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北京金融街商会的会员名单
北京金融街商会会员单位名录 (截止2015年10月)(排序不分先后)
国家主权投资公司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金融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精算师协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国银行总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光大银行总行、华夏银行总行、中国民生银行总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北京银行总行、北京农商银行总行、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渤海银行北京分行、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南京银行北京分行、杭州银行北京分行、恒丰银行北京分行、昆仑银行国际业务结算中心、中国银行金融中心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金融街支行、广东发展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中国民生银行金融街支行
(二)财务公司
中化集团财务公司、航天科技财务公司、国核财务公司、中国大唐集团财务公司、中国华电集团财务公司、供销集团财务公司
(三)信托公司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中国金谷国际信托、华鑫国际信托
(四)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信达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五)金融租赁公司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证券业金融机构
(一)证券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宏源证券、中银国际证券、东兴证券、首创证券、信达证券、中国民族证券、恒泰证券、北京高华证券、东吴证券北京分公司、华龙证券北京分公司、国海证券北京分公司
(二)基金公司
华夏基金、泰达宏利基金、建信基金、东方基金、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华安基金、华商基金、易方达基金、方正富邦基金、南方基金北京分公司、银证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保险业金融机构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国电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西城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唐泰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金融控股集团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大型国有企业集团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金融结算中心及要素市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北京产权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金融专业公司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征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综合投资类公司
中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长电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银河创新资本管理公司、北京银河鼎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天素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国投创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海金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大正财富投资有限公司、黑鹰(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外资金融机构
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德意志银行北京分行、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摩根士丹利银行北京分行、加拿大皇家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澳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苏格兰皇家银行北京分行、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北京分行、道富银行北京分行、星展银行北京分行、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代表处、美国国际集团北京代表处、法国安盛公司北京代表处、汇丰银行金融街支行
服务机构
中证资本市场运行统计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中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科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华财会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瑞富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区邮局、国寿会议中心、北京和睦家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北大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北京五月花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北京华融新媒广告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信苑物业管理公司、北京盛利达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❷ 北京证券业协会的会员自律公约
北京证券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经第四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升行业形象,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意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根据《北京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全体会员经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北京是祖国的首都,作为首善之区,全体会员要以“维护首都稳定,自律规范经营”为基本经营准则,做好首都窗口行业的各项经营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会员承诺并严格遵守:
(一) 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二)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监局发布的政策、制度、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等;
(三)本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及行业规范等。
第四条 会员应当做到:
(一) 开展业务和日常经营方面:
1. 不断完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内控机制,令行禁止;
2.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3. 佣金标准及各项服务收费报备、公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加强对从业人员和营销人员的管理与培训,促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准,保护其合法权益;
5. 公平竞争,共同发展,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同业利益;
6. 加强对证券市场研究,重点推动经纪业务的服务与制度创新工作;
7. 主动制止并及时举报有关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二)在创建首都精神文明,做好窗口服务工作方面:
1. 深入学习和落实“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金融行业的十字行风;
