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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中间业务收入避税

发布时间:2022-03-05 04:01:39

㈠ 如何合理避税增值财富

  1. 利用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比如:工资薪金支出、业务招待费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采用折扣方式促销。

  2. 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其他政策,如税收优惠政策、亏损弥补政策等等,因为税法具体规定了各种优惠政策。企业只需考虑是否满足税法规定的优惠项目,或者是否努力使自己符合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即可。在具体筹划时,要从各方面详细计算,以使得企业效益最大化。

㈡ 请问关于银行中间业务收入

我国金融市场自2006年11月15日对外资银行全面放开,本土商业银行正面临一场前所未有的激烈竞争,在坚守和巩固传统业务的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不得不开发新的业务、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以增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如今,这个重担便落在了中间业务身上。其原因在于:国外商业银行的成功经验证明了发展中间业务是银行尤其是商业银行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与国外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中间业务上的发展存在着巨大差距,发展还非常滞后,在存款利息不断减少、融资证券化对银行生存空间不断挤压、传统业务经营风险日益加大的今天,中间业务已成为国有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现状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已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中间业务品种不断增多,中间业务收入总额大幅度增长,中间业务输入比重快速上升。2002年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票据、电子银行等服务收益增长很快,中间业务收入50.31亿元,比2001年多10.93亿元,增长27.25%,占银行全部收入的11.35%。目前,就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收益比重而言,中国银行约17%,中国建设银行约8%,中国工商银行约5%,中国农业银行则低于4%。虽然我国各商业银行开展了约260余种的中间业务,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不收费的,这直接影响了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收入水平。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重要性
中间业务指的是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1、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需要。银行是企业,以提供服务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我国商业银行传统资产负债业务资产品种单一、质量低下、筹资成本高;同时,受人民币汇率改革的影响,存贷利差越来越小,利差收益提高困难,靠传统资产负债业务维持生存发展越来越困难。因此,必须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中间业务不仅可以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分散风险,而且通过增强服务创造效益,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收益的重要来源。发展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需要。
2、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需要。按照《巴塞尔协议》,银行的资本对风险资产比率达8%,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增加资本储备,这必然影响银行盈利。中间业务具有成本低、收益高、风险小的优势,有助于商业银行积累大量资本,增强竞争能力,是商业银行未来发展和竞争的主要阵地。
三、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面临的问题
1、对发展中间业务存在认识偏差。受体制、观念、思维方式和实践经验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均以存贷款业务为主营业务,对国际银行业中间业务快速发展的趋势认识不足;对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和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后面临的生存和发展压力认识不足,对中间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可以大大提高商业银行利润总水平没有给予高度重视,影响了中间业务的发展。
2、中间业务规模小,技术含量不高,结构不合理。近年来,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的中间业务已达260余种,但实际运用的品种很少且层次低、功能不完善,主要集中在收付结算和代理业务等劳动密集型品种方面,高附加值品种在我国银行业中尚处于起步阶段。而西方国家商业银行推行的中间业务范围广泛、种类繁多,涵盖代理、结算、担保、融资、咨询和金融衍生等众多领域。
3、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限制了中间业务的发展。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只能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中间业务大多属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交叉经营的领域。因此,国家的宏观金融管理政策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定,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拓空间,使银行无法设计开发出跨领域、综合性、多方位的中间业务产品,难以提高业务的集约水平。
4、同业竞争不规范,中间业务收费状况混乱。现行中间业务收费依据主要有央行的《支付结算办法》、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各行自定的收费标准以及由银行与客户协商确定等。收费标准多方制定,造成收费行为不规范,缺乏公平竞争原则。各银行为抢占市场,竞相压价,或不收费甚至“倒贴”,成本与收益不对等,非理性竞争减少了商业银行的收益,严重威胁着中间业务的开展。
5、中间业务创新能力不够,缺乏专业人才。中间业务是知识密集型业务,涉及领域广、知识面宽,具有集人才、技术、机构、网络、信息、资金和信誉于一体的特征,是金融领域的高技术产业。中间业务的发展需要熟悉银行业务及计算机、法律、国际金融、投资、证券、保险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与西方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人才培养和储备严重不足,缺乏一支具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相结合的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
四、发展中间业务的建议
1、转变观念,将中间业务作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发展中间业务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对银行服务提出的新要求,我国商业银行自身应充分重视中间业务,将中间业务定位为新的利润增长点。要从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高度认识中间业务。
2、细分客户资源,加快创新步伐,开发出满足差异化需求的中间业务产品。各商业银行在选择中间业务目标市场时,应该采取差异化策略,充分注重客户需求的差异性,并按不同的消费群进行市场细分,提供客户真正需要的金融产品。同时,加大中间业务品种的创新,坚持以满足基本客户的需求为导向,以增加新品种为切入点,不断推出中间业务的新品种。
3、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逐步实现混业经营。从西方金融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来看,混业经营是不可避免的趋势。随着综合经营的条件逐渐成熟,国家应对现有的分业经营框架进行修改,逐步放开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为拓展中间业务提供法律支持。
4、加强管理,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这是中间业务的关键。金融管理部门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中间业务的管理,进一步完善中间业务管理的细则,制定中间业务收费的标准,明确收费管理权属;并允许商业银行根据市场、客户、风险、成本等因素有限浮动,防止恶性竞争,同时加大违规的惩罚力度。
5、注重人才开发,建立专业的中间业务队伍。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中间业务从业队伍对促进中间业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商业银行既要大力引进一批具有金融、法律、财会、税收、企业管理、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人才,又要建立员工长效培训机制,为员工提供再学习的机会,使其能了解中间业务的最新动态并参与到业务创新中来。
中间业务利在长远,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打造成熟、健康的中间业务,研究探讨和逐渐规范中间业务的发展,对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自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融妈妈为您解答

