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产品创新有哪些方法
1.借鉴产业政策,做好风险防范:目前,不同政策部门和不同专家、学者对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思路和发展问题上有不同的意见。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在发展新的金融产品时,必须要先建立规则,充分借鉴国际经验。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国际范围内的经验和教训并不相同,不同国家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另外,在缺乏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规则往往需要花费很长时间,甚至规则始终不得出台,建好的规则的可操作性和健全性也有待进一步观察。从方法论上看,一切必须先建规则才能实践,有悖于人类通过实践提高认识的客观规律。因此,在现阶段的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可以更多地借鉴产业政策的有关做法,通过设立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法加以规范和解决。对于那些国际范围内较为成熟的产品,具有较强风险控制能力的金融机构在开展创新业务时可采取负面清单的做法,也就是说“未经法律明确禁止的业务品种,均可以开发”。而对于那些不是十分成熟、有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的金融产品,则采取正面清单的方式加以规范。
2.细分市场,寻找利基点:利基市场是指被竞争对手所忽视而又能带来利润的细分市场。在做好大众化产品的开发和营销的同时,区分细分市场,寻找特殊小群体客户的需求,已成为开拓新产品的一条有效途径。尤其是在个人金融市场的产品创新中,客户在区域、年龄、职业、教育、收入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会产生不同的需求。如国内一些银行按客户群体不同的年龄段开发了“学生投资理财计划”“婚礼储蓄”等。
3.金融机构之间互相合作:互相合作开发新产品的趋势在国外已遍及各类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信托银行与证券公司、国内银行与国外银行之间都可以开发出组合式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方式。
4.明确金融产品的定位:在金融创新产品的过程中,要合理明确金融产品的定位,主要区分面向机构投资者和面向个人的产品。鉴于机构投资者一般拥有机构优势,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抗风险能力,因此面向机构投资者的产品在许可证上更为宽松,面向个人的金融产品在准入方面应更为谨慎,在信息披露和监管方面应更为严格。其中,针对高端客户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普遍服务的金融创新产品应有所区别。此外,对于一些包括衍生品在内的定价策略和风险控制更为复杂,面向复杂的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产品也需要在监管上加以区别对待。
5.满足客户需求,实现“利益最大化”:金融产品创新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从客户的需求和利益出发,使产品尽可能满足客户“利益最大化”的投资目标,在方便客户、使客户满意的同时,为自身带来良好效益。
㈡ 金融产品开发有哪些基本要求
1.开发的新产品必须有足够的市场:金融机构在推出新产品之前,应力求对将要开发的新产品的市场需求进行较为准确的预测,以保证新产品进入市场后有相当的销路,为顾客所接受。
2.开发的新产品必须有自己的特色:新产品的特色主要体现在创新方面:不论是全新或是换代,还是改进,抑或是仿制的新产品,均应反映出市场需要与金融机构的经营特色。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和刺激顾客新的需求。
3.开发新产品,金融机构必须具备足够的能力:新产品的开发要耗费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特别是需要一定的技术力量支撑等,因此,金融机构在进行新产品开发时,必须充分考虑自己的能力,做到量力而行。
4.开发的新产品必须与顾客特点相适应:开发的新产品必须与相应顾客层的社会文化、价值观念、消费习惯等相适应,以使开发出的金融产品能够较快地为市场及一定的消费群体所接受。
5.开发的新产品必须能够产生效益:对金融机构而言,开发金融产品必须能够为它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当然,对这种效益的衡量可能有短期与长期之分。有的金融产品的开发在短期内或许不一定能对金融机构产生正效益,此时需要金融机构对其未来的或潜在的发展潜力作出判断,以确定是否开发与推广这种新产品。另外,对一个国家或地区而言,金融产品的开发还应具备一定的社会效益。
㈢ 义务机构对本机构制定的交易检测标准应当进行定期评估的频率是多少
在推出新产品或新业务之前,义务机构应当完成相关交易监测标准的评估、完善和上线运行工作。
义务机构应当按年度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在推出新产品或新业务之前,义务机构应当完成相关交易监测标准的评估、完善和上线运行工作。
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义务机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相关交易监测标准的评估、完善和上线运行工作。义务机构对交易监测标准的评估、完善等相关工作记录至少应当完整保存5年。义务机构总部制定交易监测标准,或者对交易监测标准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备。
(3)金融机构推出新产品新业务前必须扩展阅读:
交易检测的相关要求规定:
1、义务机构应当根据交易监测分析工作机制、操作流程、工作量等因素科学配备反洗钱岗位人员,满足监测分析人员充足性、专业性和稳定性等要求。
2、义务机构总部或可疑交易集中处理中心应当配备专职的反洗钱岗位人员;分支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实际和内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反洗钱岗位人员。专职反洗钱岗位人员应至少具有三年以上金融从业经历。
㈣ 金融机构推出新产品的意义
1.金融营销有利于金融企业及时把握市场机会:经营性活动,特别是市场调研和客户细分,有利于金融企业及时了解市场动向和客户需求,及时把握有利的市场发展机会。金融企业在把握市场机会时,必须清楚了解本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有效分析本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劣势,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远景战略和竞争策略。
2.金融营销有利于金融企业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金融营销活动的开展、以客户为导向的营销理念的确立、在市场调研和客户细分基础上正确营销战略的确定和灵活多样的营销策略的实施、客户满意度的实现,将培养一大批忠诚的客户,从而建立稳固的客户关系,这些客户将成为金融企业的主要客户群体和利润来源。
3.金融营销有利于金融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企业形象是市场竞争的一张王牌。正确的营销战略和计划、差异化的营销定位、先进的营销理念、优质的营销服务以及广告宣传、公共宣传等促销活动的开展,使得客户能够更清晰地了解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实力,有利于金融企业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取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好感。
