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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债务保权证明

发布时间:2022-03-08 10:15:14

① 鲁政发[2002]62号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02]6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省属企业改革,搞好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现就省属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国有产(股)权管理的原则
(一)适应经济管理国际化要求,理顺产权关系,明确国有资本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促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与发展民营经济相结合,突出外经贸、高新技术、民营经济“三个亮点”,发展壮大支柱产业、优势企业、名牌产品,提高省属企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和外商参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对处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充分进入,参与竞争,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快速发展。
(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优化结构为主要目的,把国有资本集中到有利于提高我省综合竞争力的相关领域。通过减持或退出国有产(股)权,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国有股可采取委托经营的方式,实行国有民营,使国有经济进而有为,退而有序,以实现国民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
二、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政策
(一)国有企业改制时,由职工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可采取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的方式。
(二)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可在国有企业间进行无偿划转或有偿转让,也可有偿转让给外商、民营企业或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转让产(股)权必须实行公开竞价、拍卖方式。实行协议转让的,其转让价格一般不应低于评估净资产减去在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的数额后的价值。
(三)国有企业改制时,不得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债权。已为贷款设定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企业,其改制方案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四)国有企业改制时,对无法收回的债权和淘汰报废待处理的资产损失,由企业根据中介机构的落实情况、专业技术和司法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从净资产中核销。国有企业或集团母公司设立的全资子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建时,需要冲减净资产的资产损失,由国有企业或集团母公司审批。
(五)国有企业改制时,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和各种津贴、补贴费,经中介机构审定核实后,可在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对于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的补助费,经省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人数和标准后,可在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未办理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以省属企业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为基数乘以10年的标准;企业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以省属企业上年度离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为基数乘以5年的标准,经省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人数后,可在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以上各项费用均由改制后企业负责支付。原企业职工由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其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此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由改制后企业支付。
三、国有企业改革中产(股)权变动管理权限
(一)国有企业发生产(股)权变动行为时,要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和评估行为须由两家中介机构分别进行。对实际存在但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专营权、商誉、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各种无形资产应一并进行评估。审计调账价值和资产评估价值与原企业账面价值增减较大的,中介机构要出具有效证明文件。
国有企业之间的产(股)权变动行为,可依据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数据或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直接办理资产变动报批手续。
(二)已建立产权关系的企业集团、重点企业,在其内部企业间进行的资产划转,由集团母公司审批;由部门或行业公司管理的国有企业,在本部门或本行业内部进行资产划转,由主管部门或行业公司审批。
(三)国有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企业产权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出资转让时,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批复改制方案,国有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审批;国有企业或集团母公司所属子企业设立的企业改制和产(股)权或国有出资转让,由国有企业或集团母公司审批,抄送省财政厅。
四、企业改制的程序
(一)国有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企业改制方案征求职工(代表)大会和债权人意见后,报省经贸委、财政厅批准,然后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改制方案在报批时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拟新设立的企业章程;
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及职工安置方案;
3.企业债权债务保全文件及金融机构出具的债务保全证明;
4.改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6.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国有企业产(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出资转让的程序:转让方案经被转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债权人同意后,转让双方草签转让协议,报省经贸委、财政厅批准,然后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转让方案在报批时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转让双方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的申请受让和出让文件;
2.被转让企业股东大会通过的股东决议和转让双方草签的转让协议;
3.被转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及职工安置方案;
4.被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保全文件及金融机构出具的债务保全证明;
5.转让双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国有企业之间跨市、跨行业办理无偿划转的程序:划入、划出双方的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据被划转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向省财政厅提出划转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划转双方办理资产划转的申请;
2.划转双方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涉及企业行政隶属关系改变的,需提交省经贸委关于同意企业行政隶属关系改变的批复文件);
3.被划转企业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
4.划转双方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有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和资产划转等产权变动行为完成后必须进行产权变动登记。省财政厅要重点抓好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工作,理顺产权关系,明确投资主体。
五、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一)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向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及受让股份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一律界定为国有股。
(二)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公司需要进行资产重组的,其发起人提出的资产重组方案,须在委托进行资产评估前征得出资人同意。
参与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按照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批事宜。
(三)经省政府批准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因送股、转增股、实施配股、增发新股等造成国有股数量、结构以及持股单位发生变动的,国有股股东应在此项工作完成后,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国有股股权性质、持股单位和数量,依据经批准的文件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证券登记公司办理国有股权登记事宜,抄送省财政厅。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国有股股东,更不得变更股权性质。
(四)国有企业持有的国有股的转让,应由国有股股东(或持股单位)提出转让或划转的意向申请和股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拟转让的目的、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数额、转让价格、转让时间以及转让收入的收取和使用管理的意见等,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由国有股股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受让方草签协议,报省财政厅审批。
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及其他股份公司重大转让事项须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
(五)国有股回购和股权置换、“壳式”重组、收购兼并等涉及国有股权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股股东比照上述程序要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六)集团母公司以其全部净资产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组成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集团母公司原持有的国有股权一般应由国有独资公司或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特殊情况也可由新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但新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对国有股权进行处置。
(七)股份公司各国有股股东不能同比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须经省财政厅审查后,报省政府同意。
(八)国有股股东应依据持有的公司股票份额,经股东大会提名,选举尽职尽责的董事进入董事会行使表决权;也可直接委派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代表国有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并在授权的权限内进行表决。凡违背国有股股东意见的,国有股股东应予以追究。
六、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转让国有产权形成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缴入省财政厅产权转让收入专户,纳入国库。对已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企业集团子企业进行改制形成的产权转让收入和子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可由集团母公司收取,集中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二)股份有限公司中由职能部门持有国有股的股利和转让收入,由省财政厅收缴,纳入国库,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企业集团及其他企业法人持有的国有股应分得的股利和股权转让收入,由企业集团及其他企业法人监督收缴。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应在证券登记公司开设单独的资金账户,用于收缴国有股应分得的现金红利。
(三)省政府对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有权进行调剂。
(四)省级国有资产收益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专项存储,主要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和社会保障事业等。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② 追讨债务时,哪些证据是合法有效的求大家帮忙给解答一下