㈢ 消极非金融机构

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
(一)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不属于积极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的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二)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可以产生本款第一项所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三)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

㈣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需要交税吗

需要的。

关联企业间资金借贷,如果融通资金约定利率低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税务机关有权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其利息收入并要求其缴纳相应所得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要求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金融机构中间业务收入避税扩展阅读: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根据财税[2009]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㈤ 请教如何合法避税销售行业,佣金一次性下发会扣很高额的个人所得税(20%-40%),公司无法提供发票避税。

最好的分次计发,例如一次性发的佣金,采取平分到12个月来发,原来扣20%至40%的个税就可降低5%到20%的税率。
还有就是和公司协商佣金费用化,通过费用报销的形势,既可以规避个税,企业也可以少交25%的所税税

㈥ 怎么才能合理避税

  1. 普及: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合理避税并不是偷税漏税,它是在合法的范围内减轻税收压力,避免因为税务知识的盲点,而导致企业多缴税或被税务局罚款。

  2. 根据工资支付方式合理避税

    目前的个税法并未对个人非货币性福利收入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因此可以通过减少名义收入的方式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达到能够接受的税率范围。具体方式上,我们可以和单位协商,将纳税人工资转化为福利性收入。调整工资支付方式,虽然降低了名义工资,但实际收入未受影响,而且还能享受因福利扣除而适用较低的税率,减轻税负。

  3. 根据优惠政策进行合理避税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等。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优惠政策的研究,力争经过收入调整使企业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避税,壮大企业实力。

    合理避税方法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㈦ 商业银行为什么重视发展中间业务

与商业银行表内资产业务相比,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具有以下作用。

1、不直接构成商业银行的表内资产或负债,风险较小,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供了工具和手段。

商业银行在办理中间业务的时候,不直接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身份参与,不直接构成商业银行的表内资产或负债,虽然部分业务会产生“或有资产”或“或有负债”,但相对于表内业务而言,风险较小,改变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

