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加强防控金融风险
加强金融风险防范
今日推出关于防范金融风险问题的《专题论坛》,意在引起社会各方面读者对这个
问题的关注,交流建立金融风险控制体系的经验、方法,探讨进一步做好这方面工作的
思路、途径。
防范金融风险是一个世界性的大课题。实践证明,哪个国家金融风险控制得好,
该国的经济就能稳定发展,哪个国家金融风险控制不到位,就会严重影响国家的经济
发展,形成金融危机,甚至导致一个国家政治动荡。1997 年东南亚金融危机造成了该
地区各国和地区经济的大幅振荡和较长时间的衰退,至今有些国家还没有走出金融危
机的阴影。
前些年发生在墨西哥、俄罗斯、阿根廷等国的金融危机,严重影响了这些国家经济
的正常发展。
前几年发生在阿尔巴尼亚的金融危机,不但造成了剧烈的经济波动和社会动荡,
而且直接导致了该国政府的倒台。
从以上实例来看,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发展,是全社会都应当
高度重视的问题,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要切实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除了思想上高度重视以外,还应当建立起完善、高效
的防范金融风险体系。要认真研究金融风险发生的特点、渠道、机理、原因,并且进行
有针对性的工作,把防患于未然作为最高目标。
⑵ 商业保理公司如何办理如何办理如何办理呀
商业保理设立条件蛮高,如下:
1:需有符合要求的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成立至少满1年,净资产满5百万美金;
2:需提供外资企业的资信证明、审计报告、公证文书等材料;
3:需有符合要求的高管人员至少2名,且有从事过商业保理行业3年以上的从业经验。
流程:先核名--再备案--再出执照,执照是全国通用。
⑶ 如何打造商业保理公司核心竞争力
1、打好基本功,凸显专业化优势。虽然目前我国商业保理公司呈现井喷状态,但仍处在“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无序竞争状态,在这情况下,专业性本身就成了基本的竞争力来源。
商业保理公司应扎实打好基本功,遵循国际保理理念,认真学习《合同法》《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熟练操作过程的每一个细节,并做好全面的风险管理。
2、深耕垂直行业,主攻特定客户群,占领细分市场。聚焦是企业高效运转的法则,保理公司也不例外,尤其对综合实力还较弱的公司。
3、因此,保理公司应集中精力攻克重要聚焦于重点行业、重点客户群,全方位了解目标行业、目标产业链各方面的信息,由此即可获得一定的先发优势。
4、分析行业价值链,以灵活创新的方式占领细分价值点。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独到资源和优势,企业应站全行业的高度,审视自身的优势,并结合市场需求,打造出独一无二的竞争优势。
⑷ 商业保理公司可以开展什么业务
商业保理业务根据设立的类型可分为:内资商业保理,外资商业保理,合资商业保理公司。本文以下内容,将着重就内资保理公司申请设立条件及流程做出阐述。
商业保理是一整套的基础在于保理商和供应商之间所签订的保理合同的金融方案,包括融资、信用风险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服务。保理商根据保理合同受让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且代替采购商付款。如果采购商无法付款,保理商则付款给供应商。
现阶段国家暂未核发保理行业的资质牌照。另一层面来看,商业保理虽是金融行业务,但是现阶段仍属于注册制,不像其他金融行业务所需备案,导致很多企业被卡在备案环节。
⑸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金融风险管理
由于小微企业规模的限制,其中最常见的不确定性企业金融风险,是源自金融市场风险,其主要表现有:汇率、期货市场变动带来的原材料成本及市场价格变化,从而带来盈利能力的风险;资金供应变化带来的资金问题,从而导致持续经营能力风险等。 在金融风险面前,并非所有的小微企业都会招致厄运,其结构性差异还是较为明显的。许多资信状况好、资产收益率高、经营机制灵活的小微企业往往能合理规避风险并不断发展壮大。以张江高科技园区为例,每年都有小微企业由于良好的管理发展并上市,但是每年经过大浪淘沙,也有很多小微企业因为经营不善造成资金链断裂而被淘汰关闭。
可见,科学的企业管理才是防控应对风险的王道。 金融风险的控制方法,一般分为控制法和财务法。
(1)控制法是指在损失发生之前,实施各种控制工具,力求消除各种隐患,减少金融风险发生的因素,将损失的严重后果减少到最低程度的一种方法。
(2)财务法是指在金融风险事件发生后己造成损失时,运用财务工具,对己发生的损失给予及时的补偿,以促使尽快恢复的一种方法。 在金融风险已经席卷的情况下,小微企业受规模限制,企业缺少差异性和制衡机制,金融风险的控制采用财务法比较恰当。
精细化财务管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小微企业想要通过财务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来防范金融风险, 首先,要确立以金融风险防范为中心的财务管理目标,突出财务管理的中心地位。在国外,企业已将金融风险控制上升到企业战略高度,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已逐步发展到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层面,成为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面。
为此,小微企业的领导者要立足自身实际,大力推行先进的财务管理理念和方法,并选择恰当的财务管理方式促使企业管理迈上新台阶。例如,可用现代信息技术或专业软件实现对财务的科学管理;也可以借助外力,通过外聘专业财务管理团队的方式迅速提升管理水平。目前张江高科技园区已有专门为小微企业输出财务管理服务的公司,助其在较短时间内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其次,要建立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体系。小微企业中并没有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为使企业金融风险的防范具有连续性和专业性,必须建立系统的企业金融风险评估体系、财务管理体系,包括:风险定量评估系统,实时预警机制,定期报告制度。如: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上的项目进行分解,挖掘出经营活动各个环节暴露的风险,以及所能承受的风险种类和大小。
在这个评估过程中,要考虑四个因素风险的数量和程度、企业自身管理风险的能力和条件、风险管理的外部环境条件及风险管理的成本。一旦发现金融风险,应立即发出预警信号,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再次,建立科学的决策应对机制并采取相应的金融风险管理手段。 在目前金融风险的阴影下,经济不景气时期,小微企业的第一反应就是要削减成本。可以通过多元化财务管理渠道,采取多管齐下的管控手段。
(一)加强财务管理,多渠道降低成本,提高毛利率,以增强抗风险能力。 以出口企业为例,缺乏核心技术和核心品牌导致的谈判能力低下和出口企业的低利润局面短期内很难得到改观。原材料成本的大幅上升,再加上人工成本的上升,人民币汇率升值使不少小微企业不堪重负。所以,可以通过合理降低库存、整合供应链集中购买、从企业固定成本寻找压缩空间、合理部署原材料的购入和投入周期等方式,来达到成本降低和原材料合理供应的目的。
(二)建立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财务管理方法,努力拓宽筹资渠道,并注重自身资金积累、合理分配。 目前不少小微业普遍陷入融资难、收账难、订单少的困境,尤其是出口企业的问题十分突出。虽然银行、财政等均对小微企业有着不同力度的支持,但是融资难的呼声仍然非常之高。有关数据显示,小微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65%以上依靠自有资金或原始积累,20%左右通过金融机构借款,而通过企业上市或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的比例还不到1%。
为此,小微企业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积极争取银行融资,不断改善企业资信状况,着力开展长期合作。
二是积极探讨其它融资方式,如股市主板或创业板上市,谋求健康快速发展。也能借此推进财务管理水平的快速提高。
三是寻求民间借贷。这种方式需要小微企业谨慎把握,一般作为短期应急之需,并要求企业财务管理有着非常高的管控水平。
四是要把原始积累和留存收益作为企业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严格防止将利润分配于非生产领域。
五是要加强企业各个环节的资金管理,努力挖潜增效,减少非生产性支出,争取使每一分钱都能实现效益最大化。通过节流来积累资金,扩充资产,为企业长足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增强财务管理投资分析和决策能力适度控制发展规模。 由于目前国际和国内市场的变化,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均促使小微企业展开投资活动。然而,小微企业规模有限,精力也有限,想在短期内迅速膨胀是不太现实的。