2. 按照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道德纲要和首都市民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文明公约要求自己的每一名员工;
3. 积极参与和切实贯彻创建首都精神文明的各项服务活动。
落实首都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一个中心、五个并重、一项否决”的要求,即: 一个中心: 以群众满意为中心;五个并重: 规范化服务标准、计划和措施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并重。职业道德教育与岗位培训并重。树立行业新风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并重。问卷调查与社会舆论反映并重。 行业自查与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并重。一项否决: 发生重大问题和事故一票否决。
第五条会员须禁止的行为:
(一) 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尤其是《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证券、基金、证券投资咨询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列举的禁止行为;
(二)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协会制定的行规;
(三)从事超越经营范围或非法的证券中介业务;
(四)破坏行业信誉,损害行业共同利益,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的其他行为;
(五)采用低于成本佣金或其它价格战的方式,以及与其它金融机构串通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的市场竞争;
(六)采取贬损同行或指派员工及营销人员到其他营业部门前或所辖场区开发客户;
(七)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违约的行为,所涉会员须配合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证券业协会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并接受处置。
第七条会员有义务配合和接受协会对违反本公约行为进行的调查取证及对此所作出的处分决定。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对违约会员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的程序以及处分形式,做出相关的处分决定。
第八条 协会可根据会员违反本公约行为和接受处置的情况,决定是否报请监管机关追加处分。
第九条会员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条 对违约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复议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对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的奖励或表彰:
(一) 有完善的公司内部制度以保证本公约之严格遵守者;
(二) 进行证券市场业务或管理创新,贡献突出者;
(三) 诚信守法,市场信誉卓著者;
(四) 对证券市场发展提出重大建议、意见并被主管机关或协会采纳者;
(五) 举报证券市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六) 维护证券市场正常运作,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妥善处理意外事故者;
(七) 模范遵守本公约、在证券市场的经营与客服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第十二条 协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将依据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的形式执行。
第十三条会员受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处分或奖励的,其结果记入协会诚信纪录档案。
第十四条本公约适用于所有本协会会员。
第十五条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制定、修改,经第四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❸ 首都金融服务商会是做什么的,启利网加入这个商会代表着什么
首都金融服务商会成立于2013年12月26日,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牵头筹建,由各大金融机构和知名企业共同发起成立,北京市各金融同业商会、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跨行业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国内外在京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社会团体及学术机构的联合组织,主要为首都金融机构搭建沟通的桥梁和平台,并充分利用金融资源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启利网此次加入首都金融服务商会,旨在响应国家对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服务行业的号召,通过与协会内的行业专家、金融高级人才进行交流与合作,参与协会组织的论坛、研讨会,与同行们一起开拓创新、追求卓越、群策群力、共谋发展,加强与金融服务同行业伙伴的交流,通过政策的监管、市场的监督、行业的自律、公众的他律,使得行业越来越规范。
同时,加入首都金融服务商会,不仅是对启利网优异成绩的肯定,更标志着启利网凭借其独特的业务模式、完善的风控体系、稳定的运营情况获得了业内同行的一致认同和赞誉。
❹ 有那位有律所和商会的合作协议模板
帮你顶一下呀···
❺ P2P平台如何加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为方便申请加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自愿加入协会,拥护协会《章程》;
(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及协会的自律公约;
(四)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
2.经批准设立的清算机构;
3.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支付机构;
4.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在经营期间未出现过重大经营事故或重大违约事件;股东和管理层无不良记录且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
5.从事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
6.符合本会要求的其他单位.
二、申请成为会员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按本会要求填写的《入会申请书》(入会申请系统中提供模板);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有关身份的证件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简历;
(七)会员代表登记表及联络专员信息表(若会员代表非单位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单位准备好申请材料后,需注册并登录入会申请系统(https://mms.nifa.org.cn/register),填写基本信息、联系人并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协会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其是否符合申请要求;
(二)初审通过后,协会将视申请情况派相关工作人员或委托当地有关机构到申请单位作实地考察;
(三)经协会确认和通知,申请单位将纸质版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后寄送至协会,并登录入会申请系统录入寄送信息.协会收到纸质版申请材料后,进行复查;
(四)协会工作人员收到按照前条规定所提交的书面文件并核实无误后,提交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决定.
(五)协会向通过审议的申请单位发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入会通知书》,通知其一个月内完成会费交纳手续;
(六)协会向已交纳会费的会员颁发《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证》,确认其取得协会会员资格,并同时更新协会网站会员名单.
四、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在申请之前须认真阅读《章程》,了解会员权利与义务;
(二)会员应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标准已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具体标准请咨询协会工作人员;
(三)在申请过程中遇到疑问可及时咨询协会工作人员或者访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站查看有关资料.
