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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法律顾问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2-02-24 08:35:12

Ⅰ 金融业法律顾问应该是什么样的人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6〕4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落实《中国银监会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指导意见》(银监党发〔2015〕5号)要求,加强银行业法治建设,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稳健经营,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风险管理框架,将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是指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工作;
(二)列席本机构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会议;
(三)对涉嫌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和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机构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五)独立开展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干涉;
(六)法律、行政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予的其他权利。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和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经营;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从事的其他法律工作的合法性负责;
(四)法律、行政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规定法律顾问的职务序列、考评体系以及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工作的权限和流程等内容,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
六、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专职总法律顾问不得兼任单位内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其他职务。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应当设置总法律顾问。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对行长(总经理)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总法律顾问制度纳入本行规章制度,并建立总法律顾问与董事会进行直接沟通的机制。总法律顾问是否纳入高管人员管理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经营状况自行确定;如纳入高管人员管理的,应当符合本指导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则;
(二)熟悉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
(三)熟悉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
(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且在金融业法律部门工作6年以上,具有法律工作经验和能力;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作为高管人员管理的,应当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任职资格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法律部门意见。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法律工作并发表法律意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法律、行政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统一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工作;
(三)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经营决策,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意见;
(四)负责本单位法律工作体系的建立,管理本单位的法律工作部门;
(五)负责指导、协调分支机构的法律工作,对分支机构法律工作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六)负责指导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并表管理子公司的法律工作;
(七)其他应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一季度末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法律部门及机构监管部门报送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应当每年向行长(总经理)提交法律风险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法律风险时,总法律顾问应当向行长(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法律部门及机构监管部门。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应当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决策。在提交决策机构审议的重要事项议案中,应当附有经总法律顾问签字的揭示风险和应对措施的专项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总法律顾问有权独立提出法律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关联交易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工作机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的专门承担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工作的职能部门。法律工作机构负责人向总法律顾问负责。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工作机构配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法律顾问。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公司)应设置独立的法律工作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公司)应设置独立的法律工作机构或岗位。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规章制度;
(二)对章程制定、组织架构设计、管理职能划分等进行法律论证;
(三)起草或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同,制定标准合同文本;
(四)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工作;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产品及其创新、经营行为等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六)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八)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九)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诉讼、仲裁、调解、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十)加强法治文化教育,负责对职工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十一)负责选聘律师,与律师进行沟通,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二)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就重要法律问题进行沟通;
(十三)代表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开展法律协调工作;
(十四)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工作;
(十五)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交办的其他法律工作。
十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法律工作机构,定期向总行(公司)法律部门报告工作。总行(公司)法律部门要加强对境外机构法律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境外机构法律工作机构应该承担本指导意见所规定的职责,并重点关注属地监管国家(地区)的国别风险状况、熟悉属地监管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加强与属地监管国家(地区)监管当局、警察当局及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
十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法律风险管理评价与考核制度,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及其负责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十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法律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法追究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法律风险负有责任的负责人与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保障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的各项权利,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项法律经费预算,为法律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二十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和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评级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十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定期对本指导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进行通报。
二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根据其违法违规情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监管措施: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
(二)重大经营活动未经过法律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采纳正确法律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根据其违法违规情节,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一)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明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
二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外聘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的具体管理细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制定。本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法律顾问不包括外聘法律顾问。
二十六、2017年底前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完善法律工作机制。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机构应逐步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与自身风险状况相适应的法律工作体系,有效提升银行业法律风险管理水平。本意见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016年11月16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Ⅱ 法律顾问是不是风险很大的职业啊如果给公司提供的法律建议有误造成的损失都得赔吧

法律顾问毕竟也是专业的 只是提出意见 不会造成损失
法律顾问主要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风险意见。法律顾问应该通过参与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为决策提供可靠的法律分析论证报告,保证企业合法权益最大化,避免企业落入“法律陷阱”。
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这样有利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也有利于有关管理部门赋予企业的权利在得以充分利用。
管理企业合同,参与重大的合同 的谈判起草工作。此项职责是法律顾问最主要的职责,日常工作量较大,也最重要。参与企业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抵押担保,招投标及公司改建等设计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负责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Ⅲ 举例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业务时,怎么知道工作范围是否受到不适当的限制的迹象

