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国有哪些企业是跨国并购的,能否详细说明
[导读]跨国并购指向的产品价值链部门逐渐高端化。近年,我国企业跨国并购不断朝向微笑曲线的两端延伸。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许多国家形成了对外来资本的深度需求,各国政府对外来资金放松了限制,降低了门槛,跨国并购作为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在这一大背景下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在分析我国跨国并购现状的基础上提出问题,并对我国企业的跨国战略作初步研究。 一、我国企业企业跨国并购的现状 2000年前,我国企业跨国并购只见于零散个案。那时,在这一历史阶段,我国仅有少数企业开展跨国并购操作。其中,1993年首钢收购秘鲁铁矿公司、1999年TCL公司收购港资公司并切人越南市场,是其中典型案例。不过,即使是这些仅有少见的跨国并购,已经在企业发展和国际战略中初步显露出重要作用。进入2l世纪前后,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个案数量和并购总额都迅速上升。根据商务部Thomson Financial公布的资料显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总额,从2003年的23.43亿美元增长2007年的到186.69亿美元,海外并购的年增长率高达80%左右。2008年,中国跨国并购总金额达129.58亿美元,比2007年下降了30.6%。从并购覆盖面看,发达国家的跨国并购主要由欧洲和美国组成,2003-2008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已在亚洲、欧洲、北美洲、大洋洲的172个国家和地区拥有投资,全球覆盖率达71%。其中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的目标主要集中在亚洲地区,如中国汽车企业、电器企业并购日本、韩国企业,亚洲地区的并购贸易额,从2004年3243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4648亿美元,占中国海外并购总额的45% 。美国金融危机,给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带来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特点 1.跨国并购指向的产品价值链部门逐渐高端化。近年,我国企业跨国并购不断朝向微笑曲线的两端延伸。(1)销售网络。收购外方既定企业的销售网络。中国浙江万向集团曾经以代工方式,借助美国舍勒公司的销售渠道进入北美市场;1998年,当舍勒出现严重亏损时,万向的美国销售额已经达到3000万美元。两年之后,万向与美国LSB公司合作,以42万美元的价格买下舍勒。由于舍勒以前为万向提供的主要是销售通路,因此,从直接效果来看,对万向而言,并购舍勒的关键意义就是舍勒的市场网络。当然,并购的舍勒资产还包括品牌、技术专利以及专用设备。完成此次收购之后,万向集团已经在美、英、澳、加等8个国家设立、并购、参股企业20多家,初步形成了一个跨国公司的构架。(2)技术专利与研发机构。我国企业收购境外技术专利和研发机构。惠州侨兴集团于2OO1年斥资3000万美元收购飞利浦手机在法国的研发中心。为随后的国际化发展奠定了基础。类似地,近年海外收购重点指向对方的技术体系的中国企业还包括:京东方、杭州华立、上汽集团、上工集团,等等。(3)品牌投资与重组。近年中国企业境外品牌投资,还包括品牌收购。如2002年初,上海电气集团与美国晨兴集团联合收购日本秋山印刷机械株式会社(简称为"日本秋山"),并由此在获得"秋山"品牌所有权;至于在2005年交易的联想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部门,双方还就并购后的品牌重组签有专项协议,即联想集团能够在并购后有权使用IBM品牌5年,并可永久拥有原来属于IBM的笔记本电脑品牌Thinkpad。 2.实施并购的主体仍集中在国有企业。目前,我国实行跨国并购的主体仍集中在一些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中,如中信集团 、首钢集团 、中化总公司、中建总公司、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他们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跨并购的现行军。他们为我国企业集团跨并购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并树立了很好的典范。 同时这些企业与政府往往也有较密切的关系,使它们能在跨国并购中具有比较优势。 3.民营企业对资源型的跨国并购不断取得进展。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资源稀缺矛盾日益突出和我国民营企业资金实力上升与对外交往增多,我国民营企业的对资源型的跨国并购不对断取得进展。2006年,无锡通达集团公司正式收购南非盛堡矿业有线公司51%的股权,项目总投资291.12万美元,中方投资150万美元;2007年,我国民营钢铁企业江苏沙钢集团收购英国斯坦科(Stemcor)控股公司旗下的澳大利亚萨维齐河铁矿90%的股份,总投资为1.08亿美元;2008年,河北邢台德龙钢铁公司透露,该公司将收澳大利亚(Cape Lambert)铁矿石公司70%的股权。2009年,吉利汽车收购美国福特汽车公司旗下的"沃尔玛"品牌项目,虽然没有最后签约,但已受到全球关注。 4.并购的产业由发展中国家转移到发达国家。自进入上世纪90年代,海外并购逐步成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在l992年到2000出现的第一个投资高峰中,这阶段主要以窗口公司为主,行业则集中在一些能够在当地受到欢迎的产品, 如机电产品、纺织产。因此投资分布的区域也主要集中在与中国有贸易往来的东南亚和非洲国家。总的来讲,此时的跨国并购主要是尝试性的, 此并购的规模并不大。以2001年进入WTO 为分界线,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开始了第二高峰,在第二高峰中.中国企业开始将并购目光延伸到美国、澳人利亚、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而且也不再局限于地小企业。2003-2008年中国企业在亚洲、欧洲、北美洲、大洋洲并购的比例分别为:45%、23% 、3O% 和4%。虽然亚洲的比例最大,但欧洲、北美洲、大洋洲并购的比例在上升。这一方而说明受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欧美发达国家的不少企业陷入困境给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也说明随着中国企业实力的增强,谋求国际市场、发展自身的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 三、我国企业跨国并购面临的问题 1.对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法律法规仍有待完善。我国企业是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而政府还没有很好的转变角色,政府对外投资的微观管理方式还是以"繁杂的审批程序可以减低投资风险"的思维,还没有让投资主体自我管理,还存在审批程序繁琐,审批内容多,审批效率低等问题。