在资金并不宽裕的情况下,应坚持量力而行,适度控制。要充分考虑主业的盈利情况和所投项目的回报能力,确保企业有足够的承受能力,不致因投资失误而把企业逼向绝境。 按照规定程序科学合理地进行决策,是项目投资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小微企业应当坚决摒弃以往靠拍脑门做决策的传统模式,注重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决策之前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分析,深入开展可行性分析,把风险降到最低,提高投资的成功率。 作者系上海张江东区高科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欢迎发表评论分享到:
⑹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发布了吗
没有发布。商务部的网站上甚至连这个试行办法都找不到。而且我打电话给商务部,他们各个司之间就开始踢皮球,都说不清楚,让我问别的司。
⑺ 什么是保理公司
保理公司就是卖方将货物卖给买方,卖方可将贸易过程中销售或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
商业保理指的是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
商业保理的其他知识。
在国际上,传统的商业保理是为了解决国际贸易中卖方给异国买方放账时候的信用问题而自然而然产生的。保理商解决的就是从货物监管,对账,做到为买方提供信用担保,再到为卖方做融资,解决的是上下游之间信用账务等问题。
不过保理传入我国才10余年的功夫,最早是银行在涉及。但由于银行保理相对来说更侧重于融资,同时对卖家资信情况考核严格,并需要有足够的抵押支持,占用其在银行的授信额度。因此,中小商贸企业往往达不到标准,这就给了商业保理生存的空间。
⑻ 办理商业保理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啊
一、注册内资保理公司的有关依据
二、
1、《公司法》
2、《 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
3、《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4、《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 的复函》
三、注册内资保理公司的申报条件符合《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第二章公司设立和业务范围”要求。
四、注册内资保理公司的申请材料
1、商务委初审同意意见。
2、出资人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主要是1.法人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
(1)公司简介,包括基本情况、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制度等内容;
3、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个人情况登 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企业信用报告(可通过企业贷款银行或开 户银行获取);
6、经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示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能力证明报告;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注册地工商、税务机关出具的近期无违规处罚记录证明;
9、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出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决议。自然人出资人基本情 况。包括:
(1)个人情况登记表;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4)经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示的信用评 级机构出具个人自有资金出资能力证明报告;
(5)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出资协议书。4.出资人承诺书。
五、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验资报告,包括存款银行询证函、注册资本进账单及复印件。
六、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个 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复印件、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金融领域管理经验证明,包括就业单位出具的任免职决议、工作证明和与其签订 的劳动合同等;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财务总监须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管理人员为商业保理公司专 职工作人员。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场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2、出资各 方签署的公司章程。
3、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任命书及基本情况,包括: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复印件;中国人民 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出资各方签署的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是,
(1).出 资人情况介绍,包括: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2).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情况介绍,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出资情 况、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人员团队及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管理制度等。
(3).拟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情况介绍,包括:市场需求、 公司定位、业务模式、业务拓展计划等;未来2年财务预测、资本持续抵补能力等;业务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等
⑼ 保理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保理公司、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都是属于“类金融”机构。
中国保理市场分为银行保理、商业保理两个市场,此前分别由银监会、商务部监管。业内一般认为,从本质而言,银行保理并非是真正的保理,而相当于是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商业保理公司反而与国际规则机制接轨,从事应收账款转让,属于信用融资。
(9)保理公司加强金融风险管理扩展阅读
关于商业保理的监管:
商业保理未来划归银监会统一指导监管之后,首要难题是如何统一监管标准。
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本质不同,标准语言也不太一样,有待统一。此外,银监会对保理公司主体、资本约束、注册资本金、高管任职资格等会有单独要求。
被认为是供应链金融载体的保理,是一个逆经济周期行业。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常态下,保理对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降低企业杠杆具有独特优势。
实际上,保理公司合规监管早已开始,此前一度流行“保理+P2P网贷”模式,华南地区的行业协会已经要求保理公司停止与P2P网贷机构合作。
监管看商业保理最核心的是要看基础资产的风险,保理是否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现在的做法是用人工审查相关交易单据,通过交易背景的相关材料来确保底层应收帐款是真实有效的。
⑽ 谁有《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
第十条 保理业务分类:
(一)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国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的保理业务。
(二)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商业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商业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三)单保理和双保理
按照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机构个数,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单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机构单独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双保理是由两家保理机构分别向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买卖双方保理机构为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可视作双保理。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中同时明确作为买方保理机构和卖方保理机构的职责。