比如在接受业务时询问管理层有关的信息处理程序方面的内容,但管理层没有给出相应的解释,则可以认为存在审计范围受到不适当的限制的迹象。

Ⅳ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的公司业绩

自1998年成立以来,国信信扬秉承“服务至上,勤勉尽职,追求公正”的服务宗旨,在代理各项法律事务中取得了丰硕成果。主要成绩有:
国信信扬被广东省人民政府聘请为法律顾问,协助省政府处理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被汕头市人民政府聘请为专项法律顾问,协助市政府处理有关法律问题;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高明区人民政府聘请为法律顾问;担任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人民政府、北窖镇政府、勒流镇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本所律师还担任广州市政府投资促进办公室、广州市政府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广州市公安局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协会、广州市佛教协会、广东省工商联直属会员商会、广东省工商联湘籍企业家商会、广州立白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喜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振戎燃气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正傲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德至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国笔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华成信行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东奥迪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颐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士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羊城房地产公司、广州金汕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昊轩科技公司、广州种畜进出口公司、海珠区政府经济发展局及政府机构、广东省物价局、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指挥部、广州天河区教育局、广东省家电商会等政府机构近三百家法律顾问。
国信信扬担任了新华社广东分社、羊城晚报报业集团、粤港信息日报社、新快报、南方周末等主流媒体的法律顾问。
国信信扬担任中国最大的信用评级企业——中国诚信(被誉为中国的穆迪和标准普尔)、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粤财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以及担任汕头市商业银行停业整顿的法律顾问,处理汕商行停业整顿过程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国信信扬在证券上市、公司购并和企业股份制改造等专业领域取得了突出的业绩:
国信信扬为珠江钢琴、粤美的、粤高速、粤美雅、生益科技、广东甘化、韶能股份、超声电子、佛塑股份、南海发展、康美药业、燕京啤酒、五粮液、双环科技、特变电工、西宁特钢、保定天鹅、梅雁股份、茂化永业、冠豪科技、国恒铁路、穗恒运、风华高科等几十家企业发行A股、B股、配股、股权质押、股改、增发和可转债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科龙电器、万家乐、美达股份、粤宏远、公用科技的重组和购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广州冷机提供证券法律服务;为珠江基金、广发基金、广证基金、广信基金、南方基金、华信基金的规范和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国信信扬为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广东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增发)、广东省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成功上市、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首批上市、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中小板块上市、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增发)、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增发)、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增发)、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增发)、北京中期期货有限公司成功设立多家分支机构、广东明珠集团由一个生产厂成功发展为综合性大型企业集团并成功上市、绿色高宝、连达控股等企业成功在香港主板上市以及广东最大的投资控股集团——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完成多项重大投资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外商投资领域方面,国信信扬为广东省电力资产改革重组,(涉及资产人民币200亿元左右)、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常年法律事务、中国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常年法律事务、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事务、中国唱片(广州)有限公司全国连锁投资法律事务、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在国内投资业务、广州云豹汽车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涉及资产人民币20多亿元)、珠海证券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涉及资产人民币30多亿元)、和记黄埔(中国)有限公司国内投资业务法律事务(投资总额2.5亿元人民币)、日资大金商事株式会社境内投资法律事务、日资益力多(广州)乳品有限公司境内投资法律事务、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243)、佛山佛塑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73)、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589)、以及广东韶钢集团有限公司常年法律事务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证券法律业务方面,国信信扬为广东宝龙特种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988)、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177)、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05)、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45)、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00)、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43)、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07)、广东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89)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在再融资业务方面,国信信扬为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717)、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05)、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589)、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39)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国信信扬律师为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计算机研究所等60多家企业改制和上市辅导提供专项法律顾问。