❻ 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
山东省银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省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经营秩序,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同业合法权益,促进山东省银行业合规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经山东省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协会制定的行业公约、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行规行约,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第三条 根据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不同情况,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强化内部自我约束,加强资金安全维护,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依法提足风险拨备、增加股东资本,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四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及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健全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程序,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第五条 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以任何手段强制客户、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账户;严禁违反规定支取现金,不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争夺客户,不违规支付大额现金、签发大额现金汇票,不纵容客户利用银行卡违规套取现金,不向非基本账户单位提供现金,不吸收客户为了逃废其他会员单位债务而转移的资金;严禁为企业注册虚假验资提供方便等。
第六条 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以及存款种类、期限、支付方式、计息办法等有关规定,维护良好的存款市场环境。
(一)不得违规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不得采取存款“贴水”、高套利率档次、套用同业间利率、定期存款按季付息、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虚增存款计息积数及其他擅自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三)不得承诺向客户、单位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提供政策许可范围之外的利益;不得向客户、单位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任何名义的吸储费、协储费、咨询费、手续费等不当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客户、单位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馈赠物品和现金、报销费用等。
(四)不得违法将单位对公存款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性资金转为个人存款。
(五)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存款考核机制,坚决废止各种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存款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单项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下达或变相下达到员工个人,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作为对员工个人的奖惩依据等。
(六)严格按规定统计存款数据,不得以任何手段虚增、虚减存款,不得将代收款项划入存款科目;不得以压低、豁免手续费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存款竞争,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代收、代付业务的手续费标准等。
(七)在营业场所公开明示本行经营的存款种类、期限、利率和计息方法;不得开展片面夸大产品收益性的宣传;不得侵犯客户的私人资产保密权,不得侵犯客户公平交易权和风险知情权。
第七条 办理各项授信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有序、合规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一)按照《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开展业务。
(二)认真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如实将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发放、收回等各种信息数据登记报送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企业征信基本数据库中;除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外,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客户发放贷款和其他信用支持。
(三)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或办理贴现;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客户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四)不得以发放贷款为条件,要求客户转移基本帐户;不得强迫客户将贷款转作存款;不得从客户贷款本金中收取利息保证金。
(五)不得采取随意或有意缩短贷款期限、扩大加罚息范围等形式,变相提高利率;不得向客户收取利息以外不合规定的咨询费、信息费、管理费、手续费等其它任何形式的费用。
(六)加强票据业务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操作,严禁承兑和贴现不具有或不能确定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严禁发放贷款作为票据业务保证金。
第八条 严格遵守结算纪律,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会员单位应做到:
(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处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按照正常的支付渠道办理资金清算。
(二)备有各类支付结算方式的一般使用说明,供客户索取。
(三)对涉及其他会员单位的票据及时办理解付业务,不得违规、无理、故意压单压票等。
(四)提供自助转账服务(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银行自助设备等)时,还应提供自助服务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安全保密措施及附加收费标准等资料。
(五)银行的各类电子化支付结算业务,应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电子交易记录备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认证机制等,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和方便客户查询。
第九条 办理国际业务时,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最新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在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为客户提供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服务,并提供国际主要通用货币的外汇买卖、结售汇和兑换业务服务,以及携带证业务服务等;规范信用证业务,严禁开具融资类进口信用证。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合约时,不得有排斥他行的条款;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的地区安装POS机、读卡器及ATM机等机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一条 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等的原则开展中间业务,按规定确定收费项目;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格实施服务收费,对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应公平合理收费,对执行协会统一收费价格的服务项目应严格按协定的标准收费。
(一)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对外进行公示。
(二)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会员单位的公平竞争。
(四)不得以损害商业银行自身利益或同业利益获得客户。
(五)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二条 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制定措施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应明示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正确措施;应保证有便捷通畅的渠道让客户及时向银行通报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行业协作,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定期的高层联席会制度、非核心商业秘密的信息互通制度、基层机构网点设置互惠互利制度、公共服务产品价格协调制度、联合制裁不良客户制度、协商抵制侵害行业共同利益制度、科技开发与应用的协作攻关、有偿转让制度及有关业务行业内部通报制度等,在竞争中加强合作,实现共赢。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会员单位间办理业务查询、转账结算等业务应给予支持配合,相互提供帮助,保证在规定、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办理,不得有意拖延、积压。
会员单位应积极参与银团贷款、俱乐部贷款、转让贷款及票据转让等业务合作,以分散信贷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会员单位应在开立信用证、缴纳保证金、保函业务等方面积极进行合作。