有保险公司承保买方信用风险的银保合作,视同双保理。
第三章 保理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具体保理融资产品进行定义,根据自身情况确定适当的业务范围,制定保理融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二条 双保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应当对合格买方保理机构制定准入标准,对于买方保理机构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当采取名单制管理,并制定严格的准入准出标准与程序。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合叙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
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已在其他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解押并放弃抵质押权利和获得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应收账款权属的除外。
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票人无需持有票据或有价证券产生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单据,仅依据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即可向票据或有价证券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或有价证券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卖方和/或买方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构等,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审查买卖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买卖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应当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重点对交易对手、交易商品及贸易习惯等内容进行审核,并通过审核单据原件或银行认可的电子贸易信息等方式,确认相关交易行为真实合理存在,避免客户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
第十六条 单保理融资中,商业银行除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外,还需确定卖方或买方一方比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严格实施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与评价、支付和监测等全流程控制。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办理单保理业务时,应当在保理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理专户等相关账户。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人对保理专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银行融资。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融资利息、保理手续费、现金折扣、历史收款记录、行业特点等应收账款稀释因素,合理确定保理业务融资比例。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商业银行可将应收账款到期日与融资到期日间的时间期限设置为宽限期。宽限期应当根据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行业惯例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提供保理融资时,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债权人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征信信息。商业银行进行担保付款或垫款时,应当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决定计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征信信息。
第四章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科学审慎制定贸易融资业务发展战略,并纳入全行统一战略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贸易融资业务决策程序和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防范与控制保理业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详细规范的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业务范围、相关部门职能分工、授信和融资制度、业务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管控、监测和处置等政策。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评估保理业务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第二十四条 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商业银行,必须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负责产品研发、业务操作、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明确各类保理业务涉及的风险类别,对卖方融资风险、买方付款风险、保理机构风险分别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行统一的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保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保理业务建立完整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前中后台应当职责明晰并相对独立。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动态关注卖方或买方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风险信息,定期与卖方或买方对账,有效管控保理业务风险。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保理业务IT系统建设。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的银行应当建立电子化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对授信额度、交易数据和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控,并做好数据存储及备份工作。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买方信用风险,保理银行履行垫付款义务后,应当将垫款计入表内,列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并计提资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保理业务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制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即开展保理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六条规定叙做保理业务的;
(三)业务审查、融资管理、风险处置等流程未尽职的。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条实施处罚:
(一)因保理业务经营管理不当发生信用风险重大损失、出现严重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
(二)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或变相降低标准违规办理保理业务的;
(三)未真实准确对垫款等进行会计记录或以虚假会计处理掩盖保理业务风险实质的;
(四)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自律、协调、规范职能,建立并持续完善银行保理业务的行业自律机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