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营改增纳税人提供收费金融服务的相关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三项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1)2013年金融服务业税收政策扩展阅读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㈡ 金融服务业适用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一、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服务业适用税率为6%;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金融服务业适内用税率为3%。
营改增容后,对从事“金融服务”税目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只是在部分特定的税收优惠上(如同业往来免征增值税),由于需对免税主体、业务等作出限定,仍然在《试点过渡政策》和其他文件中,明确了金融机构的范围。但这不影响金融业增值税主要作为行为税的特征。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㈢ 营改增后金融业如何纳税税率多少
具体税率还未定。
金融方面贷款业务和中间业务适用税率预计将定在6%。金融内商品买卖适用税率或免税容或为6%,但采用何种计税方法仍不确定。相较于其他行业,金融业营改增一直被业内认为难度较大。
由于金融业营改增对整个金融行业的影响非常大,核算也十分复杂,营改增本身的目的是避免双重征税,因此,如果扣除不到位,反而对金融行业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也是政策迟迟未出台的原因所在。
㈣ 服务业和金融业营改增是增税还是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全面规定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行业加入试点后的方案内容。
金融业税负有望只减不增
金融业由于其子行业业务种类众多,核算也比较复杂,被认为是最后一批营改增行业中的一大难点。根据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由原来5%的营业税率改为6%的增值税率。
“金融业增值税制度的设计是世界性难题,营改增方案考虑到了金融业实施增值税的一些关键点。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税率增加了一个百分点,但考虑到可抵扣的因素,特别是不动产的抵扣,金融业税负应能实现只减不增。”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
梁因乐认为,金融业产品服务变化很多,对金融企业来说,应该根据不同产品的特性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从税务成本来说未必会有明显上升,甚至可能会下降,具体要看企业经营状况”。他还提醒,金融服务十分依赖系统,现在距离推开营改增试点时间很短,金融企业如何调整系统、修改业务流程等,任务将比较艰巨。另外,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难度还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要和税务局的金税三期系统对接好,还需要收集和提供更加规范和完整的票面信息以及纳税识别号等。
生活服务业收免税“礼包”
生活服务业是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最为紧密的行业,因此改革后对生活服务业有什么影响备受关注。根据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生活服务业实行6%的增值税率。
“生活服务业原来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分两种情况,一种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6%增值税率,另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 3%的征收率。”张斌表示。营改增后,税率发生变化幅度不是很大,而且由于可以增加进项抵扣,尤其是对进项税金较多的纳税人更为有利。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生活服务业,此次改革免税优惠较为“丰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习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等等。
“很多生活服务从业者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对这部分群体而言,从5%的营业税率到简易计税方法3%的征收率,减税效果明显。至于适用6%税率的一般纳税人,减税效果则要看抵扣情况,比如不动产、设备等的抵扣,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企业税负应该能减轻。”张斌说。
㈤ 金融服务业营改增后,政策有哪些变化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6%。
2.同业拆借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费用不得扣除;
3.金融商品买卖按差额纳税。
4.融资租赁与金融业合并;
5.贷款利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㈥ 金融业税收政策怎么改
税收政策问题
上海金融行业的税收主要是由中央政府决定的。目前中国银行业现行税收体系是1994年税制改革确立起来的,其间虽经几次调整,但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化,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相比,上海在税收政策上存在个人所得税税制不合理、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偏重以及营业税税率偏高和流转税负偏重等问题。
1.个人所得税税制不合理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依照应税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税免征额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则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
上海的个人所得税从总体上存在诸多不合理, 一方面将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对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为个人取得的非勤劳所得,有的征税,有的轻课或免税,有失税收垂直公平原则,有碍所得税再分配作用的发挥。
这将至少从两个方面对金融、保险、证券活动产生影响: 一是总体税负水平偏高时,直接减少储蓄和投资的数量和欲望;二是从金融、保险、证券储蓄和投资获利的比重下降, 降低了金融、保险、证券储蓄和投资的吸引力。
与香港相比,上海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偏高。近年来各国、特别是中国周边的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普遍呈下调趋势, 许多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已经降到40%以下(如日本、泰国为37%,韩国为36%,印度为30%,巴西为25%,英国伦敦和美国纽约分别只有34%和31%)。而且是分项征收,税前扣除项目少,扣除标准偏低。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像中国这样费用扣除不考虑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2.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偏重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国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新的所得税法,中国从此将逐步告别企业所得税“双轨”时代,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确定为25%。应纳税所得=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除国库券利息收入+超过规定的利息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支出部分+多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超过规定提取的呆账准备金+超过规定比例的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款+违法经营缴纳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各项赞助费支出等。