国信信扬律师还为珠江船务等多家企业在香港上市和粤海企业集团资产重组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国信信扬律师为中国信达、东方、长城、华融、粤财等资产管理公司、广东省广晟、广业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以及多家外资银行、国际风险投资基金提供各种金融贷款风险控制、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等业务。经过多年的市场开发和发展,国信信扬律师曾经或正在为上述客户办理了投资项目策划、尽职调查、贷款追收、不良资产融资、不良资产招投标、要约邀请、拍卖、专项诉讼、企业并购、资产重组、海外上市等业务。
国信信扬在酒店委托管理合同谈判方面:接受中方业主委托:在希尔顿国际有限公司(HILTON INTERNATIONAL CO.)在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的酒店管理合作项目、北京赛洛城四期酒店管理合作项目,万豪国际管理公司(MARRIOTT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COMPANY B.V.)在苏州国际会展中心酒店管理合作项目,喜达屋酒店管理公司(STARWOOD ASIA PACIFIC HOTEL & RESORTS PTE.LTD.)在广东省清远市狮子湖高尔夫度假酒店管理合作项目中,为中方业主与外方缔结酒店管理合同,从谈判到缔约的全过程提供了专项法律服务。
国信信扬为在中国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是一大特色,尤其是为在华的日资公司的服务。国信信扬律师为味之素(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伊藤忠丸红钢铁有限公司、奥泰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住友商事株式会社、广州住友商事有限公司、广州红忠汽车钢材部件有限公司、明治乳业株式会社、吉田拉链(深圳)有限公司等多家著名的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国信信扬律师在为日资公司的服务中,可以同时提供中文和日文的双语服务。
国信信扬在房地产及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本所律师曾经或现正为上百个广东省尤其是广州地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项目业主、建筑工程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代理公司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房地产金融机构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曾为广州羊城花园、华建大厦、天骏花园、新动力数码广场、百汇广场等数十个大中型房地产、建设工程、房地产金融与其他投资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律师曾提供过房地产、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客户主要有:广州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广州市建筑业信扬会、广州城建开发集团公司、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广东长大公路工程公司、虎门富民集团、广州莱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华夏房地产公司、广州市建筑置业公司、广东华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南建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
代理房地产按揭业务也是国信信扬的一大特色,成绩斐然。随着商品房销售走向规范化,律师介入房地产销售环节已不再是新鲜事物。 1998年以来,国信信扬应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代理该公司房地产各项服务。包括出具法律意见书;代理发展商与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代办合同公证、鉴证;代办房产按揭手续等服务。曾代理“康王商业城”、“南国花园”、“仙湖名苑”、“中旅商业城”、“流花雅轩”、“金羊花园”、“麓景雅苑”、“花城苑”、“荟雅苑”、“从化逸泉山庄”等楼盘。目前,国信信扬正在代理“二沙岛宏城花园”、“财富广场”、“南沙滨海花园”、“江南新苑”等花园小区,从签约到办理按揭等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到目前为止, 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超过30%均委托国信信扬代理,累计代理销售面积达800多万平方米,充分显示了国信信扬在房地产服务项目的优势和地位,同时,也树立了国信信扬稳健、亲和的良好形象。多年来,国信信扬在办理房地产业务过程中,与发展商、房管局、农行、工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相关部门一直保持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并越来越受到公众的注视、信赖与尊重,为房地产发展商和广大业主所称道。
国信信扬先后代理了全国以及华南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代理汕头市公元感光材料工业总公司、汕头市人民政府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37亿元人民币借款及担保纠纷案件,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体育局股权纠纷案件,广东省高速公路公司与东南亚茂发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纠纷案件,广东省外经委、广东省工商局与香港天佳集团有限公司行政诉讼案 、广州市十大明星楼盘之一的翠湖山庄发展商拖欠汕头建安集团公司3.58亿元巨额工程款仲裁纠纷案及强制执行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珠海百货集团董事长张妙然特大贪污受贿案、有中国第一烂尾楼之称的“中诚广场”收购重组开发系列案(涉案总标的9.24亿元)、汕头建安集团公司与广州金泽房地产公司关于广州黄埔大道金泽大厦拖欠巨额工程款二审案、汕头建安集团公司关于广州富信广场拖欠巨额工程款纠纷案、上海凯城集团公司与阳江稀土厂有限公司及广州福达集团公司巨额合作投资纠纷案等等。
在国信信扬的诉讼代理业务中,羊城体育报与陆俊名誉权案、深圳泰明商场与杨剑昌名誉权案、粤美的商标权案、万家乐商标权案以及孝子杀母案等,备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和广东电视台等主流媒体都作了广泛的报道。

