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仅有借条无转账凭证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1、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2、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2. 原告说:“我有转账凭证还不能证明被告欠款吗
这个问题,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其实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二0一5年9月一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帐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需根据被告的抗辩进行审理,如抗辩合理且有证据支持,原告就借贷关系的成立仍承担举证责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 原告以转账记录起诉我
转账记录能否作为证据,应视具体情况分析,不同的情况证明力不同。应该看转账记录中是否包含关键信息,根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能否看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在仅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话录音证明双方借贷关系,起诉后再提供转账记录。
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5. 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仅有转账凭证的可以起诉吗
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仅有转账凭证的,可以起诉,但不一定能够胜诉,因为转账也可能是偿还债务,所以,还必须提供相关证据相互佐证,才可能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6. 仅有转账凭证向法院起诉,是否构成借贷关系
仅有转账凭证向法院起诉,不一定就构成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7. 仅有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认定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吗
仅有银行转账凭证,法院不一定能够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实际给付了款项的事实,但不能证明给付款项的性质,也即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7)原告仅持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扩展阅读:
1、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与生效:
民间借贷合同自借贷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时成立,但借贷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合同已经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只有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时,借贷合同才生效。
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借贷合意,即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表现出来的民间借贷合同,仅表明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不能证明合同的生效;如借贷双方不仅合同已经成立,且出借人实际上交付了借款,才表明合同生效。
2、如何认定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债权凭证
综合各因素认定(借贷金额、款项交付、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等)
参考资料来源:华律网-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华律网-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借贷关系真实性
8. 仅凭转账记录或无任何借款凭据就能立案吗
仅凭转账记录或无任何借款凭据可通过法院起诉解决,不需要公安立案。 凭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被告人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时,原告应提供出其他证据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8)原告仅持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扩展阅读:
有转账凭证但无借款欠条胜诉
拿着两张银行的转账凭证,曾老板将昔日的陈经理告上法院,索要6万元借款。而在陈经理看来,这是公司为了避税才通过曾老板的个人账户支付的6万元工资奖金。该案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认为借贷关系成立,陈经理须偿还曾老板6万元的借款及利息。
作为一家外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老板与小陈签订劳动合同,任命他为公司叉车项目部经理。后来,曾老板一纸诉状将已离职的陈经理告上法院,索要6万元借款。
曾老板说,因为两人都很熟悉,而且是同事,当时借的6万元,没让陈经理写欠条。为了证明借款的事情,曾老板拿出两张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当时向陈经理各转账3万元。然而两年多过去了,陈经理迟迟不还款,所以他才到法院起诉。
对此,陈经理承认确实收到曾老板转账的6万元。不过他称,这不是借款,而是公司支付的工资和奖金,当时公司为了避税,就通过曾老板的个人账户给他转了那两笔钱。
陈经理还说,因为公司和另外一家机械设备公司长期拖欠他的工资和奖金,他被迫离职。外贸公司则称,6万元是曾老板与陈经理个人之间的钱款往来,与公司无关,并非公司通过曾老板账户支付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并未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借款合同。
基于曾老板和陈经理原来是同事关系,转账金额也不大,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由于双方关系较熟悉,所以曾老板借款后没有让陈经理写欠条的说法符合常理,法院认为可以采信。
陈经理辩解说外贸公司为了避税才通过曾老板的个人账户支付工资,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而且,外贸公司也否认6万元是支付给陈经理的工资。同时,陈经理也没有证明外贸公司以往支付工资也是通过个人账户的方式避税。因此,法院认为6万元是借款。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通过这个案件,希望市民们能够提高钱款往来的证据意识,一方面钱款往来时最好通过银行,这样可以留下转账凭证,如果本案中原告曾老板不是通过银行转账,而是当面支付现金,又没有让对方出具欠条,在对方不还款时,就很有可能吃哑巴亏。
另一方面,最好要用书面的方式明确钱款往来的用途,除了借款时要让对方出具欠条,例如钱款往来是作为投资款、购房款、租金或者押金之类的,都要通过书面的方式明确下来,以免发生经济纠纷时说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