据上海市的统计,全市内资金融企业的平均实际税负高于其他内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率14.2个百分点,个别银行税负高达50%左右。外资金融企业税负率高于其他外资企业税负率3.6个百分点。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后,还是高于香港16.5%的税率。而且由于中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 同样的所得税税率给企业带来的综合税收负担已经偏重, 同时,中国银行业呆账准备金计提标准过严、呆账损失审批过严等问题尚未解决,使得呆账损失、足额的呆账准备金难以在税前扣除而增加了金融企业所得税税负。在此情况下, 若不采用较低的所得税税率, 必然导致企业总体税负过重, 缺乏竞争力。
3.营业税税率偏高,流转税负担偏重
不论从事何种应税金融业务,在中国都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免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前,中国对金融企业征收的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则因纳税人所在区域不同而不同,在市区的征税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则为5%,而在其他区域税率为1%。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县城、建制镇内,实际适用税率多为7%或5%。教育费附加则统一按3%的附加率征收。中国现行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除娱乐业征收5%~20%幅度的比例税率外,其他税目分别按3%和5%两档税率征收。金融企业实行的是5%的税率,与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税率相同,但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等行业3%的税率相比,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仍处于较高水平。
上海的金融行业除了缴纳营业税外,还需缴纳印花税。金融业缴纳的印花税可以分为几种:贷款合同印花税、房产合同印花税以及股票交易印花税。印花税因交易凭据的不同,税率和税基都不尽相同,如银行贷款的印花税税率为0.05%。,而保险公司非寿险和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的印花税税率为1%。,基金管理公司买卖证券需要交纳的印花税税率为2%。。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国,股票交易印花税除了是税收工具以外,更是成为政府调控股票市场的重要工具。股票交易印花税自1990年在深圳开征后,共调整了9次,每次税率调整无不与中国股市的牛熊交替有关,一般会在牛市中后期上调,在熊市中后期下调,中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不稳定,调整十分频繁。虽然与其他税种相比, 印花税税率很低, 但它一般按涉及的交易额(如贷款合同金额) 全额计征,因此,从实现的营业收入角度看,印花税也占有一定的税负比例。这样,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买卖,既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又要缴纳印花税。这几种税叠加后,加重了金融企业的流转税负担。
上海金融业税收政策
改革建议
上海作为人民币金融中心,正在进一步朝着建设全球金融中心而努力,设计一个合理的税收体系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目前,全球金融中心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而后起的国际金融中心要想求得生存和发展,为金融行业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是十分关键的。
1.在所得税方面进行适应的调整
个人所得税税负偏高无疑会间接提高金融行业的人工成本,从而影响其竞争力。因此,应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制定合理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改变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实行国际通行的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中,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等主要项目实行综合征收, 按月(次) 预征, 年终汇算清缴。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适当提高纳税人的基本扣除额, 增设赡养人口和老人、儿童、残疾人等扣除项目, 调整住房和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等扣除项目, 按照社会平均生活水准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相应的扣除标准。允许资本损失从资本利得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当期的资本利得, 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从以后的资本利得中扣除。适当降低税率, 近期可以考虑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税率降为40%。
2.改革金融业营业税的征收方式并适当降低税率
中国目前金融业的间接税采用的是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而且营业税的税基是银行的贷款利息和收费等项收入,而不是针对银行的经营利润等收入征收。这使得银行业的间接税负担相对比较重。不仅无法与香港等不征间接税的城市相比,而且也比大多数有间接税的金融中心要落后,这是影响上海金融中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银行业营业税税率在目前5%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由于各银行总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属于中心财政收入,为了不大幅度减少中心财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营业税税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到营业税税率降至2%或更低。这样可以提高银行业的盈利能力,补充资本金,提高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此外,为了和外资银行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建议取消内资银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争取降低或取消金融行业印花税
虽然印花税的税率较其他税种低,但是从贷方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借方的贷款成本的角度来看,印花税也构成一定的比例。目前,很多国家都取消或降低了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例如:1999年4月1日,日本取消包括印花税在内的所有交易的流通票据转让税和交易税;2000年6月30日,新加坡取消股票印花税。欧盟国家中,大多数国家都基本取消或者通过给予银行及机构投资人印花税豁免。为了提高伦敦金融中心的竞争地位,英国也从2007年11月起免除从事股票、期权交易的金融中介印花税,同时取消股票回购和融券交易的印花税。中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对较高,且不稳定,调整十分频繁。这几种印花税叠加后,加重了金融企业的流转税负担,应该适当降低或者取消。
4.对特定的金融服务进行适当优惠