第十四条 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依规定应报批、报备后方可实施的业务,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向客户提供产品及银行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不得采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客户或第三方利益。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协调配合,联合维护金融债权,防范金融风险。及时通报有关企业的情况,共建同享风险信息资源;统一维权行动,对逃债、无故拖欠银行利息的企业,共同实施包括信贷、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方面的联合制裁或通过协商制订的统一制裁措施,有效打击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等一切损害会员单位利益的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和银行业合法、正当权益;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 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会员单位。
(二)不得窃取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
(三)未经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
(四)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
(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求在同业或区域中的垄断地位或竞争优势。
(六)不得以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七)不得不计成本、违规简化业务办理程序争揽客户。
(八)不得向其他会员单位的高端客户提供与该客户在本行客户级别不相符的优惠或折让。
第十七条 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在进行广告宣传与信息披露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资产质量状况。
(二)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三)不得对金融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歧义的宣传。
(四)不得采用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在业务、产品广告及各类宣传中发布不真实内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贬低和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五)不得以宣传业务的名义,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或其他特殊资源,片面夸耀自身的优势,贬损其他会员单位的信誉,损害同业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九条 全面加强和改善银行服务,提高银行服务的社会公信力。树立诚信为本的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有序提供服务,公开、公平、合理开展收费,平等、诚实、守信对待客户,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银行服务。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劳动法》,建立公平、合理、公正的人才流动机制,规范人才流动秩序,支持和促进会员单位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员工的有序正常流动,保障会员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一)会员单位不得以人才流动形式招收、聘用下列人员:
1、尚未与原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2、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审查以及涉及经济犯罪和其他案件,尚未结案的;
3、处于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
4、组织或参与重大或重点科研等项目尚未完成、中途离开影响该项目正常进行的;
5、按有关规定需要离任审计尚未完成的;
6、机要岗位工作人员或曾从事机要工作,泄露国家或单位机密,侵犯单位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
7、因渎职、重大违规事项等原因受到开除处分的,按会员规定受到除名或辞退处理不适合从事金融工作的;
8、因个人辞职或自动离职未办理完相关手续的。
(二)除不得流动的人员之外,对其他可流动人员,会员单位不得以无端理由阻止人才正常流动。
(三)会员单位应及时提供、披露、交流本单位不得流动的人才名单和有关人才流动信息,协商、洽谈人才流动有关事宜,实现协会内部会员单位之间信息共享。
(四)发现其他会员单位有不遵守人才流动约定行为时,应及时按程序向协会书面报告或举报。对有损其他会员单位形象和利益的,可提出申诉,由协会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牢固树立人本观念,加强员工思想道德建设和行为规范教育,实施全面、民主、科学的人本管理,注重员工培训,建设学习型银行,提高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廉洁自律,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
(三)培育尊重、关心、友爱的企业文化,不断增强员工的创造活力。
(四)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五)会员单位在承诺并严格遵守本公约的同时,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执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坚持标本兼治,完善防范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实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和防范不正当交易、商业贿赂、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强化廉洁自律。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建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增强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弘扬共同的行业价值观,会员单位之间、员工之间应相互支持,团结协作,扩大交流,共同发展,展示银行业的风采,营造爱国爱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诚仪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谐相处的内部创建氛围。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对客户提供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执行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公约、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检查、考核、评估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公约及各项管理办法的情况。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行业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会员单位应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协会自律管理的联络部门,指定专人配合协会的工作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会员单位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确保各项自律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制定行业违约违规行为检查及处罚办法,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和同业公约。会员单位有义务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相互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协会反映或举报;经调查核实,协会有权对违反公约的会员单位采取自律性处罚措施;严重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协会依照相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建议监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对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产生异议的,有权力按照一定程序,提请协会理事会或监管部门进行复议;协会理事会或监管部门作出的复议结论,会员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行业公平交易调解、仲裁机制,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自律公约的严肃性。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业务争议、纠纷时,当事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进行调解、裁决;协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会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会协调无效时,会员单位可通过法律程序处理争议。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举报、投诉。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对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与监督;会员单位应设立客户服务投诉电话,并在各个营业网点设立意见箱(簿),在承诺的时间内对客户投诉做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协会会刊、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工作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会员单位进行表扬,对违约违规的会员单位进行批评,并在协会内部通报处罚结果。
第三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可依据本公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组织、指导、监督辖属分支机构贯彻执行,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经会员单位签署后实施。原《山东省银行同业自律公约》、《山东省银行业人才流动公约》同时废止。
❼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网站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NATIONAL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NIFA)是按照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建立的国家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职责包括:
1、组织、引导和督促会员贯彻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方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经营行为。
2、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沟通协商、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罚和反馈机制。
3、协调会员之间、协会及其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主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4、组织开展行业情况调查,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收集、汇总、分析、定期发布行业基本数据,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综合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并提供信息共享及咨询服务。研究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产品和创新业务。
5、积极收集、整理、研究互联网金融服务领域的风险案例,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公众提示相关风险。
6、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消费者保护标准,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7、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
8、发挥行业整体宣传推广功能,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倡导互联网金融普惠、创新的理念。
9、组织会员业务交流、调解会员纠纷、检查会员业务行为。
10、代表中国互联网金融服务组织参与国际交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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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您好,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贷投诉平台的网址是https://www.nifa.org.cn/nifa/index.html,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职责包括:1.组织、引导和督促会员贯彻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方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经营行为。2.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沟通协商、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罚和反馈机制。
❾ 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电话
互联网金融协会是没有举报电话,互联网金融协会是不负责处理举报事宜的,只有联系邮箱,具体邮箱为:[email protected]。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NATIONAL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NIFA)是按照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建立的国家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2015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通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准予成立。2016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黄浦区召开成立会议暨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上海市市长杨雄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共同为协会揭牌。
(9)金融商会服务公约模板扩展阅读: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职责包括:
1、组织、引导和督促会员贯彻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方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经营行为。
2、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沟通协商、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罚和反馈机制。
3、协调会员之间、协会及其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主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4、组织开展行业情况调查,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收集、汇总、分析、定期发布行业基本数据,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综合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并提供信息共享及咨询服务。研究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产品和创新业务。
5、积极收集、整理、研究互联网金融服务领域的风险案例,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公众提示相关风险。
6、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消费者保护标准,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7、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
8、发挥行业整体宣传推广功能,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倡导互联网金融普惠、创新的理念。
9、组织会员业务交流、调解会员纠纷、检查会员业务行为。
10、代表中国互联网金融服务组织参与国际交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❿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是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是Shenzhen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缩写SZIFA。本章程所指的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提供第三方支付结算、移动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股权)、金融产品销售、电商金融、要素平台等金融中介服务的法人企业;以及传统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专营机构和研发中心等。
第二条 协会是深圳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联合性组织,由深圳市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以及专业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相关中介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深圳市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是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深圳市依法登记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深圳市网贷行业协会、深圳市众筹协会相互联系、协商议事,旨在搭建起跨行业、专业性的行业联盟自律平台。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统筹联系、组织协调深圳市网贷行业协会、深圳市众筹协会重大课题研究、重大决策事项及经费使用。深圳市网贷行业协会、深圳市众筹协会接受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统筹指导和协调联系。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为会员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加强交流合作,维护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健康发展。
第五条 协会依法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和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协会的住所设在深圳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行业诚信制度以及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
(六)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二)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风险管理。
第九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监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第十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市内外从业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搭建银企投融资对接合作平台;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市金融办等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协会的自律、维权、协调和服务工作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自律、维权等各项行业管理制度和协会内部管理、财务审计等工作制度须经市金融办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协会的年度性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应每半年报市金融办进行审查,每月工作进展或日常动态及时报告市金融办。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会员单位名单及增减变更情况须报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协会章程;