除此之外,我国还未出台一部系统的,即符合国际规范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海外投资法》,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对外投资的法律体系。尽管商务部为促进和规范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出台了《境外投资管理方法》,该方法很大程度上明确并简化了审批程序、原则上强化了政府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并规范了境外投资过程中的某些具体行为。但设计面还较有限,关于投资目标、投资主体、投资形式、资金融通、企业管理等方面尚待进一步作出研究。这就难以为我国企业跨国并购提供规范和保障。这表明政府"走出去"的政策激励力度不够、法律法规仍有待完善。 2.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拓展范围不够。目前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仍然主要集中在资源采掘、工业制造业领域,高度集中于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劳动力密集型项目(资源开发及初级加工制造业),以品牌、技术专利导向的技术寻求型的拓展范围不够。以品牌、技术专利等作为出资形式的跨国并购只发生在少数个别企业上面。这就表明我国以品牌、技术专利等作为出资形式的对外投资不足,与资源寻求型、市场寻求型的跨国并购相比,技术寻求型跨国并购在我国"走出去"战略中占据的地位不够突出。 3.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经营成功率较低。2000年前,我国企业跨国并购只见于零散个案。进入2l世纪前后,跨国并购异军突起,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个案数量和并购总额都迅速上升。新一轮的企业并购和重组浪潮进一步推动了我国产业的结构调整与升级。然而并购后成功率较低,一般认为只有3.5%左右。其主要原因,一是收购容易,经营难,我国企业缺乏跨国经营的经验和国际化经营人才,要驾驭好被并购的公司并不容易。二是中国企业收购的基本上都是一些破产公司,收购本身所花的钱并不多,但要使这些公司正常运转则需要投入数倍于收购价格的资金。三是企业文化的融合是并购之后的一大难题。 4.对我国跨国并购所配套的金融服务扩展不够。按照中央部署,面向"走出去"和对外援助相关业务,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展了法人贷款,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被指定为海外投资政策性保险的承保部门。最近几年,着眼于金融业国际化,客观上也有利于配合非金融企业"走出去"。但即使是这样,目前只有面对对外投资的法人贷款初步形成规模。我国还没有专门的股权基金、股权贷款等金融品种和金融机制直接用于支持对外投资,境内股权融资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管道也显得非常有限。至于企业对外投资中需要的信用担保、货款保险等,目前只有少数得到金融主管层授权的金融机构能够提供,并且在服务费率、效率等方面,和企业的要求有一定距离 四、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方面应该努力营建促进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政策 1.尽快改变我国企业跨国并购无法可依的局面。首先,要适应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需要,不断出台新的投资促进政策,并制定相应的促进法律法规。其次,要对我国国际证券投资的管理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并按照有利于促进企业跨国并购的要求,重新修订形成新的国际证券投资法律法规体系。还有,面向所有经贸合作伙伴,继续加强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合作;除此之外,还要着眼于为我国企业开展跨国并购提供宽松的市场准入机会。 2.应运用激励措施给予政策支持。政府部门应当从现行的以严格的项目审批为主要手段的管理方式逐步过渡到以日常的监管为主的管理方法。应让投资主体自我管理,简化审批程序、减少过度或不透明的审批和报告。在我国企业进行并购的过程政府部门应定位在投资监管、投资促进和投资服务。在财政政策支持方面,应设立海外投资发展基金、中小企业海外产业投资基金、对国家利益有重大意义的产业投资基金等,建立与完善中国的基金支持体现,发挥投资融资平台的作用。在税收方面,对"走出去"进行跨国并购的企业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税政策,尤其是能带动出口、开发自然资源和引进技术的项目更应辅以税收优惠政策。 3.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保险针对的是东道国的政策风险,而不是一般商业风险。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保险公司为我国企业跨国并购提供政治保障,但从其目前提供的服务来看,主要还是侧重于与出口业务有关的保险,对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业务仍相当有限。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位加重了海外企业应对风险的成本。我国应加大政策性风险基金投入,以便我国出口保险公司能够扩大承保范围和保险金额。 (二)实施跨国并购的企业应进一步加强跨国经营与管理的建设 1.实施跨国并购企业应设立全球研发中心。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的主要动机之一是获得先进的技术,但中国企业最需要的核心技术不可能通过并购而自动获得。欧盟国家对核心技术设置了技术壁垒。如法律和规定设定即使企业所有权的发生改变,其核心技术也仍然禁止向中国输出。这就是说要消化和应用这些技术需要一个磨合与转化的过程。我国的企业不能只依靠并购来获的技术,还应设立自己的全球研发中心。如华为设立欧洲地区总部→全球研发中心、联想集团总部移师纽约和惠威集团两次移师集团海外总部都说明了设立全球研发中心的重要性。 2.跨国并购企业应与国际的价值链接轨。最大的危机也许是最佳的契机。对于中国企业来说,通过兼并收购,进入全球行业的产业链,通过投资控股,可加快中国的产业与国际产业的价值链接轨。如我国机床企业就是抓住了通过并购实现与欧美的国际产业的价值链接轨。大连机床集团以近千万欧元的代价完成了对德国兹默曼有限公司70%股权的收购。沈阳机床股份公司重新启动破产的德国希斯。这些成功案例表明了我国的企业在并购时应抓住被并购企业的价值链高端,通过并购有助于我国企业与国际的价值链接轨,同时除了能获得技术外,还能获得现成的研发团队、营销渠道和国际知名品牌等相关资源。 3.实施跨国并购的企业应以品牌作为开拓和占领国际市场的重要载体。除了技术上的需求以外,知名品牌应作为开拓和占领国际市场的重要载体。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做"世界工厂",随着经济的发展,品牌应成为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开拓外需市场的重要载体。品牌的建立可以使我国从传统的初级产品形成有设计、有质量的品牌产品。通过跨国并购,可以为我国企业随后的国际化发展奠定基础,我国企业就可以初步形成一个跨国公司的构架。当企业作为我国直接投资的实施者日益壮大后将有助于发展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和扩展我国的外需市场。
