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背景
1998年前后,我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十分活跃,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有的主管部门擅自批准成立金融机构,有的个人非法集资,甚至有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
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投资者。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❷ 做汇票贴现的公司合法吗
合法的,对于票据来说,只要是等价,善意取得,是没啥问题的。而且现在汇票贴现公司都有第三方资金监管机构,不碰资金不碰票的,主要做撮合服务,比如汇承金融科技服务(南京)有限公司。您的采纳是我前进的动力
❸ 非法集资主张合同无效返还本金和利息哪条法律规定
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非法集资可以返还利息。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❹ 我公司2008年所得汇算其中有一项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息170多万元被调增
《支付结算办法》(银行[1997]393号)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作为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主体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性金融机构和非存款性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有储蓄信贷协会,储蓄互助银行,信用合作社。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金融公司,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信用合作社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的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此,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票据贴现的中介机构,从事票据贴现业务,是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产生的贴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❺ 非法金融机构什么部门监管
可以报警,由公安局监管。
❻ 保理与贴现的区别
发票贴现是指金融公司以低于票面价值的折扣购买选定的发票。发票贴现可以立即向公司提供现金,而不是等待发票结算。它往往被用作短期资金的偶然来源,而不是经常性的现金来源因此,当出现短期现金流问题时,发票贴现可以通过加速应收款项的现金流入来帮助管理应收款项。
保理是指金融公司接管公司应收账款管理的商业安排。这将包括向客户开发票、核算销售和收取欠款因素将预付现金对一家公司的未偿金额。如果客户要求,也可以提供坏帐保险(无追索权保理)。
保理可以通过保理公司提供的专业知识帮助管理应收账款这可能导致坏账减少、应收账款水平下降、用于追查慢付款方的管理时间减少,以及利用贸易供应商因应收账款现金可用而提供的早期结算折扣。
❼ 高利贷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一、相关法条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2、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现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4、第二十二条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5、《人民银行贷款通则》61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定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6、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 7、《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处罚。
二、分析
1、民间个人以自有资金借贷的,年利率在法定利率4倍以内的,予以保护,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但也不处罚。2、根据现行的我国法律,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是不能贷款的,如果发生贷款,法律后果自然是合同无效,本金返还,利息理论上国家是要没收追缴的。而企业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是允许形成借贷关系的,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利息的四倍。3、成立非法金融机构的,不仅利息没收,同时处以罚款。4、从银行贷款,再转贷出去,数额较大的,以高利贷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5、非法想不特定多数人吸储的,再高利贷出去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6、现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用自有资金发放高利贷,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如果这样认定,那么,本金就是犯罪资金,要予以没收,同时还要处以罚金,并可能判刑。个人认为,这样的处罚,比转贷罪还重,是明显畸重,违背法律解释的逻辑解释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也违背常理。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民间借贷中超出银行贷款利率4倍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高利贷行为中,出借人的本金以及“银行利率4倍”以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超出部分利息不受保护。
以贷款基准利率6%为例,超出24%则为高利贷。如果A把钱以40%的年利率出借给B,当B拒不还款时,A的本金以及24%以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法院会判决B偿还,剩下16%的利率则不受保护。
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但是目前也没有哪条法律规定放高利贷的行为是犯罪。人们一般认为高利贷是犯罪,是因为在催收过程中常会有暴力等违法行为。
❽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定义
一、什么是非法金融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二、什么是非法金融活动?
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a.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b. 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c. 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d. 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三、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四、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❾ 非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效力如何认定
非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的效力应认定为无效。票据贴现是指为了获得资金而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非金融机构不得非法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