Ⅳ 企业法律顾问如何写法律意见书

无非是说明情况、提示风险、提出建议等,具体要视哪一方面的内容而定。

Ⅵ 现从事金融机构营销工作的,请说明业务风险情况是什么意思

从事金融机构的工作业务的风险情况可能就是不能够保证本金安全。

Ⅶ 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发现洗钱风险情况在本系统内部进行风险提示是对的吗

发现洗钱风险情况在本系统内部进行风险提示是对的,这是法律赋予的内职责,也是人民银行的要求。容
《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的主体是各金融机构,对洗钱风险进行监控、预警、防范是法律赋予金融机构的职责。对于反洗钱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报告。

Ⅷ 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

金融抄机构面临的金融风险主袭要有
(1)金融市场风险。由于金融市场因素的不利变动而导致的金融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其中,利率风险尤其重要。
(2)信用风险。由于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违约而导致的损失的可能性。信用风险还包括由于债务人信用评级降低,致使债务的市场价格下降而造成的损失。
(3) 流动性风险。一种是由于市场交易不足而无法按照当前的市场价值进行交易所造成的损失。另一种是指现金流不能满足债务支出的需求,迫使机构提前清算,从而使账面上的潜在损失转化为实际损失,甚至导致机构破产

Ⅸ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领域

公司及证券业务
君言主要就公司设立、并购、重组、清算及股票、投资基金、债券等的发行、上市为客户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内容包括:
1、为各类公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的组建、登记注册及运作提供法律方案;
2、担任各类公司、企业、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3、股票发行、投资基金、债券等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和上市、增发和配股及其它债券法律服务;
4、在合法市场进行的证券交易、产权交易、外汇交易、期货交易等的法律服务;
5、为公司合并、分立、重组、改制、资产转让、合营及合作提供可操作的法律方案,进行法律调查及为公司破产、清算提供法律服务;
6、为公司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认股权制度设计,股份转让、公司购并、公司管理层持股设计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提供建设性法律解决方案及其他法律服务;
7、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造,组建股份制公司。
收购与兼并
君言在收购与兼并(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业务领域取得良好业绩。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1、目标公司选择及法律可行性论证
2、收购整体方案及融资方案设计
3、出具法律审慎调查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4、参与商业谈判
5、交易法律文件的起草,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协议和与收购有关的补偿协议、不竞争协议、保密协议、认股权协议、咨询服务协议等
6、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置安排
7、与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咨询、解释和沟通
8、各项审批的申请、登记的代理
9、税务方案合理化建议
10、员工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安排
外商投资
君言律师提供的与外商在中国直接投资有关的法律服务包括:
1、投资架构策划和进行审慎调查;
2、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其它形式的实体的设立;三来一补企业转变为外资独资企业;
3、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及以无形资产出资事宜;
4、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
5、外汇事宜;
6、海关手续、设备及产品进出口;
7、劳资及人力资源;
8、在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注册及备案;
9、相关的诉讼及仲裁支持;
10、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提供持续法律服务;
11、外商投资企业的重组和清算。
除以上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服务外,君言律师还能为外商在华间接投资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如外商参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收购国内上市和外商受让国内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等。
能源与基础设施
君言律师提供的与能源与基础设施项目的法律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1、公路、隧道、桥梁、铁路、机场、码头项目的工程招投标和投资建设
2、火力、水力和天然气发电项目投资建设