B. 中国银行业在海外实施并购战略有何意义
开拓海外市场,走出国门、发展壮大。
C. 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等。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
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3、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组建政策性银行,承担严格界定的政策性业务,同时实现专业银行商业化,发展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商业金融服务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4、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称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简称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5、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
D. 公司的境外并购不可以采取内担外贷吗
在我国,对外担保是或有外债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国际经验和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对外或有负债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实际外债,可能造成资金大量流出,进而引发债务和金融危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一套外债管理体系:发改委汇总规划并负责中长期外债审批;财政部负责主权外债借入、转贷和偿还;人民银行负责金融市场包括本外币管理;外管局(作为央行组成部门)具体负责外债登记及债务信息发布,并负责短期外债、金融机构外债及或有负债的审批或登记。
一、对外担保定义的沿革
我国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定义了对外担保的原始模式:对外担保是境内担保人以出具对外保证,或按照担保法规定对外抵押、动产对外质押或权利对外质押等方式,向境外机构或者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简言之,即境内担保人向境外机构或者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担保,债务人是否为境内法人在所不问。
随即公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将对外担保做了扩大解释:根据该实施细则第47条,境内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境内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金融机构离岸中心融资所提供的担保;经境内金融机构离岸中心作为担保人提供的离岸项下对外担保等情况均应纳入对外担保的范畴。
2004年起,《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又对涉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问题做出了修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的,仍为对外担保;但境内担保人对境内债务人向境内外资担保的,不再视为对外担保。
201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称39号文)再次重申,对外担保指境内机构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向境外机构担保境内外债务人债务履行。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如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而担保受益人为境内机构,视同对外担保管理。
二、跨境融资担保的实务形式
根据前文分析,在将外管局批准的境内金融机构离岸中心视为境外机构的前提下,考虑到三个主体(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境内、境外两种可能的身份,贷款币种有外汇和人民币两种可能,现将涉及对外担保(以下论述均为融资性对外担保)的可能情形明确如下:
1.境外银行向境内债务人提供外汇融资,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原始模式)。
这是境内企业利用对外担保举借外债的最基本结构。
值得注意的是,境内担保人为自身对外债务或其他对外付款义务提供担保的,不受对外担保相关资格条件的限制,不需要纳入指标管理或向外汇局申请逐笔核准,但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定期备案或逐笔登记。若发生对外担保履约,境内非银行担保人应向外汇局申请逐笔核准。
2.境外银行向境外债务人提供外汇融资,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内保外贷)。
该结构是境外投资的常见方式,实务中称为“内保外贷”。原始模式最大的缺点是境内经营性工商企业在向外管进行或有外债申请和登记时存在诸多限制。为了克服这个缺点,内保外贷应运而生:境内工商企业(通常为境外借款人的母公司)向境内银行(境内担保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反担保,由境内银行为境外借款人提供融资担保,由境外借款人向境外银行融资。
内保外贷形式上其与原始模式类似,不过境内担保人由境内实际用款的非金融机构变更为境内担保银行。该模式有两大优点:
首先,借助境内母公司实力支持境外子公司进行外汇借款,将境内企业的外汇监管转化为境内担保银行的外汇监管。换言之,内保外贷属于境内担保银行的对外担保,外管局对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依据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外汇净资产规模、上年度对外担保履约和对外担保合规情况、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情况、当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当年度国家国际收支状况和政策调控需要等指标按年度为银行核定余额指标 [1]。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内,银行可自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无须逐笔向外汇局申请核准。
其次,外管局放松了对境内反担保的监管。根据39号文第十八条,境内银行按对外担保规定为境外债务人提供对外担保时,其他境内机构向提供对外担保的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不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但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即境内银行内保外贷时,要求境内机构(一般是境外借款人的关联公司)为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该境内反担保不视为对外担保。
