构,为适应全球重视反洗钱的趋势及增强自身竞争力和商誉的需要,会加大自身反洗钱的力度,而其中成本较低而又较为有效的方式自然是按照国际上普遍的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要求决定自己的制度。国际上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要求,如《联合国禁止洗钱法律范本》(1995年4月)规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援助)反洗钱的监管机构,具体义务包括:于业务结束后,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间内保存交易记录;金融机构的官员或雇员对有理由相信洗钱活动正在、已经或将要进行时向监管当局报告交易人的身份、交易本身及其他情况;遵守监管当局的指示;接收监管当局的检查、询问等;遵守监管当局的指导准则和培训要求。这些规定对于我国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工作有相当的参考价值,如制定反洗钱政策时应包括的内容、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遵循的要求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其他由此衍生出的内容等。 2.建立系统化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如前所述,一套有效的反洗钱机制应当包括:识别客户身份的制度、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记录的保存、反洗钱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员工的教育与培训制度。这里主要对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分析。首先,制度应对可疑交易的线索作出规定。如瑞士联邦金融委员会对具有洗钱迹象的一般因素和特殊因素均作出规定,其中:一般因素,如某项交易超出银行正常范围之外或其正常客户范围之外,并对客户进行某项交易唯独选择该银行不能作出解释;特殊因素又分为现金交易、活期存款账户与存款交易中的特殊因素,前者如临时客户购买大量银行支票,反者如没有指明谁是受益人的付给另一银行的汇票。其次,制度应当对报告的机构加以明确。可疑交易的报告应当包括:对本级行的反洗钱机构的报告,对上级行的反洗钱机构的报告、对监管当局的报告和对司法机关的报告,向哪一级机构报告应取决于可疑行为的性质和发现可疑行为的金融机构的地位。再次,制度应当对报告的处理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与报告的机构相对应,处理报告的机构分别是本级行的反洗钱机构、上级行的反洗钱机构、监管当局和司法机关;处理的程序应当包括对报告分析的程度和对报告处理的程序,程序涉及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接收报告的人员,处理报告的时间限制,处理情况的书面记录或报告以及处理的标准和原则等。 3.加强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强化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对银行的反洗钱王作至关重要,比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只有在银行内部各部门及其员工的落实行动中才能实现其价值,特别是在一些由银行员工根据授权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情形下,员工在KYC制度中格外重要。通过培训和管理,使金融机构的员工对洗钱行为有足够的警惕,并通过适当的报告制度加强KYC制度与反洗钱的其他环节的联系,如建立对客户信息变动的及时监控的程序以及银行员工对上级的报告程序、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间的报告程序间的连贯性和谐调性等。对于反洗钱培训,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培训内容应当全面并具可操作性。鉴于我行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情况,应当加快建立反洗钱的程序手册,使员工更易于进行反洗钱操作,并使反洗钱操作规范化、高效化。而对于程序的设定,一是应当由各业务部门对自身的业务程序有准确清楚的描述,并明确本业务程序中可能包含的洗钱隐患环节;二是由业务部门分别和反洗钱机构对本部门的程序内容进行研究分析,确定本部门的程序手册;三是由反洗钱机构汇总各部门的程序,再与所有的业务部门商讨,确定统一的反洗钱程序手册。在制定程序手册时,应当尽可能的与反洗钱水平较高的金融机构交流。第二,培训机制应当健全。我行的培训机制应当针对不同员工的要求,制定层次不同的反洗钱培训计划,如对一线员工侧重于识别客户及交易、可疑交易的报告的培训;对所有员工进行的反洗钱基本内容、规章制度的定期或不定期培训;对反洗钱关键岗位员工进行的更加深入、全面的反洗钱培训等。同时,设置不同层次的反洗钱培训机构和人员。不同层次的反洗钱培训机构是与各行级别相适应的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应当包括主要进行内部组织联络的人员、主要负责培训内容的人员和其他人员等。 4.加强反洗钱信息的交流。信息在反洗钱工作中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反洗钱的信息交流应当包括:银行内部的信息交流,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银行与其他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银行内部的信息交流机制,如花旗银行的反洗钱手册中曾提到银行内部的信息交流,主要是通过银行内部对客户信息的共享,减少不同分支机构、不同部门之间重新获取客户信息的成本,同时也使内部判断交易是否是可疑交易更加准确。可见,由于这类信息交流是银行信息网络所具有的功能,因此,建立这样的信息交流并非难事,但有些因素需要注意,如:一是要强调信息的性质和内容;二是根据实际,银行可以建立自己的反洗钱信息机构,该信息机构的形式可以是多层次的信息传输机构,也可以是单一的网络信息中心。至于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其必要性在于反洗钱的国际合作的日益加强,这种国际合作使国内银行间要加强信息流以适应与其他国家合作的趋势,使不同国家的银行间需要通过信息交流实现反洗钱的国际合作。银行间信息的交流可以通过银行间自发设立的信息中心进行,也可以通过监管机构设立的信息中心进行,前者基于自愿,后者则具有强制色彩,采取何种形式应取决于一国的客观实际和金融机构的意愿。银行与其他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与前两类信息交流机制有所不同,区别在于信息交流的目的有所不同,银行与其他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有一定的证据作用,如有些国家规定,银行如果对可疑交易作出了报告,以后该交易被认定为洗钱行为时,银行可以免责;报送的信息有所不同,如向司法机关报送的信息有时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笔者认为,向其他机构的信息报送,特别是向司法机构报送的信息,应当注意严格遵循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我国对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有关规定;报送信息的程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般认为对可疑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应受为客户保密义务的限制,但我国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因此,仍然要处理好信息披露与为客户保密之间的关系。最后,应当强调的是,无论是哪一类信息交流都必须充分注意对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建立特定人员的有区别的信息获得和处理制度,以保证信息及时获取和信息的保密,即使是银行内部的信息交流也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