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的介绍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银行业提高服务水平,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故发布此通知。《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完善客户投诉处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要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要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为客户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在投诉处理中发现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确有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投诉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告知客户延长时限及理由。
『贰』 投诉银行可以找12315吗
不是的。
消费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服务不满意或其提供产品或服务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可进行投诉,主要有三条途径:
一、向银行业机构营业网点或其上级管理部门投诉
如何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投诉?
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的产品或服务不满意,首先应与业务发生的银行网点联系,可通过信函、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业务发生的银行营业网点投诉,以便消费者投诉得到及时、快捷的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方式和投诉流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做好投诉登记工作,并通过有效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投诉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并应当以短信、电话、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延长时限及理由。
如何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上级机构投诉?
消费者若对银行网点处理投诉的结果感到不满意,可通过信函、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其主管银行反映情况。银行网点都会公示投诉电话或其他投诉方式。以便消费者投诉得到及时的处理。
二、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
如何向监管机构投诉?
消费者认为以上投诉未得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妥善处理或对处理不满意的,按照属地原则,可以向当地银监局再次投诉。
向银监局投诉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详述投诉事件及性质,投诉事项要明确,事实要清楚,要提供投诉事项的可验证的有关证据,投诉人姓名及联络方式。
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接到投诉信件后进行审查,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将及时告知消费者。受理投诉后开展调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将在30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60日内回复投诉人。
三、向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主张权利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投诉的一般线路是怎样的?
投诉应按照“先基层后上级,先机构后监管”的原则,即首先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和其上级机构投诉,然后再向投诉事项发生地监管机构投诉。任何环节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叁』 遇到金融消费纠纷怎么办
解决金融消费纠纷:自金融危机以来,金融消费者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世界各主要国家在对金融危机的根源进行反思之后,均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缺失是诱发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银行理财委托纠纷为例,金融消费者大多败诉,如何解决金融消费纠纷,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1.设计为多元化的解决机制:首先是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多元化的趋势,许多国家日益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的作用,强化解决纠纷手段和方法的多样性。其次是由金融消费纠纷的特点决定的,金融消费纠纷的增长性、银行声誉机制的脆弱性与司法解纷的弊端、金融创新的特点以及适时调整和纠错的机制的必要性、金融技术和金融消费纠纷的复杂性专业性、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等特点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
2.如何构筑一个立体的、多元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体系。其层次体系为:首选途径是金融企业内部的纠纷处理机制,其次是社会组织的纠纷处理机制(包括调解、仲裁、FOS等),再次是行政处理机制,最后途径是法院的诉讼。主要存在以下规律:从投诉者的成本看,纠纷解决机制越靠前,成本越低;从纠纷处理所需的时间上看,纠纷解决机制越靠前,时间越短;从程序上看,纠纷解决机制越靠前,程序越简单;从体现的意志看,纠纷解决机制越靠前,体现的当事人的意志越强;纠纷解决机制越靠后,体现的国家意志越强;
2.除了FOS机制,其余纠纷解决途径都存在,应构筑一个立体的、多元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第一途径是金融企业内部的纠纷处理机制,最后的途径才是法院的诉讼,中间是社会各方的纠纷处理机制,包括FOS、调解、仲裁等,行政处理机制则是对第一途径和中间途径的监督和辅助,而媒体途径则应该是需要摆脱的解纷机制;
3.理论方面,借鉴西方有益经验的基础之上,立足于实际,为多元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提供思路。
『肆』 金融消费者权益八大权益
金融消费者权益八大权益有:
1、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2、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3、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4、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5、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6、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7、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8、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伍』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可以向什么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
金融消费者与机构发生纠纷可以向支行进行投诉。
『陆』 金融的消费者权益包括什么
金融消费者权益包括: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
『柒』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熟悉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情况,掌握本机构有关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对待金融消费者。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能力建设,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有效提升现场投诉处理能力。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客户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投诉电话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的,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应有明显清晰的提示。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投诉事项,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上述方式告知。发现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确有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九、投诉处理应当高效快速。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应当以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延长时限及理由。
十、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转办要求处理,并及时向交办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行客户投诉源头治理,定期分析研究客户投诉、咨询的热点问题,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运营机制、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体制机制方面予以重点改进,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将投诉处理工作纳入经营绩效考评和内控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投诉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的有效性。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合规部门在客户投诉处理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析工作,并每半年形成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此后如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有变动,变动情况应在半年报告中予以反映;如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有变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十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敦促其完善机制、落实责任、推进工作。
十八、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监管建议,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十九、对于一定时期内,信访投诉数量较高、处理不当或拖延问题较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全辖予以通报,并可作为准入和监管评级的参考依据。
『捌』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第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三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第四章: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熟悉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情况,掌握本机构有关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对待金融消费者。
第五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能力建设,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有效提升现场投诉处理能力。
第六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客户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投诉电话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的,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应有明显清晰的提示。
第七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
第八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投诉事项,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上述方式告知。发现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确有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第九章:投诉处理应当高效快速。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应当以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延长时限及理由。
第十章: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转办要求处理,并及时向交办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一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行客户投诉源头治理,定期分析研究客户投诉、咨询的热点问题,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运营机制、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体制机制方面予以重点改进,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将投诉处理工作纳入经营绩效考评和内控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投诉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的有效性。
第十三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合规部门在客户投诉处理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章: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八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析工作,并每半年形成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此后如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有变动,变动情况应在半年报告中予以反映;如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有变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十七章: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敦促其完善机制、落实责任、推进工作。
第十八章: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监管建议,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章:对于一定时期内,信访投诉数量较高、处理不当或拖延问题较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全辖予以通报,并可作为准入和监管评级的参考依据。
『玖』 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一、金融消费者的分类
金融消费者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人;另一类是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他们尽管有赢利动机,但由于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因此仍与普通消费者有质的共性。
二、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1、金融获知权
金融获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消费中,享有获得与金融有关的必要的知识,包括服务内容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权利,金融经营单位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的义务。例如,要及时将国家法定利率标准和利息税税率等告知储户或贷户,使他们心中有数,知晓自己的收益和付息情况;金融单位不得擅自隐瞒或降低、提高存贷款利率;遇到对转账、开户、汇票结算等票据业务不懂的客户,金融单位有主动提供信息咨询的义务,金融消费者有权利知道这些相关内容。
2、金融消费自由权
金融消费自由权是此类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该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其意愿自主选择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
3、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与消费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金融单位或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金融单位、证券营业部和保险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费、服务费等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正策,执行有关金融、证券、保险等收费标准。否则就是违规违法的,就是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
4、金融资产保密权、安全权
确保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资产的保密安全尤为重要,这方面也最容易发生纠纷。例如:储户存款被冒领,贷款被挪用,股票被低价卖出,这些都是对金融消费者私人资产保密安全权利的侵犯。在金融消费活动中,资产保密权不受侵犯,是消费者最基本的一项权利。金融单位、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按法律规章和操作程序办事,防止事故发生,保证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环境。
5、金融消费求偿求助权
金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如果发生私人财产被不法侵犯等事件,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向对方请示赔偿,如得不到满足,有权请示法律援助、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代理诉讼,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享受金融服务权
金融消费者有权享受银行和信用社对破(损)币的无条件的兑换服务,有权享受金融、证券和保险机构提供的休息、降温、保暖、茶水、咨询等文明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