在海外并购为背景的内保外贷业务中,国内银行是境内担保人,向境外融资银行出具融资保函,由境外银行向境内企业的境外全资SPV贷款。值得注意的合规风险是,根据外管规定境内银行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项下的主债务资金不得以借贷、直投或证券投资等形式调入境内使用。境内担保银行在开立融资性保函时应当详细审核境外融资协议的支付路经、资金使用用途等条款是否符合外管规定。一方面我行出具融资保函后并不能真正控制境外资金流向,审查用途是我行向境内外管交待的重要证据;二是境外银行一般注重合同信誉,改变资金用途或路径对境外融资银行风险很大,一般不会得到允许。
3.境内银行向境内债务人提供外汇融资或人民币融资,境外机构作为担保人。(外保内贷)
此情况在实务中被称为外保内贷,即境外银行出具融资性担保给境内银行,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提供贷款;同时,境内借款人可能需要向境外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外保内贷包含着境内银行的或有负债外汇监管和境内债务人反担保项下的对外担保外汇监管。
外保内贷有诸多优势:境内贷款可能为境内外汇贷款,也可能为境内人民币贷款;可以借助境外公司的实力支持境内公司的发展;境外公司的外汇资金在不调入境内并享有境外高收益的情况下,作为境内贷款的反担保条件;境外反担保资金无须汇入国内,免除资金退出时的外汇管制。
从境内借款人角度看,外保内贷也是有限制条件的,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该业务目前主要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银行需要审核外资企业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以及境外机构担保履约额之和是否超过其“投注差”;一旦超过投注差,超出部分没法结汇。
从境内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的角度看,根据39号文第十八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的,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也就是说,如果担保标的是境内资产,或未来涉及购汇承担反担保责任,或未来涉及外汇汇出境外承担反担保责任,境内借款人应当注意履行相关对外担保义务。
从境内银行角度看,应当注意或有负债的外管登记制度。原汇发 [2005]26号文已经被汇发 [2005]74号所取代,即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由债务人逐笔事前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并且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既可以看出我国外管资本项目监管的逐渐宽松,也应关注新加给债权人银行的登记义务。
4. 境内银行向境外债务人提供外汇融资,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扩展模式-外汇贷款)。
此种对外担保类型来自于实施细则第47条的扩展解释。此类型对外担保同内保外贷一样,也是境外投资贷款的常见形式。如境内母公司在境外成立子公司或SPV公司,以后者作为借款人向国内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境内母公司向国内银行提供担保。
实施细则将被担保人身份严格限定在境内机构和境外投资企业 [2],境内母公司只能为其境外投资企业中的中方投资比例部分对外债务提供担保 [3]。随着39号文的出台,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得以放宽:(1) 境内非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从境内企业的境内外一级子公司扩大为担保人按照规定程序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2) 取消了当被担保人为境外合资企业时,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的相关要求。(3) 放宽被担保人财务指标,亏损企业或无经营记录企业也可作为被担保人。担保行为本身就是市场判断,为亏损企业进行担保时企业应当承担注意义务,而非外管不分具体情况一概禁止;为特定项目设立的SPV一般情况均无财务经营记录,禁止无财务记录的SPV作为被担保人为跨国项目融资带来诸多困难。
5. 境内银行向境外债务人提供人民币贷款,境内机构作为担保人(扩展模式-人民币贷款)。
此类型与前述外汇贷款扩展模式的微小区别是贷款以人民币计价且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流动。由于人民币在境外无法流通,此类型贷款基本以境内银行的人民币计价的出口买方信贷形式进行,境内企业可能需要为境外借款人提供担保。人民币资金并不出境,而是按照合同约定由境内银行直接支付给借款人所购产品或服务的中国卖方。
该种情形下,担保人为境外借款人向境内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属于《实施细则》47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值得讨论。2002年,外管局资本项目司通过汇便函 [2002]4号的形式已经确认:对外优惠贷款以人民币计值,境内机构为境外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亦以人民币计值,担保履约时不形成对外债务,也不形成对境内机构的外币债务,因此此类担保无需经外汇局审批,也无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针对非优惠性的出口信贷,该便函虽然并为直接确认,但如果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应当同样符合该便函的精神,进而不需对外担保的一系列程序。建议境内银行凭借该便函向有管辖权的外管机构咨询、解释,以获得确认。
6. 境内银行向境外债务人提供外汇融资,境外机构作为担保人。
一般来讲,此种业务类型属于境内银行参与的纯粹国际融资游戏,应属于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债务人的自营外汇贷款,相关担保应在担保关系所在国完善公示、登记手续,而不属于我国外管局监管的境内对外担保。但如果将经外管批准的境内银行的离岸中心视为境外机构,则该离岸中心为境外债务人向境内银行提供的担保属于《实施细则》47条第4款规定的对外担保。
另一方面,根据39号文第十八条,境内机构(一般为境外借款人的国内关联公司)向境外担保人(一般为境外金融机构)提供的反担保的,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
三、对外担保的监管及违规后果
1. 我国根据担保人不同身份实行不同的对外担保监管方式。
针对境内银行担保人,外管局实行报批余额、余额管理、不再履约核准的制度。针对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外管局对被担保人条件设定了严格限制,实行履约核准制度,并在余额问题上区别对待。