在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中,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相对较大。但这部分业务在具有一定的风险的同时,也给商业银行管理自身的风险提供了工具和手段,提高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能力和风险防范的手段。

2、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低成本的稳定收入来源。由于商业银行在办理中间业务时,通常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自己的资金,大大降低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中间业务收入为非利息收入,不受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变动的影响。

由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较小,中间业务一般不会遭受客户违约的损失,即使损失,影响也不大。这样,中间业务能给商业银行带来低成本的稳定收入来源,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和促进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

中间业务收入已经成为西方国际性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占比一般为40%至60%,一些银行甚至达70%以上。

3、完善了商业银行的服务功能。随着财富的积累、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日益丰富,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对个人理财、企业理财、咨询、外汇买卖、证券买卖等各个方面均存在较大需求。

(7)金融机构中间业务收入避税扩展阅读

业务分类

1、支付结算类

支付结算类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

(一)结算工具。结算业务借助的主要结算工具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结算方式,主要包括同城结算方式和异地结算方式。

(三)其他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利用现代支付系统实现的资金划拨、清算,利用银行内外部网络实现的转账等业务。

2、银行卡业务

银行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业务的分类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一)依据清偿方式,银行卡业务可分为贷记卡业务、准贷记卡业务和借记卡业务。借记卡可进一步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和储值卡。

(二)依据结算的币种不同,银行卡可分为人民币卡业务和外币卡业务。

(三)按使用对象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四)按载体材料的不同,银行卡可以分为磁性卡和智能卡(IC卡)。

(五)按使用对象的信誉等级不同,银行卡可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六)按流通范围,银行卡还可分为国际卡和地区卡。

(七)其他分类方式,包括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联名卡/认同卡。

3、代理类

代理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一)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政策性银行委托,代为办理政策性银行因服务功能和网点设置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办理的业务,包括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

(二)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主要包括财政性存款代理业务、国库代理业务、发行库代理业务、金银代理业务。

(三)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例如为委托行办理支票托收等业务。

(四)代收代付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例如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还款等。

(五)代理证券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委托办理的代理发行、兑付、买卖各类有价证券的业务,还包括接受委托代办债券还本付息、代发股票红利、代理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此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

(六)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受托代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保险公司承接有关的保险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一般包括代售保单业务和代付保险金业务。

(七)其他代理业务,包括代理财政委托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4、担保承诺类

担保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保函等。

(一)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二)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收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破产或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收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三)各类保函业务,包括投标保函、承包保函、还款担保履、借款保函等。

(四)其他担保业务。

承诺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主要指贷款承诺,包括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

(一)可撤销承诺附有客户在取得贷款前必须履行的特定条款,在银行承诺期内,客户如没有履行条款,则银行可撤销该项承诺。可撤销承诺包括透支额度等。

(二)不可撤销承诺是银行不经客户允许不得随意取消的贷款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备用信用额度、回购协议、票据发行便利等。

5、交易类

交易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主要包括金融衍生业务。

(一)远期合约,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卖约定数量的资产,包括利率远期合约和远期外汇合约。

(二)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或金融指标为标的的期货合约。

(三)互换,是指交易双方基于自己的比较利益,对各自的现金流量进行交换,一般分为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

(四)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支付给卖方一笔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可于期权的存续期内或到期日当天,以执行价格与期权卖方进行约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的交易。按交易标的分,期权可分为股票指数期权、外汇期权、利率期权、期货期权、债券期权等。

6、投资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

7、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的基金的全部资产,为所托管的基金办理基金资金清算款项划拨、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包括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

8、咨询顾问类

咨询顾问类业务指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及银行和客户资金运动的记录和分析,并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业务经营管理或发展的需要的服务活动。

(一)企业信息咨询业务,包括项目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估、验证企业注册资金、资信证明、企业管理咨询等。

(二)资产管理顾问业务,指为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资产管理服务,包括投资组合建议、投资分析、税务服务、信息提供、风险控制等。

