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P2P公司老板跑了员工已经被抓了会被判刑吗
员工如果不知情是不会被牵连的,如果知情参与的可能会被判处刑罚。
根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善林金融天津分公司员工会判刑吗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㈡ 公司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员工会被判刑坐牢吗
公司定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员工一般不会有事的,
还是个打工的而已,
有不参与公司决策。
不过公司的高管就不好说了,
因为他们直接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决策,
属于帮凶,弄不好就会坐牢的。
㈢ 金融诈骗一般员工会被判刑吗
业务员无责或轻责,若有责任也是从犯,具体分析:业务员知道还是不知道所在公司是诈骗。1、如果该公司合法且业务员不知道公司诈骗则不用承担任何责任。2、如果知道该公司是诈骗,而继续在公司工作,应承担相应责任。但不管怎么讲,公司才是违法主体,作为主犯,公司老板及高管才是主要犯罪人员,主要后果应该由公司承担。3、如果该公司本身就是空壳公司,没有经过正规注册,这就有点复杂一点,责任大一点。4、如果公司没注册且知道是在骗人而继续干,肯定要承担从犯责任。
根据《刑法》的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㈣ 善林金融员工有多大的罪-
社 保齐 全 , 工 资遇 到 节假 日会提前 发放 ,还有各 种员 工福利 或 者 补贴。 端 午节 刚发 了一 箱 粽 子 哈 哈 哈
㈤ 我是善林员工,我现在会有法律责任吗
一般的员工,因为是不可能知道老板的违法操作的,实际上也是受害者,所以应该不会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上层的管理人员,那就很难说了。
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类似于善林那种的营业部经理,是否要坐牢
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朋友也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追究行政主管人员刑事责任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仅是身份标识,其在进行行政事务管理的同时,仍直接参与吸收存款业务。
另一类是不直接参与吸收存款业务,但是其从事的具体工作仍与吸收存款密切相关,比如招聘人员、承租场地、策划宣传等。由此可知,对于此类人员的追诉范围,司法机关以其具体从事的业务内容进行判断,只要不是单纯的行政辅助事务,均可以被纳入追诉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014年6月,被告人李维、聂辉与王某(在逃)三人共同出资合伙成立了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单店即衡水亨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聂辉为公司股东。被告人李红担任业务经理。
公司成立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违反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运营守则,以河北九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短缺为名,以存款可获高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6年3月,李维、聂辉共向社会公众55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1181000元,造成5072536.5元本金未能向公众偿还,李红在职期间,其及其管理的兼职业务员共向社会公众32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086000元,造成2593891元本金未能向公众偿还。
枣强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维、聂辉、李红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维还犯有合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李维、聂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红系从犯。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李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所犯合同诈骗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
被告人聂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㈦ 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善林金融员工要坐牢吗
如果不涉嫌犯罪
不会被判刑,就不会坐牢
不会莫名其妙的坐牢
需要公安局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理判决
㈧ 我有朋友在善林金融里面做高层的,四月份到现在还没出来,会判刑吗
要是2016年4月投到,那还有两个多月就到期了!把心放肚子里!善林会越来越好的,现在已经有存管了
㈨ 在金融公司上班,公司员工都被抓了,会进行怎样的处理
在金融公司上班儿,公司员工都被抓了,会进行怎样的处理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涉及金钱太多的。肯定是要被看行的没有涉及金钱。应该是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