外管局规定了针对“特定”境内企业的额度管理制度,在余额指标内,企业可自行提供一般的对外担保,无须逐笔向外管局申请核准。39号文对“特定的”标准定义为对外担保业务笔数较多、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担保人为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外汇局为企业核定的余额指标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长远看,该规定会对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造成一定影响。目前尚未细化外管的核定标准、外管核定的态度未知,暂不会产生动摇内保外贷的优势地位。
无法获得“特定”企业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需要逐笔申请核准、逐笔登记对外担保。
2. 违规后果
对外担保未获批准、未按时登记、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更新登记等事件将主要导致三种法律后果。
1) 合同无效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担保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具对外担保,其对外出具担保合同无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了5种情况下一概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外汇行政责任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汇发 [2005]61号文,担保人违规出具对外担保的,将面临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者撤销担保人对外担保业务的行政处罚。
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外管局将进行余额管理下业务合规检查,银行违规的将按外汇条例进行处罚。企业是对外担保人的融资业务,即使融资银行并非直接被处罚人,仍然难辞其咎。
3) 履约障碍
39号文取消了银行对外担保履约核准,该核准一直以来是惩罚不进行对外担保审批和登记利器之一。境内银行无论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还是非融资性对外担保,若发生对外履约,均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项下的对外支付。
但其他类型主体对外担保履约仍须向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申请核准,其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可以购汇。39号文还规定,境内企业作为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其向债务人追偿所得资金为外汇的,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结汇。因此,境内企业对外担保违规可能导致需要履行担保责任时无法购汇履约,或者导致履约后向债务人追偿所得外汇资金无法合法结汇。
四、现行对外担保制度下的实务问题
1. 内资公司如何利用改革后的对外担保制度。
内资企业从39号文获益良多。首先,外商独资企业原本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须外管局逐笔审批。39号文明确规定未实行余额管理的外商独资企业,应参照一般企业的管理原则办理对外担保逐笔核准、逐笔登记等相关手续。取消外商独资企业特权后,内外资对外担保享有同等待遇。内资企业可以不受股权比例限制对外担保、可以向间接持股企业对外担保,可以向经营亏损和无经营记录企业对外担保。为企业走出去后境内企业的境外附属公司获得融资提供了便利。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加剧的今天,大量企业减少接受外汇,造成年度外汇收入减少,人民币头寸巨大。取消了原有被担保数额与上年度外汇收入挂钩的计算方法大大有利于内资企业。
其次,在明确区分融资性对外担保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之后,国内企业更容易获得“走出去”所需的国内银行开立的非融资性保函。以往实务中,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外非融资性担保函中规定了担保的数额和担保期限(以备外管审批、登记),但同时又规定如果实际付款义务超过该等数额或期限,境内银行仍得承担责任。原因在于为满足外管审批和登记要求而填入了表面的担保数额和担保期限,而实际将可能承担额外责任。39号文将使该种条款成为历史。
2. 母子公司之间的对外担保问题。
现有的对外担保制度允许境内母公司为境外子公司或境外投资合资公司进行担保;境内子公司为境外母公司对外担保的(upstream security),暂不符合外管的政策,需要外管局特批,实践中少有通过。判断这种母子关系的依据往往是企业登记信息,如果是外资投资企业(FDI),应有商务部的外商投资批准登记和工商登记;如果是中国企业对外投资(ODI),应有商务部境外开办企业核准登记和外管局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可以通过间接担保的方式解决,即境内银行为境外母公司提供担保,境内子公司为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该境内反担保不视为对外担保。
3. 其他非典型担保方式的对外担保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承认的担保方式限于对外保证、对外抵押、对外质押等担保法规定的典型担保。而在国际融资交易中,经常会遇到以英美法为基础的非典型担保方式。比如某境内央企收购澳大利亚某上市公司的融资中遇到的equitable mortgage of shares这种让与型担保,或项目融资常见的assignment of insurance rights这种转让型担保。某些让与型担保甚至与现行法规定的“禁止流质契约”相违背的,仅在涉外交易中有条件的获得我国法律承认。
境内担保人以其拥有的境外担保标的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下,以上非典型担保是否属于对外担保从明文规定上尚不明确。从境外角度看,非典型担保的境外标的在境外的公示和登记(如有)是首先应当做到的。从境内角度看,根据实施细则第47条,境内担保人以其拥有的境外担保标的提供对外担保必须获得外管部门的审批。问题在于审批时外管是否接受非典型担保方式。无论如何,只要获得了外管部门的《对外担保登记证》,该对外担保就是合规的。
以某境外投资项目为例,境内母公司以其拥有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equitable mortgage,担保其全资拥有的SPV借款人,我行为贷款行。该情况下,需要首先在股权所在国进行equitable mortgage的公示和登记。其次,需要向外管局进行对外担保审批、登记。与外管局就equitable mortgage担保方式进行沟通后,只要获得了外管部门的《对外担保登记证》,即使该担保方式不在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范围内,将来违约事件发生时境外拍卖股权所得外汇也可以合法进入我国。如果外管局没有批准,折现现金将难以调回境内,可以考虑的是在满足我国对外投资程序的前提下,由债权人(根据合同文件)拥有标的股权。