4.金融营销有利于金融企业更好地开展金融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能否得到客户的认可和接受,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程度,金融营销始终交织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过程中。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能够成为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的手段,金融营销和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的融合有助于金融企业建立竞争优势,金融营销本身也是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动因之一。
㈤ 如果某企业打算向市场上推出一种新业务或新产品,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需要考虑成败的比例,投入的资金,投入的人力是否能承受,如何保护产品和渠道的稳定性,不会瞬间被跟风企业抢占市场。
㈥ 为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各金融机构推出了哪些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
金融机构在服务小微企业、农户、贫困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时,往往面临客户分散、资信水平不高、信息规范化标准化不足、缺乏有效抵质押物等问题。针对小微企业、农户、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短、小、频、急”的金融需求,金融机构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打造专属产品服务体系。
一是运用新型信息技术手段,拓展银行服务渠道。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服务渠道发展迅猛。截至2017年末,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账户数已达32.8亿户,主要电子交易笔数替代率平均达到79.6%,其中,手机银行交易笔数占主要电子交易笔数的31.8%。
二是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提供线上信贷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涌现出一批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创新普惠金融产品。前海微众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创新大数据模型风控模式,精耕个人小额消费贷款、电商贷款等细分领域。建设银行探索全流程线上融资模式“小微快贷”,2017年新增客户超过14万,当年放款1466亿元。互联网保险迅速发展,2017年互联网保险签单124.91亿件,较上年增长102.60%。
三是开展续贷业务创新,缓解小微企业贷款到期资金周转难题,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目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均已开展续贷业务,泉州银行创新续贷产品“无间贷”,截至2017年末累计为客户节约融资成本2.5亿元。
四是发展供应链金融,与核心企业合作对供应链上下游的小微企业进行批量授信、批量开发。农业银行“数据网贷”通过“核心企业推荐+历史数据分析”,向核心企业上下游小微集群客户提供全流程线上化的供应链融资服务。
五是完善贷款审批流程,探索运用零售业务管理技术,优化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政策和流程,压缩获得信贷时间。中国银行“信贷工厂”模式将授信流程从200多个步骤减少至23个,审批时间从2-3个月缩短为5-7个工作日,最快当天即可完成审批。
六是丰富抵质押品类型。在农村地区开展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开展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抵质押贷款,缓解“缺担保”难题。
七是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明确“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政策要点,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增收脱贫。截至2017年末,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余额2496.96亿元。
八是服务科创企业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科技企业特点,探索建立有别于传统信贷业务的科技金融组织架构、管理机制、业务流程、风控手段以及保障体系。截至2017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已设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等645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创企业贷款余额分别为1.7万亿元和0.6万亿元;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投贷联动项下科创企业贷款余额225.6亿元。
九是创新农业保险产品,丰富价格保险、指数保险、制种保险的种类。2017年共开发出农业保险产品1714个,涉及215类农产品。价格保险标的扩大到4大类72个品种,指数保险已备案19个省(区、市)57款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制种保险开办省份达29个。
十是创新农产品期货期权产品,降低农业价格风险。已上市23个农产品期货品种和2个农产品期权品种,覆盖粮、棉、糖、林木、禽蛋、鲜果等主要农产品领域。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目前已包括天然橡胶、玉米、大豆、棉花、白糖等5个品种,试点项目达到79个,试点区域包括黑龙江、新疆、云南等多个省(区、市)、覆盖近40个贫困县,各期货交易所支持资金总额达到1.23亿元。
本答案由 关数e 海关数据科技服务平台 整理自银保监会就首次发布普惠金融白皮书答记者问
㈦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衍生产品的风险特征,确定能否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及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规模。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第四条所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类,建立与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董事会应至少每年对现行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机构的资本实力、管理水平一致。新产品推出频繁或系统重大变化时,应相应增加评估频度。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审核批准和评估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营及其风险管理的原则、程序、组织、权限的综合管理框架;并能通过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完善的检查报告系统,随时获取有关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状况的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要决定与本机构业务相适应的测算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敞口的指标和方法,要根据本机构的整体实力、自有资本、盈利能力、业务经营方针及对市场风险的预测,制定并定期审查和更新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敞口限额、止损限额和应急计划,并对限额情况制定监控和处理程序。
