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借贷案件诉讼时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
1993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研〔1990〕23号请示收悉。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是否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系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它们与借款的企业或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追偿贷款权利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复
⑵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帐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如何处理
根据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7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证据证明。
⑶ 逾期三个月被发短信告知某天因涉嫌诈骗金融机构贷款被诉讼上庭 这是一种催收方式还是是真的
如果可以协商还了,可以让他撤诉的
⑷ 民间借贷起诉法律依据是什么
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故应到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金融机构借贷败诉扩展阅读:
如果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履约地,可以要求在履约地法院起诉。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中“接受货币一方”就是出借方(要求接受货币的一方),因此,出借人可以在其所在地起诉借款方等当事人。
⑸ 贷款不还金融机构可不可以报警
贷款不还除非是骗贷行为也就是说贷款人贷款程序是不合法的比如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只要贷款程序是合法金融机构是无法报案的这属于经济纠纷只能法院起诉。判决后由法警执行。
⑹ 民间借贷被告败诉、被告人要求法院执行社会保障卡、能执行多少钱
社会保障卡是独属于个人的应该是不能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