目前,中国专门针对金融行业的税收优惠并不多。例如在营业税方面,金融行业的税率要高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等行业。针对成熟市场国家相对高的直接税收负担,借鉴国际离岸金融中心的经验,基于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的契机,上海可以考虑构筑一个“金融税收优惠的试验区”,在税收管辖权方面效仿香港,以吸引非居民来境内投资以及鼓励居民企业的境外投资。形成某种类似于国际避税地的“准离岸金融中心模式”。对比如信托、保险、退休基金等等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对上海地区的金融资产的交易免征资本利得税;协调居民和非居民的税收管辖权;向入境的离岸金融服务以及出境金融机构的离岸金融提供税收刺激。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离岸金融业务制定系统的税收政策,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也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因此,上海有必要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离岸金融业务税制,以促进外币和人民币离岸金融业务发展。
根据“全球金融中心指数”,除了伦敦、纽约、日本、法兰克福等传统国际金融中心以外,在资金、监管及人才方面的便利使得一批小型的税收天堂,如泽西岛、开曼群岛,在竞争力方面已经超过了上海等大城市。因此与各国不断调低金融行业税收的经验相比,中国国内金融行业的税收制度调整还比较缓慢,金融行业的其他税收负担也相对较重。上海要真正成为有影响力的全球金融中心,调整金融行业的税收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㈦ 2010年以来国务院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财政政策金融政策
从2005年起,我国连续实施7年的积极财政政策正式被稳健的财政政策所取代。 2005年末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做出了2006年继续实施稳健财政政策的决定。所谓稳健财政政策,就是中性财政政策,指财政政策对总需求既不扩张也不收缩的情形,是介于扩张性和紧缩性财政政策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是在经济总量基本平衡、物价比较稳定、结构性问题相对突出情况下,实行的一种财政政策。从近年来我国实施稳健财政政策的实践看,稳健财政政策是相对于我国过去实行的适度从紧财政政策和积极财政政策而言的,财政部门落实稳健财政政策的核心内容是,“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控制赤字,反映了财政政策“松紧适度”的增量平衡取向,主要措施是适当减少财政赤字和长期建设国债。调整结构,反映了财政支出结构“有保有控”的结构优化取向,这轮宏观调控呈现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既要防止通胀的苗头继续扩大,又要避免通缩的阴影卷土重来;既要间接控制投资需求膨胀,又要努力扩大消费需求;既要控制部分行业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又要着力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推进改革,反映了财政政策促进“制度创新”、完善市场机制的取向,就是要转变以往主要依靠财政支出拉动经济增长的方式,通过财政自身的改革以及有利于改革的财政收支安排,实现推进整体改革的目的。增收节支是指财政部门要通过加强税收征管、努力增加财政收入,同时要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的过快增长,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2006年,财政支出政策的基本特点是调整支出结构,在压缩一般性开支的同时,保障公共支出需要。财政支出重点投向农业、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的薄弱环节。其中,加大财政支农力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本年度财政支出政策的重要内容。为了配合全面取消农业税政策,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安排了1030亿元转移支付资金。与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农民减负约1250亿元,人均减负140元。“三补贴”政策(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共发放补贴资金188.7亿元。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西部地区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继续执行“两免一补”政策中规定的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其中部分专项资金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直达学校,受益学生达到4880万人,平均每个小学生减负140元,初中生减负180元。中部地区每个省选择一个县于秋季学期开始试点,东部地区大部分省份也主动实施了改革试点。2006年中央政府的财政投资重点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比例达到48%左右,比2005年提高了3个多百分点。1994年,分税财政体制改革初步确定了中央与省级单位之间的财政体制,但并没有确定统一的省以下财政体制,而是由各省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近年来,基层财政运行中的矛盾日益突出,县乡财政困难、地区间财力不均衡等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解决地方财政运行中的问题,近年来,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对省以下分税体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其中“乡财县管”和“省直管县”是涉及到财政级次改革的重大措施。 2006年,全国28个省份推行了乡财县管改革,18个省份推行了省直管县改革。但是,在改革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重要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2006年,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重要进展。其中,在总结2005年政府收支科目分类改革模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政府收支科目分类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2007年的预算将采用新的收支科目进行编制。此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国债余额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各领域的改革,均有不同程度的进展。相对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通常将目前正在推进的税制改革称为“新一轮税制改革”,其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12个字。 2006年在税制改革领域取得的主要进展包括全面取消农业税,调整消费税税目与税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草案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出台,资源税政策调整,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等。近年来,我国财政政策的基本走势,可以概括为以公共化为取向,以均等化为目标,以规范化为原则,加快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政策实施:1 2005年,我国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在许多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和调整,内容涉及增值税及其出口退税政策的大量调整、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系统化、企业减免税政策的规范化、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大幅调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及配套政策等等,税收政策的变化,2加快建设一批交通、能源和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推动一批重点工业和高科技项目的建设。