(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机构会员、社会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深圳市内登记注册的依托互联网技术手段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
(二)经有关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相关互联网金融分行业领域的社团组织,或管理规范且有意愿加入互联网金融总会的企业社团组织。
(三)从事互联网金融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研究机构。
(四)有投融资需求或有其他信息需求的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互联网金融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从事互联网金融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三)关心与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四)有投融资需求或有其他信息需求的有关人士。
第十八条 凡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本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按章缴纳会费,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申请入会登记表,申请书应当载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申请人的姓名、法定住所;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第二十条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第二十一条 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有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自律公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大会,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二十六条 会员在一年内连续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视为自动退会,并由秘书处向会员单位作内部通报。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动退会;
(二)自愿退会;
(三)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四)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八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三个月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收支报告;
(三)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七)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八)决定终止事项;
(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会员大会每届二年,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经由主管部门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二年,理事任期届满,原则不可连选连任。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理事职务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五)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
(七)审查批准会员的自愿退会;
(八)审定行业自律制度;
(九)审定协会分支机构、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任免协会秘书长;
(十一)审定协会副秘书长聘任人选;
(十二)审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三)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四)审定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五)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人数超过30人时,根据需要从理事中选举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秘书长和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原则上不得连选连任。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根据市政府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工作需要,聘请顾问一名。
顾问负责组织协调互联网金融发展战略、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及监管模式等重大课题;负责组织协调协会换届选举、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负责指导协会秘书处工作,并为协会日常工作、重大决策事项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
顾问人选由协会聘任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四十四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报登记主管机关审批后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和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若工作需要,经协商,会长、副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所在单位应积极向秘书处派驻工作人员。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单位的各项合法权益。协会秘书处应为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出具工作鉴定,委派单位在对其派出人员的职务和薪酬作出安排时,应将其在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表现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在工资待遇和职务晋升等方面等同本单位同类人员。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深圳金融办审查同意后报深圳民政局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二年,会长由理事轮流任职,原则上不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金融办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四十六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四十九条 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两年、不得连选连任。
秘书长由会长、副会长单位各提名推荐一名人选、经理事会讨论研究决定聘任,报深圳金融办批准同意后深圳民政局进行登记备案。
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任免并报市金融办批准同意后由协会聘任或者解除聘任,
第五十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任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实施;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实施;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深圳民政局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在互联网金融业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在知名金融机构或者互联网企业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二条协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含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可提前解聘。秘书处领导在任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领导人或提前改选。
第五十三条 深圳金融办对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进行业务指导,并派员列席会议。
第五十四条会员单位若发生违法违纪、损害行业利益和协会声誉的行为,或面临倒闭以及破产风险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时,以及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被监管部门或者行政管理机关处罚时。理事会视情节轻重解除其协会内会员职务或者会员资格并报市金融办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协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市金融办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经费或专项费用。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以及协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者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者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如实答复。
第五十九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十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市金融办、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深圳金融办和深圳民政局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深圳市网贷行业协会和深圳市众筹协会的财务独立核算,会费统筹调度使用。
第六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金融办审查同意。
第六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深圳金融办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协会经深圳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金融办和深圳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深圳民政局核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