3、煤炭、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开采和运输和销售合约(照付不议合约)谈判
4、基础建设项目融资和担保
5、外商投资和BOT运营
6、环境保护
7、项目转让和税务安排
国际贸易业务
君言提供的的国际贸易业务方面的法律服务涵盖国际贸易的所有领域,内容包括:
1、起草贸易谈判文件,签订国际贸易合同、交货、货物运输、国际贸易支付,处理国际贸易中的索偿等;
2、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贸易纠纷;
3、协助客户设计各种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保理业务、反购和冲销安排等;
4、有关外国客户在中国加工组装和再出口业务方面的法律服务。
建筑工程、房地产
君言提供有关建筑工程、房地产全面、系统、深入、细致的全程服务法律服务,内容包括:
1、房地产公司组建,房地产项目融资;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土地征用和功能转换,拆迁补偿;
3、工程招投标,停建项目的处理、工程建设管理与监督;
4、物业交付与产权办理,物业管理;
5、商品房预售与销售,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处理,诉讼与仲裁等业务。
诉讼与仲裁
君言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
1、被诉对象的背景情况调查,为客户提供可诉性法律评估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代理参加国内民事诉讼,包括进行诉讼请求分析和策略研究,代为起诉、上诉、应诉、答辩、反诉、和解谈判等;
3、代理客户参与仲裁、调解及其他争议解决程序;
4、复杂疑难案件的分析及策略研究;
5、就可能引起诉讼的商业决定或决策提供建议;
6、代理中外客户在各级法院进行判决、裁决和其它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金融业务
君言律师的金融法律业务范围和形式主要包括:
1、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为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运作提供法律咨询,审查、起算、修改有关的法律文件,参与谈判,协调纠纷,进行律师见证,出具律师意见。
2、 大型银团贷款、国际融资租赁法律服务;主要工作包括从法律角度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资信评估,审查抵押物、融资项目、融资租赁物的合法性,设置国际银团贷款、项目融资、融资租赁的担保、反担保和项目公司法律结构,审查、起草或修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贷后监控。
3、 信托法律服务
对涉及信托存款、信托贷款、财产信托、信托投资等业务中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审理投资项目的合法性。
4、外汇、票据与国际结算法律服务
对外汇管理、外汇买卖、结汇付汇、外债管理等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分析,参与项目谈判,审查起草相关合同,提供律师见证。为涉及汇款、托收、信用证、保理等结算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性咨询意见。
知识产权
君言为客户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内容包括:
1、担任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就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管理和特许使用、转让提供咨询顾问服务;如为客户制定、审查或修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特许使用和转让知识产权合同,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2、为客户策划知识产权投资方案,审查知识产权投资的合法性、制定、审查或修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类协议;
3、为客户策划商标战略、专利战略,办理企业名称预登记、商标查询、委托中外商标注册申请、复审、异议、争议、专利文献查新、委托中外专利申请、撤销或无效宣告、软件著作权登记、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等;
4、接受客户委托,进行侵权调查取证、发送侵权警告信、签发律师函、发表律师声明、出具侵权对比法律意见、进行诉前调解、代理侵权诉讼等;
海关事务
君言律师提供的海关事务法律服务的范围和形式主要包括:
1、接受走私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2、接受涉案走私犯罪被告人及其家属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海关行政处罚、海关纳税争议和其它海关行政行为中的案件当事人或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委托,代理申请行政处罚复议、纳税争议复议和其它海关行政复议;
3、接受海关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委托,代理申请并参加海关行政处罚听证;
4、接受上述海关行政行为相对人或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
5、代理涉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和其它海关业务的相关法律事务。

Ⅹ 金融机构判断您的账户可能存在风险怎么办

这种情况多半的话都不需要去理会他 或者说你到银行去查询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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