(三)财务顾问业务,包括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和企业并购顾问业务。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大型建设项目的融资结构、融资安排提出专业性方案。

企业并购顾问业务指商业银行为企业的兼并和收购双方提供的财务顾问业务,银行不仅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的过程,而且作为企业的持续发展顾问,参与公司结构调整、资本充实和重新核定、破产和困境公司的重组等策划和操作过程。

(四)现金管理业务,指商业银行协助企业,科学合理地管理现金账户头寸及活期存款余额,以达到提高资金流动性和使用效益的目的。

9、其他类

包括保管箱业务以及其他不能归入以上八类的业务。

㈧ 商业银行从事中间业务所获得的收入属于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广义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1.商业银行介绍
商业银行在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基础上,利用技术、信息、机构网络、资金和信誉等方面的优势,不运用或较少运用银行的资财,以中间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咨询、代理、担保、租赁及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经营活动。商业银行在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两项传统业务中,银行是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参与;而中间业务则不同,银行不再直接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扮演的只是中介或代理的角色,通常实行有偿服务。商业银行也是是一种银行类型,其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作为信贷中介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主要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票据贴现。商业银行一般没有货币发行权,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以存款、贷款为主。
2.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具有的作用
一是不直接构成商业银行的表内资产或负债,风险较小,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供了工具和手段。在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中,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相对较大。但这部分业务在具有一定的风险的同时,也给商业银行管理自身的风险提供了工具和手段,提高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能力和风险防范的手段。二是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低成本的稳定收入来源。由于商业银行在办理中间业务时,通常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自己的资金,大大降低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三是完善了商业银行的服务功能。随着财富的积累、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日益丰富,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对个人理财、企业理财、咨询、外汇买卖、证券买卖等各个方面均存在较大需求。
商业银行是一种有偿服务,但是功能很齐全,大家可以去深入了解一下。

㈨ 公司怎样合理避税

众所周知,我国大陆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居于世界范围内中上水平。因此,一般性企业的节税方法是将企业利润保存在实体在海外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的子公司,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

通常,企业会选择在香港成立子公司。之所以多选择香港,而不是上表中“避税天堂”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是因为香港和中国大陆的税务机关签署了具体的税务互免协议,实际操作中,更为方便和有效。

图/世界主流国家税率表猪八戒洋骠驹综

由上表可知,香港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6.5%,中国大陆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因此,如果企业选择将100万元的利润放在香港而不是大陆的话,企业可以节约的税额为8.5万元。

关联方公司之间转移定价的方法Transfer Pricing

如何将利润转移给香港子公司?

通常的做法是采用关联方公司之间转移定价的方法。这种方法的本质是让香港子公司向关联方的大陆子公司销售一种“高价商品”,提高香港公司的利润、降低大陆公司利润,从而将利润“转移”至香港。

然而,香港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IRO)的 S. 61A条例规定,如果一项交易没有其他商业实质,唯一的目的就是避税,则香港税务机关有权宣判部分或全部的交易无效,或对交易的价格进行调整。这样就会导致避税失败。

因此,为了保证避税的合法操作性,就必须保证香港子公司销售给大陆子公司的这个“高价商品”不会被香港税务机关通过援引以上条款而驳回。

所以这个“高价商品”不能是“实体商品”(因为税务机关会考核该商品是否超过了公开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来辅助判定是否不具有商业实质并唯一目的是避税),而是“虚拟商品”,通常这个“虚拟商品”都是一种具有独特性的无形资产,例如专利技术、特许权、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这种具有特异性的产品很难在公开市场上找到同类商品价格,因而不容易被大陆和香港的税务机关通过援引反避税条款驳回,因此更容易实现我们通过利润转移达到节税目的。

其实,合法避税的方法有很多种,需要结合企业具体的行业背景和业务类型具体讨论,以上以注册香港为例,探讨的企业一般性节税方案仅供参考,如有海外公司注册、境外银行开户等问题可具体咨询八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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