第二,加大对装备制造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研究设立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基金。依托国家重点工程,提高铁路、地铁车辆,造船基础设施和重点船用配套设备,重大电力、石化、大型施工机械等重大技术装备的系统设计、制造和成套能力。第三,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推动产业升级3财政地区导向投入:中央财政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中央财政增加预算内经常性建设投资,向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倾斜,支持西部大开发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国家发改委下达了2005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专项(第一批)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在下达的63个项目中,东北地区占40项目,其中辽宁省19项,吉林省8项,黑龙江省9项,大连市3项,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1项。63个项目总投资规模达68.97亿元,国债资金5.8亿元,其中东北地区投资规模44.07亿元,占总投资的63.9%;安排国债资金 4.29亿元,占国债资金总额的73.8%。4.出口退税:2005年我国出口退税3374.66亿元,由此测算每美元出口商品综合退税为0.4429元。比2004年全国实际退税2196亿元增长了53.7%退税比例调整:减轻地方财政负担: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分担的比例由75:25改为92.5:7.5。5农业财政投入:2005年,全国28个省份已全部免征农业税,还有3个省也将农业税税率降至2%以下。“十一五”规划开局的2006年,我国将全部取消农业税,农民将彻底告别几千年来的“皇粮国税”。农业基础设施投入: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重大水利项目建设,支持粮食生产,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二是加大对基础教育、公共卫生体系、公检法司设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全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达到2975亿元,比上年增加349亿元。农业生态生态建设:中央财政支持林业生态建设。2005年中央财政天然林保护工程经费支出74.87亿元,支持保护了14.3亿亩天然林;退耕还林支出290.31亿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支出46.83亿元,累计支持完成退耕还林1.35亿亩,荒山荒地造林1.84亿亩,封山育林0.19亿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支出 20亿元,支持保护重点公益林试点面积4亿亩。 2005年用于污染治理资金支出99.84亿元,重点用于“三河三湖”等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等。6财政对就业投入:加大财政对扩大就业的支持力度,一是扩大投资要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对就业促进很小的投资项目需严格控制土地、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加大对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就业增长点的扶持力度,如对新增就业数量较多的企业,可采取适当力度和适当期限的税收减免、财政贴息政策。二是加强减税和补贴等政策,扶持失业人员创办"微型企业",鼓励大学生及其他社会高层次的人才独立创业,给予适当期限的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要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三是鼓励各种非盈利、非政府组织发展,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四是扩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能和人力配置,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和创业能力。加大对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2005年中央财政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补助、再就业补助209亿元,比上年增加29 亿元。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就业工作。中央财政还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财政投入: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明显提高,中央财政安排优抚事业费74.6亿元,比上年增长90%。 28个省(区、市)、2300个县(市)已初步建立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救灾和扶贫工作力度加大。全年中央财政用于抗灾救灾的资金89亿元,救助受灾群众9000多万人次。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抉贫资金162亿元,农村贫困人口比上年减少245万人。7财政支出:政府采购:财政部日前发布的《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显示,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2927.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1%。
㈧ 金融服务业都会涉及到哪些税种科目税率是多少
金融来服务业属营业税纳税源人,业务主要涉及
(1)营业税,税率5%;
(2)城建税:缴纳营业税的的7%,教育费附加:缴纳营业税的3%;
(3)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
(4)房产税:自用房产,房产余值×1.2%,
㈨ 金融服务业营改增税率
从今年5月复1日起,国家筑制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加大企业减负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同时,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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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国家促进各类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服务业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二)对符合非营利条件的服务性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认真做好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就业与再就业政策的落实。按照财税[200811号文件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巾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积极落实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2000/在税前扣除。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Ⅸ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五)认真做好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
(六)积极落实服务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允许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同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
(八)对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小型服务业企业,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