E. 求一些杠杆原理在企业并购中应用相关的文献,最好是国外的,急求!!!
三、杠杆收购案例分析以下主要对中国大陆首宗杠杆收购交易PAG收购“好孩子”,与中国车企第一宗海外收购交易吉利收购沃尔沃进行案例分析。1.PAG收购“好孩子”(2006年2月)(1)当事方基本情况昆山“好孩子”集团始创于1989年,是中国最大的儿童用品企业,生产童车等儿童产品共十大门类的1500余个品种。企业已拥有中国专利280项,国际专利13项。好孩子产品远销美国、俄罗斯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据国家轻工总会最新统计,好孩子童车在中国中高档童车市场的占有率达到了70%以上,在美国的童车市场占有率也已达到了30%以上。PAG(太平洋同盟团体)成立于2002年,属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基金。其管理的基金涵盖私募股权、对冲基金及不良资产以及房地产等领域。集团的投资者包括来自欧美以及亚洲首屈一指的金融机构。有资料显示,PAG旗下管理着大约4亿美元基金,投资好孩子集团是其在中国的第五宗交易。(2)收购动机PAG收购“好孩子”主要出于以下几个原因:①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好孩子的行业地位是其未来预期稳定现金流的保证。国内童车市场的垄断地位,国外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多项专利的拥有,童婴产品市场日益增长的巨大需求,都令人对其未来的发展充满信心。2000到2005年间,好孩子收入年增长率稳定在20%至30%之间,净利润率约为5%,达到行业领先水平。②可调整的资本结构在杠杆收购模式中,对于被收购企业,新的管理层要利用企业资产的负债融资能力,所以杠杆收购方会寻找低负债率的企业作为收购目标。好孩子集团的长期负债比例低,流动资金充足稳定,财务杠杆较低,市场风险较低,负债融资的潜力较大。通过负债抵税的作用能够提高企业价值。③拆卖价值按照市盈率计算,好孩子当时的市场价值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实际价值高于账面价值,也高于PAG后来的收购底价,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也大于收购方的借贷资金成本。即使未来需要提前退出,凭借企业的商誉价值和市场占有率,将童车业务对外拆卖也并不困难。(3)融资方案首先,确定融资金额:PAG通过市盈率估算好孩子当时市值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折算成PAG67.5%的持股比例,该部分股权的市场价值超过1.7亿美元,而双方协商的收购价格为1.225亿美元,说明此项收购具有投资价值。为了实现既定的400%的高额投资回报率,PAG确定用自有资金支付的金额不超过1200万美元支付[≤(17000-12250)/4],约占收购价的10%,剩余收购价的90%由对外融资取得。第二步,制定银行贷款与夹层债券融资计划:以好孩子的业务现金流和企业资产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筹集相当于整个收购价50%的资金,并向PAG的投资者推销约为收购价40%的债券。具体融资对象:自有资金部分:PAG通过好孩子管理层组成的集团筹集收购价10%的资金作为自有资金用于支付。银行贷款部分:PAG收购交易所需资金主要来自中国台湾的台北富邦商业银行的贷款。夹层债券部分:PAG股东。(4)交易评价这是中国大陆首宗杠杆收购交易,属于国外资本对国内企业的杠杆收购。首先,PAG对收购“好孩子”进行了科学的项目可行性研究。通过对“好孩子”的经营管理、资本结构、拆卖介值的调查了解,与被收购企业公司的磋商谈判,发现了项目投资的价值,减小了收购的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其次,PAG设计了一份可行的杠杆收购融资方案。通过设定预期收益率估算出了融资的自有资金与外源融资的比例。通过堪称完美的资本运作,利用极低的自有杠杆资金,撬动了被收购企业的控制权。值得一提的是,PAG的并购方案使多方收益,“好孩子”原股东第一上海的股份卖出价格接近收购时的5倍,软银中国与美国国际集团卖出的价格接近收购时的2倍,管理层原持股29%,通过行权,管理层的股份增加到32%。2.吉利汽车收购沃尔沃(2010年3月)(1)当事方基本情况沃尔沃汽车公司创立于1924年,是北欧最大的汽车企业,也是瑞典最大的工业企业集团,世界20大汽车公司之一。沃尔沃汽车作为全球汽车安全技术的领航人,以其卓越的安全设计成为了豪华汽车品牌中的经典。1999年,Volvo汽车公司以65亿美元的高价被世界第二大汽车生产商———福特收购,与路虎(LandRover),捷豹(Jaguar)和阿斯顿·马丁(AstonMartin)并列福特高档车部门旗下成员。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是一家以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生产经营为主要产业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资产总额已经超过50亿元,2009年销售额突破165亿元;1997年进入汽车制造领域以来,成长为中国经济型轿车的主力品牌,2003年企业经营规模列全国500强第331位,被评为“中国汽车工业50年发展速度最快、成长最好”的企业之一,是国内汽车行业十强中的惟一一家民营轿车生产经营企业。(2)收购动机①品牌升级战略沃尔沃的汽车品牌广泛被欧美日等汽车发达地区市场认可,完成对沃尔沃汽车股权(含核心知识产权)100%的收购,将使吉利汽车成为中国首个拥有国际豪华汽车品牌的自主品牌汽车。吉利凭借沃尔沃价值连城的品牌商誉与全球领先的安全技术,利用原有的经销商网络,进军高端轿车市场,可以提升吉利汽车的品牌形象和国际知名度。收购沃尔沃是吉利从主营中低端轿车到兼营高端豪华轿车,从中国走向全球的国际化扩张战略。②收益改善预期沃尔沃在2005年取得了3亿美元盈利,之后三年一直处于亏损,2008年亏损达到了15亿美元。吉利高层认为,沃尔沃之所以陷入亏损,主要是受金融危机影响销量大幅下滑,产能放空,以及采购成本过高。