只要是符合民诉法规定有效证据形式都是合法证据。采纳谢谢

③ 如何提供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般是由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由人民银行确认。

④ 债权保全证明怎么写

根据股东会决议,本公司注册资本由**万元减少到**万元。截至*年*月*日(指减资日)各类债务总额**万元,本公司已就减资事宜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本公司及全体股东承诺,本次减资不影响上述债权人的权益。若因减资而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影响到上述债务的偿还,将由本次减资的股东在减资额范围内按比例承担。

⑤ 金融债权保全在诉讼中应当考虑哪些问题

核心内容:金融债权保全在诉讼中应该关注些什么?金融机构在债权债务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又是什么?这些都是我们在金融债权中应该关注的点。
(一)金融机构对保全债权的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
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来看,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虽然没有具体标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与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同时形成代位权行使的必要:①债务人向该债权人或全体债权人明确表示无力清偿部分或全部债权;②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其到期债权均未获清偿;③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且通过诉讼保全未能保全到足以清偿债务的资产;④债务人未能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⑤有其他证据证明债务人已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形。对于上述情形,由于金融机构是主张行使代位权权利的当事人,因而,其应当按照主张要求,在诉讼中向法院举证。
(二)借款债务人的诉讼地位
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必须且只能通过法院起诉来行使代位权,而没有规定相应的当事人诉讼地位。按照这一精神,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当无异议。而对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则颇有分歧,究竟是作为第三人,还是作为共同被告,甚或是证人,因各种意见侧重的角度不同自然众说纷纭。但是,从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进行分析,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是不妥的,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内容是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不能成为自身债权的被告。此外,将债务人列为证人也不尽合理,毕竟债务人不是“局外人”,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与债务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债权人败诉,债务人的债权将得不到法律上的保护;如果胜诉,则产生债务人债权实现的效果。因此,将债务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更符合立法精神。
(三)金融机构在行使代位权时如何确定诉讼标的
金融机构行使代位权时确定诉讼标的,除了自身未受清偿的债权数额以外,还应当结合代位权的学理考虑以下一些因素:①“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标的最大范围,是法律规定的上限,而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金融机构有权根据次债务人的具体情况作出选择;②代位权的诉讼标的一般不超过金融机构的全部到期债权,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包括有保全必要的未到期债权;③就次债务人而言,代位权的诉讼标的不得超过被代位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另外,由于金融机构行使代位权时,可行使的债权范围往往是不确定的,尤其是利息部分,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确定诉讼标的,需要明确一个时间界限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究竟应该怎样确定时间界限呢?按照现在诉讼中的通行方法,一般应依债权人起诉时为准。但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出现新的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增加诉讼标的。上述应当考虑的因素不应忽视。
延伸阅读:
金融债权的转让方式
金融债权保全怎么进行
金融债权案件如何执行

⑥ 求:.”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的确认文件”的格式

我今天跟你一样,去工商办理公司改制,然后也是需要这份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⑦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出具单位是

一、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办理程序: (一)改制企业领取金融债权保全证明附件二; (二)改制企业要求债权银行填报金融债权保全证明附件二; (三)改制企业退回金融债权保全证明附件二; (四)办理部门核查改制企业金融债权保全情况; (五)办理部门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附件一。二、办理金融债权保全证明的时间: (一)周一至周三为回收金融债权保全证明附件二时间; (二)次周的周一至周二为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附件一时间。三、办理金融债权保全证明的法律依据: 《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578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债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33号)四、办理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收费标准:暂不收费
</SPAN>重庆银行业协会二00八年六月三日 附件1: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xls [点击下载]</SPAN></p>http://www.cqbanker.com/newsend.asp?id=4868

⑧ 请教国有资产在什么情况下可直接协议转让

参见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一、关于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协议转让方式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本通知所称所出资企业系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

(一)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

1.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2.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二)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

(三)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该协议转让的批准机构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四)相关批准机构应当在批准文件中明确协议转让事项执行的有效时限,并建立对批准协议转让事项的跟踪、报告制度。各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协议转让的批准和实施结果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说得很明确,楼主参考一下吧。

⑨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二、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

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3、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4、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6、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申请人未掌握财产线索或掌握不足够的,可以尝试悬赏方式。但目前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举报网为代表的公务悬赏,和以蒲公英协作网为代表的民间悬赏,均未支持在诉讼阶段悬赏。申请人可以自己尝试登报等方式进行悬赏。

三、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四、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五、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六、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金融机构债务保权证明扩展阅读: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申请书和担保材料,担保材料一般包括担保书和财产证明,比如房产证、银行存折、车辆行驶证等,且担保财产的价值应当不低于申请保全的金额,担保财产可以是申请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

财产保全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以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其适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即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其程序条件是,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2、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裁判能顺利实施,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判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其适用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存在各种主、客观因素可能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其程序条件是,当事人向受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的区别。第一,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不仅包括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也包括对民事权利负有保护责任的人。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一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当事人申请,一般是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一方提起,但也不能排除被告一方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则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提起的原因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发生的原因,是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诉讼中财产保全,则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

第三,提供担保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的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四,裁定的时间不同。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则可以适当延长作出裁定的时间。

第五,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解除,则是以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为条件,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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