金融机构负责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与负责衍生产品交易或营销的高级管理人员分开,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从事风险计量、监测和控制的工作人员必须与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或营销的人员分开,不得相互兼任;风险计量、监测或控制人员可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风险状况。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授权和止损制度。金融机构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时,必须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和敞口风险管理制度,任何重大的交易或新的衍生产品业务都应得到董事会的批准,或得到由董事会指定的高级管理层的同意。在因市场变化或决策失误出现账面浮亏时,要严格执行止损制度。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制定明确的交易员、分析员等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标准,根据衍生产品交易及风险管理的复杂性对业务销售人员及其他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能和资格。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制定评估交易对手适当性的相关政策:包括评估交易对手是否充分了解合约的条款以及履行合约的责任,识别拟进行的衍生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对手本身从事衍生交易的目的,评估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等。
对于高风险的衍生产品交易种类,金融机构应对交易对手的资格和条件做出专门规定。
在履行本条要求时,金融机构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依赖交易对手提供的正式书面文件。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向该机构或个人充分揭示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并取得该机构或个人的确认函,确认其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担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
金融机构对该机构或个人披露的信息应至少包括:
(一)衍生产品合约的内容及内在风险概要;
(二)影响衍生产品潜在损失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应适当合理地运用担保等各种信用风险缓解措施来减少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选择适当的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应运用适当的风险评估方法或模型对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按市价原则管理市场风险,调整交易规模、类别及风险敞口的水平。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根据衍生产品交易的规模与类别,做好充分的流动性安排,确保在市场交易异常情况下,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控制操作风险的机制和制度,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要书面明确衍生产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员的权限以及责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在交易活动中有越权或违规行为的交易员及其主管,要有明确的惩处制度。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要制定合理的成本和资产分析测算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不得将衍生产品交易和风险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衍生产品交易盈利简单挂钩,避免其过度追求利益而增加交易风险。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对衍生产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员应实行定期轮岗和强制带薪休假。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控制法律风险的机制和制度,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法律地位和交易资格。金融机构与交易对手签订衍生产品交易合约时应参照国际惯例,充分考虑发生违约事件后采取法律手段追索保全的可操作性等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交易合约起草、谈判和签订等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与衍生产品交易有关的会计、统计报表及其他报告。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外披露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状况、损失状况、利润变化及异常情况。
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内审部门要定期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损失继续扩大,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第三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检查金融机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料和报表,定期检查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是否与其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种类相适应。
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出现重大业务风险或重大业务损失时,应及时主动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金融机构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运行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及时主动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具体情况。
外国银行分行的境外总行(地区总部)对其授权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主动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其衍生产品交易的所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有关的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电话录音等资料。电话录音应当保存半年以上,其他资料在交易合约到期后保存3年,以备核查,会计制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㈧ 金融新产品研制有哪些过程
这一步是将经过商业分析后的新产品方案交给研究开发部门,将方案变为现实模型或样品的过程。这一过程也包括包装及品牌的设计。只有进入产品研制阶段才能发现产品方案的不足,并确定方案在技术上、商业上的可行性。应当指出的是,研制过程同时应包括专业人员的功能测试及消费者测试。目前功能测试是在一个仿真的操作环境内,由专业人员对产品的性能质量及安全性进行测试;消费者测试是指以消费者试用样品进行测试。测试结束后要出具测试报告,写明测试结果。
㈨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系统至少应当实现的业务需求包括但不限于
摘要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业务需求是,建立、健全电子银行支付规范,完善内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