实现并购后,吉利将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制定新的奖励考核机制,调动瑞典现有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在巩固稳定现有欧美成熟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降低成本、拓宽产品线。计划两年内使沃尔沃盈利转负为正。(3)融资方案首先,确定融资金额:虽然沃尔沃连年亏损,销量一路下滑,但仍是一家净资产超过15亿美元、具备造血和持续发展能力的跨国汽车公司。仅沃尔沃品牌价值就接近百亿美元,还拥有4000名高素质研发人才队伍与体系能力。由于品牌价值与研发实力都是无形资产,并购交易的现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根据吉利与沃尔沃的谈判结果,收购价格最终敲定在18亿美元,加上营运资金垫付9亿美元,总共需要融资27亿美元。第二步,制定融资计划:包括国内融资与国外融资两部分。国内融资:吉利自有资金占收购价的25%,以收购后预期现金流为抵押,向国内银行与地方政府筹集收购价的25%。国外融资:向境外银行与吉利的投资者筹集收购价的50%。具体融资对象:自有资金部分:吉利自筹。银行贷款部分:主要来自中国进出口银行(5亿美元)、中国银行(10亿美元)、国家开发银行(3亿美元)、成都银行(1.5亿美元)、瑞典当地政府担保的欧盟内相关银行的低息贷款等。夹层债券部分:高盛资深合伙人(3.3亿美元)。(4)交易评价这是中国车企第一宗海外收购交易,属于国内企业对国外企业的杠杆收购。首先,吉利此次收购沃尔沃是公司发展的战略收购,主要看中沃尔沃品牌的国际知名度与知识产权,帮助公司一举打入高端轿车市场与国际轿车市场,在金融危机后抄底收购,随着世界经济的复苏与国内外需求的增长,未来升值空间较大。其次,吉利原先设想的杠杆收购融资方案国外筹资50%,实际情况未达到预期目标,主要原因是国内资金支持力度较大,主权银行与地方政府看好项目未来发展,愿意为其融资,从企业到金融机构都在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抱着积极的态度。杠杆交易在我国方兴未艾,随着国际化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将与国际上的行业巨擘展开竞争,降低成本追求效益就要求企业充分发挥规模效应与品牌效应,杠杆交易为势单力薄的企业提供了一个跳板,使其能够通过最小的资本运作达到最快的企业扩张的目的,是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商业活动,它使人们相信凭借出色的管理能力与商业眼光,小企业也可以追求大梦想,有大作为。正如阿基米德说的:“如果给我一个支点,我可以撑起整个地球
F. 保险公司 境外收购
保监会官方数据显示,2015年保险业总资产为12.36万亿元,按照“境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的投资比例限制来计算,2016年的投资总额上限为1.854万亿元,但截止到2016年上半年,险资境外投资规模只有2000多亿元,仅占可投资总额的10.79%。不难看出,险资境外投资的实际投资额距离政策规定的投资上限相差甚远,境外投资市场潜力巨大。
险资青睐境外投资的两大原因
我国保险机构偏爱境外投资,主要得益于两方面的因素:
一是主观因素。中国保监会于2014年和2015年先后发布了多项法令,拓宽了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范围,给予保险机构更多资产自主配置空间。政策利好,使得险资出境大受鼓舞。
二是客观因素。当下人民币汇率波动加剧、经济增速下滑,国内“资产荒”的形势愈演愈烈。境内金融产品和工具难以满足保险资金配置需求的现状也加速了险资出境步伐。整体来说,险资投资的境外资产比较优质,尤其是不动产类项目。
我国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的趋势进一步增强
数据来源:保险投资网根据新闻资料信息收集统计
注:汇率按照9月30日收盘价计算,$1=RMB6.68;EUR1=RMB7.49;GBP1=RMB8.65
从投资金额和投资频率来看,海外不动产一直是国内保险机构最关注的领域。这类资产无论是转租,还是出售变现都很容易,能够为险企带来稳定的现金流。股权投资,是另一种较为传统的境外投资手段。其主要形式是收购境外市场占有率高、经营状况稳定的险企。在股票投资中,港股独占鳌头,占比98%。2016年前三季度,险资对境外股票的投资额迅速提升,共计100.17亿元。这与保监会批准险资参与沪港通试点息息相关,千亿险资蓄势待发,预计今后险资投资港股的金额会进一步增大。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2015年,2016年前三季度险资境外投资发生了几点变化:第一,多次出现终止交易。第二,险资开始投向温哥华和特拉维夫等新的市场,克服了区域的局限。第三,越来越多的保险机构开始对境外投资领域展开探索。
目前,涉及境外投资的,只有国寿、人保、平安、安邦和复星几家比较活跃。据保监会官网批复数据统计,已具备投资境外资质的保险机构共有16家。这意味着保险机构正在积极准备,等待时机进入境外投资市场,谋求更高的投资回报。
一方面,就近两年险资境外投资的数据来看,投资金额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主客观因素协同作用,使得险资出海愈发势不可挡。
另一方面,值得关注的是,在国家给险资以及投资范围“松绑”,且数以万亿的险资渴望寻找境外投资出口的同时,其中所存在的风险并没有随之消除。
对险资境外投资趋势的预测
险资境外投资,不动产和股权投资是重点
保险资金对于不动产的投资一直格外热情,不外乎是因为不动产看得见、摸得着,容易估值。事实上,一方面,保险机构资金雄厚,资金要求安全第一,因此险资格外青睐美国、英国以及中国热门城市的地标性建筑;另一方面,保险机构收购地标性建筑也相当于为自己进行了全球性的广告宣传,于保险机构本身也带来了相应的好处。
重点关注“一带一路”相关项目
保险资金参与“一带一路”可以采用三种方式:第一,保险资金可以在境内投资,即投资支持那些“走出去”的中资公司;第二,如果在“一带一路”上有较好的基础设施项目并具有潜在投资价值,那么保险资金可以直接参与;第三,通过产品投资,保险资金可以与境外其他投资机构进行合作。
收购境外相关金融机构或设立境外投资平台是对接长期优质资本的绝佳途径
就收购境外保险公司来说,可以通过相关保险公司继续投资其他海外资产,实现公司资产配置的多元化,并满足高端客户的资产配置需求。这样既可以帮助他们拓展海外保险市场,实现战略协同效应,又可以使其利用海外低成本保险资金在海外众多行业深耕布局,助力其成为多元化经营的跨国金融集团。而收购境外银行,可以使其拥有较大资金优势。此外,从近两年的保险资金投资趋势来看,与境外的相关机构成立合资公司或合作设立投资平台的手段也并不罕见。
欧美依旧是热门,香港股市蕴藏大机遇
今年第三季度新出现的2起股票型基金投资案例均发生在香港地区,均为对华宝香港中小盘基金的申购。保险投资网认为,这两起案例的发生不是偶然而是必然的。其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保监会于2016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参与沪港通试点的监管口径》,这使得保险资金可参与沪港通试点业务。因此,香港股市有望迎来大量的内地资金增量,与此同时国内保险公司的资产配置压力得以缓解,多元化投资组合更有利于分散险资的投资风险。
加强与PE机构的直接及间接合作
除了海外不动产和股权投资的方式之外,险资还积极寻求与基金或PE等机构开展合作,通过间接投资方式参与海外投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就是最常见的间接投资方式。政策层面,保监会于2015年9月11日印发了《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险资不仅可以作为LP参与项目投资,还可以以GP身份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境外投资要认准时机,量力而行
2016年险资境外投资的案例中,不乏最后放弃与终止的交易。实际上,最终的放弃有利有弊,要看站在什么角度考虑问题。正面影响是,交易的终止不仅避免了当地市场变动可能带来的种种风险,而且险企不再需要支付目标公司的收购对价,也不需要对项目进行债务融资,可降低险企的财务杠杆。负面影响是,险企错失了进一步获得其他国家客户认可的机会,从而减缓了其进军国际、打造全球知名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的步伐。这样看来,放弃境外投资交易的好坏并无定论,重要的是,是否进行交易,或者进行多少金额的交易,都要三思而后行,量力而为。
险资将加强境外投资的风险管控
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预判机制,积极关注国际金融动态,提升全球范围内的战略资产组合配置能力;其次,事前的尽职调查一定要谨慎细致,增加对于目标市场以及投资对象的全面了解,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再次,我国的保险专业人才数量有限,合格的境外投资专业人员较为匮乏,加大与境外投资相关的保险专业人才培养力度迫在眉睫;最后,境外投资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联系沟通困难、反映不及时等情况,只有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并重,才能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在当下低利率的市场投资环境下,险资未来的海外资产配置会更加强调价值投资、分散投资、另类投资的理念。不跟风投资、盲目追逐收益,而是分散投资到主要市场的各大资产类别,并制定长期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在防范风险的同时获得长期、稳健的超额收益,成为保险资金的重要投资战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G. 中国银行业在海外实施并购战略有何意义
通过收购获取海外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和团队(比如券商投行等)
间接控制在海外金融机构被抵押的有价值资产(比如大公司债权和股权,私募等等...)
国际化可以增强人民币国际化的地位(比如用人民币结算贸易等等)
为国内企业走出去铺路,金融服务永远跟着客户走
......
总之,做为全球中国企业领先的几个行业(金融,制造,通讯,能源等等,看看五百强里面的中国公司名单就清楚了)之一,做大做强符合公司乃至国家长远战略利益...搜索“并购天下”查看更多并购咨询。
H. 除了中国平安收购富通集团,中国还有哪些保险公司尝试海外并购外国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
什么收购不收购
中国人寿是中国第一的保险公司
是国家控股的保险公司
中国平安是民营的
I. 金融机构海外业务包括哪些
外资商业银行可分两类: local in VS 没有local in的银行。简单说就是是否在国内有独立法人,有人民币牌照可以做业务。
没有local in的银行在中国国内通常做的业务就是总部global banking业务的延续,local in的银行业务可以分位Consumer Banking,Global Banking,Corporate Banking,Global Market。
打了很多,还是删了。
做一个总结 - local in的外资银行在国内基本上都是不赚钱的或者只赚很少,公司不赚钱,在员工身上的投入自然不会很多。现在所有的外资行都在裁人或者变相裁人。在RBS,ANZ把自己零售银行的业务卖掉之后,可能还会有其他外资行考虑售卖自己在中国的业务。因为不赚钱呀!!
工作内容呢,很多职位只有外资行才有或者听上去职位名称是一样的但做的内容不一样的。外资行跳来跳去现在看来其实没什么意思了。
我们常说外资行有一大批职位的人真的废了,他们出了外资行这个圈子根本找不到工作。但这个圈子又在一步步的缩小。
嗯。。。如果你是做FI,TB或者dealer,外资行还能做一做,其它位置不建议
J. 中国信达负责海外业务的公司是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于1999年4月20日在北京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为100亿元人民币。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 追偿本外币债务; 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